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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 年鑑字第 1138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8年度鑑字第11387號被付懲戒人 乙○○

甲○○丙○○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乙○○休職,期間壹年。

甲○○、丙○○各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警員乙○○於94年11月初至蔡青原等人開設經營之賭場賭博,且明知蔡青原等人經營職業賭場聚賭抽頭營利,竟應允蔡青原將代向該賭場刑責區偵查佐馬維中報備,請勿查報取締,吳員又參與聚賭致蔡青原等人在心裡上有恃無恐,開設經營賭場,抽頭牟利,其具有幫助賭博之犯意,堪以認定。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11月25日97年度上訴字第188號刑事判決:幫助連續犯圖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於97年12月30日確定並送執行。

二、警員甲○○、丙○○等2員基於賭博之概括犯意於94年9月間將賭資交予張凱添並委請其代為下注簽賭國內外職棒,張凱添應吳、翁等2員所請,代向職棒簽賭站組頭下注簽賭,渠等賭博方式以國內或美國職棒比賽之結果決定輸贏,渠等犯連續賭博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12月17日95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有罪,並因當事人及檢察官均未就該案提起上訴,爰確定在案。

三、上列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12月17日95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11月25日97年度上訴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1月6日98南分院鼎刑行97上訴1250字第00126號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案由:於94年9月間,委請友人代為下注簽賭國內職棒之事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專科罰金。

申辯理由:申辯人於78年從警迄今,無時不以秉著警察人員應謹慎自勉,直任刑事偵查佐以來,歷年更是破獲刑案無數,功獎逐年漸增,理應本於專業之敏感度和警覺性,然在工作及刑案偵破壓力包圍下,無奈一時新奇,電話中與朋友閒聊間導入簽職棒1案,純屬一時口快好玩。

因本案受停職1年餘,其中幾經內心煎熬度日,反覆靜思己過,為損及機關聲譽、警察形象,及讓親友擔憂之情境,已非內疚自責或痛切反省等字眼可以形容,深知惟有坦然接受處分,尚可作為人生之警惕,為此申辯人業受機關由偵查佐改調警員職務,且於98年3月16日主動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罰金完竣,懇請大會酌量情節輕重,給予申辯人適當處分,能予考量申辯人平時為民服務表現,申辯人當以今昔刻骨銘心的體認為戒,廉潔自持,戮力從公。

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

案由:於94年9月間,委請友人代為下注簽賭國內職棒之事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賭博部分成罪-專科罰金。

申辯理由:申辯人於78年從警迄今,無時不以秉著警察人員應謹慎自勉,直任刑事偵查佐以來,歷年更是破獲刑案無數,功獎逐年漸增,理應本於專業之敏感度和警覺性,然在工作及刑案偵破壓力包圍下,無奈一時新奇,理智失聰,電話中與朋友閒聊間致導入簽職棒1案,純屬當下一時口快受朋友邀約而參與。

因本案受停職1年4月餘,家中育有3子且妻無固定職業之家境,其中幾經內心煎熬度日,反覆靜思己過,為損及機關聲譽、警察形象,及讓親友擔憂之情境,已非內疚自責或痛切反省等字眼可以形容,深知惟有坦然接受處分,尚可作為人生之警惕,為此申辯人業受機關由偵查佐改調警員職務,且於98年3月16日主動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罰金完竣,懇請大會酌量情節輕重,給予申辯人適當處分,能予考量申辯人平時為民服務表現,申辯人當以今昔刻骨銘心的體認為戒,廉潔自持,戮力從公。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乙○○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8年3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乙○○原係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佐,被付懲戒人甲○○、丙○○原係該局第二分局偵查佐。緣有蔡青原等人,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11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12月下旬某日止,以承租之嘉義市○區○○里○○路○○○號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之場所,聚眾賭博抽頭牟利,其賭博方式係以天九牌及骰子為賭具,由賭客以先向該賭場領取之籌碼互賭,「中尊」負責發天九牌,以互比點數大小之射倖性方式決定輸贏,賭客每贏新臺幣(下同)3千元或4千元即由賭場抽取1百元之抽頭金。被付懲戒人乙○○明知蔡青原等人經營職業賭場,聚賭抽頭牟利,竟基於幫助賭博之概括犯意,應蔡青原之請求,同意代向該賭場刑責區警察馬維中報備,請其勿查報取締。除此之外,又於該段期間內,亦基於普通賭博之概括犯意,先後多次下場參與賭博,致蔡青原等人在心理上有恃無恐,經營賭場、抽頭牟利。被付懲戒人甲○○、丙○○各基於普通賭博之概括犯意,於94年9月間,各將賭資交與友人張凱添,委請有簽賭職棒賭博管道之張凱添,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義宇」之職棒簽賭站組頭下注簽賭,其間張凱添代被付懲戒人甲○○下注簽賭約4次,每次下注金約5千元;代被付懲戒人丙○○下注簽賭約2次,下注賭金不詳,其賭博方式係以國內或美國職業棒球比賽之結果決定輸贏,若簽中則可贏得彩金,否則所押注之賭金即歸由組頭所有。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被付懲戒人乙○○部分,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乙○○幫助連續犯圖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被付懲戒人甲○○、丙○○部分,則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甲○○連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連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未上訴,而告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898號、第2866號、95年度偵瀆字第13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8號刑事判決及同院98年1月6日98南分院鼎刑行97上訴1250字第00126號函等影本附卷足稽。被付懲戒人甲○○、丙○○申辯意旨對於簽賭職棒賭博之事實並不諱言,僅請求酌量情節輕重,從輕量處,被付懲戒人乙○○則未為任何申辯,其等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第12條、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1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