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310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苗栗縣警察局偵查佐,於97年 6月29日17時35分許(非服勤時段),駕駛 MI-9991號自用小客車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南下72公里又400公尺處,不慎撞擊外側車道民眾黃光裕駕駛之 B2-4807號自用小客車,雙方均無人受傷。經酒測測得葉員酒測值0.86MG/L,黃民酒測值0 MG/L,案經本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涉嫌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本案葉員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葉員業於97年11月 7日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易科罰金完畢。
三、被付懲戒人甲○○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 7月18日97年度壢交簡字第2204號刑事簡易判決。
證(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11月 5日桃院永刑約97壢交簡2204字第0970035472號函。
證(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 7日罰字00000000號繳款收據。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甲○○於97年 6月28日至30日三天排定休假,非服勤時段,97年6月29日17時35分許駕駛MI-9991號自用小客車在國道 1號由南往北行駛,行經南下72.4公里處,不慎與同方向行駛,由民眾黃光裕所駕駛 B2-4807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雙方均無人受傷,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酒測(酒測值0.86MG/L),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因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移送審議。
申辯人於75年 7月初任警職,承蒙上級長官敦勉指導,從警廿餘年,奉公守法自勉,不敢懈怠;現已婚、妻因工作壓力患有憂鬱症,需長期休養並接受定期心理及藥物治療,父親葉金章甫於95年8月8日逝世,侍養高齡八十餘歲母親劉月英,育有一子一女,分別就讀國立高、國中,生活樸實,居寧家康;惟於97年 6月28日休假日晚,親友造訪,於自宅共進晚餐,不免小斟,嗣於翌日97年 6月29日17時35分許,因載送長子葉晉豪現就讀於中壢高中前往中壢租屋處,駕駛車況不佳已逾十年車齡之自用小客車,且因感冒身體狀況欠佳致酒精未退,於返家途中因疲累不慎與同方向行駛,由民眾黃光裕所駕駛 B2-4807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所幸雙方無人受傷,深感懊悔自責,身為執法人員未以身作則,對被害人暨家屬倍感歉意,事後雖得到被害人之諒解並達成和解,然傷害已造成,對被害人暨家屬、所屬長官、同袍、家人、社會大眾,犯下嚴重錯誤,此後痛改前非,不再有二,申辯人違法在先,願接受長官懲處,懇請鈞長從輕處分。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妻黃塏評診斷證明書。
證(二)、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7張。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苗栗縣警察局偵查佐,於97年 6月29日17時35分許(非服勤時段),因酒後駕駛 MI-9991號自用小客車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南下72公里又400公尺處,不慎撞及外側車道民眾黃光裕駕駛之 B2-4807號自用小客車,雙方均無人受傷。肇事後經警酒測,測得被付懲戒人酒測值(即呼氣酒精濃度)達0.86MG/L。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簡易判決,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服用酒類,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97年9月2日確定,並於同年11月 7日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2204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97年11月 5日桃院永刑約97壢交簡2204字第0970035472號函(說明判決確定日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 7日罰字第00000000號易科罰金繳款收據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酒後駕車肇事,並請求從輕處分等情不諱,其所提診斷證明書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僅能供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足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