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235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移付懲戒人甲○○原係本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警備隊警員(94年2月3日辭職),其於92年 1月31日起擔任該分局第三組偵查員期間,因公文量甚大,且其經驗、能力尚嫌不足,致未能依該分局內部管考案件偵辦期限之相關規定,處理各該案件之進行,惟其為避免因違反上開規定,致影響考績或遭行政懲處,擅自偽刻長官職章蓋用於所經辦之公文,期將未辦結之公文歸檔,並偽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公務電話紀錄,以展延辦案期限、變更公文時限並予以銷號,致生損害於該分局對於案件管考之正確性,且受理公共危險等案件亦未能依規定程序偵辦移送。
二、案經該分局將全案於94年 3月11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如證據一),並經檢察官於94年12月30日偵結起訴在案(如證據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孟員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證據三),及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孟員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爰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5月8日以97年度上更字(一)第36號刑事判決:「甲○○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確定在案(如證據四)。且本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97年 7月11日警署人字第0970085613號書函復略以:「辭職警員甲○○…擬移付懲戒案,同意照辦。」(如證據六)。
三、綜上,審酌本案孟員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等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四、附送證據(均影本):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94年 3月1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4302422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12月30日94年發查偵字第62號起訴書。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4月14日95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書。
(四)臺灣高等法院97年5月8日97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刑事判決。
(五)臺灣高等法院97年6月9日院通刑署97上更(一)36字第0970009388號函。
(六)內政部警政署97年 7月11日警署人字第0970085613號書函。
(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4年2月3日北市警人字第 09431365500號令。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7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原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警備隊警員(94年2月3日辭職獲准),其於92年 1月31日起至93年擔任該分局偵查員期間,承辦如附表編號 1至16、18至36及38至43所示黃明隆被訴詐欺等案件時,因公文量甚大且其經驗、能力尚嫌不足,致未能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內部管考案件偵辦期限之相關規定,恐影響考績或遭行政懲處,竟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於93年 5月間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上某不詳刻印店內委託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姓名、年籍不詳),偽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光」、「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印章各一枚及「代為決行」戳章一枚,嗣其明知並無於如附表編號 1至16、18至36及38至43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書記官,請示承辦檢察官許可延展各該案件之偵辦期限,竟連續偽造如附表編號 1至16、18至36、38至43所示之公務電話紀錄,並於該公務電話紀錄之「承辦人欄」、「審核欄」、「通話內容欄」及「批示欄」內,偽造「刑事分隊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正彥」、「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警正偵查員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光」、「警正偵查員謝博文」、「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王嘉衡」、「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李金田(甲)」等人之印文,或盜用「刑事分隊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正彥」、「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警正偵查員謝博文」、「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李金田(甲)」等人之印章(其中附表編號 1與5、編號2與6、11、22、30、編號3與4、24、編號7與12、23、31、編號15與20、編號16與21、26、編號18、18之 1與14、編號27與29、編號32與42、編號33與43、編號34與40、編號35與41、編號38與38之 1,被付懲戒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同地接續偽造公務電話紀錄內容,各均係屬一行為),暨於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刑案查處情形擬先銷號存參之簽呈上盜蓋「刑事分隊長鄭明仁」印章及以偽刻之印章蓋印「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並加蓋「代為決行」戳章,以示鄭明仁、陳正彥、許榮春、余一縣、吳思陸、廖欽銅、余遠光、王嘉衡、謝博文及李金田等人業已批示、審核上揭案件之「辦理天數」得按各該公務電話紀錄所載內容辦理修正或就案件先行銷號存參,俟結果後再行簽辦,復於不詳時間,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及承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方式變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回補足案件指揮書之收發文日期,加以影印後併同前開偽造之公務電話紀錄及簽呈持向不知情之該分局第三組登記之承辦人施育賢行使之,再由施育賢轉交由不知情之資訊室公務人員,使之將上揭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電腦資料內以展延辦案期限、變更公文時效並予以銷號,足以生損害於鄭明仁、陳正彥、許榮春、余一縣、吳思陸、廖欽銅、余遠光、王嘉衡、謝博文及李金田等人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對於案件管考之正確性。
嗣於93年9月2日該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與同組通聯調閱業務承辦人施育賢,研商如何辦理調閱電話通聯審核事宜時,隨機選取公文一件,取得被付懲戒人所承辦之第0000000000
0 號公文,發現時間未到,但電腦審核欄位組長已蓋章審核完畢,且卷宗內展期單上職名、代為決行章與文字批示均非許榮春所為,再清查被付懲戒人承辦之其他案件,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由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被付懲戒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於97年 5月29日確定在案。
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偵字第62號檢察官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 23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6月9日院通刑署97上更(一)36字第0970009388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內政部警政署97年 7月11日警署人字第0970085613號書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4年2月 3日北市警人字第09431365500號令等影本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又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附表:
┌─┬───┬────┬─────────────┬──┬───┬───────────┬──┐│編│時間 │文書名稱│偽造方式 │行使│受損害│應沒收之印文 │頁數││號│ │ │ │對象│人 │ │ │├─┼───┼────┼─────────────┼──┼───┼───────────┼──┤│一│93年4 │「黃明隆│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 │月2日 │被訴詐欺│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 │乙案」公│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通話內容欄│76 ││ │ │務電話紀│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內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頁 ││ │ │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副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枚、批示欄內偽造之「中│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於通話│ │ │」印文一枚。 │ ││ │ │ │內容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 │ │ │ ││ │ │ │副分局長余一縣」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 │ │├─┼───┼────┼─────────────┼──┼───┼───────────┼──┤│二│93年 3│「陳淑慧│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 │月 22 │涉嫌侵占│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通話內容欄│77 ││ │ │務電話紀│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內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頁 ││ │ │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副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枚、批示欄內偽造之「中│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於通話│ │ │」印文一枚。 │ ││ │ │ │內容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 │ │ │ ││ │ │ │副分局長余一縣」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 │ │├─┼───┼────┼─────────────┼──┼───┼───────────┼──┤│三│93年 4│「魏莉萍│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 │月 12 │被訴業務│長鄭明仁」印章,以偽刻之「│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侵占乙案│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78 ││ │ │」公務電│「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余一縣│偽造之「刑事小隊長陳正│頁 ││ │ │話紀錄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吳思陸│彥」印文一枚、批示欄內│ ││ │ │ │貼方式於承辦人欄內偽造「刑│ │ │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分│ ││ │ │ │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一枚、│ │ │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 │ │於批示欄人偽造「中正第一分│ │ │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之「中│ ││ │ │ │局分局長吳思陸」、於通話內│ │ │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 ││ │ │ │容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副│ │ │縣」印文一枚。 │ ││ │ │ │分局長余一縣」印文各一枚。│ │ │ │ │├─┼───┼────┼─────────────┼──┼───┼───────────┼──┤│四│93年 4│「曾航國│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告之「中正第│偵一││ │月 12 │涉詐欺乙│長鄭明仁」印章,以偽刻之「│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案」公務│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79 ││ │ │電話紀錄│「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余一縣│偽造之「刑事小隊長陳正│頁 ││ │ │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吳思陸│彥」印文一枚、批示欄內│ ││ │ │ │貼方式於承辦人欄內偽造「刑│ │ │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分│ ││ │ │ │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一枚、│ │ │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 │ │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 │ │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之「中│ ││ │ │ │局分局長吳思陸」、於通話內│ │ │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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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93年 4│「陳介奇│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 │月 22 │涉嫌詐欺│長鄭明仁」印章,以偽刻之「│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82 ││ │ │務電話紀│「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余一縣│偽造之「刑事小隊長陳正│頁 ││ │ │錄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吳思陸│彥」印文一枚、批示欄內│ ││ │ │ │貼方式於承辦人欄內偽造「刑│ │ │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分│ ││ │ │ │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一枚、│ │ │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 │ │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 │ │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之「中│ ││ │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第│ │ │縣」印文一枚。 │ ││ │ │ │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 │ │ │ ││ │ │ │枚。 │ │ │ │ │├─┼───┼────┼─────────────┼──┼───┼───────────┼──┤│八│93年 1│「周至興│於承辦人欄內盜用「刑事小隊│施育│陳正彥│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 │月5日 │公共危險│長陳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賢 │許榮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 │乙案」公│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余一縣│」印文一枚及批示欄內偽│83 ││ │ │務電話紀│「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吳思陸│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頁 ││ │ │錄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 │吳思陸」、「中正第一分│ ││ │ │ │貼方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 │ │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文│ ││ │ │ │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 │ │各一枚。 │ ││ │ │ │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九│93年 2│「周至興│以影印後剪貼方式於承辦人欄│施育│鄭明仁│承辦人欄內偽造「刑事分│偵一││ │月 5日│公共危險│內偽造「刑事分隊長鄭明仁」│賢 │陳正彥│隊長鄭明仁」、「刑事小│卷第││ │ │乙案」公│、「刑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 │許榮春│隊長陳正彥」印文各一枚│84 ││ │ │務電話紀│各一枚、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頁 ││ │ │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 │ │ │」印文一枚、於批示欄內偽造│ │ │印文一枚、批示欄內偽造│ ││ │ │ │「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 │ │「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 ││ │ │ │」印文一枚、於通話內容欄內│ │ │思陸」印文一枚、通話內│ ││ │ │ │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 │ │容欄內偽造之「中正第一│ ││ │ │ │余一縣」印文一枚。 │ │ │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一枚。 │ │├─┼───┼────┼─────────────┼──┼───┼───────────┼──┤│十│93年 4│「周至興│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 │月 5日│公共危險│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 │乙案」公│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批示欄內偽│85 ││ │ │務電話紀│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造「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頁 ││ │ │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副分長余一縣」、通話內│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容欄內偽造之「中正第一│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一枚。 │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 │ │ │ ││ │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一枚。 │ │ │ │ │├─┼───┼────┼─────────────┼──┼───┼───────────┼──┤│十│93年 3│「張志祥│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一│月 22 │涉嫌詐欺│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通話內容欄│86 ││ │ │務電話紀│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內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頁 ││ │ │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副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枚、批示欄內偽造之「中│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印文一枚。 │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 │ │ │ ││ │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一枚。 │ │ │ │ │├─┼───┼────┼─────────────┼──┼───┼───────────┼──┤│十│93年 4│「張志祥│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二│月22日│涉嫌詐欺│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 │乙案」公│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通話內容欄│87 ││ │ │務電話紀│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副│頁 ││ │ │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分局長余一縣」一枚、批│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欄內偽造之「中正第一分│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枚。 │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 │ │ │ ││ │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一枚。 │ │ │ │ │├─┼───┼────┼─────────────┼──┼───┼───────────┼──┤│十│93年 8│「張志祥│以偽刻之「許榮春」、「廖欽│施育│廖欽銅│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偵一││三│月 2日│涉嫌詐欺│銅」、「余遠光」印章於審核│賢 │余遠光│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 │乙案」公│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偽│88 ││ │ │務電話紀│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於│ │余一縣│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頁 ││ │ │錄 │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查員│ │吳思陸│、「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 │ │ │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 │ │印文各一枚。 │ ││ │ │ │光」印文各一枚,於批示欄內│ │ │ │ ││ │ │ │盜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 │ │ │ ││ │ │ │思陸」、「中正第一分局副分│ │ │ │ ││ │ │ │局長余一縣」印文各一枚。 │ │ │ │ │├─┼───┼────┼─────────────┼──┼───┼───────────┼──┤│十│93年 9│「張志祥│以偽刻之「許榮春」、「廖欽│施育│廖欽銅│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偵一││四│月 2日│涉嫌詐欺│銅」、「余遠光」印章於審核│賢 │余遠光│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 │乙案」公│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偽│89 ││ │ │務電話紀│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於│ │余一縣│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頁 ││ │ │錄 │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查員│ │李金田│、「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 │ │ │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 │ │印文各一枚。 │ ││ │ │ │光」印文各一枚,於批示欄內│ │ │ │ ││ │ │ │盜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李│ │ │ │ ││ │ │ │金田」、「中正第一分局副分│ │ │ │ ││ │ │ │局長余一縣」印章。 │ │ │ │ │├─┼───┼────┼─────────────┼──┼───┼───────────┼──┤│十│93年 8│「賴奇聖│以偽刻之「許榮春」、「廖欽│施育│廖欽銅│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偵一││五│月 30 │涉嫌詐欺│銅」、「余遠光」印章於審核│賢 │余遠光│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偽│90 ││ │ │務電話紀│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於│ │余一縣│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頁 ││ │ │錄 │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查員│ │李金田│、「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 │ │ │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 │ │印文各一枚。 │ ││ │ │ │光」印文各一枚,於批示欄內│ │ │ │ ││ │ │ │盜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李│ │ │ │ ││ │ │ │金田」、「中正第一分局副分│ │ │ │ ││ │ │ │局長余一縣」印章。 │ │ │ │ │├─┼───┼────┼─────────────┼──┼───┼───────────┼──┤│十│93年 9│「賴奇聖│以影印後剪貼之方式於承辦人│施育│廖欽銅│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偵一││六│月 30 │涉嫌詐欺│欄內為偽造「警正偵查員廖欽│賢 │余遠光│查員廖欽銅」、「刑事小│卷第││ │日 │乙案」公│銅」、「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許榮春│隊長余遠光」印文各一枚│91 ││ │ │務電話紀│印文各一枚、於審核欄內偽造│ │李金田│、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頁 ││ │ │錄 │「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王嘉衡│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 │ │ │榮春」印文一枚、於批示欄內│ │ │」印文一枚、批示欄內偽│ ││ │ │ │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李│ │ │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 ││ │ │ │金田」、「中正第一分局分局│ │ │李金田」、「中正第一分│ ││ │ │ │副分局長王嘉衡」印文各一枚│ │ │局副分局長王嘉衡」印文│ ││ │ │ │。 │ │ │各一枚。 │ │├─┼───┼────┼─────────────┼──┼───┼───────────┼──┤│十│不詳 │臺灣臺北│以影印後剪貼之方式將發文日│施育│無 │無 │偵一││七│ │地方法院│期「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賢 │ │ │卷第││ │ │檢察署發│變造為「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 │ │92 ││ │ │回補足案│」,並將收文日期「九十三年│ │ │ │頁 ││ │ │件指揮書│六月二十九日」變造為「九十│ │ │ │ ││ │ │ │三年九月十七日」。 │ │ │ │ │├─┼───┼────┼─────────────┼──┼───┼───────────┼──┤│十│93年 9│「吳鴻琪│以偽刻之「許榮春」、「廖欽│施育│廖欽銅│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偵一││八│月 2日│涉嫌毒品│銅」、「余遠光」印章於審核│賢 │余遠光│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 │危害防制│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偽│93 ││ │ │條例乙案│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於│ │余一縣│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頁 ││ │ │」公務電│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查員│ │李金田│、「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 │ │話紀錄 │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 │ │印文各一枚。 │ ││ │ │ │光」印文各一枚,於批示欄內│ │ │ │ ││ │ │ │盜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李│ │ │ │ ││ │ │ │金田」、「中正第一分局副分│ │ │ │ ││ │ │ │局長余一縣」印文各一枚。 │ │ │ │ │├─┼───┼────┼─────────────┼──┼───┼───────────┼──┤│十│93年 9│「吳鴻琪│以偽刻之「許榮春」、「廖欽│施育│廖欽銅│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偵一││八│月 2日│涉嫌毒品│銅」、「余遠光」印章於審核│賢 │余遠光│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之│ │危害防制│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偽│94 ││一│ │條例乙案│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於│ │王嘉衡│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頁 ││ │ │」公務電│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查員│ │李金田│、「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 │ │話紀錄 │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 │ │印文各一枚。 │ ││ │ │ │光」印文各一枚,於批示欄內│ │ │ │ ││ │ │ │盜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李│ │ │ │ ││ │ │ │金田」、「中正第一分局副分│ │ │ │ ││ │ │ │局長王嘉衡」印文各一枚。 │ │ │ │ │├─┼───┼────┼─────────────┼──┼───┼───────────┼──┤│十│93年 7│「許數金│以偽刻之「許榮春」、「廖欽│施育│廖欽銅│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偵一││九│月 30 │涉嫌業務│銅」、「余遠光」印章於審核│賢 │余遠光│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過失傷害│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偽│95 ││ │ │乙案」公│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於│ │余一縣│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頁 ││ │ │務電話紀│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查員│ │吳思陸│、「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 │ │錄 │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 │ │印文各一枚。 │ ││ │ │ │光」印文各一枚,於批示欄內│ │ │ │ ││ │ │ │盜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 │ │ │ ││ │ │ │思陸」、「中正第一分局副分│ │ │ │ ││ │ │ │局長余一縣」印文各一枚。 │ │ │ │ │├─┼───┼────┼─────────────┼──┼───┼───────────┼──┤│二│93年 8│「許數金│以偽刻之「許榮春」、「廖欽│施育│廖欽銅│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偵一││十│月 30 │涉嫌業務│銅」、「余遠光」印章於審核│賢 │余遠光│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過失傷害│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偽│96 ││ │ │乙案」公│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於│ │余一縣│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頁 ││ │ │務電話紀│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查員│ │李金田│、「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 │ │錄 │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 │ │印文各一枚 │ ││ │ │ │光」印文各一枚,於批示欄內│ │ │ │ ││ │ │ │盜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李│ │ │ │ ││ │ │ │金田」、「中正第一分局副分│ │ │ │ ││ │ │ │局長余一縣」印文各一枚。 │ │ │ │ │├─┼───┼────┼─────────────┼──┼───┼───────────┼──┤│二│93年 9│「許數金│以影印後剪貼之方式於承辦人│施育│廖欽銅│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偵一││一│月 30 │涉嫌業務│欄內為偽造「警正偵查員廖欽│賢 │余遠光│查員廖欽銅」、「刑事小│卷第││ │日 │過失傷害│銅」、「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許榮春│隊長余遠光」印文各一枚│97 ││ │ │乙案」公│印文各一枚、於審核欄內偽造│ │王嘉衡│、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頁 ││ │ │務電話紀│「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李金田│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 │ │錄 │榮春」印文一枚、於批示欄內│ │ │」印文一枚、批示欄內偽│ ││ │ │ │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李│ │ │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 ││ │ │ │金田」、「中正第一分局分局│ │ │李金田」、「中正第一分│ ││ │ │ │副分局長王嘉衡」印文各一枚│ │ │局副分局長王嘉衡」印文│ ││ │ │ │。 │ │ │各一枚。 │ │├─┼───┼────┼─────────────┼──┼───┼───────────┼──┤│二│93年 3│「潘秀琪│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二│月 22 │被訴業務│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侵占乙案│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及協調事項欄│98 ││ │ │」公務電│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副│頁 ││ │ │話紀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印文一枚。 │ ││ │ │ │、於協調事項欄內偽造「中正│ │ │ │ ││ │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一枚。 │ │ │ │ │├─┼───┼────┼─────────────┼──┼───┼───────────┼──┤│二│93年 4│「潘秀琪│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三│月 22 │被訴業務│長鄭明仁」印章,以偽刻之「│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侵占乙案│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99 ││ │ │」公務電│「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余一縣│偽造之「刑事小隊長陳正│頁 ││ │ │話紀錄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吳思陸│彥」印文一枚、批示欄內│ ││ │ │ │貼方式於承辦人欄內偽造「刑│ │ │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分│ ││ │ │ │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一枚、│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 ││ │ │ │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 │ │一枚、通話內容欄內偽造│ ││ │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之「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中正第一分│ │ │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 │局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二│93年 4│「謝忠隆│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四│月 12 │被訴傷害│長鄭明仁」印章,以偽刻之「│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100 ││ │ │務電話紀│「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余一縣│偽造之「刑事小隊長陳正│頁 ││ │ │錄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吳思陸│彥」印文一枚、批示欄內│ ││ │ │ │貼方式於承辦人欄內偽造「刑│ │ │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分│ ││ │ │ │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一枚、│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 ││ │ │ │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 │ │一枚、通話內容欄內偽造│ ││ │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之「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中正第一分│ │ │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 │局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二│92年 │「謝忠隆│於承辦人欄內盜蓋「警正偵查│施育│謝博文│承辦人欄內偽造之「謝博│偵一││五│10月 │被訴傷害│員謝博文」印章,以偽刻之「│賢 │許榮春│文」印文一枚、審核欄內│卷第││ │15日 │乙案」公│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余一縣│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101 ││ │ │務電話紀│「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 │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頁 ││ │ │錄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 │,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 ││ │ │ │貼方式於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 ││ │ │ │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 │ │印文一枚。 │ ││ │ │ │枚。 │ │ │ │ │├─┼───┼────┼─────────────┼──┼───┼───────────┼──┤│二│93年 9│「王昌祺│以影印後剪貼之方式於承辦人│施育│廖欽銅│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偵一││六│月 30 │涉嫌背信│欄內為偽造「警正偵查員廖欽│賢 │余遠光│查員廖欽銅」、「刑事小│卷第││ │日 │乙案」公│銅」、「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許榮春│隊長余遠光」印文各一枚│102 ││ │ │務電話紀│印文各一枚、於審核欄內偽造│ │王嘉衡│、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頁 ││ │ │錄 │「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李金田│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 │ │ │榮春」印文一枚、於批示欄內│ │ │」印文一枚、批示欄內偽│ ││ │ │ │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李│ │ │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 ││ │ │ │金田」、「中正第一分局分局│ │ │李金田」、「中正第一分│ ││ │ │ │副分局長王嘉衡」印文各一枚│ │ │局副分局長王嘉衡」印文│ ││ │ │ │。 │ │ │各一枚。 │ │├─┼───┼────┼─────────────┼──┼───┼───────────┼──┤│二│93年 7│「蕭君諺│以偽刻之「許榮春」、「廖欽│施育│廖欽銅│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偵一││七│月 26 │涉嫌竊盜│銅」、「余遠光」印章於審核│賢 │余遠光│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偽│103 ││ │ │務電話紀│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於│ │余一縣│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頁 ││ │ │錄 │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查員│ │吳思陸│、「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 │ │ │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 │ │印文各一枚。 │ ││ │ │ │光」印文各一枚,於批示欄內│ │ │ │ ││ │ │ │盜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 │ │ │ ││ │ │ │思陸」印章、於通話內容欄內│ │ │ │ ││ │ │ │「中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 │ │ │ ││ │ │ │」印章。 │ │ │ │ │├─┼───┼────┼─────────────┼──┼───┼───────────┼──┤│二│93年 7│「洪志杰│以偽刻之「許榮春」、「廖欽│施育│廖欽銅│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偵一││八│月 23 │偽造貨幣│銅」、「余遠光」印章於審核│賢 │余遠光│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偽│104 ││ │ │務電話紀│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於│ │余一縣│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頁 ││ │ │錄 │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查員│ │吳思陸│、「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 │ │ │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 │ │印文各一枚。 │ ││ │ │ │光」印文各一枚,於批示欄內│ │ │ │ ││ │ │ │盜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 │ │ │ ││ │ │ │思陸」印章、「中正第一分局│ │ │ │ ││ │ │ │副分局長余一縣」印章。 │ │ │ │ │├─┼───┼────┼─────────────┼──┼───┼───────────┼──┤│二│93年 7│「莊允文│以偽刻之「許榮春」、「廖欽│施育│廖欽銅│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偵一││九│月 26 │安非他命│銅」、「余遠光」印章於審核│賢 │余遠光│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送驗結果│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偽│105 ││ │ │乙案」公│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於│ │余一縣│造「警正偵查員廖欽銅」│頁 ││ │ │務電話紀│承辦人欄內偽造「警正偵查員│ │吳思陸│、「刑事小隊長余遠光」│ ││ │ │錄 │廖欽銅」、「刑事小隊長余遠│ │ │印文各一枚。 │ ││ │ │ │光」印文各一枚,於批示欄內│ │ │ │ ││ │ │ │盜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 │ │ │ ││ │ │ │思陸」印章、於通話內容欄內│ │ │ │ ││ │ │ │盜蓋「中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 │ │ │ ││ │ │ │一縣」印章。 │ │ │ │ │├─┼───┼────┼─────────────┼──┼───┼───────────┼──┤│三│93年 3│「吳東興│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十│月 22 │涉嫌偽造│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文書乙案│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通話內容欄│106 ││ │ │」公務電│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副│頁 ││ │ │話紀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批示欄內「中正第一分│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一枚。 │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 │ │ │ ││ │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各一枚。 │ │ │ │ │├─┼───┼────┼─────────────┼──┼───┼───────────┼──┤│三│93年 4│「吳東興│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一│月 22 │涉嫌偽造│長鄭明仁」印章,以偽刻之「│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文書乙案│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107 ││ │ │」公務電│「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余一縣│偽造之「刑事小隊長陳正│頁 ││ │ │話紀錄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吳思陸│彥」印文一枚、批示欄內│ ││ │ │ │貼方式於承辦人欄內偽造「刑│ │ │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分│ ││ │ │ │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一枚、│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 ││ │ │ │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 │ │一枚、通話內容欄內偽造│ ││ │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之「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第│ │ │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 │一局分副局長余一縣」印文一│ │ │ │ ││ │ │ │枚。 │ │ │ │ │├─┼───┼────┼─────────────┼──┼───┼───────────┼──┤│三│93年 2│「廖扶美│以影印後剪貼方式於承辦人欄│施育│鄭明仁│承辦人欄內偽造「刑事分│偵一││二│月 9日│被訴業務│內偽造「刑事分隊長鄭明仁」│賢 │陳正彥│隊長鄭明仁」、「刑事小│卷第││ │ │侵占乙案│、「刑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 │許榮春│隊長陳正彥」印文各一枚│108 ││ │ │」公務電│各一枚、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頁 ││ │ │話紀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 │ │ │」印文一枚、於批示欄內偽造│ │ │」印文一枚、批示欄內偽│ ││ │ │ │「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 │ │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 ││ │ │ │」印文一枚、於通話內容欄內│ │ │吳思陸」印文一枚、通話│ ││ │ │ │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 │ │內容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 │ │余一縣」印文一枚。 │ │ │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一枚。 │ │├─┼───┼────┼─────────────┼──┼───┼───────────┼──┤│三│93年 4│「廖扶美│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三│月 9日│被訴業務│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 │侵占乙案│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通話內容欄│109 ││ │ │」公務電│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副│頁 ││ │ │話紀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批示欄內偽造之「中正│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印文一枚。 │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 │ │ │ ││ │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各一枚。 │ │ │ │ │├─┼───┼────┼─────────────┼──┼───┼───────────┼──┤│三│93年 3│「劉明海│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四│月 29 │被訴偽造│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文書乙案│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通話內容欄│110 ││ │ │」公務電│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副│頁 ││ │ │話紀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批示欄內偽造之「中正│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印文一枚。 │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 │ │ │ ││ │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各一枚。 │ │ │ │ │├─┼───┼────┼─────────────┼──┼───┼───────────┼──┤│三│93年 4│「劉明海│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五│月 29 │被訴偽造│長鄭明仁」印章,以偽刻之「│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文書乙案│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111 ││ │ │」公務電│「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余一縣│偽造之「刑事小隊長陳正│頁 ││ │ │話紀錄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吳思陸│彥」印文一枚、批示欄內│ ││ │ │ │貼方式於承辦人欄內偽造「刑│ │ │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分│ ││ │ │ │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一枚、│ │ │局分局長吳思陸」、通話│ ││ │ │ │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 │ │內容欄內偽造之「中正第│ ││ │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第│ │ │印文一枚。 │ ││ │ │ │一局分副局長余一縣」印文一│ │ │ │ ││ │ │ │枚。 │ │ │ │ │├─┼───┼────┼─────────────┼──┼───┼───────────┼──┤│三│92 年 │「劉明海│於承辦人欄內盜蓋「警正偵查│施育│謝博文│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六│10 月 │被訴偽造│員謝博文」、「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28 日 │文書乙案│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及批示欄內偽│112 ││ │ │」公務電│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造「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頁 ││ │ │話紀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 │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 │」印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式│ │ │ │ ││ │ │ │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 │ │ │ ││ │ │ │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 │ │ │。 │ │ │ │ │├─┼───┼────┼─────────────┼──┼───┼───────────┼──┤│三│92年 5│「劉明海│盜蓋「刑事分隊長鄭明仁」印│施育│鄭明仁│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第│偵二││七│月 4日│被訴偽造│章,並以偽刻之「許榮春」印│賢 │許榮春│三組組長許榮春」印文一│卷第││ │ │文書乙案│章偽造「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 │ │枚。 │25 ││ │ │」簽呈 │組長許榮春」印文一枚。 │ │ │ │頁 │├─┼───┼────┼─────────────┼──┼───┼───────────┼──┤│三│93年 3│「鄭貽德│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八│月 17 │涉嫌詐欺│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及批示欄內偽│113 ││ │ │公務電話│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頁 ││ │ │紀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吳思陸」印文一枚、通話│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內容欄內偽造之「中正第│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一分局分副局長余一縣」│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印文一枚。 │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 │ │ │ ││ │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一枚。 │ │ │ │ │├─┼───┼────┼─────────────┼──┼───┼───────────┼──┤│三│93年 3│「鄭貽德│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八│月 17 │涉嫌詐欺│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之│日 │乙案」公│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及批示欄內偽│114 ││一│ │務電話紀│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頁 ││ │ │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吳思陸」印文一枚、通話│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內容欄內偽造之「中正第│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一分局分副局長余一縣」│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印文一枚。 │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 │ │ │ ││ │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一枚。 │ │ │ │ │├─┼───┼────┼─────────────┼──┼───┼───────────┼──┤│三│93年 4│「鄭貽德│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九│月 16 │涉嫌詐欺│長鄭明仁」印章,以偽刻之「│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115 ││ │ │公務電話│「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余一縣│偽造之「刑事小隊長陳正│頁 ││ │ │紀錄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吳思陸│彥」印文一枚、批示欄內│ ││ │ │ │貼方式於承辦人欄內偽造「刑│ │ │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分│ ││ │ │ │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一枚、│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 ││ │ │ │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 │ │一枚、通話內容欄內偽造│ ││ │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之「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第│ │ │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 │一局分副局長余一縣」印文一│ │ │ │ ││ │ │ │枚。 │ │ │ │ │├─┼───┼────┼─────────────┼──┼───┼───────────┼──┤│四│93年 3│「許雪芬│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十│月 29 │被訴詐欺│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通話內容欄│116 ││ │ │務電話紀│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副│頁 ││ │ │錄 │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批示欄內偽造之「中正│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文一枚。 │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 │ │ │ ││ │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印│ │ │ │ ││ │ │ │文一枚。 │ │ │ │ │├─┼───┼────┼─────────────┼──┼───┼───────────┼──┤│四│93年 4│「許雪芬│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一│月 29 │被訴詐欺│長鄭明仁」印章,以偽刻之「│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日 │乙案」公│許榮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 │許榮春│」印文一枚,承辦人欄內│117 ││ │ │務電話紀│「中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 │余一縣│偽造之「刑事小隊長陳正│頁 ││ │ │錄 │榮春」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 │吳思陸│彥」印文一枚、批示欄內│ ││ │ │ │貼方式於承辦人欄內偽造「刑│ │ │偽造之「中正第一分局分│ ││ │ │ │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一枚、│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 ││ │ │ │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 │ │枚、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之│ ││ │ │ │局分局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 ││ │ │ │於通話內容欄內偽造「中正第│ │ │縣」印文一枚。 │ ││ │ │ │一局分副局長余一縣」印文一│ │ │ │ ││ │ │ │枚。 │ │ │ │ │├─┼───┼────┼─────────────┼──┼───┼───────────┼──┤│四│93年 2│「萬泰銀│以影印後剪貼方式於承辦人欄│施育│鄭明仁│承辦人欄內偽造「刑事分│偵一││二│月 9日│行被訴偽│內偽造「刑事分隊長鄭明仁」│賢 │陳正彥│隊長鄭明仁」、「刑事小│卷第││ │ │造印章乙│、「刑事小隊長陳正彥」印文│ │許榮春│隊長陳正彥」印文各一枚│118 ││ │ │案」公務│各一枚、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審核欄內偽造「中正第│頁 ││ │ │電話紀錄│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 │ │ │」印文一枚、於批示欄內偽造│ │ │」印文一枚、批示欄內偽│ ││ │ │ │「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吳思陸│ │ │造「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 ││ │ │ │」印文一枚、於通話內容欄內│ │ │吳思陸」印文一枚、通話│ ││ │ │ │偽造「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 │ │內容欄內偽造之「中正第│ ││ │ │ │余一縣」印文一枚。 │ │ │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 ││ │ │ │ │ │ │印文一枚。 │ │├─┼───┼────┼─────────────┼──┼───┼───────────┼──┤│四│93年 4│「萬泰銀│於承辦人欄內盜蓋「刑事分隊│施育│鄭明仁│審核欄內偽造之「中正第│偵一││三│月 9日│行被訴偽│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賢 │陳正彥│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卷第││ │ │造印章乙│正彥」印章,以偽刻之「許榮│ │許榮春│」印文一枚、通話內容欄│119 ││ │ │案」公務│春」印章於審核欄內偽造「中│ │余一縣│內偽造之欄內偽造「中正│頁 ││ │ │電話紀錄│正第一分局第三組組長許榮春│ │吳思陸│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余一縣│ ││ │ │ │」印文一枚,以影印後剪貼方│ │ │」印文一枚、批示欄內偽│ ││ │ │ │式於批示欄內偽造「中正第一│ │ │造之「中正第一分局分局│ ││ │ │ │分局分局長吳思陸」、於通話│ │ │長吳思陸」印文一枚。 │ ││ │ │ │內容欄內偽造「中正第一分局│ │ │ │ ││ │ │ │副分局長余一縣」印文一枚。│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