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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 年鑑字第 1154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548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警員甲○○於 98 年 7月 10 日 2 時 40 分許(輪休期間),飲酒後駕駛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沿嘉義市○○○路行經世賢路口,不慎追撞前方民眾洪榮珍駕駛之車號 00-0000 自小客車,再追撞前方民眾蔡金鐘駕駛之車號 00-0000 自小貨車。蔡金鐘被撞後下車查看又遭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朱素慧駕駛之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撞擊受傷。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據報前往處理,對翁員施予抽血檢驗,測得酒精濃度值達241mg/dl,換算成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1.205 毫克,涉嫌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及第 284條第 1 項過失傷害罪,案經該局第二分局於 98 年 8 月

4 日以嘉市警二偵字第 00980030317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3款規定略以: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肇事,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1.10 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22%以上者,視為情節重大,比照服勤時間之懲處規定,移請審議。

三、被付懲戒人翁員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影本在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98 年 8 月 4 日嘉市警二偵字第 00980030317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其附件各 1 份(計 19 張)。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8 年 10 月 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警員,於 98 年

7 月 10 日凌晨 2 時 40 分許(輪休期間),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路行駛,行經該路與世賢路路口,不慎追撞前方由洪榮珍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再續追撞前方由蔡金鐘駕駛之自用小貨車。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據報前往現場,並對被付懲戒人施以抽血檢驗,測得酒精濃度值為 241MG/DL ,換算成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1.205 毫克。以上事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檢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被付懲戒人於警訊時供認酒後駕車肇事之調查筆錄及酒精測定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1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