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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 年鑑字第 1146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462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以下簡稱楊員)與黃桂葒,於 81 年間已相識,楊員並知悉黃桂葒於 85 年間即已與曾明宏結婚,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概括犯意,自 90 年 7 月間起至 95 年 3 月間止,在楊員桃園縣○○鄉○○路 ○○ 號

11 樓居處、臺北市北投春天酒店、臺中市長榮桂冠酒店、黃桂葒雲林縣○○鄉○○路 118 之 2 號娘家等地,連續為相姦之行為。嗣黃桂葒懷疑楊員另結新歡,因而心生不滿,委請其妹黃瀞萱向航空警察局檢舉,並於 95 年 11 月間將此事告知曾明宏,始悉上情。

二、案經曾明宏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 年 9月 28 日 96 年度偵續字第 364 號簡易判決處刑書以妨害家庭案件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 年 12 月 5 日 96 年度簡字第 7624 號刑事簡易判決:「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在案。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 年 12 月 5 日 96 年度簡字第 76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該院 97 年 2 月 29 日 97 年度簡上字第

57 號刑事判決:「本件管轄錯誤,原判決撤銷,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 6 月 30 日 97 年度易字第 373 號刑事判決:「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楊員旋分別於 98 年 3 月 4 日及 98 年

4 月 8 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期執行繳納罰金貳萬柒仟玖佰元整(第 1 期)及貳萬柒仟元整(第 2 期)完畢確定在案。

四、楊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 年 9 月 28 日 96年度偵續字第 36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 年 12 月 5 日 96 年度簡字第7624 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7 年 2 月 29 日 97 年度簡上字第

57 號刑事判決。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 6 月 30 日 97 年度易字第

373 號刑事判決。

(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8 年 4 月桃檢玲辛 98 執2393 字第 28999 號易科執行完畢確定函。

(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8 年 3 月 4 日罰字00000000 號及 98 年 4 月 8 日罰字 00000000 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 1 份。

貳、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甲○○,生長在民風保守,純樸的金門,身受父母影響養成刻苦耐勞,努力進取,完成學業。後來,進入工作職場,考績年年評為甲等,在同事眼中,主管口中,是個克盡職守,恭敬謙讓的好警員。但是,善良、寬厚、心軟成為申辯人最大致命傷,因為申辯人善良、仁慈被不屑之人利用,讓申辯人承受莫須有的指控,蒙受不白之冤,沈重的冤屈,申辯人十年的努力化為烏有,英名毀於一旦,在同事和主管眼中,一夕之間變成一個人格有瑕疵之人,申辯人凡事都要自己力求完美,做到最好,在事件發生後,申辯人要承受周遭異樣的眼光,也是大家茶餘飯後消遣的對象,申辯人受無限大的壓力,好多次一個人在生命的十字路口徘徊,曾想過舉槍自殺、燒碳…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因為申辯人常都有輕生的念頭,同事、長官、好友有所察覺,都會給予申辯人精神上的鼓勵與支持,加上不捨年邁的父母,因為申辯人所受衝擊,他們身體每況愈下,只好苟且偷生。申辯人想我的輕生,只會讓人認為申辯人是弱者,申辯人被擊敗了,而且冤屈也不能得以洗刷。其實事情的由來是:5、6 年前,申辯人嫂嫂的姐姐黃桂葒透過申辯人嫂嫂取得申辯人的電話號碼,打電話跟我聯絡,說她過得不如意…(因為申辯人跟她是姻親關係,加上以前在嘉義讀書時,曾住在她娘家過,那時她還未婚),有感於受過她家的照顧,所以申辯人在受人恩惠,以湧泉相報的心態下,出手幫助,誰知讓單純的自己一步步掉入黃桂葒所設的陷阱中,她先後述說婚後婆媳不和導致夫妻口角,以及妯娌之惡,還有丈夫曾明宏生意失敗,賺錢不多,所產生的經濟拮据,而且丈夫對她家暴,大打出手,目前分居…,再再說明,強調她是個弱勢,需要援助、幫忙。申辯人本身心軟,想到親戚關係,想到自己曾經也苦過,所以義不容辭,出錢出力予以幫忙、照顧,當黃桂葒訴說被家暴,不敢回家,又無棲身之所時,申辯人還提供自己的住家,給他當作遮風僻雨的所在,自己則在警局宿舍(同事、主管可證明),又前前後後借她至少 30~40 萬(都是透過銀行、郵局轉在黃桂葒的銀行帳戶,可查證)。黃桂葒每次每次藉口借錢,都說下次會還,何時還款,可是從未還我半毛錢。申辯人是一個省吃儉用,克勤克儉之人,而且所存的每一毛錢都是辛苦賺的。幾年下來,加上對黃桂葒側面了解,發現有極受騙的感覺,很多事情並未如他口中所說,簡直滿嘴謊言,利用申辯人的善良、單純,把申辯人當成一部提款機,來滿足她虛偽、愛慕虛榮之心,到處 shop 購物。

在我有意要疏遠,表示不悅之時,黃桂葒於 95 年 3 月

15 日前後又要求借錢,而且金額不少,一來我手上無現款,二來一直覺得自己被她所騙,本來就不願與她有金錢上的往來,所以加以婉拒,說沒錢,沒辦法幫忙,但此時黃桂葒威脅申辯人說,如果此次不幫她,那她之前的借款,她也不會還,申辯人當時又氣又怕,很怕那些辛苦錢黃桂葒不認帳,就跟她說等幾天,想想辦法再講,結果黃桂葒 3 月 18日下午又打電話來催問錢的事,就一再要求當晚要到申辯人家來解決事情,態度強硬,申辯人不想和她撕破臉,傷人的話也講不出來,只好跟認識的一位朋友商量,拜託她當晚能把錢的事擋掉。約定好時間,已是 19 日凌晨一點多,引起黃桂葒態度不悅,又因任亭如一直催促申辯人載她回板橋,一個已婚的人三更半夜出現在單身男子家,實在不恰當,所以黃桂葒氣急敗壞走出去時,又回頭走進來丟下一句話:你們走著瞧!在 19 日事件後,開始網羅搜集資料,甚至有意無意挑起申辯人的情緒,跟著她預設立場,目的就是要把申辯人搞到身敗名裂,上至警局投訴,行政懲處兩支小過,緊接著恐嚇、妨害自由、妨害家庭這一連串刑事官司,證明她真的是心懷不軌,明的要不到錢,就不擇手段,破壞申辯人的名譽,甚至不惜丟掉自身名節,說申辯人跟她不當男女關係,申辯人是一個頂天立地的男人,單身,工作環境單純,潔身自愛,要求完美,怎會跟自己嫂嫂的姐姐,一個大自己好幾歲,已婚的女人進行這種不恥行為,遭受不實指控,蒙受不白之冤,讓申辯人身心受創,申辯人為了維護自身清白據理力爭,由於自己是個內向,古意之人,不善言詞,常常有理說不出來,無法有條理表達。真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申辯人也委請律師代為表達,當中黃桂葒為了要證明自己不倫,連自己的女兒及母親都找上法庭,指證她的不道德,裏面謊話連篇,疑點重重,夫妻甚至佯稱有憂鬱症、胃潰瘍,騙取醫院證明,以取信法官,他們這種玩弄司法為求勝訴,不擇手段的行為,讓人唾棄,讓人不恥。僅管這幾場官司歷經長達三年多的時間,委請律師,耗盡申辯人畢生積蓄,加上民事強制執行,舉債度日,也讓申辯人的父母親為我操煩,自己也身心俱疲,但是申辯人不會因此跌倒,反倒是要特別感謝他們,讓我有這刻苦銘心的成長機會,愈挫愈勇,只是針對個案內容,疑點重重,僅就委請律師,提出 97 年度上字第 373 號上訴準備書狀見解,反駁黃桂葒與曾明宏間關係,片面之詞,說詞矛盾等等,懇請各審議委員審酌情事發生,並且傳喚證人任亭如,呈現整體原貌,做公平合理的司法懲戒,感激涕澪,銘感五內。爾後,理當記取教訓,充實自己,對於往後行為,應該潔身自愛,奉公守法,讓家人免於耽心,逐漸遠離傷痛,恢復自我,再創人生旅途上另一高峰,投考中央警察大學而邁進。

二、證物(影本在卷):申辯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373 號案件之刑事準備程序狀。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員,於 81 年間即已認識黃桂葒,在被付懲戒人並知悉黃桂葒於 85 年間即已與曾明宏結婚,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概括犯意,自 90 年

7 月間起至 95 年 3 月間止,在被付懲戒人桃園縣○○鄉○○路 ○○ 號 11 樓居處、臺北市北投春天酒店、臺中市長榮桂冠酒店、黃桂葒雲林縣○○鄉○○路 118 之 2 號娘家等地,連續為相姦之行為。嗣黃桂葒懷疑被付懲戒人另結新歡,因而心生不滿,委請其妹黃瀞萱向航空警察局檢舉,並於 95 年 11 月間將此事告知曾明宏,始悉上情。案經曾明宏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6 年 9 月 28 日依 96 年度偵續字第 36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對被付懲戒人以觸犯刑法第 239 條相姦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 96 年 12月 5 日以 96 年度簡字第 7624 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該院合議庭於 97 年 2 月 29 日以 97 年度簡上字第 57號刑事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 97 年 6 月 30 日以

97 年度易字第 373 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被付懲戒人再不服該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終經同法院於 97 年 12 月

23 日依 97 年度上易字第 2273 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上開事實,有上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揭法院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8 年 4 月

14 日桃檢玲辛 98 執 2393 字第 28999 號函(敘明有期徒刑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與黃桂葒相姦,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所為申辯,自非可信。因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聲請傳喚證人任亭如作證,核無必要。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1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