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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7 年鑑字第 1127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271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臺西鄉公所課長,於任職該鄉公所秘書室總務期間,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70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趙員違法事實如次:85年10月、11月間,趙員辦○○○鄉○村巷道排水公用工程,因臺西鄉鄉長林金城與顏呈旭相識,趙員與顏員亦私交甚篤,竟基於共同圖利犯意聯絡,由林員指定未具投標資格之顏員承作,並指示趙員配合辦理。林員為使顏員順利取得該工程施作,竟於各該工程招標前夕,先後透過趙員將各該工程底價洩露與顏員,並指示趙員依顏員提供之廠商,配合郵寄標函,或直接將標單交由顏員領取。顏員工程得標後,林員即於85年10月28日透過趙員向顏員索賄新臺幣(下同)50萬元,顏員應允後,於同年月29日親自交付50萬元賄款予趙員轉交林員。86年10月 5日,趙員復向顏員表示,林員須款20萬元,顏員應允後,復交付20萬元予趙員,並由趙員轉交林員收受。惟前開賄款經趙員辯稱係其向顏員借貸。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事由: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89年度上訴字第99號第二審判決,並依法提出申辯書,其理由如左: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 379條第10款及第14款分別規定:「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者」或「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事實審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決之基礎。原判決對於影響判決之事實,未予調查,率予判決,其顯然違背法令。(鈞院七一台上306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在調查局調查過程有逼供之情形,業經原第一審法院實施勘驗並製作筆錄在卷。原審對於非出於自由意志之自白未明深究查明。而竟以片面心證率然進而言之測謊鑑定不可採,並認定本件無借款行為,擅斷改稱為賄款。其對於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認定之事實、證據,顯然已有未盡調查之能事,應當然為違背法令。

三、原審對於申辯人甲○○所提出已為清償之50萬元及20萬元兩筆借款之提領事實(取款條及銀行提款記錄)。及其聲請訊問證人即其配偶證明清償之過程。此種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證據,不予調查,且亦未在判決理由中說明為何不採之原因。僅憑部分證據之臆測,而速為不利於申辯人,顯然屬違背法令及經驗法則,豈能令申辯人甘服。足見申辯人所述有理,未嘗有違反公務員法令等行為,亦甚為明確。

四、另原審判決既稱:關係人顏呈旭與申辯人之金錢往來均有記載。為何全卷中沒有20萬元金錢往來之記載。而事實上本件申辯人已提出取款條聲請調查是否有清償20萬元之事實,此項收款人是否顏呈旭本人?原審卻未調查,即以賄款視之,純係臆測而為判決,當然亦為違背法令,更毫無疑義。

五、原第一審法院早已計算出本件基層建設,所獲利益不足70萬元,並在判決中說明,而原審對於申辯人請求原設計工程之公司出庭應訊本件獲利情形是否可達70萬元,但是原審卻不予調查,申辯人頗為無奈,祇好另呈工程數量計算表說明10項工程每件獲利情形祇有數萬元,並無暴利,合計亦未超過70萬元,此外本件不過為50萬元以下之工程,又未偷工減料,還須負擔稅金及其他費用,怎可能有那麼多賄款可收取。不然社會上也無回扣之俗稱。原判決完全違背經驗法則,彰彰明確。

六、綜上所述,該判決確實顯然違背法令,而為不利於申辯人之判決,從而顯見申辯人並未有如上犯行。為此提出申辯書,恭請鈞座明鑒,以免冤抑,當至感激。

七、證據:工程數量計算表一份共10件(均在卷)。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臺西鄉公所課長,於任職該鄉公所秘書室總務期間之85年10月、11月間,雲林縣台西鄉公所辦理如附表編號01至10所示村巷道排水公用工程招標,因時任該鄉鄉長之林金城與廠商顏呈旭本即認識,被付懲戒人又與顏呈旭私交甚篤,乃由林金城指定未具投標資格之顏呈旭承作,並指示被付懲戒人配合辦理,至如何借牌及辦理假比價,則由顏呈旭自理。林金城及被付懲戒人為使顏呈旭順利取得附表所示工程施作,乃共同基於行使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職務上掌管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所示工程招標時,先行透過被付懲戒人將各該工程預算金額告知顏呈旭,並指示被付懲戒人,依顏呈旭提供廠商名單配合郵寄標函,或直接將標單交由顏呈旭領取。上開工程招標,計先後於85年10月28日(附表編號01至05)、85年11月9日(附表編號06至07)、85年11月22日(附表編號08至10),連續三次辦理,各次招標過程如下所示:

一、附表編號01至05所示工程:顏呈旭因自己無營造公司牌照,為取得上開工程施作,即在85年10月28日,於附表編號01至05號所示工程招標前,先向好友「陳裕祥」所營富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富詳營造)借得該公司章、負責人章及營業執照等資料,並透過陳裕祥,向坤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坤泰)負責人「周文坤」、統晹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統晹)負責人「陳偉榮」(按係陳裕祥胞弟)、明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明輝)負責人「蘇明利」、瀚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瀚尊)負責人「蔡孟達」、建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超)負責人「陳見平」、源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源成)負責「洪源成」等人,借得上開公司章、負責人印章及營業執照等資料,供作顏呈旭辦理比價。顏呈旭另透過張俊逸,向稻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稻田)負責人「林孝義」借用公司章、負責人章及營業執照等資料,由張俊逸轉交顏呈旭,作為辦理比價用。顏呈旭借得上開「富詳、坤泰、統晹、明輝、瀚尊、建超、源成、稻田」等八家營造公司章、負責人章及營業執照等資料後,即由被付懲戒人配合顏呈旭提供上開營造公司資料,再由林金城依計畫指示被付懲戒人,分別郵寄標函給予各該公司,或直接交由顏呈旭攜回,顏呈旭為使得標後能順利簽約,乃將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工程,擬由「稻田」得標,附表編號04至05所示工程,擬由「富詳」得標,並參考林金城先前透過被付懲戒人告知之預算金額,擇定每項工程,均由三家公司參與通訊比價,得標及陪標廠商均如附表所示,由顏呈旭自行填載各該公司標單,蓋用各該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並自行籌得全部投標保證金後,參與附表編號01至05所示工程之通訊假比價。

被付懲戒人負責開標時,明知上揭公司,雖形式上有三家參與比價,實係假比價,仍將不實比價之開標結果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比價紀錄表,持向雲林縣臺西鄉公所行使,由顏呈旭以「稻田」名義,標得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工程;另以「富詳」名義,標得附表編號04至05所示工程,得標金額,詳如附表編號01至05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對工程比價結果之正確性。

二、附表編號06至07所示工程:顏呈旭又在85年11月 9日,於附表編號06至07所示工程招標前,由其自己向巨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巨筑)負責人「王振芳」、太龍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太龍)實際負責人「邱允條」、泰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泰富)負責人沈桂蘭丈夫「張水富」(已離婚)、勝大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大)負責人「王鴻琴」、銘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銘晟)實際負責人「甘幸以」借用公司章、負責人章及營業執照等資料後,再依上開方法,由林金城依計畫指示被付懲戒人,配合顏呈旭提供上開營造公司資料,郵寄標函給予各該公司,或直接交由顏呈旭攜回,顏呈旭乃將附表編號06至07所示工程,擬由「巨筑」得標,並參考林金城,先前透過被付懲戒人告知之預算金額,擇定每項工程,均由三家公司參與通訊比價,得標及陪標廠商均如附表所示,由其填載各該公司標單,蓋用各該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並自行籌全部投標保證金後,參與附表編號06至07所示工程之通訊假比價。被付懲戒人負責開標時,明知上揭公司,雖形式上有三家參與比價,實係假比價,仍將不實比價之開標結果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比價紀錄表,持向雲林縣臺西鄉公所行使,由顏呈旭以「巨筑」名義,標得附表編號06至07所示工程,得標金額,詳如附表編號06至07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對工程比價結果之正確性。

三、附表編號08至10所示工程:顏呈旭另在85年11月22日,於附表編號08至10所示工程招標前,由其自己向富詳負責人「陳裕祥」、巨筑之負責人「王振芳」、泰富之負責人沈桂蘭丈夫「張水富」(已離婚)、勝大負責人「王鴻琴」、銘晟之實際負責人「甘幸以」、宏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都)負責人「洪永和」借用公司章、負責人章及營業執照等資料後,以相同方式,由林金城依計劃指示被付懲戒人,配合顏呈旭提供上開營造公司資料,郵寄標函給予各該公司,或直接交由顏呈旭攜回,顏呈旭乃將附表編號08至09所示工程擬由巨筑得標;附表編號10所示工程擬由勝大得標,並參考林金城先前透過被付懲戒人告知之預算金額,擇定每項工程均由三家公司參與通訊比價,得標及陪標廠商均如附表所示,由其填載各該公司標單,蓋用各該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並自行籌得全部投標保證金後,參與附表編號08至10所示工程之通訊假比價。被付懲戒人負責開標時,明知上揭公司,雖形式上有三家參與比價,實係假比價,仍將不實比價之開標結果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比價紀錄表,持向雲林縣臺西鄉公所行使,由顏呈旭以「巨筑」名義,標得附表編號08至09所示工程,另以「勝大」名義,標得附表編號10所示工程,得標金額,詳如附表編號08至10所示,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比價紀錄表,足以生損害於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對工程比價結果之正確性。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歷經一、二審法院判決及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審,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 5次更審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後,檢察官不服該判決,復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97年 8月21日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70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30號刑事判決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否認犯罪所為各項申辯,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所提證據亦不足為有利之認定。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移送意旨另指被付懲戒人涉嫌洩漏工程底價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業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系爭工程發包底價,係經雲林縣臺西鄉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已無秘密可言,自不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至其被訴貪污部分,則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述被訴部分因與前述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其理由詳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第15、16、17頁),此部分不另置議,並此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附表┌────────────────────────────┐│臺西鄉公所辦理86年度村里巷道排水工程投(得)標廠商、投(得)││金額表、#代表 │├─┬──┬────┬─┬────┬─────┬─┬───┤│編│工程│招 標│工│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實│公 所││號│名稱│開 工│程│名稱暨得│ │際│承辦人││ │ │完 工│底│標廠商 │ │承│ ││ │ │驗 收│價│ │ │作│ ││ │ │ │ │ │ │者│ │├─┼──┼────┼─┼────┼─────┼─┼───┤│01│牛厝│招標: │48│稻田營造│478,000元#│顏│丁群峰││ │村巷│85.10.28│萬│公司、 │ │呈│甲○○││ │道排│開工: │元│統暘營造│560,000元 │旭│ ││ │水工│85.12.02│ │公司、 │ │ │ ││ │程 │完工: │ │坤泰營造│550,000元 │ │ ││ │ │86.01.03│ │公司 │ │ │ ││ │ │驗收: │ │得標: │差底價2千 │ │ ││ │ │86.02.19│ │稻田 │ │ │ │├─┼──┼────┼─┼────┼─────┼─┼───┤│02│山寮│招標: │47│稻田營造│473,000元#│顏│丁群峰││ │村巷│85.10.28│萬│公司、 │ │呈│甲○○││ │道排│開工: │ 5│源成土木│530,000元 │旭│ ││ │水工│85.11.08│千│包工、 │ │ │ ││ │程 │完工: │元│坤泰營造│510,000元 │ │ ││ │ │85.12.31│ │公司 │ │ │ ││ │ │驗收: │ │得標: │差底價2千 │ │ ││ │ │86.02.01│ │稻田 │ │ │ │├─┼──┼────┼─┼────┼─────┼─┼───┤│03│蚊港│招標: │48│稻田營造│478,000元#│顏│丁群峰││ │村巷│85.10.28│萬│公司、 │ │呈│甲○○││ │道排│開工: │元│源成土木│540,000元 │旭│ ││ │水工│85.11.08│ │包工、 │ │ │ ││ │程 │完工: │ │建超營造│500,000元 │ │ ││ │ │85.12.31│ │公司 │ │ │ ││ │ │驗收: │ │得標: │差底價2千 │ │ ││ │ │86.02.01│ │稻田 │ │ │ │├─┼──┼────┼─┼────┼─────┼─┼───┤│04│溪頂│招標: │47│富詳營造│473,000元#│顏│丁群峰││ │村巷│85.10.28│萬│公司、 │ │呈│甲○○││ │道排│開工: │ 6│明輝營造│500,000元 │旭│ ││ │水工│85.11.08│千│公司、 │ │ │ ││ │程 │完工: │元│瀚尊營造│540,000元 │ │ ││ │ │86.01.03│ │公司 │ │ │ ││ │ │驗收: │ │得標: │差底價3千 │ │ ││ │ │86.02.18│ │富詳 │ │ │ │├─┼──┼────┼─┼────┼─────┼─┼───┤│05│泉州│招標: │47│富詳營造│474,000元#│顏│丁群峰││ │村巷│85.10.28│萬│公司、 │ │呈│甲○○││ │道排│開工: │ 6│明輝營造│550,000元 │旭│ ││ │水工│85.11.08│千│公司、 │ │ │ ││ │程 │完工: │元│統暘營造│530,000元 │ │ ││ │ │86.02.08│ │公司 │ │ │ ││ │ │驗收: │ │得標: │差底價2千 │ │ ││ │ │86.02.18│ │富詳 │ │ │ │├─┼──┼────┼─┼────┼─────┼─┼───┤│06│和豐│招標: │47│巨筑營造│473,000元#│顏│丁群峰││ │村巷│85.11.09│萬│公司、 │ │呈│甲○○││ │道排│開工: │ 5│太龍營造│550,000元 │旭│ ││ │水工│85.11.18│千│公司、 │ │ │ ││ │程 │完工: │元│泰富營造│520,000元 │ │ ││ │ │86.01.06│ │公司 │ │ │ ││ │ │驗收: │ │得標: │差底價2千 │ │ ││ │ │86.02.19│ │巨筑 │ │ │ │├─┼──┼────┼─┼────┼─────┼─┼───┤│07│五港│招標: │47│巨筑營造│473,000元#│顏│丁群峰││ │村巷│85.11.09│萬│公司、 │ │呈│甲○○││ │道排│開工: │ 6│太龍營造│540,000元 │旭│ ││ │水工│85.11.18│千│公司、 │ │ │ ││ │程 │完工: │元│勝大營造│530,000元 │ │ ││ │ │86.02.08│ │公司 │ │ │ ││ │ │驗收: │ │得標: │差底價3千 │ │ ││ │ │86.02.19│ │巨筑 │ │ │ │├─┼──┼────┼─┼────┼─────┼─┼───┤│08│永豐│招標: │47│巨筑營造│473,000元#│顏│丁群峰││ │村巷│85.11.22│萬│公司、 │ │呈│甲○○││ │道排│開工: │ 6│富詳營造│540,000元 │旭│ ││ │水工│85.12.02│千│公司、 │ │ │ ││ │程 │完工: │元│泰富營造│510,000元 │ │ ││ │ │86.01.06│ │公司、 │ │ │ ││ │ │驗收: │ │得標: │差底價3千 │ │ ││ │ │86.02.19│ │巨筑 │ │ │ │├─┼──┼────┼─┼────┼─────┼─┼───┤│09│五榔│招標: │47│巨筑營造│474,000元#│顏│丁群峰││ │村巷│85.11.22│萬│公司、 │ │呈│甲○○││ │道排│開工: │ 8│銘晟營造│520,000元 │旭│ ││ │水工│85.12.02│千│公司、 │ │ │ ││ │程 │完工: │元│泰富營造│590,000元 │ │ ││ │ │86.01.08│ │公司 │ │ │ ││ │ │驗收: │ │得標: │差底價4千 │ │ ││ │ │86.02.18│ │巨筑 │ │ │ │├─┼──┼────┼─┼────┼─────┼─┼───┤│10│富琦│招標: │47│勝大營造│473,500元#│顏│丁群峰││ │村巷│85.11.22│萬│公司、 │ │呈│甲○○││ │道排│開工: │ 6│富詳營造│530,000元 │旭│ ││ │水工│85.12.02│千│公司、 │ │ │ ││ │程 │完工: │元│宏都營造│510,000元 │ │ ││ │ │86.01.03│ │公司 │ │ │ ││ │ │驗收: │ │得標: │差底價2500│ │ ││ │ │86.02.19│ │勝大 │ │ │ │├─┴──┼────┴─┴────┼─────┼─┴───┤│ 總 計 │ │4742,500元│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