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363 號被付懲戒人 甲○賢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賢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監察院彈劾移送意旨:
壹、案由:國家安全局總務室第一組前中校小組長甲○賢於 92年至 93 年間經辦採購業務時,多次洩漏標案底價等相關資訊予特定廠商,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被彈劾人甲○賢於 88 年 6 月 1 日起擔任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總務室第一組採購小組中校小組長(至 92 年
11 月 17 日退伍),負責辦理該局採購業務。92 年間國安局將總務室採購小組擴編,因員額尚未補實,考量甲○賢嫻熟採購法令並借重其經驗,自同年 11 月 18 日起委請謝員擔任該局「採購專業諮詢」1 年。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因「他」字案偵查獲悉謝員與廠商間疑有不當勾聯情事,報請臺灣臺北地方院檢察署偵辦起訴,經三審定讞,茲臚列其違法失職情事如下;並敘述司法偵審情形:
一、洩漏採購業務秘密資訊部分:
(一)可攜式寬頻訊號分析錄存設備採購案:
92 年 6 月 16 日公告公開招標,三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普公司)業務協理謝明俊於同年 7 月 9 日結標前,以電話徵詢甲○賢之意見,謝員將本案投標廠商家數告知謝明俊,嗣三普公司以新臺幣(下同)629 萬 1,000元之價格投標並得標。
(二)網路設備效能測試儀採購案:
92 年 7 月 28 日公告公開招標,底價訂為 267 萬3,600 元,預定於同年 8 月 6 日開標,謝明俊於同年月 5 日以手機電詢甲○賢本案底價及投標廠商名稱等資訊,甲○賢告知本案底價為 267 萬元,投標廠商之一為偉立資訊有限公司,嗣因謝明俊之貨源為美國產品,與國安局所訂規格不符,故未投標。
(三)東營區停車場地坪鋪設及畫線工程採購案:
92 年 10 月 9 日公告公開招標,底價為 300 萬元,預定於同年月 16 日開標,甲○賢於同年 9 月 24 日以手機傳送 2 次含有本案底價訊息之簡訊至連進隆(三普公司負責人)使用之手機,嗣因三普公司實未經營營造業,故未投標。
(四)水晶報表產生器採購案:
92 年 10 月 8 日公告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公開徵求廠商方式辦理,底價為 180 萬 2,045 元,預定於同年月
24 日開標,甲○賢於同年月 22 日以手機傳送含有本案底價訊息之簡訊至鄭淑鈴(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達公司】經理)使用之手機,惟鄭淑鈴已將公司標單寄出,無法更改投標價格且超過底價,致未能得標。
(五)新建辦公室工程案:
92 年 10 月 6 日公告公開招標,底價為 345 萬9,000 元,預定於同年月 27 日開標,甲○賢於同年月
27 日以手機傳送含有本案底價訊息之簡訊至連進隆使用之手機,嗣因三普公司並未經營營造業,而未投標。
(六)冷氣空調系統採購案:
92 年 10 月 31 日公告公開招標,底價為 140 萬3,608 元,預定於同年 11 月 7 日開標,甲○賢於同年
10 月 27 日以手機傳送含有本案底價訊息之簡訊至連進隆使用之手機,嗣因三普公司並無經營冷氣空調營業項目,而未投標。
(七)會議室整修工程案:
92 年 10 月 14 日公告公開招標,底價為 368 萬4,250 元,預定於同年月 28 日開標,甲○賢於同年月
27 日以手機傳送含有本案底價訊息之簡訊至連進隆使用之手機,嗣因三普公司並未經營營造業,而未投標。
(八)辦公室功能提昇工程案:
92 年 10 月 14 日公告公開招標,底價為 433 萬1,756 元,預定於同年月 28 日開標,甲○賢於同年月
27 日以手機傳送含有本案底價訊息之簡訊至連進隆使用之手機,嗣因三普公司並未經營營造業,而未投標。
(九)士林室內靶場基地整建工程案:
92 年 10 月 17 日公告公開招標,底價為 260 萬8,357 元,預定於同年月 31 日開標,甲○賢於同年月
29 日以手機傳送含有本案底價訊息之簡訊至連進隆使用之手機,嗣因三普公司並未經營營造業,而未投標。
(十)彩色噴蠟印表機等五項裝備採購案:
92 年 11 月 17 日公告本案採限制性招標,預定於同年月 24 日 15 時 10 分開標,開標前同年月 24 日中午
12 時 15 分,鄭淑鈴電詢甲○賢本案投標廠商名稱及相關資訊,甲○賢告知本案投標廠商其中 1 家為聖森科技有限公司,嗣訊達公司雖以 69 萬 9,860 元得標,但因故廢標。
(十一)中頻訊號矩陣切換器採購案:
93 年 4 月 15 日公告公開招標,謝明俊於同年月
29 日結標前以電話徵詢甲○賢意見,甲○賢告知本案投標廠商家數等資訊,嗣三普公司以 210 萬元之價格投標並得標。
二、以國安局名義代友人向廠商購置筆記型電腦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
92 年 12 月間,甲○賢友人陳盈璋欲購買乙台 HP-nx7000筆記型電腦,知甲○賢與鄭淑鈴熟識,得以較低廉價格購得,乃向甲○賢請託與鄭淑鈴接洽,甲○賢指示鄭淑鈴以國安局名義下訂,使訊達公司以政府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價格 4萬 5,800 元出貨,鄭淑鈴並填製買受人為國安局之不實事項於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上。
三、前述刑事案件之司法偵審情形:
95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刑事判決,甲○賢連續以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共同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即新臺幣 900 元折算 1 日;96 年 4 月 30 日臺灣高等法院以甲○賢犯罪惡性非輕,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8 月;甲○賢不服續提起上訴,同年 7 月
27 日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定讞。嗣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於該年 7 月 16 日施行,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96 年 10 月 15 日以 96 年度聲減字第 3874 號刑事裁定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即新臺幣 900 元折算 1 日。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 4 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同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另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且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亦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被彈劾人甲○賢於 88 年 6 月 1 日起擔任國安局總務室第一組採購小組中校小組長,負責辦理該局採購業務,92年 11 月 17 日退伍後,該局續借重其經驗,自同年月 18日起,續委聘擔任該局有給職「採購專業諮詢」1 年,每月支領諮詢費用 3 萬元,其對於採購底價等應秘密之資訊應知之甚詳,且謝員服務軍旅達 20 餘年,長期任職於國防情報機關,較一般公務人員更受保密規定之嚴密規範,未料其竟罔顧國家多年栽培及該局長官之信任與器重,於 92 年至
93 年間連續洩漏採購底價、廠商家數、名稱等應秘密之資訊予其熟識廠商計 11 案;另又為友人欲以較低廉價格購買筆記型電腦,遂偽以國安局名義透過政府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向廠商下訂,亦違反商業會計法,經司法三審定讞,案經本院於 97 年 12 月 16 日詢據謝員坦承錯誤,對判決亦無意見。
綜上,國安局前中校小組長甲○賢罔顧國家長年栽培及退役後聘為有給職「採購專業諮詢」,多次洩漏應秘密之採購業務資訊,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核其所為,除違反刑法、商業會計法、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4條及第 5 條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項及監察法第 6 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肆、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證二)、可攜式寬頻訊號分析錄存設備公開招標公告。
(證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證四)、網路設備效能測試儀器公開招標公告。
(證五)、東營區停車場地坪鋪設及畫線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證六)、水晶報表產生器限制性招標公告。
(證七)、新建辦公室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證八)、冷氣空調系統採購案公開招標公告。
(證九)、會議室整修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證十)、辦公室功能提昇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證十一)、士林室內靶場基地整建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證十二)、中頻訊號矩陣切換器採購案公開招標公告。
(證十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證十四)、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證十五)、監察院 97 年 12 月 16 日詢問筆錄。
乙、被付懲戒人甲○賢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甲○賢已於 96 年 7 月 27 日經判刑確定
1.違反商業會計法:有期徒刑 5 月。
2.瀆職:有期徒刑 6 月。
3.於 96 年 12 月 28 日經核准繳交罰金(詳如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單)。
二、申辯人已於 92 年 11 月 17 日退離公職,請於一罪不二罰之原則辦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874 號刑事裁定。
證(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年 12 月 28 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丙、監察院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之核閱意見:
一、前情概要:國家安全局總務室第一組前中校小組長甲○賢於 92 年至
93 年間經辦採購業務時,多次洩漏標案底價等相關資訊予特定廠商,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業經本院於
97 年 12 月 30 日提案彈劾通過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本件係被付懲戒人甲○賢提出之申辯書,經該會轉請本院提供意見。
二、申辯書重點:甲○賢申辯謂:渠已於 96 年 7 月 27 日判刑確定,續經減刑易科罰金繳納完畢,且被付懲戒人亦早於 92 年 11 月
17 日退離公職,請基於一罪不二罰之原則辦理。
三、核閱意見:按我國目前對於公務員之處罰,係採「懲戒與刑罰並行」制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可見國內對公務人員之懲戒,不因已受刑罰而免除。查本案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商業會計法及政府採購法外,並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核前者係被付懲戒人所應負之刑事責任,後者為其所應負之行政責任,各有分際,不生一事兩罰問題,被付懲戒人甲○賢申辯意旨,似有誤會,故仍建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予以懲戒。
理 由本件監察院移送意旨,係以國家安全局總務室第一組前中校小組長甲○賢於 92 年至 93 年間,經辦採購業務時,多次洩漏標案底價等相關資訊予特定廠商,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審議等語。茲將本會審議結果,分述如下:
被付懲戒人甲○賢自 88 年 6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1 月 17日止,擔任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總務室採購組第一組中校小組長(相當文官薦任第八至九職等),職司該局之採購事務,於 92 年 11 月 17 日以中校軍階退役後,因 92 年間國安局將總務室採購室採購小組擴編而員額尚未補實,考量被付懲戒人嫻熟採購法令並借重其經驗,自同年 11 月 18 日起委請其擔任該局「採購專業諮詢」,復自同年 12 月 1 日起至 93 年 12 月
31 日止(合計一年),受聘擔任該局總務室有給職諮詢顧問,每月支領諮詢費 3 萬元,負責監辦該局之採購事務,並接受該局承辦採購人員對於採購相關事項之諮詢,為公務員。一、被付懲戒人因職務而知悉該局各該採購案之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訊,明知該等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概括犯意,自 92 年間起,連續於下列國安局採購案辦理招標開標、決標前,分別以電話口頭告知或行動電話傳送簡訊等方式,將上開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三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普公司)負責人連進隆、業務協理謝明俊或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達公司)商用系統部經理鄭淑鈴:(一)關於「可攜式寬頻訊號分析錄存設備」採購案(案號:SB00-000-000):緣國安局自 92 年
6 月 16 日起,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可攜式寬頻訊號分析錄存設備,謝明俊有意以三普公司名義投標,遂於同年 7 月 9 日開標、決標前某日,以電話徵詢甲○賢之意見,詎被付懲戒人竟將該項採購之投標廠商家數告知謝明俊,而洩漏此應秘密之消息。嗣三普公司以 629 萬 1 千元之價格投標並得標。(二)關於「網路設備效能測試儀器」採購案(案號:SB00-000-000):
緣國安局自 92 年 7 月 28 日起,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網路設備效能測試儀器,核定底價為 267 萬 3 千 6 百元,預定於同年 8 月 6 日開標、決標,謝明俊有意以三普公司名義投標,遂於同年月 5 日下午 3 時 9 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被付懲戒人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詢問該項採購之底價及投標廠商等資訊,詎被付懲戒人竟以暗語向謝明俊洩漏該項採購之底價為 267萬元及投標廠商之一為偉立資訊有限公司等應秘密之消息。嗣謝明俊因三普公司之貨源為美國 ACTERNA 產品,與國安局所定之規格不符,故未投標。(三)關於「東營區停車場地坪鋪設及畫線工程」採購案(案號:SB00-000-000):緣國安局自 92 年
10 月 9 日起,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東營區停車場地坪鋪設及畫線工程之採購,核定底價為 3 百萬元,預定於同年月 16日開標、決標,詎被付懲戒人竟先後於同年 9 月 24 日上午 9時 42 分許、43 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二度傳送內容為「SB00-000-000 東營區停車場底價 3百萬元 25 日開標」之簡訊予連進隆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將該項採購應秘密之底價消息洩漏予連進隆。嗣連進隆因三普公司並非經營營造業,故未投標。(四)關於「水晶報表產生器」採購案(案號:SB00-000-000):緣國安局自
92 年 10 月 8 日起,以限制性招標(起訴書誤載為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水晶報表產生器,核定底價為 180 萬 2,045 元,預定於同年月 24 日開標、決標,詎被付懲戒人竟於同年月
22 日上午 10 時 51 分許,利用其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該項採購應秘密之底價消息,以傳送內容為「0000000 元」之簡訊予鄭淑鈴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方式,洩漏予鄭淑鈴。惟斯時鄭淑鈴已將訊達公司之投標文件付郵,不及更改投標價格,而訊達公司因投標價格超過底價致未能得標。(五)關於「新建辦公室工程」採購案(案號:
SB00-000-000-0)及「冷氣空調系統」採購案(案號:SB00-000-000):緣國安局自 92 年 10 月 6 日起,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新建辦公室工程之採購,核定底價為 345 萬 9 千元,預定於同年月 27 日開標、決標;另自同年 10 月 15 日起,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冷氣空調系統,核定底價為 140 萬 3,608元,預定於同年 11 月 7 日開標、決標。詎被付懲戒人竟於該等採購案開標前之同年 10 月 27 日上午 10 時 1 分許、3 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二度傳送內容為「011-007 冷氣空調 0000000;000-000-0 新建辦公室0000000 」之簡訊予連進隆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而將上開二採購案應秘密之底價消息洩漏予連進隆。嗣連進隆因三普公司並無經營營造及冷氣空調業務,故未投標。(六)關於「會議室整修工程」採購案(案號:SB00-000-000)及「辦公室功能提昇工程」採購案(案號:SB00-000-000):緣國安局自 92 年 10 月 14 日起,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會議室整修工程及辦公室功能提昇工程之採購,核定底價分別為 368 萬4,250 元、433 萬 1,756 元,預定於同年月 28 日開標、決標。詎被付懲戒人竟於同年月 27 日上午 11 時 31 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000-047 臺中辦公室提升 0000000★000-000-0 處會議室整修 0000000」之簡訊予連進隆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而將上開二採購案應秘密之底價消息洩漏予連進隆。嗣連進隆因三普公司並非經營營造業,故未投標。(七)關於「士林室靶場基地整建工程」採購案(案號:SB00-000-000):緣國安局自 92 年 10月 17 日起,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士林室靶場基地整建工程之採購,核定底價為 260 萬 8,357 元,預定於同年月 31 日開標、決標,詎被付懲戒人竟於同年月 29 日上午 8 時 37 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100-015 靶場整建 0000000」之簡訊予連進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而將該項採購應秘密之底價消息洩漏予連進隆。嗣連進隆因三普公司並非經營營造業,故未投標。(八)關於「彩色噴蠟網路印表機等 5 項裝備」採購案(案號:
SB00-000-000-0):緣國安局自 92 年 11 月 17 日起,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彩色噴蠟網路印表機等 5 項裝備,預定於同年 12 月 24 日下午 3 時 10 分許開標,訊達公司亦參與投標。嗣鄭淑鈴於該採購案開標前之同日中午 12 時 15 分許,以電話詢問被付懲戒人該項採購之投標廠商等相關資訊,詎被付懲戒人竟將該項採購之投標廠商之一為聖森科技有限公司乙節告知鄭淑鈴,而洩漏此應秘密之消息。嗣訊達公司以 69 萬 9,860 元之價格得標,惟事後該項採購案其中之「高速 A3 雙面規格(50頁)高階掃描設備」因故廢標。(九)關於「中頻訊號矩陣切換器」採購案(案號:93M00000000-0 ):緣國安局自 93 年 4月 15 日起,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中頻訊號矩陣切換器,謝明俊有意以三普公司名義投標,遂於同年月 29 日開標、決標前某日,以電話徵詢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詎被付懲戒人竟將該項採購之投標廠商家數告知謝明俊,而洩漏此應秘密之消息。嗣三普公司以 210 萬元之價格投標並得標。二、被付懲戒人之友人陳盈璋於 92 年 12 月間,擬購買筆記型電腦 1 台,因知被付懲戒人與相關廠商熟識,有以較低廉之價格購得筆記型電腦之管道,乃委託被付懲戒人代為接洽購買事宜,被付懲戒人因而於同年月
22 日以電話與鄭淑鈴連絡,囑鄭淑鈴以訊達公司提供政府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優惠價格 4 萬 5,800 元,出售 HP 廠牌nx7000 型號之筆記型電腦 1 台與陳盈璋。詎被付懲戒人及鄭淑鈴均明知訊達公司所銷售之該筆記型電腦,實係由陳盈璋出資購買,並非國安局所採購,竟與訊達公司某經辦會計之人員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該經辦會計之人員以訊達公司銷售該筆記型電腦與國安局之名義,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 1 張(一式二聯,買受人為國安局、品名為 DN895A.
ROA HP COMPAQ NX7000 PENTIUMM1.3G/30G/256DDR/8X 、數量為
1 台、金額為 4 萬 5,800 元、發票號碼為 WX00000000 、發票日期為 92 年 12 月 24 日)後,除由訊達公司保留其中一聯(存根聯)供該公司存查報稅之用外,鄭淑鈴並將另一聯(客戶收執聯)銷毀,而未交付不知情之實際買受人陳盈璋收執。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之不當有罪判決,依行為時法之修正前刑法第 56 條、第
132 條第 1 項及依修正後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分別改判論處被付懲戒人連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有期徒刑壹年,及共同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最高法院於 96 年 7 月 27 日駁回上訴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旋於 96 年 10 月 15 日依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等相關規定,裁定減刑,將被付懲戒人前述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被付懲戒人並於 96 年 12 月 28 日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新臺幣 27 萬 4,500 元執行完畢。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分別於監察院約詢時及本會申辯中坦承不諱,復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4 年度偵字第 11055、18253 號起訴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543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4131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3874 號刑事裁定等正本,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罰字第 96010540 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及商業會計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及「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查被付懲戒人自 88 年 6 月 1 日起,擔任國安局總務室第一組採購小組中校小組長,負責辦理該局採購業務,92 年 11月 17 日退伍後,該局續借重其經驗,自同年月 18 日(即翌日)起,續委聘其擔任該局「採購專業諮詢」,並自同年 12 月 1日起至 93 年 12 月 31 日止(合計 1 年)復受聘擔任該局總務室有給職之諮詢顧問,每月支領諮詢費 3 萬元,已如上述。
監察院移送意旨認為:被付懲戒人長期任職於國防情報機關,較一般公務人員更受保密規定之嚴格規範,竟罔顧國家多年栽培及該局長官之信任與器重,於 92 年至 93 年間,連續洩漏採購底價、廠商家數、名稱等應秘密之資訊予其熟職廠商計 11 案,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另又為友人欲以較低價格購買筆記型電腦,遂偽以國安局名義,透過政府採購,供應該局契約向廠商下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違失情節重大等語,經核尚非無據。衡情議決如主文所示之適度懲戒處分。至於公務員之懲戒制度,依我國現行法律,係採刑罰與懲戒並行(即並存)體制,此觀公務員懲戒法第 32 條規定自明。
被付懲戒人於本件違失行為時,或擔任國安局總務室採購組第一組小組長,或於退伍後仍繼續受聘擔任該局總務室之有給職諮詢顧問,不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其身分均屬公務員,所涉違失行為,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縱其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處分,且已執行完畢,仍不生一事不二罰之問題,自無雙重危險禁止原則之適用。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請求本會基於一罪(事)不二罰之原則辦理云云,容有誤會,並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賢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