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286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小隊長,於96年
5 月24日持與民眾梁成煥合意製作不實之檢舉筆錄,取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後,前往莊峻源、莊永慶位於臺南市○○○街○○○巷○○弄12之2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莊峻源持有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物而結識莊峻源。
二、嗣甲○○於96年8月6日要求莊峻源提供其他持有毒品之人供其查獲,莊峻源因認其友人涂宗憲可能會持有毒品,遂與甲○○一同前往指認、查緝涂宗憲到案及製作警訊筆錄,經甲○○檢驗涂宗憲尿液檢體,發現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涂宗憲遂坦承施用上開 2種毒品係向莊峻源所購買及手機內載有莊峻源的聯絡電話;惟甲○○非但未於上開筆錄記載上情,反而於翌日 (7)電告莊峻源更改聯絡電話,使莊峻源得以逃避偵查機關之查緝。甲○○復於96年 8月13日教唆莊永慶以轉讓毒品予粘博玄之方式,使其得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因而獲得嘉獎2次之績效。
三、案經臺南市警察局以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於97年 7月10日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 8月27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在案。
四、甲○○因涉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7年 6月24日裁定羈押,經本部警政署核定停職並溯自羈押日生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後釋放,經本部警政署於97年8月27日核定復職,併予敘明。
五、甲○○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六、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10日13日南院龍刑昃97訴1192字第970049358號函。
證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 8月27日97年度訴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證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月10日97年度偵字第921
3、9840號起訴書。證四、內政部警政署97年7月14日警署人乙字第1469號及97年8月27日警署人乙字第1790號令。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於78年從警至今,對於職務之工作不曾懈怠,年年考績甲等,戮力打擊犯罪工作,經常於休假期間,因案情之需,返偵查隊研究案件及偵辦刑案。「毒品」是造成很多犯罪的根源,衍生而成之詐騙、偷竊、搶奪、強盜等治安犯罪層出不窮,然一般員警卻不喜歡偵辦,且盡量少接觸,因吸食毒品之人非常無情、說謊且隨時會陷害他人及警察,有同仁勸申辯人少去偵辦毒品案件,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然申辯人認為身為警務人員擔心怕事,得過且過照領一樣薪水,那愧對自己,由吸毒所需龐大費用,衍生偷竊、搶奪、強盜案將無法遏止。
申辯人於96年 5月份查緝通緝犯楊家雯時(梁成煥亦在場),楊嫌向申辯人檢舉稱:「綽號阿源、慶仔之男子持有毒品,現住地址於查獲後方之大樓 3樓(詳細住址不詳)(楊嫌稱綽號阿源、慶仔之男子與管理員很熟)」檢舉時梁成煥亦在場,有親聞該事實,經申辯人多方查訪,並向管理員查証住戶資料,始得知其真實姓名為:莊峻源、莊永慶(二嫌均有多次毒品刑案資料)及住所,申辯人惟恐管理員向莊峻源、莊永慶通風報信,喪失阻止毒品蔓延衍生詐騙、偷竊、搶奪、強盜之治安犯罪,為速查緝莊峻源、莊永慶犯行(維護公益),便宜行政,未前往借訊在監獄服刑之實際檢舉人楊家雯,乃請一同前往查看地形(照相搜証)之梁成煥間接証人,製作檢舉筆錄於96年 5月25日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96南院刑搜字第4006號、第4007號)至2嫌現住地(臺南市○○區○○○街○○巷○○弄12之2號及E9-6099、7031-GP自小客車)埋伏搜索,於15時發現犯嫌莊峻源行蹤,並於身上起獲毒品海洛因3包(含袋總重5.3公克);另復於犯嫌莊永慶住處起獲毒品海洛因7包(含袋總重3.3公克)及安非他命 7包(含袋總重13公克),二嫌否認有販賣毒品情事,當時並無相關人証、事証可以証明有販毒情事,全案以持有、施用毒品於96年5月25日以南市警六刑偵字第0960000504號、第0000000
00 0號隨案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勸導參加毒品減害替代療法,將毒品戒除);並將在場人桑瑋彤(莊永慶女友)坦承施用毒品,經警方驗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當時莊永慶、莊峻源
2 人懇求我放過莊永慶女友,我並未接受,亦可証明我自始自終並未包庇他們,於96年7月5日以南市警六刑偵字第0960000613號函送臺南地檢署偵辦。至於楊雅婷檢舉蘇健誠(有多次毒品刑案資料)部分,事前有告知其事實,於查訪搜証及拍照過程,楊雅婷確實有看見蘇健誠本人,我才以楊雅婷作間接証人,進而查獲蘇健誠持有毒品依法移送法辦;另楊雅婷檢舉梁福成(有多次毒品刑案資料)部分,事前亦有告知其事實,於查訪搜証及拍照過程,楊雅婷確實有看見梁福成本人,申辯人才以楊雅婷作間接証人,進而查獲梁福成持有毒品依法移送法辦。
楊家雯出獄後,於96年 7月下旬打電話向申辯人檢舉稱:莊峻源仍不思悛悔,涉嫌持有毒品(言談中得知楊家雯與莊峻源、莊永慶2人有糾紛,因楊家雯丈夫於96年6月份持刀強盜莊峻源、莊永慶 2人,雙方尚在訴訟中,申辯人有些懷疑其真實性,惟楊家雯執意檢舉),但不知莊峻源 2嫌現住地,然楊家雯稱:莊峻源每日13時許會至臺南市○○街奇美分院喝美沙酮,並且於身上或70
3 1-GP自小客車內會藏放毒品海洛因。申辯人於96年8月6日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臻股、地方法院核發96南院刑搜字第4386號搜索票(檢附影本 1份)至臺南市○○街、國華街口埋伏搜索、查緝,於14時許發現犯嫌莊峻源行蹤,經搜索莊峻源身體及交通工具( 7031-GP自小客車)未發現有毒品及其他不法物、事証。莊峻源主動告知警方:之前遭他人強盜財物,損失慘重,因而經濟狀況很不好,很久沒有持有、施用毒品了,有心要把毒品戒除,所以每日很準時至奇美分院喝美沙酮戒除毒品;莊峻源主動向警方檢舉:曾託其朋友買毒品(查獲後始知叫涂宗憲)亦有施用毒品惡習,但不知其朋友真實姓名,亦不願製作檢舉筆錄(因害怕涂宗憲知道其檢舉,生命、財產會遭受危害),然可代撥打電話,了解涂宗憲現在位置,經莊峻源連繫後,向警方供稱:涂宗憲駕駛7201-SV自小貨車現故障在臺南縣○○鄉○○路○○○號前,身上藏放有毒品。警方見機不可失,驅車前往關廟鄉查緝,經涂宗憲同意實施搜索,搜索許久僅查獲安非他命吸食器 1個(玻璃球),未發現有毒品,經查証涂宗憲為毒品人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拘票拘提中),涂宗憲查獲時深知遭莊峻源出賣,態度非常不好,並揚言要報復,於製作筆錄時氣憤難平說毒品係向莊峻源所購買,申辯人以為涂嫌是一時說氣話,即告知:不要因為別人檢舉你吸食毒品,亂指証他人販賣是要負刑責的,涂嫌考慮後而未提及,於當日警方移送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地院法官覆訊時亦未提及。
由於莊峻源於電話中主動告知申辯人:改天再向你檢舉一個身上有毒品之朋友,申辯人於96年 8月13日16時30分打電話給莊峻源,莊峻源告知到申辯人臺南市○○區○○○街○○巷○○弄12之 2號,當時莊峻源、莊永慶均在場,二人向申辯人供稱:因而經濟狀況很不好,很久沒有持有、施用毒品了,有心要把毒品戒除,所以每日很準時至奇美分院喝美沙酮,亦不想與吸毒之人有所糾纏,所以主動向申辯人檢舉其朋友持有毒品。申辯人原本想了解莊峻源其施用毒品朋友之相關資料,並請莊峻源回本分局偵查隊製作檢舉筆錄,但莊峻源稱不知其朋友真實姓名,亦不願製作檢舉筆錄(因害怕對方知道其檢舉,生命、財產會遭受危害),莊永慶主動表示之前其朋友(指粘博玄)曾多次向相約在臺南市○○○路、中華北路口(陸橋下)轉交粘博玄後,再將粘博玄查獲,申辯人本來當場拒絕,惟一時失慮,法律認知不足,認為粘博玄有施用毒品習慣,不影響其權益,東西(毒品)包在衛生紙或香煙盒內,人(莊永慶)一到現場,就把東西(毒品)先丟在地上,莊永慶離去後,再電話告知粘博玄前來。
莊永慶駕駛 E9-6099自小客車前方帶路,申辯人駕駛警方偵防車尾隨在後,復由中華北路(西向東行駛)至中華西路、中華北路口(陸橋下)南側,莊永慶車速減慢,用手指陸橋下北側(有個樓梯),沿陸橋旁道路駕車離去,申辯人駕駛警方偵防車沿陸橋旁道路左轉中華北路(西向東行駛),再左轉中華北路(東向西行駛)回到臺南市○○○路、中華北路口(陸橋下)北側(約 5分鐘),即發現犯嫌(指粘博玄)騎機車到達,職隨即予以攔查,粘嫌心虛坦承施用毒品犯行不諱,並主動將置放在右前方口袋之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4公克)交付警方當場查扣,粘博玄坦承持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犯行不諱,全案於96年 8月13日以南市警六刑偵字第 096000772號隨案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並於96年8月13日送觀察勒戒。
96年8月6日以申辯人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莊峻源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檢舉查獲涂宗憲涉嫌毒品案;96年8月7日以申辯人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莊峻源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詢問是否知悉毒品通緝犯郭中良行蹤,其中莊峻源詢問申辯人其電話是否遭監聽,申辯人自認為辦案技巧,為取得莊峻源信任,信口開河隨口託出:手機換一換等語;96年 8月13日以申辯人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莊峻源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若知悉莊峻源遭電話監聽,二人豈有均未更換電話及電話告知之理,況申辯人從警至今未曾申請電話監聽,亦非監聽之相關業務單位。
報考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第2類考試,其中筆試佔70%,資績計分30%【包含學歷、年資(1年計1分)、考績(甲等3分)、獎懲(嘉獎1次計0.1分,5年後減半計算)等,申辯人若因圖嘉獎2次提高資績計分而冒觸法斷送前程,似乎有違比例原則。
申辯人一本初衷只為偵辦刑案,打擊犯罪,為社會治安盡一份心力,並無違法犯紀之意圖,申辯人一生當中至今與莊峻源僅見面
3 次(第1次見面對莊峻源搜索查獲毒品,第2次見面對莊峻源搜索未查獲毒品,第 3次莊峻源主動檢舉粘博玄持有施用毒品);與莊永慶僅見面 2次(第1次見面對莊永慶搜索查獲毒品,第2次由莊永慶主動檢舉粘博玄持有施用毒品),莊峻源、莊永慶 2人行蹤申辯人並不清楚,與犯嫌並無掛鉤情事(詳見97年 7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 256號,檢附影本乙份),申辯人律師轉述如認罪協商可免褫奪公權,可以復職,經我慎重考慮家庭安定因素,坦承辦案技巧、方式及對法令認知確有失當之處,內心深具悔意,並經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另已捐款新臺幣70萬元予臺南觀護志工協進會,申辯人此次行政疏失,造成家人承受痛苦煎熬,得此慘痛教訓、經驗,今後執法必定更注重人權,謹慎從公,依法行政,持續打擊犯罪,對社會更加奉獻心力,懇求鈞長從輕懲處,給申辯人一次自新的機會等語。並檢附97年 7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56號影本1份、96年8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南院刑搜字第4386號搜索票影本1份。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小隊長,於96年 5月24日持與民眾梁成煥合意製作不實之檢舉筆錄,取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後,前往莊峻源、莊永慶位於臺南市○○○街○○○巷○○弄12之2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莊峻源持有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物而結識莊峻源。嗣被付懲戒人於96年8月6日要求莊峻源提供其他持有毒品之人供其查獲,莊峻源因認其友人涂宗憲可能會持有毒品,遂與被付懲戒人一同前往指認、查緝涂宗憲到案及製作警訊筆錄,經被付懲戒人檢驗涂宗憲尿液檢體,發現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涂宗憲遂坦承施用上開 2種毒品係向莊峻源所購買及手機內載有莊峻源的聯絡電話;惟被付懲戒人非但未於上開筆錄記載上情,反而於翌 ( 7)日電告莊峻源更改聯絡電話,使莊峻源得以逃避偵查機關之查緝。被付懲戒人復於96年 8月13日教唆莊永慶以轉讓毒品予粘博玄之方式,使其得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因而獲得嘉獎 2次之績效。案經臺南市警察局以被付懲戒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於97年 7月10日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論被付懲戒人以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又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年,又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年,又公務員庇護他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教唆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10日13日南院龍刑昃97訴1192字第970049358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8月27日97年度訴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 7月10日97年度偵字第9213、9840號起訴書及內政部警政署97年 7月14日警署人乙字第1469號及97年 8月27日警署人乙字第1790號令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不否認其事,所提各項申辯及證據,除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外,均不足為免責之依據,其違失事證洵堪認定。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2款及第12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