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273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高級辦事員甲○○於96年 1月至 7月擔任公庫業務櫃員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客戶繳交之款項,經該行於7月6日清查結果,含綜合所得稅、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公庫存款(含國庫及縣庫)等款項總計83筆,金額新臺幣132萬1,479元,另加計96年7月4日清查鄧員保管之現金箱內現金,發現短少新臺幣 8,872元,總計鄧員挪用新臺幣133萬351元。
二、本案鄧員挪用之款項新臺幣133萬351元已由鄧員家屬全數償還歸墊,至於前已挪用並自行入帳歸墊未經察覺部分,鄧員聲稱,已不復記憶筆數與金額。
三、鄧員涉嫌挪用款項刑事責任部分,業經該南投分行於96年 7月5日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偵辦中。
四、鄧員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送請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銀行南投分行公庫櫃員高級辦事員甲○○收款時掣給客戶收據後隱匿原始憑證將款項挪用案專案查核報告 1份。
(二)甲○○挪用客戶繳交款項及現金箱內現金案情相關資料 1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74年6月奉派臺灣銀行霧峰分行任職,嗣於78年7月調職南投分行服務至今,已屆22年,曾經承辦會計、存匯、公庫、出納、放款等業務。申辯人家居南投市,原所坐落龍泉里文昌街16號住家房屋,於88年「九二一大地震」房屋毀損全倒,惟所申貸購屋款項及其他融資貸款計新臺幣 490餘萬元,卻因條件不符無法辦理概括承受事宜,以致仍須擔負全額貸款債務。又內人於地震後所服務公司倒閉而失業,復因罹患「嚴重性再生不良性貧血」,需長期療養,因此家庭生活費、醫療費、子女教育費及貸款分期償還金額等,僅能依賴申辯人一人薪資予以支應,長年生活困乏,身心疲憊,近就診署立醫院診斷稱「重鬱症」,需追蹤治療。
二、申辯人於96年 1月再奉擔任公庫業務櫃員,在此期間因一時迷惘,自行借用客戶繳交之款項,時而用於家庭生活紓困,時而投資股票以期獲利改善經濟,於短期間內再行償還入帳,挪用款項尚未歸還者,其單據文件均妥置於辦公抽屜,爾後依實歸還不敢遺漏,絕無侵占款項之意圖,至案發時尚未歸墊款項新臺幣133萬351元整,經稟明家父後即向親友籌款全數歸還,不敢再誤,並於事後由上級長官陪同,親至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自白投案。
三、申辯人不該因為家庭經濟之故,一時迷糊而犯下重大過錯,實愧對父母親長,累及長官同僚,毀損服務機關名譽,多日反省思過,深感懊悔不已。謹此乞求委員鈞座,念及申辯人多年任職期間並未有重大過失,且還需扶養年邁雙親及孱弱妻女,盼能予寬恕或輕罰,讓申辯人尚有彌過自新機會,銘感恩德。並提出下列書證影本各1份為證:
(一)被付懲戒人貸款明細。
(二)九二一地震房屋毀損受災證明書。
(三)林敏誼診斷證明書。
(四)被付懲戒人於草屯療養院門診領藥證明。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下稱臺灣銀行南投分行)高級辦事員(現停職中),自96年 1月起,在該分行櫃檯負責辦理公庫業務、代收付稅款及各項規費(包括綜合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牌照稅及燃料費)等業務,為從事現金收領保管業務之人。其明知每日工作上所收取之各項公庫存款、稅款或規費款項,應在繳款人繳納款項後將三聯式繳款單據蓋印當日現收款戳章,其中收執聯應交還繳款人收執,其餘存查聯及報核聯則供銀行內部及稽徵單位查核銷帳,並於當日製作「現金收入紀錄表」、「現金支出紀錄表」、「代收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省縣鄉鎮市共分稅稅款日報表」、「代收外縣市國稅款日報表」、「代收外縣市地方稅款日報表」等 5種表格,連同其收取之款項一併交付予出納人員入帳,不得擅自挪用或周轉,竟因償還房屋貸款及投資股票失利等緣故,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96年6月6日起至同年7月4日止,在臺灣銀行南投分行臨櫃內收取如附表所示各繳款人於附表所列繳款時間繳交如附表所示名稱之款項後,以易持有為所有方式接續侵占入己(關於繳款義務人、繳款時間、繳款名稱、繳款金額、實際到銀行繳款人及侵占總額,均詳如附表所載),旋再於各該繳款人所出示繳款單之收執聯上蓋印當日收款章併交還繳款人收執,其餘存查聯及報核聯則均未蓋印當日收款章,而存放在其辦公室抽屜內,並違背其業務上應據實登載之義務,在其當日須製作之上開 5種表格文書內均未登載已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致使該表格上俱無記載如附表所示各繳款人所繳交之款項,隨即接續將上開不實登載之表格交由臺灣銀行南投分行出納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各繳款義務人及臺灣銀行南投分行對於代收款項實收金額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國立南投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出納組長陳坤湖於96年7月3日向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核對該校所繳納公款時發覺有異,經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於同年月 4日進行內部清查後,發現被付懲戒人共挪用如附表所示83筆款項,共計新臺幣132萬1,479元,始知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 758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已於準備程序中認罪,並已於犯罪後償還所侵占之錢款,而以簡式審判程序,依刑法第336條第 2項、第216條、第 215條,對被付懲戒人論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97年 9月18日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768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58號刑事判決正本各1份及同法院97年10月 8日投院霞刑辰96易758字第19630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有挪用上述業務上所持有款項等事實,雖辯稱:渠將有關單據文件均置於辦公抽屜,爾後將歸還錢款,無侵占錢款意圖云云,查所辯核與上述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並非可採。渠所為其餘申辯及所提出之書證,亦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並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至於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除侵占上述錢款外,另侵占挪用新臺幣 8,872元一節,經查並無確切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有侵占挪用該部分款項之事實,自不能併就該部分併予懲處,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附表:
┌──┬─────┬────┬────┬─────┬────┐│編號│繳款義務人│繳款時間│繳款名稱│繳款金額 │實際到銀││ │ │ │ │(新臺幣) │行繳款人│├──┼─────┼────┼────┼─────┼────┤│1 │源盟交通股│96/6/6 │固定薪資│2,500元 │陳妙琴 ││ │份有限公司│ │按扣繳稅│ │ ││ │ │ │額扣繳表│ │ ││ │ │ │扣繳 │ │ │├──┼─────┼────┼────┼─────┼────┤│2 │瑞良交通通│96/6/6 │同上 │4,000元 │陳妙琴 ││ │運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3 │源昌汽車貨│96/6/6 │同上 │5,100元 │陳妙琴 ││ │運行 │ │ │ │ │├──┼─────┼────┼────┼─────┼────┤│4 │集嘉交通有│96/6/6 │同上 │2,000元 │陳妙琴 ││ │限公司 │ │ │ │ │├──┼─────┼────┼────┼─────┼────┤│5 │金星資訊廣│96/6/11 │租賃所得│13,200元( │張菀玲 ││ │場 │ │稅 │起訴書誤載│ ││ │ │ │ │為10,320元│ ││ │ │ │ │) │ │├──┼─────┼────┼────┼─────┼────┤│6 │金星資訊廣│96/6/11 │同上 │16,800元 │張菀玲 ││ │場 │ │ │ │ │├──┼─────┼────┼────┼─────┼────┤│7 │王培鴻建築│96/6/13 │固定薪資│11,220元 │李金蓮 ││ │師事務所 │ │按扣繳稅│ │ ││ │ │ │額扣繳表│ │ ││ │ │ │扣繳 │ │ │├──┼─────┼────┼────┼─────┼────┤│8 │劉靜潔 │96/6/15 │契稅 │40,368元 │蔡特學 │├──┼─────┼────┼────┼─────┼────┤│9 │南投高級商│96/6/20 │公庫存款│231,200元 │不詳 ││ │業職業學校│ │ │ │ │├──┼─────┼────┼────┼─────┼────┤│10 │李俊傑 │96/6/26 │牌照稅 │7,120元 │李燕菁 │├──┼─────┼────┼────┼─────┼────┤│11 │蔡慧如 │96/6/26 │汽車燃料│6,210元 │蔡慧如 ││ │ │ │使用費 │ │ │├──┼─────┼────┼────┼─────┼────┤│12 │曾瑤璟 │96/6/28 │同上 │4,800元 │曾瑤璟 ││ │(1132-NW) │ │ │ │ │├──┼─────┼────┼────┼─────┼────┤│13 │曾瑤璟 │96/6/28 │同上 │4,800元 │曾瑤璟 ││ │(9J-3602) │ │ │ │ │├──┼─────┼────┼────┼─────┼────┤│14 │曾月香 │96/6/28 │同上 │6,210元 │曾月香 │├──┼─────┼────┼────┼─────┼────┤│15 │陳琴娥 │不詳 │同上 │4,800元 │陳琴娥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 │ │ ││ │ │96/7/1」│ │ │ ││ │ │) │ │ │ │├──┼─────┼────┼────┼─────┼────┤│16 │陳憲彬 │不詳 │同上 │4,800元 │陳琴娥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 │ │ ││ │ │96/7/1」│ │ │ ││ │ │) │ │ │ │├──┼─────┼────┼────┼─────┼────┤│17 │簡素珠 │不詳 │同上 │4,800元 │蔡金重 ││ │(3V-7210)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 │ │ ││ │ │96/7/1」│ │ │ ││ │ │) │ │ │ │├──┼─────┼────┼────┼─────┼────┤│18 │簡素珠 │不詳 │同上 │4,800元 │蔡金重 ││ │(QN-8393)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 │ │ ││ │ │96/7/1」│ │ │ ││ │ │) │ │ │ │├──┼─────┼────┼────┼─────┼────┤│19 │王雪枝 │不詳 │同上 │6,210元 │張榮德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 │ │ ││ │ │96/7/1」│ │ │ ││ │ │) │ │ │ │├──┼─────┼────┼────┼─────┼────┤│20 │劉德和 │96/7/2 │縣庫存款│165,000元 │不詳 │├──┼─────┼────┼────┼─────┼────┤│21 │張煌章 │96/7/2 │綜合所得│1,008元 │張春鈴 ││ │ │ │稅 │ │ │├──┼─────┼────┼────┼─────┼────┤│22 │張煌章 │96/7/2 │同上 │11,580元 │張春鈴 │├──┼─────┼────┼────┼─────┼────┤│23 │沈美華 │96/7/2 │汽車燃料│4,800元 │沈美華 ││ │(9J-1670) │ │使用費 │ │ │├──┼─────┼────┼────┼─────┼────┤│24 │沈美華 │96/7/2 │同上 │4,800元 │沈美華 ││ │(6588-LJ) │ │ │ │ │├──┼─────┼────┼────┼─────┼────┤│25 │賴澄俊 │96/7/2 │同上 │4,800元 │藍惠碧 ││ │(H6-9510) │ │ │ │ │├──┼─────┼────┼────┼─────┼────┤│26 │賴澄俊 │96/7/2 │同上 │4,800元 │藍惠碧 ││ │(RB-9466) │ │ │ │ │├──┼─────┼────┼────┼─────┼────┤│27 │吳牧錞 │96/7/2 │同上 │4,800元 │吳新發 │├──┼─────┼────┼────┼─────┼────┤│28 │林月嬌 │96/7/2 │同上 │6,210元 │吳新發 │├──┼─────┼────┼────┼─────┼────┤│29 │吳勵君 │96/7/2 │同上 │6,210元 │吳新發 │├──┼─────┼────┼────┼─────┼────┤│30 │江志偉 │96/7/3 │縣庫存款│60,000元 │林建立 │├──┼─────┼────┼────┼─────┼────┤│31 │南投縣立三│96/7/3 │縣庫存款│55,415元 │不詳 ││ │和游泳池 │ │ │ │ │├──┼─────┼────┼────┼─────┼────┤│32 │張參彬 │96/7/3 │汽車燃料│4,800元 │張平 ││ │(RG-1697) │ │使用費 │ │ │├──┼─────┼────┼────┼─────┼────┤│33 │張參彬 │96/7/3 │同上 │6,210元 │張平 ││ │(5578-HP) │ │ │ │ │├──┼─────┼────┼────┼─────┼────┤│34 │張豐福 │96/7/3 │同上 │6,210元 │張平 │├──┼─────┼────┼────┼─────┼────┤│35 │陳聰敏 │96/7/3 │同上 │6,210元 │黃玉鈴(││ │ │ │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黃玉││ │ │ │ │ │玲) │├──┼─────┼────┼────┼─────┼────┤│36 │蔡秀霞 │96/7/4 │同上 │4,800元 │蔡佳芳 │├──┼─────┼────┼────┼─────┼────┤│37 │陳弘茂 │96/7/4 │同上 │4,800元 │蔡佳芳 │├──┼─────┼────┼────┼─────┼────┤│38 │曾纖雅 │96/7/4 │同上 │4,800元 │曾纖雅 ││ │(J8-7128) │ │ │ │ │├──┼─────┼────┼────┼─────┼────┤│39 │曾纖雅 │96/7/4 │同上 │6,210元 │曾纖雅 ││ │(4236-LK) │ │ │ │ │├──┼─────┼────┼────┼─────┼────┤│40 │李盛蘭 │96/7/4 │同上 │4,800元 │許維軒 │├──┼─────┼────┼────┼─────┼────┤│41 │呂永堅 │96/7/4 │同上 │4,800元 │曾素琴 │├──┼─────┼────┼────┼─────┼────┤│42 │呂至堅 │96/7/4 │同上 │6,210元 │曾素琴 │├──┼─────┼────┼────┼─────┼────┤│43 │石國宏 │96/7/4 │同上 │6,210元 │石國宏 │├──┼─────┼────┼────┼─────┼────┤│44 │陳嬿后 │96/7/4 │同上 │9,810元 │石國宏 │├──┼─────┼────┼────┼─────┼────┤│45 │何秋宣 │96/7/4 │同上 │6,210元 │覃立慈 ││ │(PJ-8069) │ │ │ │ │├──┼─────┼────┼────┼─────┼────┤│46 │何秋宣 │96/7/4 │同上 │8,640元 │覃立慈 ││ │(8867-GB) │ │ │ │ │├──┼─────┼────┼────┼─────┼────┤│47 │林志雄 │96/7/4 │同上 │6,210元 │林志雄 │├──┼─────┼────┼────┼─────┼────┤│48 │臺灣電力股│不詳 │縣庫存款│47,636元 │不詳 ││ │份有限公司│ │ │ │ │├──┼─────┼────┼────┼─────┼────┤│49 │嘉昇土木包│不詳 │營業稅 │30,000元 │不詳 ││ │工業 │ │ │ │ │├──┼─────┼────┼────┼─────┼────┤│50 │陳潔音、徐│不詳 │贈與稅 │237,489元 │不詳 ││ │才真 │ │ │ │ │├──┼─────┼────┼────┼─────┼────┤│51 │王萬壽 │不詳 │地價稅 │12,513元 │不詳 │├──┼─────┼────┼────┼─────┼────┤│52 │吳正興 │不詳 │牌照稅 │4,500元 │不詳 │├──┼─────┼────┼────┼─────┼────┤│53 │何錦華 │不詳 │同上 │11,230元 │不詳 │├──┼─────┼────┼────┼─────┼────┤│54 │吳佳珊 │不詳 │汽車燃料│4,800元 │不詳 ││ │ │ │使用費 │ │ │├──┼─────┼────┼────┼─────┼────┤│55 │許文炳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56 │林碧蘭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57 │田明雅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 │(R5-1219) │ │ │ │ │├──┼─────┼────┼────┼─────┼────┤│58 │田明雅(起│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 │訴書誤載為│ │ │ │ ││ │「田明雄」│ │ │ │ ││ │,應予以更│ │ │ │ ││ │正) │ │ │ │ ││ │(1358-SE) │ │ │ │ │├──┼─────┼────┼────┼─────┼────┤│59 │陳榆蕙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60 │林顯明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61 │黃慕竹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62 │張榮德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63 │張平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64 │鄭秀枝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65 │吳王靜枝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66 │李建和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67 │林宏翰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68 │蔡阿麗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69 │陳森豪 │不詳 │同上 │4,800元 │不詳 │├──┼─────┼────┼────┼─────┼────┤│70 │盧彥彰 │不詳 │同上 │6,210元 │不詳 │├──┼─────┼────┼────┼─────┼────┤│71 │林信良 │不詳 │同上 │6,210元 │不詳 │├──┼─────┼────┼────┼─────┼────┤│72 │楊淑容 │不詳 │同上 │6,210元 │不詳 │├──┼─────┼────┼────┼─────┼────┤│73 │林和順 │不詳 │同上 │6,210元 │不詳 ││ │(RA-6168) │ │ │ │ │├──┼─────┼────┼────┼─────┼────┤│74 │林和順 │不詳 │同上 │8,640元 │不詳 ││ │(RH-8889) │ │ │ │ │├──┼─────┼────┼────┼─────┼────┤│75 │曾文賢 │不詳 │同上 │6,210元 │不詳 │├──┼─────┼────┼────┼─────┼────┤│76 │張素卿 │不詳 │同上 │6,210元 │不詳 │├──┼─────┼────┼────┼─────┼────┤│77 │徐銘圻 │不詳 │同上 │6,210元 │不詳 │├──┼─────┼────┼────┼─────┼────┤│78 │謝易翰 │不詳 │同上 │6,210元 │不詳 │├──┼─────┼────┼────┼─────┼────┤│79 │張蕙美 │不詳 │同上 │8,640元 │不詳 │├──┼─────┼────┼────┼─────┼────┤│80 │三興豆腐店│不詳 │同上 │4,320元 │不詳 │├──┼─────┼────┼────┼─────┼────┤│81 │林煇嚴 │不詳 │同上 │4,320元 │不詳 │├──┼─────┼────┼────┼─────┼────┤│82 │鍾芳燕 │不詳 │同上 │7,200元 │不詳 │├──┼─────┼────┼────┼─────┼────┤│83 │洪文能 │不詳 │同上 │11,220元 │不詳 │├──┴─────┴────┴────┴─────┴────┤│甲○○挪用金額共計:新臺幣1,321,47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