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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 年鑑字第 1160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602 號被付懲戒人 甲○○

乙○○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乙○○降貳級改敘。

甲○○記過貳次。

事 實

壹、監察院彈劾意旨:

一、案由:海軍海陽艦艦長甲○○、輪機長乙○○執行任務前未實施戰備檢查,對業管裝備故障,未切實查明原因,致該艦於 98年 6 月間,執行東北偵巡任務時,艦上兩部鍋爐先後洩漏或爆管。復因提供緊急電力之柴油發電機,平日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無法提供點爐電力,致該艦夜間於海上失去動力,長達 10 餘小時,喪失戰力,陷艦上兩百多位官兵於險境,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二、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被彈劾人乙○○為海軍海陽艦中校輪機長(附件一,p1~2),98 年 4、5 月間,艦上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表面排放頻率異常時,未切實查明原因,消弭氯化物上升對業管裝備之潛在危害。同年 6 月東北偵巡航前,1A 鍋爐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耗水量大增,復未查明原因,僅以批次加藥方式提升爐水性質,致離港後翌日即發生產汽管洩漏事件。嗣換用 1B 鍋爐,然氯化物上升情形與同年 5 月同,雖同樣密集施以表面排放,仍發生過熱器管爆管事件。熄爐後本擬重新點 1A 鍋爐,惟點爐用之柴油發電機,因平日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點爐時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無法提供點爐所需電力,致該艦失去動力,於海上漂流十餘小時。被彈劾人甲○○為海陽艦上校艦長(附件二,p3~4),疏於督導全艦依計畫保養制度(PMS )執行定期裝備保養檢查,致裝備未能保持最佳狀況,維持戰力。茲將其違失之事實與證據臚列如下:

(一)甲○○、乙○○未善盡艦長、輪機長之基本職責,致生本次危安情事,違失情節重大:

按海軍艦艇常規規定,艦長之基本職責為對本艦之人員軍紀、士氣、安全、訓練、福利、裝備、戰備整備、服勤績效及作戰任務負完全責任。輪機長之基本職責為負責全艦動力系統及電力裝備之保養修護、使用督導(附件三,p5~15 )。查被彈劾人乙○○為海軍海陽艦輪機長,平日未善盡該艦動力系統及電力裝備之保養修護、使用督導;又艦長甲○○平日對輪機長之督導不周,對該艦之裝備、戰備整備復未切實瞭解,98 年 6 月該艦執行東北偵巡任務前,艦隊長黃曙光少將雖特別登艦叮嚀落實裝備保養及航前戰備檢查,然甲○○亦未遵命辦理,於 98 年 6 月

11 日 10 時許知 1A 鍋爐耗水量異常後,復未即時報告艦隊部,致生本件危安情事,被彈劾人等,顯有未善盡艦長、輪機長基本職責之違失。

(二)被彈劾人乙○○於業管裝備異常時,僅以表面排放及批次加藥之治標手段因應,未切實查明原因,致艦上鍋爐爐管先後發生洩漏、爆管,於海上失去動力長達 10 餘小時,喪失戰力,陷艦上兩百多位官兵於險境,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

1.按技令 220-21.45(附件四,p16~18)及海軍一六八艦隊對本院調查海陽軍艦 6 月 19 日失去動力案問題說明四之(二)(附件五,p19~44),鍋爐爐水內之氯會產生凹陷侵蝕和應力侵蝕破裂。氯離子為一種活潑的離子,會導致鍋爐金屬表面的磁鐵礦保護層溶解,並阻止其再生成,而結果凹陷侵蝕比一般侵蝕更容易發生。為降低鍋爐內之氯離子含量,除上線(AOL 化驗合格)後執行實施浮渣排放(Scrum Blowdown,S-1) ,並視負載變化改變連續排放系統之排放率外,產汽中鍋爐須定期執行表面排放(Surface Blowdown,下稱表排,S ),以控制爐水性質(如氯化物、導電度、過度處理及浮油等)。鍋爐水排放之目的,乃因爐水長時間持續蒸發後,爐內浮游物和溶解鹽類之濃度,會逐漸增加,使鍋爐易於發生汽水共騰現象,並產生淤泥與鍋垢等,肇致鍋爐安全與效率之降低。為防止此類情形發生,必須排出一部分爐水及雜質,並補充新的純淨給水入替,以使爐水內的雜質濃度降低,鍋爐才能繼續安全有效的運轉。於設有連續式排放系統和連續注入系統輔助的情況下,表排的頻率以每週定期實施 1 次即可。其排放水位,相較浮渣排放水位自汽鼓中線下方 -3 吋至 -4 吋,表排則係自汽鼓中線下方 -1 吋至 -4 吋,排放量較大,此於技令 220-22.44~220-22.55(附件六,p45~60)及 KNOX-1200 磅鍋爐系統與運用訓練教材(第一冊)第 1-4 頁(附件七,p61~62)敘明綦詳。

2.查海陽艦 98 年 6 月東北偵巡期間失去動力前 3 個月之「CHELANT 爐水化學性質處理表」,該艦 1A 鍋爐自 98 年 4 月 21 日 15:35 點爐,迄同年月 26 日

00:56 熄爐止,因爐水氯化物上升,於 21 日(03:35、17:22)、22 日(09:38、14:03)、23 日(10:28)、24 日(0:15、22:25)、25 日(14:35、20:54)表排次數多達 9 次(附件八,p63~97),頻率確屬偏高。嗣 1B 鍋爐於 98 年 5 月 11 日迄同年月 21 日用爐期間,與 1A 鍋爐同年 4 月同,亦因爐水氯化物上升,於 12、15、16、17、18、19 及 20 日實施表面排放 7 次(附件九,p98~135 ),頻率偏高,非屬正常現象,惟被彈劾人乙○○對於業管裝備故障警覺性差,未能查明氯化物上升原因,消弭其對爐管可能造成之潛在風險。海軍於 98 年 9 月 28 日答覆本院詢問參考問題三之(二)坦承:「人員對連續注入與連續排放系統等操作有待改善」(附件十,p136~137),乙○○於本院約詢時辯稱:「排放的主要目的,主要是要維持爐水符合正常範圍內」、「不表示有異常」(附件十一,p138~154),實不可採。

3.在正常的操控下,鹼度及磷酸值被連續注入系統及連續排放系統控制在標準內。除非新爐水注入、濕保養後上線或是爐水受到污染,批次注入系統很少用到,此有技令 220-22.45 在卷可稽(附件十二,p155~158)。乙○○為執行東北偵巡任務(同年 6 月 11 日至 20 日),於 98 年 6 月 10 日 13:39 加入新爐水及化學處理,添加磷酸三納(TSP)12 盎司,14:31 以岸電點1A 鍋爐。惟點爐後爐水鹼度及磷酸值持續下降,翌日

04:21 化驗結果,鹼度及磷酸值均降至下限(合格範圍,鹼度為 0.100~1.000EPM ,磷酸值為 10~40PPM ),此有該艦 1A 鍋爐「CHELANT 系統爐水化學處理報表」在卷可稽(附件十三,p159~179)。除此之外,爐水耗水量更高達 500 加侖,較正常耗水量(350 加侖/ 小時)高出甚多,惟乙○○對上開持續不正常耗水且爐水持續下降現象,未查明原因,於 05:35 批次加入 TSP

7.5 盎司,期使爐水化學性質回升,航前見爐水性質略有回升,即告知艦長「裝備正常,耗水量較大」,艦長甲○○則於本院約詢時證稱:「出港前我沒有得到裝備故障的訊息」(附件十四,p180~181)該艦因此依計畫於 10:30 左右離港執行東北偵巡任務。惟離港後情形並未改善,迨傍晚左右,乙○○始建議艦長換爐。艦長考量夜間換爐風險高,指示延至翌日再換爐。1A 鍋爐熄爐後發現夾層殼積水,依「海軍海陽軍艦 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案檢討報告」,係 1 吋產汽管(RE-5、RE-17、RE-27 及 RE-35)洩漏所致(附件十五,p182~

189 )。

4.嗣換用 1B 鍋爐後,爐水氯化物又偏高,與同年 5 月用爐情形如出一轍,乙○○依舊未查明原因,仍僅於 6月 13 日、15 日、16 日及 19 日實施表面排放(附件十六,p190~217)。然查表排「頻率偏高,非屬正常」,海軍一六八艦隊對監察院調查海陽軍艦對此問題說明綦詳(附件十七,p218~219),足徵該爐氯化物降低成效不佳,氯化物對爐管潛在危害無法排除。

5.該爐於 6 月 19 日發生過熱器管爆管事件後熄爐,嗣海軍雖請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執行非破壞檢測,開啟過熱器管聯箱,並認「過熱器管厚度未超限且無異物附著或堵塞卻發生爆管,從而研判管壁強度已減弱,應為材質變質所致」(附件十八,p220~221)。然此項研判尚非可採,蓋海軍並未將爆管之 21 排 S-2 過熱器管碎片或其周遭管壁送專業單位檢驗,所稱無異物附著或堵塞,應非爆管處,因爆管前縱有異物附著,爆管時因高壓緣故,必早已散失。

(三)柴油發電機之良窳,攸關點爐之成敗,依規定每週應實施負載測試,惟被彈劾人卻便宜行事,以無載測試代之,致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事件,違失情節重大:

1.海陽艦設柴油引擎 2 部(每部各有其調速器)、柴油發電機 1 部,為點爐之必要電力,重要性不言可喻。

惟 98 年 6 月 19 日 1B 鍋爐過熱器管爆管熄爐後,換點 1A 鍋爐,啟動緊急柴油機,卻發現 1A 柴油引擎淡水膨脹水櫃有油溢出(因墊片破損,潤滑油流至膨脹水櫃),滑油低壓警報器警示,無法提供 1A 鍋爐點爐電力,致該艦於夜間失去動力,漂流海上。

2.有關 1A 引擎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之原因,「海軍海陽軍艦 960619 喪失動力故障案檢討報告」雖稱,依發電機保養需求(MR)卡限-12 工程,當淡水或滑油冷卻器滑油分別大於 185℉、235 ℉時,才須要檢查淡水及滑油冷卻器。經查柴油機啟停紀錄,自 97 年出廠迄今,淡水及滑油溫度均未達最大限制,故毋須執行清潔檢查淡水及滑油冷卻器,故研判為墊片材質不佳導致云云。

3.惟本院調查發現,MR 卡規定柴油發電機每週應實施負載測試 1 次(附件十九,p222~224)。該艦 98 年 4月 1 日迄同年 6 月 19 日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之「SSDG 柴油發電機操作紀錄」,分於 4 月 6、10、13、21、26 日、5 月 1、8、12、15、18、20、29 日及

6 月 2、6、11 日執行柴油機測試(附件二十,p225~243),其中除 4 月 26 日執行點爐外,餘均為無載測試,核與 MR 卡規定不符。乙○○於本院約詢時已坦承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附件二十一,p244~246),係以無載測試代之,便宜行事,致該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未能及早發現),無法提供點爐所需電力,核為造成海陽艦失去動力之最後一根稻草。艦長甲○○亦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三、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彈劾理由海陽艦設兩部鍋爐,1 部柴油發電機(由 1A 及 1B 兩部柴油引擎驅動),旨在提供航行動力及艦上必要電力,倘兩部鍋爐同時故障,即失去動力,於海上漂流,必嚴重危及艦上官兵生命安全及戰力。被彈劾人乙○○,身為輪機長,對業管裝備故障警覺性差,未切實查明原因,疏於戰備整備,致該艦於 98 年 6 月東北偵巡期間,艦上 2部鍋爐爐管先後發生洩漏、爆管事件。復因提供緊急電力之柴油發電機,平日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無法提供點爐所需電力,甲○○身為艦長,對輪機長督導不周,對該艦之裝備、戰備整備,復未切實瞭解,致該艦於海上失去動力達 10 餘小時,喪失戰力,陷艦上兩百多位官兵於險境,違失情節重大。

(二)適用之法律條款

1.被彈劾人乙○○,負全艦動力系統及電力系統裝備之保養修護、使用督導之職責,於 98 年 4 月 1A 鍋爐及同年 5 月 1B 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時,對業管裝備表排頻率偏高喪失警覺,未查明原因,致氯化物上升風險未能消除,危及爐管安全。嗣同年 6 月 1A 鍋爐點爐後,爐水化學性質遽降、耗水量大增,未切實查明原因,僅採批次加藥治標手段處理,致該艦離港後翌日即因產汽管洩漏而停爐。嗣換用 1B 鍋爐,爐水氯化物又屢屢上升,與同年 5 月情形如出一轍,被彈劾人無視表排頻率過高之警訊,仍密集實施表排因應,該爐過熱器管於同年月 19 日爆管,另點爐用之柴油發電機,復未依規定每週應實施負載測試,致點爐不成,於海上失去動力,足徵被彈劾人乙○○對於業管裝備故障警覺性差,未積極消弭危安因子,核有違技令 220-22.45、220-

22.54 及保養需求卡規定、亦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訂執行其職務」、第 5 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或無故稽延」之規定有違。

2.被彈劾人甲○○,身為艦長,對本艦之人員軍紀、士氣、安全、訓練、福利、裝備、戰備整備、服勤績效及作戰任務負完全責任。未督導所屬落實裝備保養及檢查相關措施,知悉 1A 鍋爐爐水耗水量異常後,未報告艦隊部等情,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據上論結,被彈劾人等違失情節重大,核其所為,顯與技令220-22.45、220-22.54 及保養需求卡(MR)限 -12 規定不符,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之規定,確有公務員懲戒法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一:被彈劾人海陽艦輪機長乙○○經歷資料。

附件二:被彈劾人海陽艦艦長甲○○經歷資料。

附件三:海軍艦艇常規 -艦長、輪機長職責部分。

附件四:技令 220-21.45(關於氯離子對鍋爐之影響)。

附件五:海軍一六八艦隊對監察院調查海陽軍艦 6 月 19

日失去動力案問題說明(共 26 頁,其中第 13 頁描述氯離子對鍋爐之影響)。

附件六:中、英文技令 220-22.44~220.22.55(關於批次注入系統及浮渣排放、表面排放)。

附件七:KNOX-1200 磅鍋爐系統與運用訓練教材(第一冊)第 1-4 頁。

附件八:海陽艦 1A 鍋爐「CHELANT 系統爐水化學處理報表」彙整圖表及其原稿(98 年 4 月)。

附件九:海陽艦 1B 鍋爐「CHELANT 系統爐水化學處理報表」彙整圖表及其原稿(98 年 5 月)。

附件十:海軍一六八艦隊對監察院調查海陽軍艦 6 月 19日失去動力問題說明三之(二)。

附件十一:98.9.28 詢問筆錄,其中輪機長對 98 年 4 月

1A 鍋爐、同年 5 月 1B 鍋爐表排頻率偏高之看法(在筆錄內容第 9 頁及第 12 頁)。

附件十二:技令 220-22.45(關於批次注入系統使用時機)。

附件十三:海陽艦 1A 鍋爐「CHELANT 系統爐水化學處理報表」彙整圖表及其原稿(98 年 6 月)。

附件十四:98.9.28 詢問筆錄(有關離港前輪機長向艦長報

告 1A 鍋爐耗水量較大部分)。附件十五:海軍海陽軍艦 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案檢討報告(共 8 頁)。

附件十六:海陽艦 1B 鍋爐「CHELANT 系統爐水化學處理報表」彙整圖表及其原稿(98 年 6 月)。

附件十七:海軍一六八艦隊對監察院調查海陽軍艦 6 月

19 日失去動力問題說明八 -表排頻率偏高,非正常現象部分。

附件十八:海軍海陽軍艦 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案檢討報告二之(四)-1B 鍋爐過熱器管爆管原因研判。

附件十九:海陽艦柴油發電機保養需求卡(MR 卡限 -12)關於負載測試之規定。

附件二十:海陽艦 SSDG 柴油發電機操作紀錄彙整表及原稿(98.4~98.6.19)。

附件二十一:98.9.28 詢問筆錄(關於艦上柴油發電機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部分)。

貳、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彈劾案文略謂:申辯人於海軍海陽軍艦(下稱系爭軍艦)執行東北偵巡任務前,未依艦隊長黃曙光少將特別登艦叮囑落實裝備保養及航前戰備檢查,顯有未善盡艦長基本職責之違失云云(見彈劾案文第 1、2 頁)。惟:按現行海軍規定戰備檢查係上一級-62.9 支隊對系爭軍艦實施之檢查項目,「非」艦方自檢項目,且本次執行東北偵巡任務前,申辯人業依指示實施靜態檢查(非戰備檢查),此均有艦隊長黃曙光少將於 98 年 9 月 28 日監察院調查談話筆錄稱:「派遣之輔修組僅做靜態檢查,未做戰備檢查,…」(見彈劾案文附件 11 第 142 頁)、「…,未能實施戰備檢查,這是我的疏失。」(見彈劾案文附件 11 第 154 頁),及作戰官蔡學堯少校亦於同日談話筆錄稱:「…,故未進行戰備檢查。」(見彈劾案文附件 11 第 153 頁)、「沒有執行戰備檢查」(見彈劾案文附件 11 第 153 頁)可稽。再者,本次偵巡任務執行前,申辯人業已確實按照海軍現行規定督導所屬,執行系爭軍艦航前檢查包含輪機部門之點爐前檢查,並召開航前會,會中各部門之裝備均回報正常,可執行本次任務,申辯人絕非明知系爭軍艦裝備故障前提下,勉強出港,復無輕忽職守之意圖,彈劾案文認申辯人未能實施戰備檢查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二、又彈劾案文略謂:系爭軍艦 1A 鍋爐 4 根 1 吋產汽管洩漏、1B 鍋爐 1 根 1.5 吋過熱器管爆管、1A 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滑油滲入淡水冷卻系統造成污染,最終造成系爭軍艦喪失動力,係因申辯人未能確實督導乙○○,就系爭軍艦之裝備進行保養修護、使用,復未切實瞭解系爭軍艦之裝備、戰備整備(見彈劾案文第 1、6、7、8 頁)云云,認申辯人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惟查:

(一)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原因眾多,查明不易,乙○○業已依輪機管理經驗法則及鍋爐技術手冊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並無違法失職之情形,況系爭軍艦鍋爐之所有爐水紀錄均係維持在技術手冊所示操作標準值範圍內,足見乙○○就系爭軍艦鍋爐爐水性質管控並無不當(見彈劾案文附件 5第 30 頁、附件 8 第 63~97 頁、附件 9 第 98~135頁、附件 15 第 185、186 頁),則申辯人焉有督導不周之情?且乙○○擔任系爭軍艦輪機長,受有鍋爐專業訓練,基於系爭軍艦輪值分工及信賴所屬專業,申辯人均係透過乙○○掌握系爭軍艦輪機裝備,是申辯人復未有未切實瞭解系爭軍艦之裝備、戰備整備之情形。

(二)系爭軍艦 1A 鍋爐耗水量大增、鍋爐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係肇因於 1A 鍋爐 4 根 1 吋產汽管洩漏;1B 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係肇因於 1 根 1.5 吋過熱器管爆管,並非申辯人未能督導乙○○所致,申辯人並無過失:

1.系爭軍艦 1A 鍋爐部分:查 1A 鍋爐自海陽艦 84 年返國迄今,僅於 97 年廠級入塢維修期間檢換 1 吋產汽管 1 根,餘 1 吋產汽管均為使用 14 年之爐管。又該 1A 鍋爐自 84 年返國迄今,現有堵管幾乎集中於

RE 排(RE-1、5、17、18、19、21、22、23、27、29、35 等,計 11 根),若係申辯人平常未確實督導所屬實施裝備保養,或申辯人所屬對於 1A 鍋爐爐水性質管控不當,鍋爐各部分應均受影響,洩漏區不應如此集中於 RE 排 1 吋產汽管,是 1A 鍋爐耗水量大增、鍋爐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係肇因於 1A 鍋爐 4 根 1吋產汽管洩漏,且該洩漏「非」肇因於人為因素,此有彈劾案文附件 15 海軍海陽軍艦 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檢討報告第 182、184、185 頁可稽,本彈劾案未能詳加審酌,率認申辯人有督導不周云云,顯有認定事實未依憑證據之違誤。

2.系爭軍艦 1B 鍋爐部分:查 1B 鍋爐過熱器管自海陽艦

84 年返國後,僅於 90 年配合美方實施鍋爐維修訓練期間,檢換第 28 至 35 排計 24 根過熱器管,餘均無換管資料。又系爭軍艦 97 年 8 月 27 日廠級入塢維修出廠後爐水處理日誌,均符合技術手冊 220 章內之規範。若係申辯人對於所屬督導不周,任由所屬就爐水性質管控或熄爐後鍋爐保養不當,應由 1 吋產汽管先發生普遍性破管洩漏,而非過熱器管,且 1B 鍋爐 1吋產汽管自 84 年迄今,無爆管堵管紀錄,足見系爭軍艦 1B 鍋爐過熱器管爆管,顯與申辯人督導不周無涉,純屬材質變質所致,此亦有彈劾案文附件 15 海軍海陽軍艦 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檢討報告第 185、186 頁可稽。本彈劾案未能詳加審酌,率認申辯人有違法失職云云,顯有認定事實未依憑證據之違誤。又彈劾案文略謂:海軍未將系爭軍艦 1B 鍋爐 21 排 S-2 過熱器管碎片或其周遭管壁送專業單位檢驗云云(見彈劾案文第 5頁),認海軍研判系爭軍艦 1B 鍋爐過熱器管爆管之原因,與申辯人爐水性質管控不當及熄爐後鍋爐保養不當無涉,而係材質變質所致等語,尚非可採,顯有違誤。

查系爭軍艦上開 1B 鍋爐過熱器管爆管肇因分析,海軍係參酌 1B 鍋爐自 84 年返國後歷次維修紀錄及 97 年

8 月 27 日廠級入塢維修出廠後爐水處理日誌,及蘇支部鍋爐檢驗師簡治富開啟過熱器管聯箱檢查後,發現1B 鍋爐過熱器管聯箱內部清潔良好(足見申辯人保養確實),過熱器管厚度未超限,且無異物附著或堵塞卻發生爆管等情,研判應係過熱器管材質變質所致,此均有彈劾案文附件 5 第 28、29 頁及附件 15 第 185、

186 頁可稽,顯見海軍所為肇因分析係本於其自身就鍋爐維修之專業能力,有其專業性及憑信性,本彈劾案焉能僅憑一己臆測之語,未檢附相關事證,率謂海軍上開研判尚非可採?足見彈劾案確有認定事實未依憑證據之違誤。

(三)彈劾案文略謂:申辯人未能督導乙○○依 MR 卡規定,就系爭軍艦柴油發電機每週實施負載測試 1 次,致該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未能及早發現),使系爭軍艦失去動力漂流海上 10 餘小時(見彈劾案文第 5、6 頁)云云,認申辯人有督導不周之違法失職。惟查:系爭軍艦於海上失去動力,係肇因於 1A 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滑油滲入淡水冷卻系統造成污染,與申辯人是否督導乙○○依規定按時實施負載測試「無」因果關係,且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須執行清潔檢查淡水及滑油冷卻器,始得發現破損。查前開執行清潔檢查淡水及滑油冷卻器,依發電機 MR 卡限-12 工程所示,尚須淡水溫度超過最大限制-華氏 185 度,滑油溫度超過最大限制-華氏 235 度,始有執行檢查必要。經查,該 1A柴油發電機之啟停紀錄,自 97 年廠級入塢維修出廠後迄今,淡水及滑油溫度均「未」達上開最大限制,自「無」執行檢查必要,又艦隊部油機士官長林琪富,於 98 年 6月 20 日將該柴油發電機盤俥 1 又 1/4 圈,該柴油發電機「無」運轉卡滯現象,且開啟機殼手孔檢查,曲拐軸瓦「無」卡滯現象,亦「無」燒焦味道,滑油「無」乳化現象,發電機本身並無損壞,足見該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係肇因於墊片材質不佳所致,此有彈劾案文附件 15 海軍海陽軍艦 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檢討報告第

182、186 頁可稽,本彈劾案恝置不論,率認該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係肇因與申辯人督導不周、未能切實瞭解系爭軍艦裝備、戰備整備云云,顯屬臆測之詞。

(四)申辯人於 98 年 6 月 11 日傍晚,接獲乙○○報告,系爭軍艦 1A 鍋爐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耗水量大增等情形,考量夜間換爐之危險,即作出於 98 年 6 月 12 日早上進行換用 1B 鍋爐之處置,嗣雖仍發生 1B 鍋爐氯化物上升、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致系爭軍艦喪失動力等情形,惟申辯人立即依規定循系統回報上級申請支援,並與乙○○分別於駕駛台與輪機控制室指揮全艦緊急應變與處置,過程全在國軍戰情系統掌握下,循海軍海上救援體制執行,在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裝備重大故障前提下,完成拖帶返港任務,此有申辯人於 98 年 9 月 28 日監察院調查談話筆錄稱:「(問:何時才向艦隊部報告?)6 月 19 日 1B 鍋爐過熱器管爆管後 2 分鐘向艦隊部報告。」(見彈劾案文附件 11 第 147 頁),及艦隊長黃曙光少將於 98 年 9 月 28 日監察院調查談話筆錄稱:「艦長應是 8 點 40 分左右向我艦隊部回報,21:10是正式回報在左營的艦指部的時間。」(見彈劾案文附件

11 第 147 頁)可稽,足見申辯人於本次裝備故障事件發生後,處置得宜,並無不當。

三、綜前,申辯人並無任何違法失職之情形,彈劾案未能審酌上情,顯有違誤。

四、申辯人視身為海軍一級艦艦長為軍旅生涯無上榮耀,亦深知責任之重大,絕無故意漠視裝備保養,輕忽任務前檢查之懈怠意圖,執行指揮權亦無畏難規避之行為,此次系爭軍艦發生裝備故障在海上一時失去動力,申辯人實已盡力維護全艦人安、物安、航安。縱鈞會認申辯人在督導全艦各項保養訓練工作上,或有所疏漏,亦懇請鈞會審酌上情,及申辯人業已自請調離艦長主官職務,並已獲上級懲處申誡乙次處分(申證 1),申辯人身為一艦之長深以自責,惟仍請給予繼續為海軍報效之機會。爰狀謹請鈞會明鑒,實感德便。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人事令 1 份。

(二)海軍海陽艦 6 月 10 日東北偵巡航前會議紀錄 1 份。

(三)海軍海陽艦航前檢查表 1 冊。

參、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

一、彈劾案文略謂:98 年 4、5 月間海軍海陽艦之鍋爐,即存有爐水氯化物上升、表面排放(下稱表排)頻率異常等情,該軍艦 1A 鍋爐於同年 6 月執行東北偵巡航期間,復出現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耗水量大增等情形,雖嗣後換用1B 鍋爐,然仍發生氯化物上升之情形,認申辯人有未能切實查明原因、僅採批次加藥治標手段處理、無視表排頻率過高警訊等違法失職情形,且情節重大云云(見彈劾案文第 1、5、7、8 頁)。惟查:

(一)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原因眾多,查明不易,申辯人業已依輪機管理經驗法則及鍋爐技術手冊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並無違法失職之情形:

依技術手冊 220-23.6 章所述,鍋爐爐水異常徵候,往往無法立即正確判定真正污染種類及原因,申辯人按輪機管理經驗法則及技術手冊,參酌技術手冊規定施行之化驗收據,研判該軍艦 98 年 4、5 月間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係肇因於造水品質及船速變化,致影響該軍艦鍋爐爐水品質,是申辯人實無彈劾案文所云,未切實查明系爭軍艦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之違法失職。況系爭軍艦鍋爐之所有爐水紀錄均係維持在技術手冊所示操作標準值範圍內,足見申辯人就該軍艦鍋爐爐水性質管控並無不當(見彈劾案文附件 5 第 30 頁、附件 8 第 63~97 頁、附件 9 第98~135 頁、附件 15 第 185、186 頁)。

(二)申辯人於系爭軍艦鍋爐爐水出現氯化物上升、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時所為之表排、批次加藥處置,雖頻率過高,然均合於技術手冊所示之操作標準程序:

1.查系爭軍艦鍋爐於 98 年 6 月 10 日點爐,同年月

11 日出港執行任務,期間申辯人係依據每次化驗數據,復參酌技術手冊採取對應作為-表排,並與鍋爐士官長諮詢,隨時適度調整,同年 6 月 11 日於檢查完所有可能狀況後,仍無法發現異常原因,為完成東北偵巡任務,立即建議艦長甲○○換爐測試,同年月 12 日依技術手冊 220-23.42 徵候判斷鍋爐有洩漏,惟依當時情形,除送場入塢維修外,無法判定係鍋爐何處洩漏,按爐水洩漏有可能係人孔、手孔、擴管處、排放系統、取樣處等處。

2.又參酌技術手冊 220-23.43 所述,倘於鍋爐洩漏情形,仍有操作使用該洩漏鍋爐必要時,則必須保持鍋爐爐水鹼度及磷酸值於合格範圍內,非謂即不得使用該洩漏鍋爐(見彈劾案文附件 5 第 24 頁),是申辯人發現1A 鍋爐耗水量大增、鍋爐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時,在未查明之情形下,立即採取批次加藥方式,確保鍋爐爐水鹼度及磷酸值維持在合格之範圍內,並「無」違反技術手冊 220-23.436 所示之標準程序(見彈劾案文附件 5 第 30 頁、附件 10 第 137 頁),足見申辯人上開處置殊無違法失職之情形,彈劾案文雖以海軍一六八艦隊對監察院調查海陽軍艦 6 月 19 日失去動力案問題說明三之二中謂:「…人員對連續注入與連續排放系統等操作有待改善…」等語,認申辯人違法失職(見彈劾案文第 4 頁),然彈劾案文上開認定顯係就附件

10 第 137 頁之內容,斷章取義。又彈劾案文附件 5第 25 頁所稱:批示加藥頻率過高,非正常現象等語,係指鍋爐洩漏屬不正常現象,非指申辯人所為處置與技術手冊 220 章 Table220.22.9 所示規定相違,併予敘明。

(三)系爭軍艦 1A 鍋爐耗水量大增、鍋爐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係肇因於 1A 鍋爐 4 根 1 吋產汽管洩漏;1B 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係肇因於 1 根 1.5 吋過熱器管爆管,非申辯人處置不當或平日疏於保養所致,是申辯人並無過失:

1.系爭軍艦 1A 鍋爐部分:查 1A 鍋爐自 84 年海陽艦返國迄今,僅於 97 年廠級入塢維修期間檢換 1 吋產汽管 1 根,餘 1 吋產汽管均為使用 14 年之爐管。又該 1A 鍋爐自 84 年返國迄今,現有堵管幾乎集中於 RE 排(RE-1、5、17、18、19、21、22、23、27、29、35 等,計 11 根),若申辯人平常未確實實施裝備保養,或對於 1A 鍋爐爐水性質管控不當,鍋爐各部分應均受影響,洩漏區不應如此集中於 RE 排 1 吋產汽管,是 1A 鍋爐耗水量大增、鍋爐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係肇因於 1A 鍋爐 4 根

1 吋產汽管洩漏,且該洩漏非肇因於申辯人爐水管控不當,或未確實實施裝備保養,此均有彈劾案文附件 15海軍海陽軍艦 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檢討報告第 182、

184、185 頁可稽,彈劾案文未能詳加審酌,率認申辯人有違法失職云云,顯有認定事實未依憑證據之違誤。

2.系爭軍艦 1B 鍋爐部分:①查海陽艦自 84 年返國後,1B 鍋爐過熱器管僅於

90 年配合美方實施鍋爐維修訓練期間,檢換第 28至 35 排計 24 根過熱器管,餘均無換管資料。又系爭軍艦 97 年 8 月 27 日廠級入塢維修出廠後爐水處理日誌,均符合技術手冊 220 章內之規範。若係申辯人就爐水性質管控或熄爐後鍋爐保養不當,應由

1 吋產汽管先發生普遍性破管洩漏,而非過熱器管,且 1B 鍋爐 1 吋產汽管自 84 年迄今,無爆管堵管紀錄,足見系爭軍艦 1B 鍋爐過熱器管爆管,顯與申辯人爐水性質管控不當及熄爐後鍋爐保養不當無涉,而係材質變質所致,此亦有彈劾案文附件 15 海軍海陽軍艦 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檢討報告第 185、186頁可稽,彈劾案未能詳加審酌,率認申辯人有違法失職云云,顯有認定事實未依憑證據之違誤。

②又彈劾案文以海軍未將系爭軍艦 1B 鍋爐 21 排 S-2

過熱器管碎片或其周遭管壁送專業單位檢驗云云(見彈劾案文第 5 頁),認海軍研判系爭軍艦 1B 鍋爐過熱器管爆管之原因,與申辯人爐水性質管控不當及熄爐後鍋爐保養不當無涉,而係材質變質所致等語,尚非可採,顯有違誤。查上開系爭軍艦 1B 鍋爐過熱器管爆管肇因分析,係海軍參酌 1B 鍋爐自 84 年返國後歷次維修紀錄及 97 年 8 月 27 日廠級入塢維修出廠後爐水處理日誌,及蘇支部鍋爐檢驗師簡治富開啟過熱器管聯箱檢查後,發現 1B 鍋爐過熱器管聯箱內部清潔良好(足見申辯人保養確實),過熱器管厚度未超限,且無異物附著或堵塞卻發生爆管等情,研判應係過熱器管材質變質所致,此均有彈劾案文附件 5 第 28、29 頁及附件 15 第 185、186 頁可稽,顯見海軍所為肇因分析係本於其自身就鍋爐維修之專業能力,有其專業性及憑信性,彈劾案文焉能僅憑一己臆測之語,未檢附相關事證,率謂海軍上開研判尚非可採?足見彈劾案確有認定事實未依憑證據之違誤。

(四)綜前,申辯人就系爭軍艦 1A 及 1B 鍋爐於發生氯化物上升、耗水量大增、鍋爐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後,所採取之表排、批次加藥等措施,均合於技術手冊規定,確無違法失職,彈劾案文所云,顯非事實。

二、彈劾案文略謂:申辯人未能依 MR 卡規定,就系爭軍艦柴油發電機每週實施負載測試 1 次,致該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未能及早發現),使系爭軍艦失去動力漂流海上 10 餘小時(見彈劾案文第 5、6 頁)云云,認申辯人違法失職,惟:

系爭軍艦於海上失去動力 10 餘小時,係肇因於 1A 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滑油滲入淡水冷卻系統造成污染,與申辯人未依規定按時實施負載測試「無」因果關係,查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須執行清潔檢查淡水及滑油冷卻器,始得發現破損,而前開執行清潔檢查淡水及滑油冷卻器,依發電機 MR 卡限-12 工程所示,尚須淡水溫度超過最大限制-華氏 185 度,滑油溫度超過最大限制-華氏

235 度,始有執行檢查必要。經查,該 1A 柴油發電機之啟停紀錄,自 97 年廠級入塢維修出廠後迄今,淡水及滑油溫度均「未」達上開最大限制,是申辯人「無」執行該檢查必要,又艦隊部油機士官長林琪富,於 98 年 6 月 20 日將該柴油發電機盤俥 1 又 1/4 圈,該柴油發電機「無」運轉卡滯現象,且開啟機殼手孔檢查,曲拐軸瓦「無」卡滯現象,亦「無」燒焦味道,滑油「無」乳化現象,發電機本身並「無」損壞,足見該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係肇因於墊片材質不佳所致,此有彈劾案文附件 15 海軍海陽軍艦 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檢討報告第 182、186 頁可稽,彈劾案文恝置不論,率認該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係肇因於申辯人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云云,顯屬臆測之詞,委無足採。

三、緣申辯人於民國 84 年海軍官校畢業迄今,於海軍歷練各項職務,皆兢兢業業盡己所學,奉獻心力,98 年 2 月 16日完成相關學、經歷及「一級艦輪機長職前班」訓練合格後,即奉派任海陽艦輪機長乙職。任職起,每日依據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並不斷虛心學習職務之專業技能。本次事件鍋爐發生故障時,申辯人即於輪機控制室親自下令及指揮,依技術手冊及本型艦輪機故障處理程序【EOCC】實施故障處理,將損害降至最低,未造成任何一位海陽艦官兵弟兄受傷或裝備重大故障。緊急熄爐後,點燃另一部備用爐上線,然緊急發電機突發性故障,考量安全,建議艦長甲○○採「友艦拖帶方式進港」。而「鍋爐緊急熄爐」及「艦船拖帶」,復為海軍經常性重要操演科目之一,目的即為艦船之安全。嗣海陽艦 98 年 6 月 20 日進港,經廠方檢查後 1A 爐 4 根產汽管洩漏,1B 爐過熱器管破 1 根,皆檢修完畢,柴油發電機墊片破損 1 片亦已換新,於同年 6 月底,海陽艦繼續執行其他任務,無裝備重大損傷及人員傷亡,足見申辯人採取相關緊急處置,確實發揮功效,絕無彈劾案文所云違法失職之情形。

四、末,97 年 12 月 20 日凌晨 2 時許,申辯人隔壁鄰居余林花發生兇殺命案,申辯人聽聞余林花呼救後,不顧危險親自制服手持兇刀之歹徒,直至警方到達犯罪現場依法逮捕現行犯(申證 1),益明申辯人非畏難規避之人。申辯人就本次裝備故障事故,影響國軍形象,申辯人常深感愧疚與自責,亦已接受調離主管職務申誡二次之懲處(申證 2),所受懲處已足使申辯人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縱鈞會認申辯人或有違法失職之處,亦請併予審酌上情,從輕懲處。謹請鈞會明鑒,實感德便。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及自由時報電子報。

(二)人事令。

肆、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等 2 人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被付懲戒人甲○○、乙○○等 2 人申辯書所辯各節,均係矯飾卸責之詞,要無可採。渠等違失情節彈劾文業已論述綦詳,請依法懲戒,以正官箴。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國防部海軍一六八艦隊海陽艦前上校艦長(

97 年 11 月 16 日至 98 年 10 月 1 日,現職國防部海軍教育暨準則發展指揮部反潛中心主任);被付懲戒人乙○○係該艦前中校輪機長(98 年 2 月 16 日至 98 年 8 月 31 日,現職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輪機官)。因執行任務前,實施航前檢查,對業管裝備故障,未切實查明原因,致該艦於 98 年

6 月間,執行東北偵巡任務時,艦上兩部鍋爐先後洩漏或爆管,復因提供緊急電力之柴油發電機,平日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無法提供點爐電力,致該艦夜間於海上失去動力,長達 10 餘小時,喪失戰力,陷艦上兩百多位官兵於險境,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7 條之規定,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請審議。本會審議結果,分述如下:

壹、彈劾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係海軍一六八艦隊海陽艦前艦長,對該艦之人員軍紀、士氣、安全、訓練、福利、裝備、戰備整備、服勤績效及作戰任務負完全責任;被付懲戒人乙○○為該艦輪機長,負全艦動力系統及電力裝備之保養修護、使用督導責任。而海陽艦於 98 年 4、5 月間,艦上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表排頻率異常時,身為輪機長之被付懲戒人乙○○,未切實查明原因,消弭氯化物上升對業管裝備之潛在危害。該艦 1A 鍋爐自 98 年 4 月 21 日 15:35點爐,迄同年月 26 日 00:56 熄爐止,因爐水氯化物上升,於 21 日(03:35、17:22)、22 日(09:38、14:03)、23 日(10:28)、24 日(0:15、22:25 )、25日(14:35、20:54)實施表排次數多達 9 次,頻率確實偏高。至於 1B 鍋爐於 98 年 5 月 11 日迄同年月 21 日用爐期間,與 1A 鍋爐同年 4 月同,亦因爐水氯化物上升,於 12、15、16、17、18、19 及 22 日實施表排 7 次,頻率亦偏高,均非屬正常現象。惟被付懲戒人乙○○對於業管裝備故障警覺性差,未能查明氯化物上升原因,消弭其對爐管可能造成之潛在性風險,僅於該艦執行任務之前 1 日(即 98 年 6 月 10 日) 13:39 加入新爐水及化學處理,添加磷酸三納(TSP)12 盎司,14:31 以岸電點 1A 鍋爐,惟點爐後爐水鹼度及磷酸值持續下降,翌日(11 日)

04:21 化驗結果,鹼度及磷酸值均降至下限(合格範圍,鹼度為 0.100~1.000EPM,磷酸值為 10~40PPM),除此之外,爐水耗水量更高達 500 加侖,較正常耗水量(350 加侖/ 小時)高出甚多,被付懲戒人乙○○對上開持續不正常耗水且爐水鹼度及磷酸值均持續下降現象,復未查明原因,僅於 05:35 批次加入 TSP 7.5 盎司,期使爐水化學性質回升,航前見爐水性質略有回升,告知艦長即被付懲戒人甲○○「裝備正常,耗水量較大」。嗣該艦依計畫於 98 年 6月 11 日 10:30 左右離港執行東北偵巡任務,然於離港後,情形並未改善,迨至同日傍晚左右,被付懲戒人乙○○始建議艦長換爐。艦長即被付懲戒人甲○○考量夜間換爐風險高,指示延至翌日(12 日)再換爐。1A 鍋爐熄爐後始發現夾層殼積水,嗣換用 1B 鍋爐後,爐水氯化物又偏高,與同年 5 月用爐情形如出一轍,被付懲戒人乙○○依舊未查明原因,僅於 6 月 13 日、15 日、16 日及 19 日實施表排,然表排頻率仍偏高,非屬正常。嗣該爐於 6 月 19日發生過熱器管爆管而熄爐,擬重新點 1A 鍋爐,惟點爐用之柴油發電機,因平日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點爐時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未能及早發現),無法提供點爐所需電力,致該艦失去動力,於海上漂流十餘小時,喪失戰力。嗣被付懲戒人甲○○即時向艦隊長黃曙光報告後,循海軍海上救援體制,將該艦拖帶返港等情,有海軍艦艇常規(艦長、輪機長職責)、海軍一六八艦隊對監察院調查海陽軍艦 6 月

19 日失去動力案問題說明、海陽艦 1A 鍋爐「CHELANT 系統爐水化學處理報表」彙整圖表及其原稿(98 年 4 月及

6 月)、海陽艦 1B 鍋爐「CHELANT 系統爐水化學處理報表」彙整圖表及其原稿(98 年 5 月及 6 月)、海軍海陽軍艦 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案檢討報告、海陽艦柴油發電機保養需求卡(MR 卡)、海陽艦 SSDG 柴油發電機操作紀錄彙整表及原稿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等 2 人對於海陽艦於執行任務中,因 1A、1B 鍋爐及柴油發電機發生異常現象及故障,致該艦喪失動力等情,於本會調查中,均承認屬實。

貳、查鍋爐爐水內之氯氣會產生凹陷侵蝕和應力侵蝕破裂,氯離子為一種活潑的離子,會導致鍋爐金屬表面的磁鐵礦保護層溶解,並阻止其再生成,而結果凹陷侵蝕比一般侵蝕更容易發生,為降低鍋爐內之氯離子含量,除上線(AOL 化驗合格)後執行實施浮渣排放(Scrum Blowdown,S-1 ),並視負載變化改變連續排放系統之排放率外,產汽中鍋爐須定期執行表排,以控制爐水性質(如氯化物、導電度、過度處理及浮油等)。鍋爐水排放之目的,乃因爐水長時間持續蒸發後,爐內浮游物和溶解鹽類之濃度,會逐漸增加,使鍋爐易於發生汽水共騰現象,並產生淤泥與鍋垢等,肇致鍋爐安全與效率之降低。為防止此類情形發生,必須排出一部分爐水及雜質,並補充新的純淨給水入替,以使爐水內的雜質濃度降低,鍋爐才能繼續安全有效的運轉,於設有連續式排放系統和連續注入系統輔助的情況下,表排的頻率以每週定期實施

1 次即可,其排放水位,相較浮渣排放水位自汽鼓中線下方-3 吋至 -4 吋,表排在正常的操控下,鹼度及磷酸值被連續注入系統及連續排放系統控制在標準內,除非新爐水注入、濕保養後上線或是爐水受到污染,批次注入系統很少用到,此有技術手冊 220-21.45、220-22.44~220-22.55、220-

22.45 、海軍一六八艦隊對監察院調查海陽軍艦 6 月 19日失去動力案問題說明及 KNOX-1200 磅鍋爐系統與運用訓練教材第一冊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乙○○身為輪機長,屬專業技術人員,對於上述有關船艦動力系統即鍋爐之運轉及保養過程應知之甚詳,而海陽艦於啟航前,1A 及1B 鍋爐,因爐水氯化物上升,實施表排之頻率偏高,以及1A 鍋爐之耗水量偏高,已如前述,乃被付懲戒人乙○○未依技術手冊所載上述方式保養,又未確實查明真正原因,僅向艦長即被付懲戒人甲○○報告「裝備正常、耗水量較大」等情,而未依上開所述過程妥為處理。嗣該艦於啟航後之首日(即 6 月 11 日),1A 鍋爐之上述缺失猶未改善,必須換爐,於翌日(12 日)換用 1B 鍋爐,然其原有缺失,仍如出一轍,於 19 日即發生過熱器管爆管而熄爐。被付懲戒人乙○○平日對該 2 鍋爐之保養工作,自有執行職務不力之疏失。

參、按柴油發電機之良窳,攸關點爐之成敗,依規定每週應實施負載測試 1 次,此有海陽艦柴油發電機保養需求卡(MR卡)影本在卷可憑,而依卷附海陽艦 SSDG 柴油發電機操作紀錄彙整表及原稿影本記載,該艦自 98 年 4 月 1 日迄同年 6 月 19 日,分別於 4 月 6、10、13、21、26 日、5 月 1、8、12、15、18、20、29 日及 6 月 2、6、11日執行柴油機測試,其中除 4 月 26 日執行點爐外,餘均為無負載測試,核與 MR 卡規定不符,被付懲戒人乙○○於監察院約詢時,已坦承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僅以無負載測試代之,便宜行事,有約詢筆錄影本在卷可按,嗣於 1B鍋爐因爆管熄爐後,擬重新點 1A 鍋爐時,因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無法提供點爐所需電力,致該艦失去動力,顯係肇因於被付懲戒人乙○○平日對於柴油發電機之測試,未依 MR 卡之規定,採取負載測試,致未能及早發現該墊片破損以便換修,則該艦因無法點燃鍋爐喪失動力,而於海上漂流,被付懲戒人乙○○自亦難辭執行職務不力之責。

肆、被付懲戒人甲○○身為海陽艦艦長,對該艦之裝備保養負有監督責任,而該艦於出任務前,艦上之 1A、1B 鍋爐於出航執行任務前已發生異常現象,在未經查明原因改善之前,即逕行出航執行職務,導致該艦失去動力,長達 10 餘小時喪失戰力,陷艦上兩百多位官兵於險境,對於艦上裝備保養不切實,自難辭監督不周之責任。

伍、茲將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所為申辯,不採之理由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乙○○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以:系爭鍋爐之所有爐水紀錄均維持在技術手冊所示操作標準值範圍,伊均按輪機管理經驗法則,參酌技術手冊規定施行之化驗數據研判,而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係肇因於造水品質及船速變化,伊就鍋爐爐水性質管控並無不當。且鍋爐洩漏情形,如仍有操作使用該鍋爐之必要時,只要保持爐水鹼度及磷酸值於合格範圍內,非謂不得使用該鍋爐,況 1A 鍋爐耗水量大增及爐水鹼度及磷酸值遽降,係肇因於該爐 4 根 1 吋產汽管洩漏;1B 鍋爐爐水氯化物上升則肇因於 1 根

1.5 吋過熱器管爆管,加以海陽艦自 84 年返國迄今,僅於 97 年廠級入塢維修時檢換 1 吋產汽管 1 根,餘 1吋產汽管均使用 14 年;至於 1B 鍋爐過熱器管亦僅於

90 年間,檢換第 28 至 35 排計 24 根過熱器管,餘均無換管資料,發生爆管,係材質變質所致。又 1A 鍋爐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係肇因於墊片材質不佳所致,且該發電機,自 97 年廠級入塢維修出廠迄今,淡水及滑油均超過發電機 MR 卡限-12 工程所示最大限制,亦無執行檢查之必要,與有無實施負載測試無關,伊並無何疏失云云(詳如事實欄所載)。查依卷附海軍海陽軍艦980619 喪失動力故障案檢討報告,固記載:(1)1A 鍋爐爐管洩漏非肇因於爐水性質管控不當。(2)1B 鍋爐過熱器管爆管為材質變質所致。(3)1A 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為墊片材質不佳,暨海陽艦自 84 年返國迄今,僅於 97 年廠級入塢維修,其中 1A 鍋爐僅檢換 1吋產汽管 1 根,餘 1 吋產汽管均為使用 10 年之爐管,另 1B 鍋爐僅於 90 年配合美方實施鍋爐維修訓練期間,檢換第 28 至 35 排計 24 根,餘均無換管資料,上開鍋爐之爐管洩漏或爆管以及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均肇因長期使用導致材質變質等情。然海陽艦於出航執行任務前點爐後,即已發生爐水氯化物上升及表排次數頻率偏高等異常現象,已如前述,乃被付懲戒人乙○○未能確實查明發生上述異常現象之真正原因,卻屢以批示加藥方式藉以維持爐水在正常值範圍,惟異常現象並未改善,況上揭檢討報告亦載明「中校輪機長乙○○於 98 年 6月 10 日 1431 點#1A 鍋爐後,批式加藥 2 次,惟於

98 年 6 月 11 日 1030 出港後,才向鑑長報告研判#1A 鍋爐爐管洩漏故障(6 月 11 日 24 小時內批式加藥達 4 次),並再延至 98 年 6 月 12 日 1009 才換爐使用,顯示對業管裝備故障警覺性差,判斷力不足延誤處置,致喪失動力事件發生,應負本次事件主要責任」等情(見該報告肆、疏失責任檢討),則被付懲戒人乙○○上述所為之申辯,自屬卸責之詞,要無可採。又據被付懲戒人乙○○於監察院約詢時,已坦承未依規定對柴油發電機實施負載測試,而僅實施空載測試,並稱負載測試比較接近實際狀況等語,有監察院詢問筆錄影本在卷可按,則被付懲戒人乙○○未依 MR 卡之規定對柴油發電機實施負載測試,致未能及早發現滑油冷卻器墊片因長期使用已變質而適時更換,導致無法提供鍋爐所需電力,自難諉之材質變質,是其就此部分之申辯,亦無可採。

(二)被付懲戒人乙○○另申辯稱:本件鍋爐發生故障時,伊即於輪機控制室親自下令及指揮,依技術手冊及本型艦輪機故障處理程序實施故障處理,並建議艦長甲○○採「友艦拖帶方式進港」,並未發生裝備重大損失及人員傷亡,於返港檢修完畢後,復於同年 6 月底出港執行其他任務,且伊於 97 年 12 月 20 日凌晨 2 時許,因鄰居余林花被殺呼救,伊不顧危險制服歹徒,伊絕非畏難規避之人云云,並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及自由時報電子報等影本為證,然此僅足供審酌處分輕重之參考,要難執為免責之論據。

二、被付懲戒人甲○○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依現行海軍規定戰備檢查係上一級-62.9 支隊對系爭軍鑑實施之檢查項目,非艦方自檢項目,本次偵巡任務執行前,伊已確實按照海軍規定督導所屬,執行航前檢查,並召開航前會議,各部門均回報裝備正常,且輪機長對鍋爐爐水之異常現象,均已依技術手冊所示處理,發生異常現象,肇因於 1A 鍋爐 4 根 1吋產汽管洩漏、1B 鍋爐 1 根 1.5 吋過熱器管爆管以及柴油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係材質質變,均非人為因素,伊對艦上裝備檢查並無監督不周云云(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查海陽艦於出航執行任務前,已執行航前檢查,並召開航前會議,各部門均回報裝備正常,以及海軍一六八艦隊艦隊長黃曙光、作戰官蔡學堯於監察院約詢時分稱:「派遣之輔修組僅做靜態檢查,未做戰備檢查是我疏失」,以及「沒有執行戰備檢查」各等語,固有監察院詢問筆錄,及被付懲戒人甲○○提出之海陽艦 6 月 10 日東北偵巡航前會議紀錄、海軍海陽艦航前檢查表等影本為證。惟海陽艦於出航執行任務前,即已發生爐水異常現象,被付懲戒人乙○○未能即時查明真正原因,適時檢換裝備,以及對柴油發電機未實施負載測試(即僅做空載測試),致未能發現該發電機滑油冷卻器墊片破損,以便即時換修,已如前述,益見被付懲戒人甲○○所提出之上揭航前檢查表及航前會議紀錄所載,各部門均報告裝備正常已有失真,且與上級單位未實施戰備檢查無關,被付懲戒人甲○○所為之申辯,自無可採。

(二)被付懲戒人甲○○另申辯稱:事故發生後,伊立即依規定循系統回報上級申請支援,並與被付懲戒人乙○○分別於駕駛臺與輪機控制室指揮全艦緊急應變與處置,過程全在國軍戰情系統掌握下,循海軍海上救援體制執行,在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裝備重大故障前提下,完成拖帶返港任務云云,然此僅足供審酌處分輕重之參考,難執為其免責之論據。

陸、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乙○○為海陽艦之輪機長,於該艦出航執行任務前,對艦上之裝備未詳為檢查,於發生異常現象,非但未查明真正原因,而向艦長即被付懲戒人甲○○報告裝備正常,則該艦於出航執行任務中,發生喪失動力後,在海上漂流,陷艦上官兵於險境,自難辭疏失責任。被付懲戒人甲○○身為艦長,對艦上裝備、戰備整備及作戰任務負完全責任,而海陽艦之裝備既因上述之缺失而在海上發生喪失動力事故,其對航前檢查自應負監督不周之責任。核被付懲戒人等 2 人之行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均應依法酌情議處。爰審酌因被付懲戒人等 2 人之違失行為,致軍艦喪失動力,漂流海上 10 餘小時,使艦上官兵陷於險境,幸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於事故發生後緊急通知上級將艦拖返軍港,艦上全體官兵均安然無恙,處置得宜等一切情狀,分別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又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於事件發生後,雖經其主管長官分別對被付懲戒人甲○○申誡 1 次及對被付懲戒人乙○○申誡

2 次之懲處處分,惟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條「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之規定,本會對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所為之懲戒處分,自無一事二罰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13 條、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1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