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 年鑑字第 1148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487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甲○○中校身為臺南空軍基地警衛勤務最高主官,卻未經申請核准及與塔台完成通聯,擅自駕車穿越機場跑、滑道管制區,嚴重損及基地飛(地)安全與國軍主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被彈劾人憲兵司令部 204 指揮部 355 營(下稱憲兵 355營)即將卸任之營長甲○○中校,於民國(下同)97 年

12 月 5 日上午駕駛 1.6 軍用藍色主官車,搭載即將接任營長張宏寬中校實施機場衛哨管制區域現地簡介時,既未依規定先行申請取得機場飛管單位放行之許可,亦未攜帶無線電與塔台完成通聯,更無視進入管制區之交管燈號為紅燈,即逕行開車穿越跑、滑道管制區(詳附件 1,見第 1 頁),迫使一架即將進場降落之經國號戰機緊急重飛。

二、按憲兵 355 營第 2 連第 16 哨正平哨正、副哨特別守則(詳附件 2,見第 2 頁至第 5 頁)第三之(四)點規定:「嚴禁人員、車輛穿越跑道。」。復查空軍 443 戰術戰鬥機聯隊(下稱空軍 443 聯隊)由於所轄臺南機場於 92年 3 月 21 日晚間發生復興航空公司編號 GE543 號航機經塔台許可落地時,與未經核准侵入跑道工程車碰撞之嚴重飛安事件,隨即於 94 年 1 月 7 日重行研訂「跑、滑道起降區域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詳附件 3,見第 6 頁至第 20 頁),依上開標準作業程序貳、三「進入跑、滑道起降區域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規定:(一)各單位執行場面勤務之工作車輛及人員(包含民間施工人員),須進○○○區○○○○○道、起降區)執行任務單位,於進入場面前先至飛管分隊完成登記,飛管分隊值班人員以專線回報作指中心值班人員,作指中心值班人員回報科勤官,再由科勤官請示高勤官獲准後,回覆作指中心值班人員及飛管分隊值班人員,並由飛管分隊值班人員宣達:本場飛行動態、跑道使用方向、值勤時遇飛機進場之處置等相關注意事項,並填寫「宣導事項暨場面管制登記簿」;(二)飛管分隊於獲得高勤官許可進入場面後,應與塔台相互確認不影響飛行動態後,始可放行……;(三)各單位人員(含車輛駕駛)進入管制區域作業時,應攜帶無線電於飛管室現場與塔台完成通聯後,始得進入管制區域;……(七)任何未經無線電向塔台提出申請之車輛,一律禁止行經跑、滑道管制區……。查

97 年 12 月 5 日上午 11 時 41 分,被彈劾人於完成機場衛哨第 16 哨任務說明後,未循律定路線由外環巡場道路續往跑道另側第 15 哨,既未先行申請取得機場飛管單位放行之許可,亦未攜帶無線電與塔台完成通聯,甚而無視進入管制區之交管燈號為紅燈,即逕行駕車穿越跑、滑道管制區,顯與上開規定有違。

三、新任營長張宏寬中校於本院約詢時曾證稱:「即將卸任之江中校於車內告知,巡查至 16 哨時,即須折返,不可穿越管制區。……」(詳附件 4,見第 21 頁至第 24 頁);被彈劾人於本院約詢中亦承認:「營地共有 18 哨,其中第 7、

15 及 16 哨等 3 處設置在飛航管制區,但巡查時不會穿越跑道,當天確有告知新任營長,至第 16 哨即須折返。……」(詳附件 5,見第 25 頁至第 28 頁)。由於江員駕車穿越跑、滑道管制區並無相關勤務資料及指派單,亦未依規定先行申請取得放行許可,又未配戴無線電與塔台完成通聯,復無視跑道管制區之交管燈號為紅燈,而逕行穿越跑道,肇致「跑道入侵」事件發生,雖幸飛輔室值勤人員及早發現,即刻下令已準備進場降落之經國號戰機重飛,未造成更嚴重之飛安情事,惟跑、滑道管制區淨空與飛(地)安維護本應天衣無縫,決不容任何閃失,憲兵 355 營即將卸任之營長甲○○中校除個人未經申請違法駕車穿越機場跑、滑道管制區外,該營第 2 連第 16 哨亦未依規定嚴格執行侵入跑、滑道攔截動作,江員身為臺南機場地面警衛勤務最高主官,顯有嚴重違失。

四、空軍第 443 聯隊曾於 94 年 1 月 7 日以平武字第0940000185 號函聯隊所屬空軍各單位暨防砲警衛司令部第

913 指揮部警衛第 8 營等,請確依「跑、滑道起降區域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執行,以確保飛(地)安全。復依據國防部 94 年 3 月 22 日略畫字第 0940000358 號令頒「精進案第二階段指導綱要計畫」,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負責臺南機場地面安全勤務之防砲警衛司令部第 913 指揮部警衛第 8 營,正式改隸為憲兵 204 指揮部 355 營,並於原駐地以原編原裝執行原任務。經查憲兵 355 營歷任營長各類移交清冊,尚無「跑、滑道起降區域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項,江員於憲兵 204 指揮部懲處評審會中亦辯稱:「聯隊自警衛營移撥憲兵後,未留下任何公文及命令發佈可供參閱。」,渠於本院約詢時亦表示:「當初移交時確未看到此份公文,但之後輾轉得知這項規定。」,相關陳述雖因公文移交及檔案管理嚴重失序難以查證,惟證諸空軍

443 聯隊督察科曾對憲兵 355 營於 97 年 7 月 11 日

12 時 45 分進行飛機失事搶救(演習)時未帶手話機,自行穿越 B 滑行道及 36 右跑道之嚴重影響飛安事件開具缺點改正通知單(詳附件 6,見第 29 頁),相關改進建議及辦理情形均經被彈劾人批示在案;復按憲兵 355 營第 2連第 16 哨正平哨正、副哨特別守則第三之(四)點規定:

「嚴禁人員、車輛穿越跑道。」。故被彈劾人於初接 355營營長時,縱未目睹前述標準作業程序之文件,然嗣已輾轉得知,並於案發當日違規之前,告知張宏寬中校:「巡查至

16 哨時,即須折返,不可穿越管制區。」,其前開辯解,縱屬不虛,亦難解應負之責。

五、另查臺南機場係屬軍民合用機場,前因駐防臺南機場之空軍

443 聯隊基地內警衛安全、工程督導、飛安管制與塔台航管等因執行職務過程輕率敷衍,相關勤務訓練不足,飛安意識淡薄以及軍紀廢弛,於 92 年 3 月 21 日晚間發生復興航空公司編號 GE543 號航機經塔台許可落地後,與未經核准逕行侵入跑道工程車碰撞之嚴重飛安事件,本院調查後,提案彈劾時任少將聯隊長沈再添等 6 人,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記過 2 次者 3 人,記過 1 次者 1 人,申誡者 2 人。復興航空公司,並依國家賠償法對空軍司令部提起訴訟,求償金額高達新臺幣 5 億 5 千餘萬元並加計利息,雖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計算基礎猶有爭議,尚待法院審理,惟該事件已嚴重損及軍民合用機場飛航安全與國軍整體形象。本次事件雖因飛輔室即時處置得宜,幸未發生碰撞事件,惟飛(地)安不容絲毫輕忽草率,被彈劾人擅闖機場跑、滑道管制區,自屬嚴重違失。

参、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依據「國軍警衛勤務教範」第一章總則(詳附件 7,見第

30 頁至第 37 頁)第 01002 條之 2、一般警衛勤務規定:……有關重要軍事首長、機構之安全,由憲兵編組警衛部隊擔任之……。復依第 01005 條有關衛(哨)兵之重要性規定:衛(哨)兵為軍隊之耳目,亦係單位之表徵,關係軍隊之安全與榮譽至鉅,故應瞭解權責,熟記守則,以確立執勤之基礎。再依第 01006 條有關各級主官職責亦規定,各級主官,負有衛哨勤務之全責。基此,江員身為臺南空軍基地配屬單位憲兵 355 營營長,未熟記衛哨特別守則第三之

(四)點:「嚴禁人員、車輛穿越跑道。」規定,擔任臺南基地地面安全警衛勤務主官近 1 年 5 個月,況且其於約詢時答稱知道車輛不可隨意穿越管制區,竟仍違規駕車逕由滑行道穿越主跑道起降管制區,幸因飛輔室及時處置得宜,致未發生嚴重飛安事件,惟已嚴重危害基地安全與國軍主官形象。

綜上,被彈劾人違失情節重大,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謹慎勤勉」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有違,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肆、證據:(即附件 1 至附件 7 之書證,均影本在卷)附件 1、空軍臺南基地起降管制區與 97 年 12 月 5 日違規闖入起降管制區憲兵車輛行進路線圖。

附件 2、憲兵 355 營第 2 連第 16 哨正平哨正、副哨特別守則。

附件 3、空軍第 443 聯隊跑、滑道起降區域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 4、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新任營長張宏寬中校)。

附件 5、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被付彈劾人甲○○中校)。

附件 6、空軍 443 聯隊督察科缺點改正通知單。

附件 7、「國軍警衛勤務教範」第一章總則。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首先在以下的說明前,先非常慚愧的表達,由於申辯人不遵守空軍基地跑、滑道的相關規定,致嚴重影響飛安事件,造成基地安全危害、國軍整體形象受損、媒體關注輿論撻伐及社會成本的浪費等不良影響,申辯人除對自己所造成的錯誤,內心深感不安與自責外,同時也對國家、社會、部隊及家人等深感抱歉與愧疚。

自 98 年 2 月上旬悉聞監察院欲針對本案實施調查起(函文詳如附件 01 ),申辯人可以說每日過著焦慮不安的日子。因為自此「經常性」的都要列席憲兵 204 指揮部內所召開的「0224監委調查案先期研討會」(歷次研討會議行程表詳如附件 02 ),會中除預先模擬監察委員可能約詢的問話內容,並營造監察委員約詢時的情境外,申辯人亦需不斷重複描述 97 年 12 月 5日當日事發的每一細節來接受考詢,且經過與會長官一次一次再一次的檢視、指導要如何答詢,哪些話要如何講,哪些話不能講等等…,迄至 98 年 2 月 20 日申辯人又奉命至憲兵司令部(行程表詳如附件 03 )接受憲兵司令、副司令、參謀長、政戰主任等等長官以同樣的模式再次模擬,再次推演…,期間又有空軍與憲兵司令部派駐於監察院的聯絡官於 98 年 2 月 20 日事先取得監察委員欲於約詢當日所提問的重要內容(傳真資料影本詳如附件 04 ),嗣後,憲兵各級長官更是積極針對這「重要內容」再次重複邀集渠等研討如何肆應。因此申辯人於 98 年 2 月

24 日監察委員約詢時所答詢的內容,多半可說是事先經過排練鋪陳的說明稿,其與事實相逕處,冀本申辯書鉅細靡遺縷述:

壹、對監察院彈劾案文方面:針對監察院彈劾案文內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申辯人提出以下說明、澄覆其矛盾之處及疑問,尚祈鈞會明鑒,俾釐清事實全貌,還原整起事件真相:

一、無視管制燈號行駛乙節:(詳見彈劾文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之第一、二條末段及第三條中段描述)

(一)申辯人於 1 年 5 個月的臺南空軍基地服務(96 年 8月 1 日申辯人奉命到職命令附件 05 ),因衛哨巡察、長官視導、戰備演訓,迄至 97 年 12 月 5 日營長任期最後的交接當日等,多次申辯人駕車行駛越過臺南機場跑、滑道管制區,並未注意見到有「管制燈號」的設置。

(二)空軍 443 聯隊於 97 年 12 月 5 日當日下午,即因申辯人「闖越管制區影響基地飛行安全」乙事,邀集全營區各級主官重要幹部等相關人員,由聯隊政戰主任偕督察長召開「臨時飛地安檢討會議」,在會中即曾有某飛行隊的飛行軍官(單位、級職、姓名,申辯人不詳,惟全體與會人員均可為證),於會中對申辯人提問略以:「請問江營長你從 16 哨穿越時,為何沒有遵循管制燈號而強行闖越?」之問題。據此,申辯人於答詢前才知道原來在 16 哨附近,是有設立「管制燈號誌」的;然申辯人在會議中是回復:「個人於基地服務 1 年 5 個月,一直以來的穿越並未見過有管制燈號誌的設立,但申辯人知道在基地外環場道路段,南、北兩地均有明顯設立號誌,且都會遵循號誌上燈號行進與停止」。對飛行隊飛行軍官的提問,及上揭申辯人所於會中答覆的內容,在基地 97 年 12 月 5日當日下午所召開的「臨時飛地安檢討會議」事後會議紀錄中(簽呈及紀錄詳如附件 06 ),遺憾的並未將本段對白納入記載。

(三)98 年 1 月 5 日晚間,憲兵司令部督察長室徐昌燊中校等 3 人,於高雄憲兵隊對申辯人實施 97 年 12 月 5日闖越機場跑道事情經過之約談時,亦提及:「當時在

16 哨至進入跑道前,有無看見跑道管制燈號亮起紅燈?」,申辯人回覆:「我不知道 16 哨至進入跑道前設置有管制燈,所以我也沒看到管制紅燈,我只知道外環道有紅綠燈設置」。(甲○○約談紀錄詳如附件 07 )

(四)98 年 1 月 8 日下午憲兵 204 指揮部召集申辯人及張宏寬中校(現任憲兵 355 營營長),由指揮官許將軍主持之「懲處人評會議」(紀錄詳如附件 08 )暨「空軍基地衛哨兵巡察規劃路線提報會議」中(行程表詳如附件09),亦有提到臺南基地內所設置之管制燈號的遵循問題時,張宏寬中校於會中報告:「個人於 97 年 12 月 5日違規穿越事發後,個人回到現場(16 哨附近)勘查,發現當地確實是有設立管制燈號,惟設立地點是在路邊的草坪低窪處,再加上草長掩蓋,行經至此若非注意去看,是很難發現有該號誌的設置」。本段對白為張宏寬本人於會中提出,惟當日會議,憲兵 204 指揮部並未留下相關會議紀錄可供查證。

(五)迄至 98 年 2 月 24 日上午時,監察委員於 16 哨附近道路實施現地履勘時,申辯人偕同回到當日車輛行駛動線現場,始才曉得當地管制燈號設立的處所。

(六)結論:申辯人非「無視管制燈號行駛」,是於過去根本就不知道有此號誌的設置。

二、未循律定路線穿越乙節:(詳見彈劾文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之第二條末段及第三條中段描述)

(一)1 年 5 個月的臺南空軍基地服務歷閱間,並未知悉空軍聯隊有策訂頒布「基地衛哨兵巡察路線」,而所瞭解的是基地內 97 年固安作戰計畫(本計畫應尚於憲兵 355 營之營長辦公室存管中)在其附件內「警衛實施計畫」中有附圖規○○○區○○路線」,內容要旨是敘述衛哨兵對於營區實施區域性巡察的相關規定路線,而非約束各級幹部對衛哨兵實施查哨、稽核、視導時應遵循之特定路線。

(二○○○區○○路線」及「衛哨兵巡察路線」是不盡等同的。

前者路線係就營區重要物資、處所、設施、圍牆一線等安全作為,因應基地衛哨兵勤務間隙過大(全臺南空軍基地營區內圍一圈約 12 公里,憲兵 355 營配置衛哨兵有

18 處【詳見基地空照圖附件 10 】,除部分供人車進出門禁哨衛兵兩人值勤較近外,餘全數哨兵遍佈基地,間隙短則逾百公尺,長則綿延逾公里,故乃藉由巡察彌補間隙。),造成無法相互通視、應變支援,故採機動巡察措施藉以彌補;而後者是針對營區各衛哨值勤人員稽(考)核、驗證所規範之路線。兩者係可結合,但其目的、旨趣與路線卻不盡等同。

(三)上款說明盡可參酌國防部 92 年 8 月 21 日翔翥字0000000000 號令頒「國軍警衛勤務教範」內文第 01007條第 6 項、第 01008 條第 4 項、第 02031 條第 4項、第 05008 條、第 05009 條第 3 項及第 05010條第 1 項等(國軍警衛勤務教範全文詳如附件 11 )。

(四)結論:如果臺南空軍基地內真已有明確策訂的「衛哨巡察律定路線」,那又何需於事發後,又要重新規劃,再次重新律訂衛哨巡察路線呢?

三、未先行取得放行許可乙節:(詳見彈劾文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之第二條末段及第三條中段描述)

(一)甫自 95 年 1 月 1 日因「和平專案」後開始接替於空軍基地開始執勤之憲兵幹部與官兵是否曾有類似「進入基地跑、滑道管制區申請」的講習、示範與訓練,申辯人迄今並不清楚,但自 96 年 8 月 1 日後,申辯人到任於臺南空軍基地服務期間,空軍 443 聯隊對基地管制區內車輛行駛入內之「取得放行許可」作業標準程序,記憶中並未曾對憲兵部隊實施宣達要求與教育訓練紀實。

(二)按 98 年 2 月 24 日上午時,空軍 443 聯隊於臺南基地作戰大樓一樓內,向現地履勘的監察委員及隨行長官所實施的「進入跑、滑道管制區申請放行許可之標準作業

SOP 示範」作業中,申辯人是從到基地任職迄至離職後,再隨各級長官履勘時才頭一次看過。然 443 聯隊於示範後,卻對觀看示範的各監察委員補充說明:「因為警衛的憲兵是不能進入跑、滑道管制區域內,因此憲兵以往是沒有申請紀錄的,所以用不上此申請放行許可之標準程序…」。

(三)再按空軍 443 聯隊督察科曾提供監察委員「憲兵 355營於 97 年 7 月 11 日 12 時 45 分進行飛機失事搶救(演習)時未帶手話機,自行穿越 B 滑行道及 36 右跑道之嚴重影響飛安事件開具缺點改正通知單,且經被彈劾人批示在案乙事」,針對上揭空軍 443 聯隊所糾正憲兵

355 營之違失案,竟與前款的示範說明意旨有明顯相悖。

(四)憲兵 355 營自 95 年 1 月 1 日接替原空軍基地防空警衛第 8 營,採原任務遂行基地地面防衛作戰任務,期間歷經多次戰備演訓實兵操演,當有飛機失事搶救、敵空降機場襲擾與跑、滑道被炸等等之模擬狀況演習,那一次不是部隊要進入所謂的「跑、滑道管制區域」去處置操演演習項目,可是為何竟從未聽過,空軍 443 聯隊有過提醒、糾正、機會教育等方式,來告知我們這些所屬的幹部與執勤官兵相關注意事項?

(五)結論:據上揭所述,申辯人認為針對經常性的執行機動防衛與擔任地面打擊部隊的憲兵,教育我們熟悉相關的作業規定,且要求我們遵循標準的 SOP 來作業,應該是對基地安全有莫大的助益,而並非空軍 443 聯隊於示範中所強調:「因為警衛的憲兵是不能進入跑、滑道管制區域內,因此憲兵以往是沒有申請紀錄的,所以用不上此申請放行許可之標準程序…」。

四、未攜無線電與塔台先完成通聯乙節:(詳見彈劾文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之第二條末段描述)前項申請放行的說明,與本段申請無線電並與塔台先完成通聯乙節相同。惟仍補充說明:憲兵部隊自 95 年 1 月 1日接替空軍基地警衛勤務後,因軍種所配賦之通信裝備各異,除有線電話外,餘各處所之無線電通信裝備始終無統一構聯通信平台與共聯機制,然而因為應空軍基地警衛安全及地面戰訓、勤務管制之任務需要,空軍聯隊自 96 年間(具體日期不詳),曾函文請憲兵 204 指揮部洽借近 10 餘部制式無線電通信裝備使用,藉以彌補指揮通聯罅隙。惟對於基地場面管制區內之通信機制與裝備,空軍聯隊雖沿用其專屬之通信裝備,但對於其他於基地需經常執行例行勤務、演習等之配屬部隊(非空軍聯隊建置內之友軍單位),並未曾獲悉進入基地場面與跑、滑道管制區域內,應要如何申請領用專屬之通信器材?如何使用?如何與塔台完成構聯?等之相關訊息。

五、張中校受約詢之證稱及申辯人告知新營長至第 16 哨須折返乙節:(詳見彈劾文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之第三條前段描述)

(一)張宏寬中校於 98 年 2 月 24 日接受監委約詢時,曾證稱「即將卸任之江中校於車內告知,巡查至 16 哨時,即須折返,不可穿越管制區…」乙事,申辯人澄覆:「全然與事實不符」。因為申辯人當時並無告知。

(二)張宏寬中校明明於 98 年 1 月 5 日接受憲兵司令部督察長室徐昌燊中校等人約談時,對此問題即斬釘截鐵說明:「無」(張宏寬約談紀錄如附件 12 )。至於在接受監委約詢時證稱:「有」之間的矛盾,事後(即監委約詢後)經申辯人與張宏寬中校對質;張員復稱「當時為口誤」。

(三)申辯人於 98 年 1 月 5 日晚間接受憲兵司令部督察長室徐昌燊中校等人約談時,對此問題亦明確表示:「沒有」,惟申辯人當時在監察委員對此一問題連續 3 次提問時,前 2 次明確回答說:「沒有」;最後終究又回答:

「有…」。

(四)針對此節,申辯人在答覆的敘述前後不一、說詞反覆,要再次嚴正澄覆:「絕對沒有告知」。因為申辯人認為一直從 98 年 2 月以來,全套的約談過程都是事先經過多次的排演,況 98 年 2 月 20 日部隊內事先獲得監察委員欲提問的重要內容中,與 98 年 2 月 24 日當日監察委員實際的約詢時的問題,有多項雷同(異同對照表如附件13)。因此申辯人在答覆監察委員每一個問題時,都可不加思索 97 年 12 月 5 日時所發生的經過過程,而卻很直接的就按原先的「劇本」回答,唯獨監察委員在提問「當時是否有告知張宏寬,需在 16 哨折返,不可穿越直走」時,申辯人明確回答說「沒有」,當監察委員同一問題二度提問時,申辯人再次回說「沒有」(因為事實就沒有告知),當監察委員同一問題第三度提問時,同時亦提醒申辯人:「剛剛在約詢張宏寬時,他證稱你有告訴他在

16 哨要折返乙事」,當時申辯人即感震驚、錯愕與不解,但又回想到事前部隊內所鋪陳的對白,並希望能口徑一致…故針對這問題又想了一會,才虛偽的回覆監察委員說:「有告訴他要折返,不可直走…」甚至強調過去沒有穿越的紀錄(事實上過去申辯人衛哨巡察,都是直走的)。

(五)結論:對於張宏寬中校之證稱,倘若真有其事,試想,申辯人若有先告訴他:「巡查至 16 哨時,即須折返,不可穿○○○區○○○道他在車內與申辯人交接時,明知申辯人有告訴他:「不行」,而申辯人卻罔顧規定的向前行駛,他內心不會感到不安、質疑甚至與申辯人爭執或試圖制止嗎?但申辯人因欲求與張宏寬的「口徑一致」,而造就出不實虛偽陳述,想想真是後悔至極。

六、巡查時不會穿越跑道乙節:(詳見彈劾文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之第三條中段描述)

(一)申辯人於接受監察委員約詢中的確有說明:「營內憲兵共派有 18 個哨,其中第 7、15 及 16 哨等 3 處設置在飛航管制區內,但巡查時不會穿越跑道…」。但事實上申辯人以往的衛哨執勤視察,不論是從 15 哨行駛至 16 哨,或 16 哨行駛至 15 哨時,都是循此路線經過的。因為申辯人認為跑道是飛行專屬用道當然是嚴禁車輛進入,但是滑行道兩側本然就有標線劃設類似路肩的白線,故認知是可供公務車輛通行…嗣後鑄成大錯,因此才知過去是積非成是,並不能因為塔台從沒提醒、糾正甚至衛兵從未制止,這樣行逕就是對的,而不會去影響飛行安全。

(二)97 年 8 月 7 日憲兵司令部為了瞭解各空軍基地內,憲兵在機場執勤衛哨兵的狀況,而由警務處上校副處長劉一虎等長官至臺南基地內實施各衛哨兵的視導(行程表詳如附件 14 ),當時由申辯人親率視導車隊同樣也是規劃從 16 哨行駛至 15 哨時(與 97 年 12 月 5 日穿越的路線相同),期間亦從未被獲聯隊相關部門告知有何違失。據此,申辯人不禁質疑:聯隊在基地內所規範的管制區域內,是不是只要沒有「實施飛行訓練」就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如此便宜行事,而申辯人在 97 年 12 月 5日上午 1140 時因新舊任營長現地的實施衛哨兵說明與勘查時,因適逢「飛行訓練實施」時間,且正好是 IDF 戰機準備降落同時,車輛行經至此飛輔室才驚覺危害到飛行安全,才通知戰機重飛。難道空軍 443 聯隊對於管制區域內的管制機制是有區隔「飛訓」與「未飛訓」的兩套標準來實施管理嗎?

(三)98 年 1 月 3 日蘋果日報 A10 版(報紙影本詳如附件 15 )內報導:「營長罔顧規定只為耍帥闖越跑道…」,申辯人對於媒體口誅筆伐雖表難過,可是因為是申辯人不遵守基地規定而險釀災禍,這又能何奈。因為外界根本不瞭解過去因申辯人的積非成是,才造就出連擔任營長要卸任的最後一天竟然還認為一直以來如此行駛是不違反規定的。

(四)結論:針對本節事實的釐清與陳述,更與上節張宏寬的證述是截然相悖的,因為真的要耍帥,幹嘛自殺式的開車帶著新營長在申辯人營長卸任的當下,無端闖越禁區而讓外界解讀與飛機競速呢?

七、輾轉得知這項規定乙節:(詳見彈劾文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之第四條中段、末段描述)

(一)猶記得接受監察委員詢問時,申辯人曾表示:「從未曾看過聯隊所策頒之跑、滑道起降區域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這份規定;然卻又補充回答:曾有被告知此規定」,這看似輾轉而得知這項規定的申辯人,在此申辯:「其實自始至終(到任至卸任)申辯人是從未透過任何公、私場合獲悉這相關管理作業程序的」,然而之所以在約談時所做的陳述與補充,亦為先前「排演」時在長官指導下的對白…。

(二)申辯人不論是在憲兵 204 指揮部多次的先期「採排」,甚至於 98 年 2 月 20 日到憲兵司令部接受模擬式約詢的先期研討中,均表示真的從未曾聽過有這份規定,但總是讓長官反駁說:「不可以這樣講,因為你在憲兵 355營營長任期已經歷閱的 1 年多,為什麼還會不知道等語…」。

(三)自 95 年起介入機場警衛任務後,就以在空軍基地內所遂行的諸般任務的憲兵官兵而言,憲兵司令部僅有對配屬於空軍各機場內的憲兵部隊在人事、後勤及其他相關會計責任才有權責介入支配與管制,因軍事指揮管制的關係,在情報、勤務與作戰任務上卻是悉屬作戰管制單位(各空軍基地)之權責。因此憲兵司令部對於在空軍基地執勤的憲兵,聯隊是如何對憲兵實施各相關任務訓練、是如何讓官兵對聯隊內部諸般的管制要求與規定熟悉與瞭解的當然並不清楚,卻僅能揆諸常理認定,任職空軍基地 1 年多,理應要熟黯內部相關的重要管制規定。但申辯人質疑如果這規定是如此重要且與基地全體人員切身相關,必須遵循不容懈怠,那空軍聯隊又如何來節制、規範與宣導要求呢?

(四)結論:難道軍事上重要的命令、規定,是要靠官兵猶如蝸牛般的伸出觸角的自己去摸索,甚至靠口耳相傳來據此傳承的嗎?空軍 443 聯隊於 97 年 12 月 5 日事發當日召開的「臨時飛地安檢討會議中」曾提到:「相關管制規定於 94 年即令發各單位遵循…」,申辯人為了實事求是未免冤抑,遂於會後查閱過去主官留下的業務、公文、裝備甚至經驗等多項移交清冊內,並未納入傳承。

八、缺點改正通知單批示在案乙節:(詳見彈劾文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之第四條中段描述)

(一)自從 98 年 5 月中旬申辯人看過監察院的彈劾案全文後,對內容中描述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的第四條中內提到:「惟證諸空軍 443 聯隊督察科曾對憲兵 355 營於

97 年 7 月 11 日…相關改進建議及辦理情形均經被彈劾人批示在案」乙事,申辯人看了根本是一頭霧水,空軍

443 聯隊何時演練的?何時發布缺點改正通知單的?申辯人又是在何時批示的?這些縈繞在申辯人腦海裡的問題,竟然無從在回憶與印象當中留下任何蛛絲馬跡?

(二)申辯人因為卸任離職臺南基地憲兵 355 營後,雖想迫切瞭解空軍 443 聯隊到底提供給監察院委員們什麼樣的缺點改正通知單?什麼樣的批示在案紀錄?但無奈囿於身份、立場及權責,根本無從查閱相關在空軍 443 聯隊及憲兵 355 營所存檔的文案去探究,但為了欲進步瞭解其內容詳情,遂於 98 年 5 月 18 日下午致電鈞會議事科科長,並請教調閱卷宗乙事,復經議事科科長說明近期本委員會的通知書會送達機關並交付申辯人,屆時內容盡可詳閱。迄至申辯人於 98 年 6 月 4 日上午正式收執鈞會的通知公文後,始知彈劾案文附件 6,是一張空軍 443聯隊督察科逕從單位網路上所下載列印出的通知單(443聯隊督察科缺點改正通知附件 16 )。

(三)申辯人詳閱過通知單內容後仍是一頭霧水,因為何以僅憑一紙通知單中的主官批示攔位內有電腦打字「中校營長甲○○等字」,就認定:「相關改進建議及辦理情形均經申辯人批示在案」,且認定申辯人確實在 97 年 7 月 15日有核批,並對於演習的違失與空軍 443 聯隊的糾正是知情的。然實際上,申辯人從未在聯隊內部的電腦系統上,有見過此一通知單,更遑論有核批的事實了。

(四)結論:申辯人自 96 年 7 月 11 日即因體質嬴弱,奉國防部命令通報為「因公三等殘」(國防部傷殘通報詳如附件 17 ),97 年 7 月 1 日間又因免疫系統不佳罹患蜂窩性組織炎急診入院於臺北國軍松山醫院,迄至 97 年

7 月 16 日才出院(國軍松山醫院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18),復於翌日才歸營報到,怎可能在 97 年 7 月 15日會批示上揭所說的通知單呢?且在事後申辯人於返回工作崗位上,更從未獲悉空軍 443 聯隊督察科或單位內告知此事。

九、16 哨正平哨正、副哨特別守則乙節:(詳見彈劾文之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之第四條末段描述)申辯人戒慎恐懼到了陌生的空軍環境任職,深怕因有未竟事宜而影響到整體警衛安全的本務,因而自到任臺南基地後更多次詳研國防部令頒的「國軍警衛勤務教範」(附件 11 ),且於該教範標示註記應注意的各項警衛工作重點,卻沒有想到因為申辯人疏於對衛兵特別守則中注意事項的熟記,積非成是的險些釀成大禍,回想整起事件此一大意實為最致命關鍵。依據「國軍警衛勤務教範」第一章總則第 01006 條規定:「各級主官,負有衛哨勤務之全責…」。故申辯人坦承對於基地執勤衛兵 16 哨正平哨正、副哨特別守則內注意事項中規範:「嚴禁人員、車輛穿越跑道」乙項規定,是申辯人在臺南基地任職以來所忽略未去加以注意到的,因此申辯人對自己的粗心大意,而付諸幾近是葬送軍職生涯前程的處分,申辯人內心雖然遺憾,但願承受因為申辯人的誤失所付出的代價。

貳、對空軍聯隊管制機制與質疑方面:

一、92 年發生復興航空飛安事件後的管制機制之疑問:

(一)臺南空軍基地於 92 年 3 月 21 日在復興航空飛安事件發生後,遂於 94 年 1 月 7 日(1 月 10 個多月後)策頒「跑、滑道起降區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全文詳如附件 19 ),且在公文中要求各單位自行利用相關集會向所屬人員持續宣達,並於每季實施擴訓後記錄備查,俾以節制約束機場管制區內飛(地)安全。然不到 1 年,於 95 年 1 月 1 日原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第 913 指揮部警衛第 8 營,即依國防部命令改隸由憲兵 204 指揮部 355 營來繼續執行原任務,其中況且不論上揭基地管制區內飛(地)安全之重要公文保存期限為何僅只列為

3 年?整起空軍改隸憲兵的過程中是如何移交?由誰如何實施監交?致使公文流向不明,根本在 96 年 12 月 5日申辯人違失事件發生之前,憲兵 355 營的所屬幹部及弟兄沒看過、聽過類似公文書,而卻每天身處於空軍重要軍事管制基地,來遂行相關安全管制工作。

(二)申辯人自 96 年 8 月 1 日到臺南基地任職營長期間,回想後發現在空軍 443 聯隊在各項工作管制的要求及重要命令的宣導,其實是很嚴謹的。因為每年及每半年度聯隊內都會隆重的實施重要的基地防衛戰鬥演訓(代號天龍及精盾操演),每季所屬各單位也會派差勤及休假以外的人員參加擴大行車安全教育,每月亦有基地聯隊長主持的作戰會報(申辯人必定參加)、及副聯隊長主持的基地督察會報(不一定由申辯人參加),每週更有不定時的對憲兵 355 營實施基地狀況防處及實兵演訓,但疑惑的是,為何聯隊「跑、滑道起降區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如此重要的要求,卻從未曾有聽聞聯隊內有實施宣達的印象。

(三)申辯人於事後,從 94 年 1 月 7 日空軍 443 聯隊所策頒「跑、滑道起降區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內窺知,作業程序內第六項規定中明訂:「每年由聯隊統一時間由部外一級單位依場面標準作業程序自行授課(含配列屬)並將授課資料呈報聯隊核備(後勤科)…」,然為何憲兵

355 營從未有授課紀錄與呈報,聯隊亦從未稽催要求?那是不是其他單位都有依聯隊的規定來實施授課與記錄並呈報備查,而只有憲兵部隊不需要呢?

(四)自空軍 443 聯隊 94 年 1 月 7 日令頒「跑、滑道起降區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至各部隊遵循,嗣後,又於

94 年 4 月 6 日該部作戰科再次令頒「防範跑道入侵指導作為及具體作法」(本件並未令頒至當時的警衛及其他配屬部隊),案內第肆項具體作法之第三條中亦明載(公文詳如附件 20 ):「本部將利用年度飛安輔檢及正平專案視導,赴各單位督導及抽測,以強化人員應變能力,有效消弭危安…」。而令人再次疑惑的是,空軍 443 聯隊既然在 92 年的重大飛安事件後,陸續的研定這些縝密的管制機制,可是事隔沒幾個月,不但相關公文沒移交(頒布)、後續會議沒再宣達、新進人員沒施訓、依公文內之要求該稽核督導抽測驗證的,全流於形式,不乏令人聯想,「92 年的事件」帶給這個單位什麼樣的啟示?其到底重視嗎?因此 92 年的飛安事件及 96 年的申辯人違失,是意外?還是意內?

(五)國軍近年來多項管制工作均已朝向資訊化管理,只要非涉國防機密之法規、規定、計畫、命令等文書資料,在軍事內部網路更可查詢所公告之相關資料俾於後人經驗傳承,但如此機制卻未能於空軍 443 聯隊之網路上所見,著實令人惋惜。

二、識別證通行範圍暨跑道與滑行道的申辯人認知之疑問:

(一)申辯人自 96 年 8 月 1 日到臺南基地任職營長後,空軍 443 聯隊即核發基地識別證(複製詳如附件 21 )並於證內規範通行範圍,按識別證內通行範圍可區分:①作指中心(作戰指揮中心)、②停機坪、③油庫區、④彈藥庫、⑤機庫堡等 5 處,若識別證中○內有打孔部分,即表示註記管制該證僅限於該區域範圍通行。申辯人所核發的識別證中,在○內是都沒有打孔的,因為據了解,憲兵

355 營為基地地面主要防衛部隊,申辯人於空軍 443 聯隊作戰計畫中任務賦予為機動大隊大隊長,是基地地面防衛部隊的武裝打擊部隊指揮官,所以在識別證上並看不出通行區域範圍的限制。

(二)申辯人並非因此而認知配掛該證,即可於基地內全區通行。在前項第六條的該節中說明申辯人即提到對基地「飛行跑道」與「滑行道」認知繆誤,按國防部 93 年 3 月

15 日翔翥字第 0930000182 號令頒「國軍軍語辭典(92年修訂本)」第 8-81 頁內對【滑行道】的闡述為:「在機場內,被指定作為往返通道、停機坪、裝卸區等處,供飛機滑行之經路或地區」,復對照上揭識別證所限制之通行範圍,係滑行道內的重要設施多設於基地管制區域中,因此誤認為只有飛機飛行的跑道內人、車才有所禁制,其餘的區域乃經常性需執行戰演訓、勤務、巡邏等工作,故為合理入內的區境。

三、空軍聯隊召開臨時飛安會後相關會議紀錄內容之疑問:

(一)空軍 443 聯隊督察科於 97 年 12 月 5 日當日下午,即因申辯人「闖越管制區影響基地飛行安全」乙事,而召開「臨時飛地安檢討會議」,其督察科的會議紀錄迄至

97 年 12 月 15 日(10 日後)才完成簽擬,97 年

12 月 16 日才經奉聯隊長批示,然會議紀錄內的相關記述內容,針對申辯人及空軍 443 聯隊內部與會長官於會中所提出的六點質疑是漏納入記載項目的:

1.為何憲兵對 94 年間基地所策頒至所屬各單位的相關飛安規定不知情?

2.為何憲兵不知道進入飛行跑、滑道要先行通報塔台申請管制的作業不瞭解?

3.為何憲兵沒有配賦可以申請與塔台構聯的通信器材?

4.為何跑、滑道上有設置警示燈號管控人車,憲兵不瞭解設於何處?

5.為何憲兵營及各配屬部隊進駐基地執勤,基地相關部門未先期辦理相關講習?

6.為何過去申辯人循此路線實施巡察,從未獲相關部門告知違失,甚至糾正?

(二)上揭六項疑慮,是申辯人及空軍 443 聯隊內部與會長官於檢討會中提出(詳見附件 26 ,申辯人於 98 年 2 月

13 日在對憲兵 204 指揮部所撰擬的全案始末內文),但是看到在事後的紀錄中雖部分有納入討論,但紀錄中多項內容卻與當日會議呈現的不符,故申辯人實在不瞭解空軍 443 聯隊,可曾實事求是的從申辯人違失中去探究未來所應策進改善的具體作為,而非盜鈴掩耳的粉飾。遑論

92 年飛安事件殷鑑不遠。

四、主官重要聯務交接與監交作業之疑問:

(一)依據 95 年 8 月 18 日修正施行的「陸海空軍軍士官職務交接規則」(全文詳見附件 22 )中規範:申辯人營長的職務交接均悉依相關其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親自辦理移交,然在該規則第七條中亦訂:「對於第三條所定各類交接事項,應由各權責單位之隸屬上級主管單位派員完成監交…」,申辯人於 97 年 1 月 3 日即奉命離開憲兵

355 營(命令詳見附件 23 ),至 97 年 1 月 5 日上午有返營依上揭規定實施各項交接,期間均分與空軍 443聯隊聯隊長及其作戰科長等相關人員、部門親自面報,甚至 97 年 1 月 5 日上午偕新任營長張宏寬向作戰科長報告要到各衛哨現地說明…,遺憾的竟然在各階段的主官重要軍職交接當中,沒有任何長官甚至派員辦理到場監交等事宜。令申辯人不解的是,到底憲兵在空軍內部執行相關任務是誰要辦理監交工作?

(二)在規則中的第三條「各級軍職主官(管)應移交之事項」第四款「各級部隊長交接事項」中所律訂的移交項目有兩點,其中亦並不含括單位勤務衛哨,也難怪 98 年 2 月

20 日申辯人至憲兵司令部接受「0224 監委調查案提報」,在研討會中還被憲兵司令譏為:「當初不要這麼負責的實施勤務衛哨交接,就不會有今日的事件…」。沒想到軍中一句「苦幹實幹,撤職查辦」的順口遛,竟應驗在申辯人身上,想想真是情何以堪﹗

(三)申辯人卸任之際,清楚的曉得空軍基地內有多處作業規範,是過去 20 年來的在憲兵的服務經驗中,所未曾看過與聽聞的。據此,為了要讓後任的主官於最短的時間內不需要靠自己的摸索即能進入狀況,在申辯人於 97 年 12 月

5 日當天的交接過程中,第一件移交的工作還不是像以往過去主官移交時,首先針對裝備財產與預算財經實施交接,而是把 1 年 5 個月內所蒐集到(因為聯隊顯少對本營發文,故部分過去文案、規定只能靠申辯人協調相關部門複製)空軍 443 聯隊的每一份計畫、規定、命令等劃下重點甚至加註眉批後,逐頁逐條的親自向張宏寬當面說明,豈料自認嚴謹的交接工作,換取的竟是身敗名裂與萬劫不復。

參、其他補充方面:據悉,國軍自在 96 年度實施「漢光 23 號演習」結束後,在演習總檢討會議中,當時與會的空軍司令部層峰即對甫於

95 年 1 月 1 日剛接替原空軍警衛部隊的憲兵部隊,在執行機場警衛及地面安全維護工作上,是否能維持以往不墜之戰力,而提出質疑?經奉國防部長裁定「透過實兵演練驗證」後,遂於 97 年起由副參謀總長吳達彭上將率國防部相關聯參巡迴赴各空軍基地實施稽核評鑑。臺南空軍 443 聯隊自受命後,於 97 年 2 月份起陸續透過業務檢查、兵棋推演、實兵驗證等來強化基地內各項整備工作,復經副參謀總長吳達彭上將於 97 年 3 月份帶班實施現地評核後,臺南空軍基地榮膺為績優單位(績優單位有功人員獎勵案詳見附件 24 ),而期間聯隊多少次的集體綜合演練、預校及單位內部自行所為之練習及預演,無不是在基地內所劃設的管制區域來執行。在期間若說是空軍 443 聯隊內集體的演練,採團進團出方式進出管制區域,且事先由其內部申請管制放行即罷,而在本憲兵 355 營及其他地面武裝部隊在管制區域內,所自行的訓練及預演,為何竟從未聽過要通報塔台、申請放行、申請專用無線電等方式…,即可進該區操演。

針對此一矛盾,試問,其管制機制何在?難道部隊長期以來的勤訓苦練的,與實際空軍 443 聯隊所規定的竟是說一套是一套嗎?申辯人自 77 年 9 月 17 日從軍以來,無論各階段重要的軍事教育與工作職務歷閱,多是在憲兵所屬之組織體系下完成淬練,迄至 96 年 8 月 1 日奉命就職憲兵 355 營營長乙職後,自覺不論空軍基地內任務、特性等屬性,均較於以往職務有更高的不同與挑戰,且深知空軍戰力的發揚,基本應首重於地面警衛(戒)安全維護工作的無虞下才能發揮其基本戰力,感此更是不敢懈怠。然而在國軍近年積極推動軍事事務革新中,軍隊面臨組織急遽變遷、部隊任務轉型、官兵役期限縮等因,因此在人力的資源、工作的接軌、經驗的傳承之克服上,要面臨更嚴峻的考驗(喻如隨兵役法修正後,士兵基本法定役期由原 2 年縮短為 1 年,然而再減去入伍、專長教育及學校軍訓課程役期的折抵,實際在單位服務僅剩約 9 個多月時間,況自週休二日後平均每月休假又 9 至 10 天),鑑此,申辯人自到任憲兵 355 營營長乙職以來,只要是在營的一日,每天定親自邀集所屬重要主官(管)、幹部、幕僚等人召開「勤務、訓練暨內部管理檢討會議」(申辯人過去主持會議指裁事項紀錄詳見附件 25),會中除針對當日勤務、訓練暨內部管理工作上疏漏不足之處提出檢討以圖策進外,並於會中宣達要求,然而申辯人不諱言的慚愧表示,本營官兵每日身歷臺南重要空軍軍事基地內,卻從未曾有相關「基地跑、滑道管制」的宣導紀實,丟臉的是「主官自己都不知道」,所以更提不上如何教育這一梯一梯有如流水般來去的士兵了。

肆、總結:綜上陳述綦詳,其意揭櫫事實全貌與監察院調查結果相悖處,而強調非圖詭辯、矜憫而所為之飾卸之詞。於監察院委員約詢前,申辯人幾乎經常性的接受部隊的伐問與指導(研討過程中,肆應監察委員約詢時所為的答覆內容演譯經過,申辯人所撰擬的報告紀錄詳如附件 26 ,另除憲兵 204 指揮部工作行程表可端詳出召開過會議外,研討過程中指揮部及司令部並無留下相關文書紀錄),身心已然俱疲,而各級官長咸認「錯在你其他無須牽連」,致踟躕乃至三緘其口甚至不多置喙,是外界難以身歷其境所感受的,迄於監察委員約詢時所為之拂逆內心的陳詞與多處緘默,實因心陷囹圄且多般顧忌…申辯人因難辭其咎,對於部隊已給予的罷官調職、記過(申辯人懲處命令如附件 27 )之懲罰且連帶著年度考績、未來進修、勳章敘領等種種影響,雖無奈面對,但更難過的是軍旅職涯因此蒙塵。申辯人感懷國家、軍隊多年的培育、包容及恩澤,亦希望爾後國軍部隊更能借此殷鑑防微杜漸甚至正本清源是所至盼。並提出下列附件 1 至 27 之書證影本以為證據。

附件 1:98 年 2 月 6 日監察院調查處函文。

附件 2:指揮部每日重要工作行程表管制表-先期研討會之部。

附件 3:指揮部每日重要工作行程表管制表-司令部研討之部。

附件 4:98 年 2 月 20 日監察院欲約詢問題傳真資料影本。

附件 5:96 年 8 月 1 日申辯人到職憲兵 355 營人事命令。

附件 6:97 年 12 月 5 日聯隊臨時飛安檢討會議紀錄及簽呈。

附件 7:98 年 1 月 5 日申辯人接受憲令部督察長室約談紀錄。

附件 8:98 年 1 月 8 日申辯人懲處人事評議會議紀錄。

附件 9:98 年 1 月 8 日憲兵指揮部重要工作行程表管制表。

附件 10 :空軍 443 聯隊基地空照圖。

附件 11 :92 年 8 月 21 日國防部令頒「國軍警衛勤務教範」。

附件 12 :98 年 1 月 5 日張宏寬接受憲令部督察長室約談紀錄。

附件 13 :監察院欲約詢問題與實際約詢問題內容異同對照表。

附件 14 :97 年 8 月 7 日憲兵指揮部重要工作行程表管制表。

附件 15 :98 年 1 月 3 日蘋果日報 A10 版報紙影本。

附件 16 :97 年 7 月 11 日空軍 443 聯隊督察科缺點改正通知單。

附件 17 :96 年 7 月 11 日國防部令發「甲○○傷殘通報」。

附件 18 :97 年 7 月 21 日國軍松山醫院醫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

附件 19 :空軍 443 聯隊「跑滑道起降區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 20 :空軍 443 聯隊「防範跑道入侵指導作為及具體作法」。

附件 21 :臺南空軍基地甲○○識別證複製本。

附件 22 :95 年 8 月 18 日「陸海空軍軍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附件 23 :申辯人調職相關通知及命令。

附件 24 :執行空軍基地地面防衛作戰績優單位有功人員獎勵案。

附件 25 :97 年 9 月份勤務、訓練暨內部管理檢討會議紀錄。

附件 26 :接受監察委員約詢答覆內容演譯經過紀錄。

附件 27 :97 年 12 月 31 日申辯人記過乙次懲處人事命令。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所提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一)關於無視燈號行駛乙節,被付懲戒人以「個人非『無視管制燈號行駛』,是於過去根本就不知道有此號誌的設置」為由申辯,惟依本院調查委員於 98 年 2 月 24 日現地履勘所攝蒐證照片顯示,號誌燈位置明顯,並無草長掩蓋之虞(詳附照片圖),且臺南機場係屬軍民合用機場,每日均有固定大型民航班機起降,若燈號位置不佳視野受限,焉有不立即反應要求改善之理。

(二)關於未循律定路線穿越乙節,按憲兵 355 營第 2 連第

16 哨正平哨正、副哨特別守則(詳彈劾案文附件 2,見第 2 頁至第 5 頁)第三之(四)點規定:「嚴禁人員、車輛穿越跑道。」,被付懲戒人甲○○中校身為臺南空軍基地警衛勤務最高主官豈會不知,此於本院彈劾案文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二敘述甚詳,不再贅述。

(三)關於被付懲戒人未先行取得放行許可,未攜帶無線電與塔台先完成通聯,案外人張宏寬中校證稱有被告知至第 16哨需折返乙節等,均經調查屬實,並有筆錄為證,渠所辯係輾轉得知「跑、滑道起降區域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縱屬不虛,依彈劾案文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四,亦難解應負之責。

(四)有關巡查時不會穿越跑道乙節,被付懲戒人雖云以往(97年 8 月 7 日)亦曾陪同長官循本次路線穿越跑道巡視,卻從未被告知有何違失,據此卸責,惟上開事項尚不能阻卻渠違法逕行穿越跑道之事實,仍應予以懲戒。

(五)綜上所述,本案被付懲戒人甲○○中校身為臺南空軍基地警衛勤務最高主官,卻未經申請核准及與塔台完成通聯,擅自駕車穿越機場跑、滑道管制區,嚴重損及基地飛(地)安全與國軍主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於彈劾案文已敘明綦詳,其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至為明確,渠所申辯各節均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仍請貴委員會依法予以懲戒,以肅官箴。並提出 98年 2 月 24 日履勘現場所拍攝之管制燈號照片 2 張以為證據。

理 由本件監察院彈劾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原任職憲兵司令部 204 指揮部 355 營中校營長,於 97 年 12 月 5 日上午駕駛 1.6 軍用藍色主官車,搭載即將接任營長之張宏寬中校實施機場衛哨管制區域現地簡介時,既未依規定先行申請取得機場飛管單位放行之許可,亦未攜帶無線電與塔台完成通聯,更無視進入管制區之交管燈號為紅燈,即逕行開車穿越跑、滑道管制區,迫使一架即將進場降落之經國號戰機緊急重飛,其行為嚴重危害基地安全與國軍主官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條及第 7 條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及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審議等情。本會審議結果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甲○○原係憲兵司令部 204 指揮部 355 營(下稱憲兵 355 營)中校營長(任期自 96 年 8 月 1 日至 97 年 12 月 2 日,97 年 12 月 3 日起轉任憲兵司令部 204 指揮部中校後勤參謀官),該 355 營係負責維護臺南機場地面安全之任務。空軍 443 戰術戰鬥機聯隊(下稱空軍 443 聯隊),為加強維護臺南機場飛機起降之安全,於 94 年 1 月 7 日以平武字第 0940000185 號令,將該聯隊「跑、滑道起降區域飛行管理標準作業程序」發予該聯隊所屬包含防砲警衛司令部第 913 指揮部警衛第 8營(該第 8 營於 95 年 1 月 1 日改隸為憲兵 355 營,於原駐地,以原編原裝執行維護臺南機場地面安全之原任務)之各單位,令各單位進入跑、滑道起降區域時,確依該作業程序執行,以確保飛(地)安全。依該作業程序有關「進入跑、滑道起降區域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一節規定:(一)各單位執行場面勤務之工作車輛及人員(包含民間施工人員),須進○○○區○○○○○道、起降區)執行任務單位,於進入場面前先至飛管分隊完成登記,飛管分隊值班人員以專線回報作指中心值班人員,作指中心值班人員回報科勤官,再由科勤官請示高勤官獲准後,回覆作指中心值班人員及飛管分隊值班人員,並由飛管分隊值班人員宣達:本場飛行動態、跑道使用方向、值勤時遇飛機進場之處置等相關注意事項,並填寫「宣導事項暨場面管制登記簿」;(二)飛管分隊於獲得高勤官許可進入場面後,應與塔台相互確認不影響飛行動態後,始可放行……;(三)各單位人員(含車輛駕駛)進入管制區域作業時,應攜帶無線電於飛管室現場與塔台完成通聯後,始得進入管制區域;……(七)任何未經無線電向塔台提出申請之車輛,一律禁止行經跑、滑道管制區。又依憲兵 355 營第 2 連第 16 哨正平哨正、副哨特別守則(下稱 16 哨特別守則)第三之(四)點亦規定「嚴禁人員、車輛穿越跑道」。被付懲戒人原為憲兵 355營營長,依其職責,自應熟知上揭規定,並以身作則嚴守上揭規定,詎其於 97 年 12 月 3 日自憲兵 355 營長,轉任憲兵 204 指揮部中校後勤參謀官,而於同年月 5 日回憲兵 355 營續行補辦理營長職務交接工作時,於當日上午

11 時 40 分許,親自駕駛 1 千 6 百西西轎車型軍用藍色主官車,搭載甫於同年月 3 日接任其營長職務之張宏寬中校,實施臺南機場衛哨管制區域現地簡介,於完成 16 哨任務說明後,欲往另側 15 哨為簡介時,為圖一時利便,不由外環巡場道路續往跑道另側之 15 哨,竟於未依上揭作業程序規定,先行申請取得機場飛管單位放行之許可,又未攜帶無線電與塔台完成通聯,以及疏於注意當時進入跑、滑道管制區之交管燈號為紅燈之情況下,違反衛哨 16 哨特別守則所為「嚴禁人員、車輛穿越跑道」之規定,逕行駕車穿越跑、滑道管制區,致迫使一架即將進場降落之經國號戰機,因獲得飛輔室通知而緊急重飛,發生嚴重危害飛安之事件,亦有損國軍主官之形象。

二、上揭事實,有被付懲戒人於受監察委員約詢時及於本會調查程序中,就渠於上揭日期,續行補辦理憲兵 355 營營長職務交接工作時,如何為甫接任營長職務之張宏寬中校簡介機場衛哨管制區域及衛哨任務,而於上述時地,違背上揭作業程序及衛哨守則所為禁止規定,駕駛車輛,穿越機場跑、滑道管制區,致發生上述危害飛安安全事件等情之供述、證人張宏寬於受監察委員約詢時所為證述可資證實。復有空軍臺南基地起降管制區圖、空軍 443 聯隊上述令及作業程序,

16 哨特別守則以及監察院調查委員於 98 年 2 月 24 日履勘現場所拍攝之管制燈號照片等附卷可資佐證。又按被付懲戒人既原為憲兵 355 營營長,擔任負責機場安全衛哨之主官,依其職責對於上揭管理作業程序,理應熟悉,其於受監察委員約詢時,亦供認於之前營長交接時,雖未曾看到該作業程序規定,但有被告知此一規定等語。其申辯意旨翻異前詞,改稱:其到任憲兵 355 營營長至卸任,自始至終,迄未透過公私場合獲悉該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在監察委員約詢時所為陳述,純係先前排演時在長官指導下之對白云云,自難採信。其餘所為申辯各節及所提出之證據(詳事實欄所載),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並不能執為解免其咎責之論據,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爰審酌其違失行為造成危害飛安安全,損及國軍主官形象等一切情狀,酌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至被付懲戒人縱曾經其主管長官予以行政懲處,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亦因其同一行為經移送本會審議,原處分應失其效力,不生一事兩罰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1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