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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7 年鑑字第 1119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199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警員,夥同 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玉振」之男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於94年10月20日前某日,先在不詳地點共同假冒「陳玉振」之名義,簽發本票 3張,並於94年12月20日共同向民間合會會首邱郁雯佯稱「陳玉振」為任職於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之警員,由甲○○持陳玉振身分證影本、偽造之陳玉振警察人員服務證影本及前開偽造本票 3張予邱郁雯,致邱郁雯陷於錯誤而同意自稱「陳玉振」之男子參加合會,並於同(20)日交付死會會款新臺幣15萬元予甲○○及自稱「陳玉振」之男子。嗣因甲○○及自稱「陳玉振」之男子未按期償付會款,經邱郁雯報警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以甲○○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於97年2月14日判決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甲○○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5月2日南檢瑞寅97執他 652字第33466號函1份。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 1月23日96年度訴字第1589號刑事判決書1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7年 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警員,與年籍均不詳,自稱「陳玉振」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於94年12月20日前某日(本件移送書及刑事確定判決均誤植為10月20日前某日),先在不詳地點共同假冒「陳玉振」之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3張,並於94年12月20日共同向邱郁雯佯稱「陳玉振」為任職於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之警員,欲參加以邱郁雯為會首之合會〔94年12月20日起會,會期止於95年9月20日,每會應付會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按月付會款〕,並提出前開偽造之本票 3張及偽造之臺南市警察局警察人員「陳玉振」服務證影本予邱郁雯,以之為合會會員入會之擔保,致邱郁雯陷於錯誤而同意自稱「陳玉振」之成年男子參加該合會一點五會(月繳1萬5千元),並於同日交付得標會款15萬元予被付懲戒人及自稱「陳玉振」之成年男子。嗣因被付懲戒人與自稱「陳玉振」之成年男子未按期償付會款,經邱郁雯報警而循線查知上情。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96年度偵字第471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9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 339條第 1項、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2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張及「陳玉振」警察人員服務證影本壹張均沒收。判決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9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5月2日南檢瑞寅97執他652字第33466號敘明判決確定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會調閱該刑案偵、審卷無訛。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附表 │├──┬────┬───┬────┬────┬────┤│編號│票 號│發票人│到 期 日│票面金額│備 註│├──┼────┼───┼────┼────┼────┤│一 │N0000000│陳玉振│95年 7月│15000元 │偽造之「││ │ │ │23日 │ │陳玉振」││ │ │ │ │ │簽名及捺││ │ │ │ │ │印各一枚│├──┼────┼───┼────┼────┼────┤│二 │N0000000│陳玉振│95年 8月│15000元 │同上 ││ │ │ │23日 │ │ ││ │ │ │ │ │ │├──┼────┼───┼────┼────┼────┤│三 │N0000000│陳玉振│95年 9月│15000元 │偽造之「││ │ │ │23日 │ │陳玉振」││ │ │ │ │ │簽名一枚│└──┴────┴───┴────┴────┴────┘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