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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 年鑑字第 1133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338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巡官,於 97 年

11 月 28 日 18 時許非服勤時間,與該分局義警小隊長張源良及義警書記陳進字共同食用燒酒雞;是(28)日 20 時許餐宴結束後,甲○○與陳進字轉往臺中市○○○路「蘇乞」路邊攤繼續飲宴至 22 時許,甲○○先離席,駕駛 WQM-

770 號機車途經臺中市○○○路 ○○○ 號前,不慎撞及停放路旁之 9310-EL 號自用小貨車,由民眾報案後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救治,經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為 268.1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 1.34MG/L ,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以甲○○涉嫌犯公共危險案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林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97 年 12 月 9 日中分二警偵字第 0970039568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二)臺中市警察局 97 年 12 月 24 日中市警督字第0970094839 號案件調查報告表。

(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97 年 11 月 28 日檢驗檢查報告。

(四)臺中市警察局 97 年 11 月 28 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甲○○於 97 年 11 月 28 日夜間,因騎機車不慎撞及停放路旁車號 0000-00 自用小客車,導致頭部受傷開刀住院休養多日,期間深受各級長官關懷、同事幫助,申辯人銘感五內。申辯人自從警以來無不夙夜匪懈、兢兢業業,唯恐辜負國家政府的栽培、父母長輩的期待。於休養期間,各位長官及同事對於申辯人的包容與疼愛更是溢於言表,所引致工作上諸多不便及長官同事間的困擾,申辯人深感歉意。反觀,申辯人因貪杯淺酌又逞能好強造成自身健康受創、家人擔憂、長官受累,還因此事件造成警界名譽受到牽連,申辯人更是感到無限愧疚且難以釋懷,惟有痛心疾首,致上最大之歉意以懇求諸位長官原諒。希冀各位長官姑念此次事件並未造成其他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害,且申辯人在現有職務與健康上均受到應得之懲罰份上,對於懲戒處分能從寬辦理,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申辯人承諾,往後將更加謹言慎行,絕不再犯,誓以生命維護警界名譽。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巡官,於 97 年 11月 28 日 18 時許至 20 時許(勤餘時間)與同事、友人用餐、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機車行駛臺中市區,於途經臺中市○○○路 ○○○ 號前,不慎撞及停放路旁之一輛自用小貨車,致自己倒地頭部受傷,經民眾報請消防隊救護車,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警前往該醫院對其施以抽血酒測,酒精濃度換算呼氣酒測值為每公升 1.34 毫克,因而查悉上情。以上事實,有臺中市警察局對本案件之調查報告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97 年 11 月 28 日檢驗檢查報告及臺中市警察局舉發被付懲戒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揭違法事實,僅稱渠事後已深感愧疚,盼能從寬處分等語,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1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