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590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警員甲○○於 95 年 12月 27 日上午 9 時許,駕駛車號 00-0000 巡邏車執行金融機構護鈔勤務,於執勤中與對向超車騎士陳海塗騎乘車號000-000 重機車迎面對撞,致陳民傷重送醫不治死亡;劉員及隨車替代役陳清結經實施酒測值均為 0,並有目擊者闕志宏表示係騎士陳海塗因上坡超車不當,闖入對向車道,致巡邏車煞車不及發生對撞。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 11月 16 日 96 年度交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員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8 年 4 月 28 日 97 年度交上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並於 98 年 5 月 18 日判決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劉員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銓敘部 98 年 3 月 11 日部退四字第 0983037766 號函。
(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 年度偵字第 5279 號起訴書。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四)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交上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8 年 9 月 11 日 98 年南分院鼎刑慶 97 交上訴 13 字第 11147 號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8 年 12 月 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大埔分駐所警員,平日駕駛巡邏車執行巡邏、交通整理等業務,駕駛為其附隨業務。於 95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 時許,為執行金融機構護鈔業務,駕駛 C4-7305 號巡邏車,搭載替代役男陳清結,沿嘉義縣中埔鄉省道臺三線公路,南往北行駛,於當日上午 9 時 38 分許,行經該公路 300.6 公里處,劃有行車分向線(黃虛線)可超車彎道時,應注意行經彎道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而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雖不佳,然無不能注意情形,竟疏未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仍貿然以 40 公里以上時速行駛(經鑑定結果,肇事時被付懲戒人車速為時速 49 公里至 54 公里),適陳海塗駕駛 P8R-909 號機車,北往南行駛,行駛於案外人闕志宏所駕駛RV-9955 號小貨車後方,陳海塗亦疏未注意行經彎道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而自案外人闕志宏所駕駛 RV-9955 號小貨車後方超車時,未注意車前狀況,駛入被付懲戒人行向之對向車道,被付懲戒人見狀閃避不及,其駕駛上揭 C4-7305 號巡邏車右前車頭,因而撞擊陳海塗所駕駛P8R-909 號機車前車頭,被付懲戒人所駕駛 C4-7305 號巡邏車左前車角,並再與對向由案外人闕志宏所駕駛 RV-9955號小貨車左側後車角,發生擦撞,並停止於對向車道,陳海塗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及腦損傷等傷害,於同日即
95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11 時 20 分許,經送醫後不治死亡。被付懲戒人於事故發生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發覺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論以:「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 年度偵字第 5279 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交上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暨同院 98 年 9 月 11 日 98 年南分院鼎刑慶 97 交上訴 13 字第 11147 號函(說明判決確定日期)影本各乙份附卷足憑,被付懲戒人又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