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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鑑字第 1103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1035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於95年11月24日23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朋友住處內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嘉義縣○○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95年11月25日凌晨 4時30分許,途經臺1線公路南下車道260.2公里處時,明知在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然其竟因內急而將車輛臨停於該路段之慢車道上而下車如廁,嗣有機車騎士蕭雲龍酒後駕駛車號 000-000輕機車,亦行駛至該路段之慢車道時,不慎由後方擦撞莊員臨停於慢車道之車輛,致蕭民因而人車倒地,經送醫後不治死亡。嗣警到場處理並於25日 6時14分許(距莊員酒駕之起始,已時隔約 240分鐘)對莊員施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酒精濃度達0.48MG/L(回溯其酒後駕車起步時之酒測值為0.73MG/L)。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於96年 6月21日判決確定。

二、莊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 4月30日96年度調偵字第1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5月25日96年度嘉交簡字第460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7月23日嘉院龍刑平96嘉交簡460字第0960014435號函。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6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小隊長,於95年11月24日23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之朋友住處內飲用 2瓶半之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95年11月25日晚上凌晨4時30分許,途經臺1線公路南下車道 260.2公里處時,明知在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然其竟因內急而將上開車輛臨停於該路段之慢車道上而下車如廁,嗣有蕭雲龍酒後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輕型機車,亦行駛至上開路段之慢車道時,因酒力發作導致注意能力降低,不慎由後方擦撞被付懲戒人臨停於慢車道之上開車輛,致蕭雲龍因而人車倒地,並造成蕭雲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等多處傷害,經送醫後不治死亡。嗣經警到場處理,發現被付懲戒人於駕車前曾有飲用酒類之情形,並於95年11月25日上午 6時14分許(距被付懲戒人酒駕之起始,已時隔約 240分鐘)對其施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0.48MG/L(回溯其酒後駕車起步時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為0.73MG/L)。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於96年 6月21日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調偵字第

14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交簡字第460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96年7月23日嘉院龍刑平96嘉交簡46

0 字第0960014435號函等影本附卷足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