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494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以下簡稱陳員)係臺南縣左鎮鄉公所村幹事,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貳月,得易科罰金,並經該院 98 年 3 月
4 日 97 年度簡上字第 480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判決確定。
二、茲將陳員違法事實摘錄如下:陳員於 96 年 10 月 22 日利用該所女性同仁(以下簡稱甲女)走出該所一樓化妝室而其欲進入化妝室之機會,意圖性騷擾,乘甲女不及抗拒之際,以手觸摸其臀部,甲女不甘受辱,具狀提出告訴,案經臺南縣左鎮鄉公所考績委員會 98 年第 5 次會議紀錄決議以陳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第 1 款規定移付懲戒。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度簡字第 3292 號刑事簡易判決。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度簡上字第 480 號刑事判決。
(三)臺南縣左鎮鄉公所考績委員會 98 年第 5 次會議紀錄。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8 年 8 月 1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左鎮鄉公所村幹事,因左鎮鄉公所 1 樓化妝室為男女共用,被付懲戒人於 96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9 時 22 分許,利用該所某女性同仁(下稱甲女)正走出上址化妝室而其正欲進入化妝室之機會,意圖性騷擾,乘甲女不及抗拒之際,以手觸摸甲女之臀部,甲女不甘受辱,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聲請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女以該判決處刑過輕,向檢察官聲請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度簡字第 3292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 97年度簡上字第 480 號刑事判決(均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並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事法令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