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538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以下簡稱洪員)係嘉義縣消防局第一大隊六腳分隊隊員,因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違背安全駕駛罪,於偵查中已坦白承認,予以緩起訴處分;復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業經處分駁回確定。
二、茲將洪員違法事實摘錄如下:洪員於本(98)年 4 月 18日晚上 11 時 20 分許,在嘉義縣朴子市某朋友處飲酒後,已意識不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重型機車,於同日晚上 11 時 42 分許,行經同市○○○路 ○○ 號前,不慎自行撞及路旁臨時所搭蓋之喜事帳棚而倒地受傷,經警送醫救治,嗣於翌日(19 日)凌晨 1 時 46 分許,抽血作酒精測試,測得血液酒精濃度高達 266MG/DL (合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 1.33 毫克),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送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嘉義縣消防局 98 年 9 月 2 日嘉縣消人字第0980021822 號函暨該局同號移送書。
(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度偵字第 42796號緩起訴處分書。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98 年度上職議字第 2207號處分書。
(四)嘉義縣消防局督察室 98 年 4 月 30 日簽、嘉義縣消防局 97 年度第 17 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 98 年度第 3 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紀錄各 1 份。
(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7 年度鑑字第 11142 號議決書。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8 年 9 月 2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消防局隊員。其曾於 96 年 10月 18 日,因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駕車肇事,經本會以 97 年度鑑字第 11142 號議決書,議決記過二次。其竟復於 98 年 4 月 18 日晚上 11 時
20 分許(休假中),在嘉義縣朴子市○○路某朋友處,飲用啤酒 3 瓶、高粱酒 1 杯後,已意識不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 000-000 號重型機車,於同日晚上 11 時 42 分許,行經同市○○○路 ○○ 號前,不慎自行撞及由蔡清顯於路旁臨時所搭蓋之喜事帳棚而倒地受傷,經警送醫救治,嗣於翌日(19 日)凌晨 1 時 46 分許,抽血作酒精測試,測得血液酒精濃度高達 266MG/DL (合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 1.33 毫克),始查知上情。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結果,認被付懲戒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違背安全駕駛罪,惟以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坦白承認,頗具悔意,予以緩起訴,期間為 2 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向臺灣更生保護會嘉義分會支付新臺幣 5 萬元,另接受法治教育及交通安全講習各 2 小時。該緩起訴處分,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聲請,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度偵字第 4276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98 年度上職議字第2207 號處分書(均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