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鑑字第 11324 號
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甲○○部分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前局長,於 78 年、79 年間辦理八里污水處理廠第一期新建工程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工程之招標時,因:(一)對該局檔案資料保管不當,監督不周;(二)涉及協助廠商綁標、圍標;(三)嚴格限制國外廠商資格,造成流標,藉以提高底價及預付款,圖利得標廠商,浪費鉅額公帑;(四)取消預付款新臺幣(下同)一億元上限作業瑕疵,圖利得標廠商;(五)施工預算經費二千萬元以上均授權總工程司核定,明顯不當,涉有違失情事,經監察院彈劾送本會審議。第查被付懲戒人甲○○業於 97 年 9 月 22 日死亡,此有屏東縣萬丹鄉戶政事務所 97 年 12 月 24 日屏萬戶字第 0970002069 號函附被付懲戒人甲○○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6條第 2 款規定,應予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部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6條第 2 款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