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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 年鑑字第 1146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466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警員,於 97 年

11 月 16 日 23 時 25 分許(勤餘時間)騎乘自用重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 號),沿彰化縣○○鄉○○村○○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永福路一段 464 號前,不慎與前方民眾王鎰廉所騎乘之重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 號)發生碰撞,雙方均受傷送醫(過失傷害已撤回,另為不起訴),邱員經呼氣檢測酒精濃度,酒測值達 0.66MG/L ,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經該局員林分局依法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本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交簡字第 478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邱員並於 98 年 5 月 18 日繳納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整,執行完畢。

三、邱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97 年 11 月 21 日員警分二字第0970026257 號案件調查報告表。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度調偵字第 10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交簡字第 478 號刑事簡易判決。

(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8 年 5 月 18 日罰字第98002231 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8 年 7 月 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警員,於 97 年

11 月 16 日晚間 9 時許(勤餘時間),在彰化縣○○鄉○○街朋友住處,飲用玉山高粱酒後,明知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晚間 10 時 45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機車,沿彰化縣○○鄉○○村○○路 ○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欲返回家中。嗣於同日晚間 11 時許,途經永福路 1 段 464 號前時,因酒後注意力及操控力不佳,不慎與王鎰廉所騎乘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機車發生碰撞,致被付懲戒人與王鎰廉人車倒地而受傷。嗣經警將被付懲戒人送醫救治,並於翌日(17 日)凌晨零時 52分許,在院內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 0.66MG/L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被付懲戒人並於 98 年 5月 18 日繳納罰金新臺幣 4 萬元,執行完畢。以上事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度調偵字第 10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交簡字第 478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8 年

5 月 18 日罰字第 98002231 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均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1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