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鑑字第 11325 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局長
已死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甲○○部分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係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局長,於任職期間,因辦理四汴頭抽水站工程設計委託服務事宜,涉有違失情事,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茲查被付懲戒人甲○○,已於 97 年 9 月 22日死亡,有屏東縣萬丹鄉戶政事務所 97 年屏萬戶字第0970002069 號函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既已死亡,依首揭規定,本件關於甲○○部分,自應予以不受理,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