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8年度鑑字第11336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查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於97年9月5日緝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現行犯兼通緝犯乙○○1名,臺西分局偵查隊偵辦時,蔡嫌佯稱肚子痛要上洗手間,由被付懲戒人小隊長甲○○戒護蔡嫌前往廁所如廁,竟遭其利用廁所內之排水管空隙脫逃,經該分局全力追緝,隔日(97年9月6日)立即於雲林縣北港鎮將蔡嫌緝獲歸案。
二、被付懲戒人戒護人犯不力,涉犯刑法第163條第2項「過失縱放人犯」之虞,經該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廢弛職務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11月4日97年度偵字第4844、5364號不起訴處分書。
(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19日雲檢家天97偵4844字第31138號確定函(敘明上開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貳、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96年11月1日奉調至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偵查隊,擔任刑事小隊長職務,負責刑案及犯罪之偵查工作,並輪值本隊之備勤、巡邏等共同勤務。於在職期間,奉公守法,偵查刑案犯罪績效卓著,而本案蔡姓女子,因犯毒品及通緝案,為本分局員警查獲,準備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時,因承辦偵查佐丁其銘,持移送書送批中,所以由申辯人代為戒護該名女子,於17時55分許,蔡女佯稱腹痛要求上廁所,申辯人基於人權考量,並帶同該女至本分局女用廁所,並於女用廁所門口將該女之械具解開,讓其如廁,又因當時適逢下班期間,本分局配置內勤女警兩名均已下班,且本隊並無女警之編制,所以由申辯人本人帶同該女如廁,申辯人在基於男女有別之觀念下,為避免不必要之紛擾,所以於該女如廁時,便於女用廁所門口戒護,不料該女利用分局女用廁所內之排水管空隙脫逃。申辯人於本分局服務期間,知道本分局一樓窗戶,均裝有鐵窗,防止人犯脫逃,惟申辯人因不曾進入過女生廁所,所以並不知女用廁所內,因排水管的關係,而留有空隙,且無法預見蔡女會利用該空隙脫逃。
二、綜觀本案,本分局偵查隊並無編制女警,且本分局配置女警5名,分別於內勤承辦業務2名,外勤分駐派出所3名,惟案發當時為下班時段,分局內均無女警,所以申辯人基於人權考量,便帶同該女前往如廁,又因在男女有別之觀念及避免不必要的紛擾,所以申辯人於女廁門口戒護。申辯人於分局服務期間並未進入女廁所,並不知女廁所內留有排水管之空隙,只知道分局一樓窗戶均裝有鐵窗,防止人犯脫逃,本案經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並至本分局現場勘查,認定申辯人擔任臺西分局偵查隊小隊長,職司偵查犯罪,分局內部之設置非本人之業務管轄,且因未曾進入女廁內,無法得知女廁內留有排水管之空隙,所以無法預見及迴避蔡女會利用該處脫逃,所以並無過失之責任,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三、本案經雲林地檢署認定,申辯人並無故意及過失之責任。惟人犯脫逃之事實,實無法預見及避免,但申辯人於人犯脫逃後,盡職負責,動員本隊所有警力,不眠不休,全力佈線查緝,並於次日將該犯嫌緝捕到案,爰請貴會從輕議處。
四、證物(均影本在卷):
(一)不起訴處分書。
(二)現場照片。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警察局小隊長,97年9月5日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緝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現行犯兼通緝犯乙○○1名,臺西分局偵查隊偵辦時,該人犯佯稱肚子痛要上洗手間,由被付懲戒人戒護人犯前往廁所如廁,竟遭其利用廁所內之排水管空隙脫逃,經該分局全力追緝,隔日(97年9月6日)立即於雲林縣北港鎮將該人犯緝獲歸案。
上開人犯脫逃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可資參照。被付懲戒人則以對此事件無故意及過失之責任,並請求從輕議處等語為辯(詳見上述申辯意旨)。查該人犯脫逃案件,雖經檢察官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有因過失縱放人犯之犯行,而認被付懲戒人之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臺西警察分局之女廁所,面積不大,有卷附照片可稽,被付懲戒人在檢察官偵查中辯稱:當天(人犯)乙○○跟我說她肚子痛要上大號,因為我們偵查隊裡面沒有女警,內勤雖有2位女警,但已下班,而值班的丁其銘剛好拿移送書去給分局長批示,才會由我戒護乙○○去女廁,因為乙○○是女性嫌犯,所以我不方便進去,站在女生廁所門口戒護之,她剛進去3分鐘,我還有聽到她在大號的聲音,她當時好像是毒癮發作,所以有類似大號大不出來的聲音,隔了1、2分鐘後沒聲音了,我就跑進去女廁,打開每一間廁所門,驚覺裡面都沒有人,始發現女廁內左邊最後一間儲藏室(按即置物間)裡面有排水管,排水管旁留有空隙,才研判乙○○應是從該空隙逃走,我們女生廁所窗戶都有密封,我因從未進入女廁,所以不知女廁內排水管留有空隙等語。惟查該人犯係通緝到案,有隨時藉機脫逃之可能,被付懲戒人執行戒護人犯職務,自應於人犯如廁前,先行進入女廁內,勘查有無設施缺陷可使人犯利用而脫逃之可能,卻未為之,自屬有欠謹慎,執行職務未力求切實。上開申辯,經核不足為免責之論據,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暨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