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345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原係本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小隊長,前於
97 年 10 月 16 日非服勤時間,於○○區○○街口騎乘警用偵防機車與民眾駕駛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凌員即呈現昏迷狀況並送往急救,經抽血檢測後測得血液酒精濃度值為 265mg/dl (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 1.26mg/L ),全案爰由該分局依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如證據一),凌員並於 97 年 11 月 16 日調任該局士林分局服務(如證據六)。
二、有關凌員違法之行政責任,查「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六、(三)規定略以:「…酒後駕車肇事,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者…非服勤時間情節重大(酒後駕車肇事,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 1.10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0.22%以上)者比照服勤時間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如附件一);本案並經內政部警政署 97 年 11 月 25 日警署督字第 0970139361 號函復略以:「本案小隊長甲○○,違反旨揭情事屬實…擬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均同意所報意見。」在案(如附件二)。
三、綜上,審酌本案凌員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等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97 年 10 月 23 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 0973246390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案件調查報告表。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備隊 97 年 10 月 16 日勤務分配表。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訪談紀錄。
(五)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臺北分院診斷證明書。
(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97 年 11 月 18 日派免令。
五、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內政部警政署函頒修正「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二)內政部警政署 97 年 11 月 25 日警署督字第0970139361 號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8 年 1 月 2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原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小隊長(現為同局士林分局小隊長),於 97 年 10 月 16 日晚上
20 時許之勤餘時間,在臺北市○○區○○路某餐廳飲用酒類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晚上 23 時 50 分許騎乘車號 000-000 警用偵防機車,在臺北市○○街 ○○○ 巷口,因疏未注意,致其機車與黃昇寶所駕駛車號 0000-00 自用小客車相撞,被付懲戒人因而人車倒地受傷,經人送醫急救,經抽血檢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 265mg/dl (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 1.26mg/L )。案經臺北市政府移送本會審議。以上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同分局案件調查報告表、警備隊勤務分配表、訪談紀錄、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臺北分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派免令(均如事實欄所載)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檢驗醫學科血液酒精濃度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