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550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警員,與鍾薇琳曾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吳員前因有騷擾鍾女之行為,經鍾女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法院並於 97 年
5 月 8 日以 97 年度家護字第 45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吳員不得對鍾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接觸、通話等行為,且須遠離鍾女住居所、工作場所至少 100 公尺。詎吳員竟於 97 年 12 月 29 日及 98 年 1 月 15 日,多次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騷擾鍾女,實施精神上不法之侵害,案經該局玉里分局函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並以吳員涉嫌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第 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度花簡字第 442 號刑事簡易判決:「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吳員並於 98 年 7月 30 日分期繳納易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正。
三、吳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 4 月 9 日 98年度偵字第 112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 4 月 22 日 98 年度花簡字第
442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 6 月 18 日 98 年度聲字第
381 號刑事裁定書(二罪定其應執行刑)。
(四)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98 年 7 月 30 日罰字00000000 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8 年 10 月 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警員,其曾於
97 年 11 月 5 日違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度家護字第 45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經本會於 98 年 8 月
28 日以 98 年度鑑字第 11493 號議決書,議決記過壹次。被付懲戒人前係鍾薇琳之同居人,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第 2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付懲戒人明知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於 97 年 5 月 8 日以 97 年度家護字第 45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聲請人(按即鍾薇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按即鍾薇琳)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行為」,詎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號,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至鍾薇琳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號之方式,為對鍾薇琳騷擾之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偵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同法院於
98 年 4 月 22 日以 98 年度花簡字第 442 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第 2 款之規定,論被付懲戒人犯違反保護令罪,判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被付懲戒人並已分期繳納易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完畢。
上開事實,有前揭刑事簡易判決書,同法院 98 年度聲字第
381 號刑事裁定(二罪定應執行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98 年 7 月 30 日罰字第 98001485 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事法令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附表┌──┬───────────────┬──────────┐│編號│ 簡 訊 內 容 │ 傳送時間 │├──┼───────────────┼──────────┤│ 1 │漂亮(薇琳)老婆:早安:上班了│97 年 12 月 29 日下││ │嗎?我的最(愛)~我 26 日晚為│午 2 時 52 分 11 秒││ │了寫兩篇簡訊~愛(薇琳)的辛酸│、同日下午 3 時 9 ││ │史給您看,妳可知道我寫到凌晨 2│分 40 秒、同日晚間 9││ │點半。可是聲仁還是有好多~好多│時 46 分 16 秒、49 ││ │~ │秒 │├──┼───────────────┼──────────┤│ 2 │漂亮(薇琳)老婆:妳寧可一天到│98 年 1 月 15 日晚││ │晚就是要投訴我,非得讓我沒有工│間 6 時 19 分 47 秒││ │作嗎?從薇琳妳認識聲仁至今天,│、同日晚間 7 時 37 ││ │聲仁在妳的心中我永遠是不好的。│分 17 秒、同日晚間 ││ │永遠是壞的,也從來就沒有對薇琳│11 時 16 分 35 秒 ││ │好過就是,要分手妳也不必一定要│ ││ │讓我死吧?~聲仁傳~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