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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7 年鑑字第 1111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113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該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警員,前於中興分局光明派出所服務期間,94年 6月29日18時許受理民眾吳真仔報案,指稱其所有之伴唱機硬碟遭吳秀玲搶奪後,明知如欲通知吳秀玲至派出所說明,應依法定程序為之,且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無擅自侵入吳秀玲住宅或其附連圍繞土地內,而黏貼通知書之權力,竟於同日19時50分偕同替代役役男楊志豪與林俊宏等 2員至吳秀玲住宅前,假藉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命令役男楊志豪與林俊宏侵入吳秀玲住宅前附連圍繞之庭院,復由役男楊志豪將被付懲戒人所自製之通知書,張貼在吳秀玲住宅庭院前之鐵門內側,嗣經吳秀玲發現後報警處理。

二、被付懲戒人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該院刑事簡易判決:「甲○○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4月7日95年度調偵字第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5月2日95年度投刑簡字第 287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1月2日投院霞刑慧95投刑簡 287字第00195號函。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7年 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警員,前於該分局光明派出所服務期間,於94年 6月29日18時許,受理吳真仔報案指稱所有之伴唱機硬碟遭吳秀玲搶奪後,明知如欲通知吳秀玲至光明派出所說明,應依法定程序為之,且依相關法令並無擅自侵入吳秀玲住宅或其附連圍繞土地內,而黏貼通知書之權力。詎其竟於同日19時50分許,偕同光明派出所之替代役人員楊志豪與林俊宏,至南投縣南投市○○路中一巷25號之吳秀玲住宅前,並假藉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命令欠缺犯罪故意之楊志豪、林俊宏侵入吳秀玲住宅前附連圍繞之庭院(設有鐵捲門、矮牆而與外界區隔)張貼通知書,楊志豪、林俊宏遂由吳秀玲住宅與右側鄰居(即中一巷23號)間之矮牆跨入該住宅前之庭院,復由楊志豪將被付懲戒人所自製之通知書 1張(內容係通知吳秀玲於94年 6月30日18時至光明派出所說明),張貼在吳秀玲住宅庭院前之鐵門內側,林俊宏則拍照存證, 3人並於張貼完畢後,隨即離開上址。案經吳秀玲告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嗣經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 3百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調偵字第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287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97年1月2日投院霞刑慧95投刑簡287字第 00195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至為明確。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