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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鑑字第 1104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1040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於96 年6月20日辭職)係屏東縣春日鄉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前醫師兼主任,因連續幫助常業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判決確定,其違法事實摘略如下:

林員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明知依醫師法第11條之規定,醫師非經親自診察,不得交付診斷書,竟基於幫助李祥溪(以下簡稱李員)、劉榮貴(以下簡稱劉員)常業詐欺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違反醫師法之規定,明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張林素珍等32人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黃瑞金等7員,均未親自到衛生所看診,竟僅依李員、劉員2人之口述,或其 2人所提供部分被保險人於其他醫院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以其醫師專業應知病患之病情瞬息萬變,未親自為病人看診,即無從出具殘障證明,乃竟連續在其醫療業務上所作成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上,登載不實之內容,並蓋用其職章及衛生所關防,林員完成前開醫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後即交予李員、劉員,而連續幫助李員、劉員為常業詐欺之行為,李員、劉員則持上開登載不實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透過各該農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所屬之農會及職業工會,代各該被保險人向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請領農、勞保殘廢給付而持以行使並施以詐術,使勞保局因不知上揭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而陷於錯誤,致核定殘障給付金額,總計新臺幣714萬9,200元。李員、劉員於被保險人向勞保局領得殘廢給付後,即向被保險人收取殘廢給付金 2成之不法利益,恃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總計得款142萬9,840元。

二、上開實情,林員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第 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規定。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送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刑事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 (一)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83年 5月10日任職屏東縣春日鄉衛生所主任始,為民服務之態度、工作之熱忱,絕不輸於民選之首長,鄉民之需求,問題之處理,亦絕不拒絕,立刻處理,順利完成,因此常受到鄉民之感謝、鼓勵而肯定。申辯人除了衛生所之行政、醫療業務外,山地鄉之鄉民問題,需特別照顧,均有深入去了解、研究,而於89年2月~6月間,不幸碰上了勞保黃牛,口才特別好,猶如詐騙集團,每一句話均投入申辯人之心中想法,鄉民問題、需求,以致於申辯人為民服務之心情,解決鄉民問題之念頭出現,這種想法應該沒錯,但不該忘記法律之層面(觸法),依法行政程序之過程,實在是一時不小心而失查,但絕對無犯錯之念頭,也無收取任何之東西(含錢財),當時只想幫助鄉民解決問題而已。申辯人既然犯錯,觸上法律,當然要面對,接受法律之處罰,於96年 6月20日辦理離職(提出離職證明書影本附卷)。當然遇到此種事情後,以後絕對會依法行政,處處小心,為民服務之心是不變的,處理鄉民之問題亦始終如一,但在法律之規定下為之。以上之情況確實如此,希望委員、委員長體諒了解心軟而觸法之初犯,而沒有犯意之下,多包容,並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在此特為感謝。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屏東縣春日鄉衛生所前主任兼醫師(已於96年 6月20日離職)。緣設於屏東縣○○鎮○○路25之10號,從事代辦農、勞保殘廢理賠給付申請業務之裕元聯誼社負責人李祥溪及該社副理劉榮貴 2人,所招攬之農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無法取得原就診醫院所出具之殘廢診斷證明書,或因被保險人相關病情尚未達得以申領農、勞保殘廢給付標準,李、劉 2人為順利辦理殘廢給付,以便從中抽取佣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且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及共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而求助於被付懲戒人甲○○。被付懲戒人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明知依醫師法第11條之規定,醫師非經親自診察,不得交付診斷書,竟基於幫助李祥溪、劉榮貴常業詐欺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自89年 3月20日起至同年 6月21日止,違反醫師法之規定,明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張林素珍等32人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黃瑞金等 7人,均未親自到屏東縣春日鄉衛生所看診,竟僅依李祥溪、劉榮貴 2人之口述,或其 2人所提供部分被保險人在其他醫院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以其醫師專業應知病患之病情瞬息萬變,未親自為病人看診,即無從出具殘障證明,乃竟連續在醫療業務上所作成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上「傷病名稱」欄、「初診日期」欄、「治療經過」欄、「門診診療期間」欄、「殘廢部位」欄、「病例號碼」欄、「上項殘廢有無好轉可能」欄、「治療終止診斷殘廢日期」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在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上「本次傷病初診日期」欄、「門診診療期間」欄、「傷病名稱」欄、「治療經過情形」欄、「既往症」欄、「本次殘廢部位」欄、「治療終止或治療一年以上審定為永久不能復原日期」欄、「殘廢部位與程度之詳細圖解說明」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並蓋用其職章及屏東縣春日鄉衛生所之關防。被付懲戒人完成前開醫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交予李祥溪、劉榮貴,而連續幫助李祥溪、劉榮貴為常業詐欺之行為。李祥溪、劉榮貴則持上開登載不實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透過各該農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所屬之農會及職業工會,代各該被保險人向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請領農、勞保殘廢給付而持以行使並施以詐術,使勞保局因不知上揭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而陷於錯誤,致核定對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郭江亮等21人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黃瑞金等4人為殘廢給付總計核定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萬 9,200元,另外所提出申請之張林素珍等人因未再至他醫院複檢,故勞保局未核定殘廢給付而未遂,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對於殘廢給付核發之正確性(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姓名年籍及核定給付金額詳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

(一)字第58號判決附表所載)。李祥溪、劉榮貴於各該被保險人向勞保局領得殘廢給付後,即向被保險人收取殘廢給付金 2成之不法利益,恃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總計得款142萬9,840元,由李祥溪及劉榮貴各分得47萬 6,613元,餘款充當裕元聯誼社之支出費用。案經屏東縣調查站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論以被付懲戒人連續幫助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 年,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713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揭犯行,其違失行為,堪以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並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