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585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休職,期間貳年。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前警員甲○○自 95 年 3月間起至 96 年 7 月間止於任職該分局南苗派出所警員期間,因職務關係而知悉派出所實施查緝色情行動之時間、地點等消息,明知警方查緝妨害風化、人蛇集團或逃逸外勞之消息屬行政上應保密之信息,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犯意,先後於 96 年 5、6 月間以自己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數次洩漏警方查緝行動消息予色情業者楊金霞;又明知潘姓、徐姓 2 名女子並非其承辦案件之當事人或相關人,且楊金霞係為私事才委請查詢,卻仍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犯意,使用南苗派出所辦公室與警政署連線之刑案資料查詢系統,查明上開 2 名女子之前科紀錄後,以上述電話洩密予楊金霞,涉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且於案發後 96 年 8 月 7 日自動辭職。
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34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黃員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7 年度上訴字第 2408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黃員於 98 年 2 月 17 日入監服刑,本案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聲字第 1562 號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被付懲戒人黃員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34 號刑事判決 1份。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7 年度上訴字第 2408 號刑事判決 1 份。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聲字第 1562 號刑事裁定
1 份。
(四)黃員入監服刑查詢資料 1 份。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8 年 11 月 2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原係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下稱南苗派出所)警員(於 96 年 8 月 7 日辭職),其明知警察查緝妨害風化、人蛇集團或逃逸外勞之消息屬行政上應行保密之信息,不得任意洩漏使他人知悉,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各別犯意,先後 4 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與受雇於苗栗縣苗栗市西勢美南地區色情業者之楊金霞,以撥打行動電話聯絡之方式,違法洩漏警方查緝行動之消息予楊金霞。又明知潘姓、徐姓 2名女子並非其承辦案件之當事人或相關人,且楊金霞係為私事才委請查詢,不應假公濟私為之查詢,卻仍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 96 年 6 月 4 日 20 時 6分 11 秒,使用南苗派出所辦公室與內政部警政署連線之刑案資料查詢系統,查明上開 2 名女子之前科紀錄後,以行動電話洩密予楊金霞。嗣警方於查緝楊金霞等涉犯妨害風化案件時,發覺有異而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34 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 132條第 1 項,對被付懲戒人論以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計五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均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7 年度上訴字第2408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五罪之宣告刑並經臺中高分院以 98 年度聲字第 1562 號刑事裁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被付懲戒人並已於
98 年 2 月 17 日入監服刑。以上事實,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被付懲戒人刑案前科及入監服刑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上揭違失行為,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附表┌──┬───────────────────────┐│次數│ 時 間 │├──┼───────────────────────┤│ 1 │96 年 5 月 28 日 15 時 15 分 52 秒 │├──┼───────────────────────┤│ 2 │96 年 6 月 10 日 14 時 42 分 35 秒 │├──┼───────────────────────┤│ 3 │96 年 6 月 18 日 13 時 15 分 52 秒 │├──┼───────────────────────┤│ 4 │96 年 6 月 22 日 14 時 17 分 45 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