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532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降壹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甲○○(下稱許員)於 92、93 年間係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鹿寮派出所之警員,本案緣於鹿寮派出所所長巡佐黃金生(下稱黃員,已免職在案)於 93 年 1 月 8日依民眾檢舉率許員等人查獲民眾吳承亮屠宰病死豬案後,會同雲林縣政府農業局病死豬聯合查緝小組執行秘書張博彥前往現場查緝,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 93 年 11 月 30日以 93 年度虎簡字第 199 號對吳承亮判處有期徒刑 6月之有罪判決。詎黃、許等 2 員明知該案檢舉人非陳煥洲(下稱陳民,92 年 7 月間至 93 年 7 月間參加政府舉辦之擴大就業專案經錄取後,分派到鹿寮派出所擔任臨時工),而陳民亦明知其非檢舉人,3 人為圖詐領檢舉獎金供該所辦理 ISO 認證,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黃員指示許員於事後某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不實之檢舉人陳民為人頭,倒填筆錄製作日期為
93 年 1 月 3 日及偽造不實之檢舉內容,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檢舉筆錄內,再由陳民偽填領據,並持以行使,向防檢局申請核發檢舉人檢舉獎金,以此為詐術,使不知情之防檢局因而陷於錯誤,於 94 年 2 月 5 日核發 50 萬元(新臺幣,下同)檢舉獎金於陳民設於土地銀行虎尾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之帳戶內,詐得 50 萬元之不法利益。
陳民取得獎金後,於 94 年 3 月 3 日全數領出,除留下
10 萬元據為己有外,餘 40 萬元均交予黃員。黃員將部分款項用於鹿寮所辦公室環境整修及添購設備等辦理派出所
ISO 認證之花費,餘款則據為私有,足生損害於防檢局對於檢舉獎金核發之正確性,案經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5 年 12 月 18 日
95 年度偵字第 6030 號起訴書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復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 5 月 29 日 96 年度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甲○○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 6 月 11 日 97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甲○○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四、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97 年 9 月 26 日 97 年度台上字第 4792 號刑事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8 年 7 月 14 日 97 年度上更(二)字第 348 號刑事判決:「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甲○○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8 年 8 月 20 日 98 南分院鼎刑福 97 上更(二)348 字第 10215 號函復:「被告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判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確定」在案。
六、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七、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5 年 12 月 18 日 95年度偵字第 6030 號起訴書。
(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 5 月 29 日 96 年度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 6 月 11 日 97 年度上更
(一)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四)最高法院 97 年 9 月 26 日 97 年度台上字第 4792 號刑事判決。
(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8 年 7 月 14 日 97 年度上更
(二)字第 348 號刑事判決。
(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8 年 8 月 20 日 98 南分院鼎刑福 97 上更(二)348 字第 10215 號判決確定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以:
緣被付懲戒人甲○○因違法失職案,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上更(二)字第 348 號,判決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已判決確定。被付懲戒人甲○○違法失職一事,係因被付懲戒人對於工作上力求表現、認真、負責任,並全力以赴,一時思慮不周之情形下,而製作不實檢舉筆錄,對此被付懲戒人至今內心仍極為後悔。
再者被付懲戒人甲○○自擔任基層員警,工作上認真努力及對上級所交付之任務、業務,表現優異,極受上級賞識、肯定。但自
95 年 12 月至今,因一時欠周詳誤犯違法失職一事,讓被付懲戒人這些日子以來,無論在家庭、工作及身心已受到相當大的衝擊及煎熬,因此事件所造成的許多變數及心路歷程,是一時之間無法述說的,內心所承受的苦難及纏訟的壓力,也不是他人可以感同身受的。此事已經讓被付懲戒人記取教訓且永生難忘,內心十分悛悔,也讓被付懲戒人在熱愛的工作上喪失許多的資格與機會。倘若有再次從頭的機會,被付懲戒人絕不會再犯,並會更加的努力工作、為民服務貢獻自己專業知能。懇求貴會委員賜予自新機會,減輕處理,好讓被付懲戒人能安心照顧家庭內年邁雙親及就學子女及安穩的工作,感謝您。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警察局警員,於 92 年至 93 年 8月 13 日係擔任該局虎尾分局鹿寮派出所(下稱鹿寮所)警員。
緣該鹿寮所所長黃金生(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確定)於 93 年 1 月 8 日依民眾之檢舉,會同雲林縣政府農業局病死豬聯合查緝小組執行秘書張博彥,並率員警被付懲戒人等人,查獲民眾吳承亮屠宰病死豬案。詎黃金生經張博彥告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94年 3 月 28 日修正前「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實施要點」第 4 點規定,凡由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因而偵破犯罪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核發每案件獎金 50 萬元,且依獎勵要點第 2 點規定,受理檢舉應詳實紀錄檢舉人資料及檢舉事實等規定後,竟為不法領取檢舉獎金,而與陳煥洲(鹿寮所臨時工,亦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確定)及不知上情之被付懲戒人,基於共同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陳煥洲並非檢舉人,黃金生卻於 93 年 1 月 8 日查獲後某日,指示被付懲戒人倒填筆錄製作日期為 93 年 1 月 3 日,及以陳煥洲為檢舉人之不實檢舉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檢舉筆錄,足生損害於真正檢舉人之權益。嗣被付懲戒人於 93 年 8 月 13 日調派元長分駐所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始於同年 11 月 30 日,以 93年度虎簡字第 199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吳承亮有期徒刑 6月,並於同年 12 月 15 日,將該刑事判決書函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黃金生、陳煥洲二人知悉已經可以申請檢舉獎金,乃共同基於行使上開不實檢舉筆錄以詐領檢舉獎金之犯意聯絡,檢具該不實檢舉筆錄、陳煥洲之土地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之存摺影本及領據,報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轉雲林縣政府後,再向防檢局申請核發檢舉人檢舉獎金,以此詐術,使防檢局承辦人誤以陳煥洲為真正檢舉人,因而陷於錯誤,於 94 年 2 月 5 日核撥 50 萬元檢舉獎金,匯入陳煥洲上開土地銀行虎尾分行之帳戶內,黃金生、陳煥洲 2 人因此詐得
50 萬元之不法利益。陳煥洲取得獎金後,於 94 年 3 月 3日全數領出,留下 10 萬元據為己有,餘 40 萬元交予黃金生。
黃金生除將部分款項用於鹿寮所辦公室環境整修及添購設備等辦理派出所 ISO 認證之花費外,餘款則據為私有,足生損害於防檢局對於檢舉獎金核發之正確性。嗣因遭他人檢舉而查獲,黃金生、陳煥洲、被付懲戒人並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最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減為有期徒刑 7 月,緩刑 3 年,並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5 年度偵字第 6030 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上更(二)字第 348 號刑事判決及同院 98 年 8 月 20 日 98 南分院鼎刑福 97 上更(二)348 字第 10215 號函(敘明被付懲戒人部分,已判決確定)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除請求從輕議處外,對於前述違失均坦白承認,其違法失職事證,至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