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鑑字第 1106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1065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前係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警備隊警員,於96年1月8日16時至19時30分許,在其住處飲酒後,於同日21時55分許,自其住處騎乘 NKP-688號重機車,欲前往該分局警備隊執勤,途中為該分局「靖紀專案查處小組」小組長謝瑞仁等人跟監至警備隊駐地時,配合警備隊隊長陳竹山等人攔查,當場測得譚員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經該分局以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 2月16日以96年度偵字第21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607號刑事簡易判決,處罰金新臺幣4萬8千元(嗣經減刑為罰金新臺幣2萬4千元),全案於96年5月4日確定,該員並於96年10月8日完納罰金。

二、譚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96年1月12日南縣歸警偵字第0096100008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3月1日96年度偵字第21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3月30日96年度交簡字第607號刑事簡易判決。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10月22日南院雅刑寒96交簡 607字第0960050034號函。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 8月20日96年度聲減字第2863號刑事裁定。

(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8日罰金收據。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業於96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警察局警員,前於任職該警察局歸仁分局警備隊隊員期間,於96年1月8日下午,獨自在其住處飲用啤酒約4、5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下午 9時55分許,騎乘重型機車,自其住處欲前往歸仁分局警備隊值勤,於途中為該分局警備隊隊長陳竹山等人攔查,經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案經該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被付懲戒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8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嗣經同法院裁定減刑為罰金2萬4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被付懲戒人並於96年10月 8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罰金2萬4千元,執行完畢。凡此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76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60

7 號刑事簡易判決、同法院96年10月22日南院雅刑寒96交簡

607 字第0960050034號函、同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63號刑事裁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 8日被付懲戒人繳納罰金收據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議程序中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至明。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