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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鑑字第 1104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1042號被付懲戒人 甲○○

乙○○丙○○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乙○○、丙○○各降壹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乙○○、丙○○等 3員均係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警員,林義國為丙○○之友人。甲○○、乙○○、丙○○等 3員明知電腦網路「太陽城」網站(網址為amom-re888.com)及「部落運動網」網站(網址為blog777.net )係屬賭博網站,竟不對之舉發及取締,反各基於賭博及包庇他人賭博之犯意,甲○○於96年 4月27日、同年5月1日在東山派出所內,利用辦公室電腦連線上電腦網路「太陽城」網站簽賭臺灣職棒;乙○○於96年5月2日在東山派出所內,利用辦公室電腦連線上電腦網路「部落運動網」網站簽賭美國職棒;丙○○於96年 4月上旬某日,因接受具有賭博犯意之林義國委託,在東山派出所內,利用辦公室電腦連線上電腦網路「太陽城」網站簽賭美國職棒,其職棒簽賭玩法均以 1支為單位,1支代表新臺幣 (以下同)1,000元可贏 950元,由組頭抽頭50元手續費,如輸要全額給付,嗣為東山派出所副所長執行網路搜索時查獲上情,並以渠等涉嫌賭博案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甲○○、乙○○、丙○○犯公務員包庇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三、本案警員甲○○、乙○○、丙○○等 3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 6月28日96年度偵字第1471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 7月31日96年度中簡字第2329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 9月10日中院彥刑國96中簡2329字第104876號函1份。

(四)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96年5月28日中分五偵字第0096001771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各1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均已於96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乙○○、丙○○均係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以下簡稱東山所)警員,有舉發及偵查犯罪之責。甲○○等 3人均明知電腦網路「太陽城」網站(網址為amom-re888.com)及「部落運動網」網站(網址為blog

777.net )係屬賭博網站,竟不對之舉發及取締,反各基於賭博及包庇他人賭博之犯意,甲○○於96年4月27日、同年5月 1日,在址位於臺中市○○區○○路二段30號東山所內,利用辦公室電腦連線上電腦網路「太陽城」簽賭臺灣職棒;乙○○於96年 4月26日、27日及5月2日,在東山所內,利用辦公室電腦連線上電腦網路「部落運動網」網站簽賭美國職棒;丙○○於96年 4月上旬某不詳時間,接受具有共同賭博犯意之林義國委託,分別在東山所內及其家中,利用辦公室及家中電腦連線上電腦網路「太陽城」網站簽賭美國職棒 2次;其職棒簽賭玩法均以1支為單位,1支代表新臺幣 (下同)1,000元可贏950元,由組頭抽頭50元手續費,如輸要全額給付,嗣為東山所副所長執行網路搜索時查獲上情。案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甲○○等 3人均公務員包庇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96年 8月27日判決確定。上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 1471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329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96年 9月10日中院彥刑國96中簡2329字第104876號判決確定函影本各乙份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等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等違失行為,堪以認定。核其等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