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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 年鑑字第 1151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510 號被付懲戒人 陳友武

高天賜李筱明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陳友武、高天賜、李筱明部分均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陳友武原係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現改制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中將院長(

90 年 12 月 16 日退伍),負有綜理該院院務之責。被付懲戒人高天賜原係中科院院長室上校參謀主任(91 年 4月 1 日退伍),職司院長室採購及經費結報作業之呈轉,被付懲戒人李筱明原係中科院院長室機要秘書組中校秘書(

91 年 1 月 7 日退伍),負責院長室小額採購及經費結報作業。董超杰(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2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確定,並經本會於 95 年 11 月

24 日以 95 年度鑑字第 10856 號議決書議決免議在案),原係院長室機要秘書組中校組長,職司院長室採購及經費結報作業之審查及呈轉,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按國軍經費之支用,應依各項支付款項之憑證,始得辦理核銷。88 年間,董超杰向院長即被付懲戒人陳友武報告欲從相關經費中控留部分,以支付院長室其他因公務及零星採購未能依法結報之費用,獲其同意,並基於共同登載不實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指示董超杰全權辦理。被付懲戒人李筱明亦基於與董超杰共同登載不實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依董超杰之指示以不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結領經費供董超杰控留運用,被付懲戒人高天賜則於下述事實(二)、(三)部分,與被付懲戒人陳友武、李筱明及董超杰基於共同登載不實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而參與犯罪。其情形如下:

(一)登載不實部分:

88 年 7 月至 89 年 12 月間,由被付懲戒人李筱明取得蓋有商號店章及負責人章之空白收據,於其上填載不實之採購物品事實,或將購買物品所取得而無法依正常程序核銷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由被付懲戒人李筱明於背面註記「蒐集資料」、「致贈用」等不實內容,或由被付懲戒人李筱明虛構不實之因公饋贈禮品名義,並取得內容登載不實之採購禮品發票後,於發票背面註記不實之「致贈」字樣,再於經手人欄蓋章,經由董超杰或其他不知情之主管於主管欄、陳淑芬(刑案部分,刻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於驗收人欄分別蓋章,完成驗收。嗣即由被付懲戒人李筱明將上開收據(計 146 張)及發票(計 49 張)單據,夾雜於中科院實際消費之單據中,黏貼於該院支出單據黏存單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核銷簽呈,經董超杰審核,層經被付懲戒人陳友武或其他不知情之主管核批後,進而行使,向該院總務處主計組及聯勤財務收支組簽證結報而獲撥款項,所得款項計共新臺幣(下同)1 百餘萬元,用以支付院長室無法核銷之公務費用或其他公務支出等開銷。

(二)詐取財物製作西服部分:

89 年 1 月間,董超杰向被付懲戒人陳友武建議,利用出國時機,偽以致贈禮盒名義所結報之款項,訂做個人西服,經陳友武同意,旋即由董超杰指示被付懲戒人李筱明聯繫湯姆餘記呢絨西服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金地(刑案部分,刻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至中科院為被付懲戒人陳友武、高天賜、李筱明及董超杰量製西服(其中陳友武並製作襯衫),由董超杰指示被付懲戒人李筱明於 89 年 1月 13 日、5 月 31 日、8 月 4 日、9 月 8 日、12月 16 日分別虛構赴阿聯、赴日美等國購製推展院務暨維持外交禮儀等公共關係作業饋贈禮品等名義簽辦採購,並取得內容填載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發票,由被付懲戒人李筱明於背面註記「致贈」字樣,並於經手人欄蓋章,再交由董超杰於主管欄,陳淑芬於驗收人欄蓋章,完成驗收後,黏貼於中科院支出單據黏存單上,呈董超杰轉被付懲戒人高天賜核章,進而行使,向該院總務處主計組及聯勤財務收支組簽證結報,致該院總務處主計組及聯勤財務收支組陷於錯誤而核撥款項,總計詐得 60 萬零 3 百 80 元,用以支付被付懲戒人 3 人及董超杰製作西服費用,計被付懲戒人陳友武部分 33 萬 7 千 8 百 76 元(製作西服 6 套及襯衫 3 件),被付懲戒人高天賜部分 6 萬

5 千 6 百 26 元(製作西服 2 套),董超杰部分 13萬 1 千 2 百 52 元(製作西服 4 套),被付懲戒人李筱明部分 6 萬 5 千 6 百 26 元(製作西服 2 套)。

(三)詐取國外差旅費及私人消費部分:國防部於 89 年 6 月間核准被付懲戒人陳友武、高天賜、李筱明 3 人及董超杰共 4 人赴美出國考察,其 4人出國後,並未照核定之工作項目、行程進行考察,於回國後,仍分別以中科院國外公差旅報告表,依原核定工作項目、行程向該院總務處主計組簽證結報差旅費,使該主計組及聯勤財務收支組陷於錯誤而撥款,其中被付懲戒人陳友武詐得美金 1 千 5 百 52 元(折合新臺幣 4 萬

7 千 4 百 29 元)、被付懲戒人高天賜、李筱明及董超杰各詐得美金 1 千 3 百 24 元(折合新臺幣 4 萬 4百 61 元)。又被付懲戒人高天賜、李筱明及董超杰 3人返國後,並利用渠等在美期間私人於餐廳或商店消費之收據或售貨憑證,由被付懲戒人李筱明於該等收據註明「餐敘」、「致贈」字樣,並於經手人欄蓋章,由董超杰、被付懲戒人高天賜分別於驗收人欄、主管欄簽章,完成驗收後,黏貼於中科院支出單據黏存單上,併同內容登載不實之餐敘或送禮名冊,由李筱明虛構「院長公務赴美為推展院務循禮招待餐敘暨返國致贈禮品」名義,登載於結報簽呈,經董超杰、被付懲戒人高天賜呈轉不知情之副院長核可,向該院總務處主計組及聯勤財務收支組簽證結報,而詐得款項計為美金 6 千 1 百 69 點 78 元,新臺幣

2 萬 8 千零 70 元,合計為新臺幣 21 萬 6 千 6 百

18 元。(以上事實,詳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97 年度上更三字第 01 號判決事實欄所載。)

三、於偵查中,被付懲戒人陳友武、高天賜、李筱明再分別將各自上揭貪污所得款項繳交歸還中科院。案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97年度上更三字第 01 號判決,撤銷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之初審判決,改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規定,對被付懲戒人陳友武、高天賜、李筱明 3 人均論以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陳友武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褫奪公權五年,高天賜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李筱明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其 3 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 98 年 7 月

23 日以 98 年度台上字第 4143 號刑事判決駁回其等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四、按被付懲戒人陳友武、高天賜、李筱明 3 人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既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7 款及第

2 項前段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其 3 人已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陳友武、高天賜、李筱明 3 人部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1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