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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 年澄字第 3256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9年度鑑字第11802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研究委員甲○○前於任職駐○○○大使館參事期間,未能凜於外交人員身分,保持端正品德,潔身自愛,竟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關係,違法亂紀,有辱官箴。核其所為,嚴重斲傷國家及駐外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國安局研究委員甲○○少將前於至派駐○○○大使館擔任參事,負有綜理大使館安全組各項業務(包括與國安及警情調單位之聯繫)及館務協調之任務,此有駐○○○大使館職雇員工作分配表影本附卷可參【證1,頁1】,其言行舉止動見觀瞻,理應勗勉從公,潔身自愛,以維個人及國家之聲譽與形象,渠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破壞駐外人員聲譽與國家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應謹慎清廉,不得有損名譽之旨有違;案經民眾檢舉【證2,頁2-3】,嗣經本院派查,查明屬實。茲將甲員違法失職事實與證據列述如下:

一、甲○○於97年9月下旬與僑胞杜○○女士(下稱杜女)認識並交往,同年月30日甲員邀約杜女至其住處(00000000

000000 00000 000000 00樓)喝酒聊天,無視自身已婚【證3,頁4】,而與杜女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杜女於99年1月29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人員訪談時證稱:「以前只知道甲(甲○○)為國安局派駐○○○將軍,直至2008年9月26日在○○○餐廳巧遇,才有進一步聯繫。2008年9月29日晚上去他家,兩人有親密接觸」【證4,頁11】,又國安局政風處處長於99年2月3日詢問訪談杜女紀錄略以,渠與甲○○自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1月13日間多次發生性關係,又上揭訪談紀錄內載:「問:這張相片是何時拍的。答:2008年10月18日。問:在何地拍的?答:在甲○○○○○家中浴室拍的。」【證5,頁15】此分別有杜女於99年1月29日、99年2月3日之國安局政風處訪談紀錄及97年10月18日甲○○與杜女在甲員○○○家中房間浴室自拍親密照片影本【證6,頁22】附卷可稽。

二、次查甲○○99年2月22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處長訪談時,坦承確實與杜女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又政風處長提示杜女與甲員於浴室親密照,並詢問該親密照是否為甲員本人,是否在2008年10月18日拍攝,甲員於上揭訪談紀錄內表示:「照片中是我本人,在我○○○家中拍攝,但日期不確定」【證7,頁26】;又甲○○於99年6月11日在本院約詢時表示:「問:請說明和杜女士的時間點?答:…97.9.30到98.1.10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問:你有家室且是站長卻發生此事?答:我很羞愧。」【證8,頁37】另按國安局駐○○○人員遭檢舉涉入僑胞糾紛乙案調查報告內載:「甲員坦承自9708迄9801間確與杜女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證9,頁41】此有甲○○99年6月11日監察院約詢筆錄與國安局99年2月23日(099)允秀字第0000000號函檢送本案之調查報告附卷可佐,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三、又本案甲○○雖經國安局於99年2月23日軍職人員人事評審委員會第5次會議審議,決議:「記過兩次、停支情報職務加給及調派『職能發展組』」並經發布人令,惟甲員不服,分別於99年3月9日及同年4月14日依規定提出申訴【證10,頁42】、【證11,頁43-44】再申訴,案經該局軍職人員人事評審委員會第13次會議審議決議:

仍維持「記過兩次」處分【證12,頁45-46】。惟查甲員身為國安局將官,長期派駐外館負責綜理安全組各項業務,竟違反國安局工作紀律,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並損害政府形象,非予彈劾,不足以昭炯戒。

綜上,甲○○係國安局派駐○○○大使館參事,為政府高階將官並擔任該局在○○○地區情報最高主管,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戒慎惕勵,嚴守分際,方期無損於政府聲譽及駐外人員形象,且渠早已有妻室,竟不知嚴守分際、無視國安局局譽與工作紀律要求,而與婚外女子多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嗣經媒體披露,引發輿論譁然【證13,頁47-56】,其行為非但有玷官箴,亦已嚴重損壞政府及駐外人員形象,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旨。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甲○○身為國安局派駐○○○大使館參事,負有綜理大使館安全組各項業務(包括與國安及警情調單位之聯繫)及館務協調之任務,言行舉止動見觀瞻,理應勗勉從公,潔身自愛,以維個人及國家之聲譽與形象,惟其罔顧自身為有配偶之人及駐外人員身分,竟未能嚴守分際,無視社會道德及法律規範,行為放蕩,不知檢點,而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非但有違官箴,亦嚴重違反國安局工作紀律、玷辱該局聲譽並損害我國政府形象,核其行為違反國安局英和字第14930號函頒之「國家安全局獎懲作業要點」之附件一「國家安全局獎懲標準表」之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十四)違反駐外相關規定,影響局譽,情節嚴重者。…(一百零七)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致生感情糾紛或影響公務者。…」及同標準表之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記一大過:…(六)違反駐外相關規定,影響局譽或工作紀律,情節重大者。…(七十五)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嚴重影響局譽者。…」【證14,頁74、78、79及83】。

據上論結,甲○○上述違失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且甲員均已坦承不諱,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肆、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駐○○○大使館職雇員工作分配表證2:民眾謝○○檢舉函證3:甲○○少將履歷表證4:國安局杜女訪談紀錄證5:國安局杜女訪談紀錄證6:甲○○與杜女浴室自拍照證7:國安局99年2月22日甲○○訪談紀錄證8:本院99年6月11日甲○○約詢筆錄證9:國安局本案調查報告證10:國安局允秀字第0000000號令證ll:國安局允泰字第0000000號令證12:國安局允泰字第0000000號令證13:媒體輿論對本案相關報導證14:國安局獎懲標準表證15:國安局新聞稿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與杜(○○)女士糾紛之原委說明:申辯人當初之動機,係基於協助弱勢,應杜女士之懇求而提供協助。申辯人對杜女士當時因不堪長期生活在謝(○○)先生言語暴力下之遭遇,寄予過度同情。杜女士並曾致函向我駐○○○大使館求助,柯大使○○亦指示申辯人對杜小姐提供協助,且對相關過程均完全掌握與瞭解。

佐證資料:

1.我駐○○○大使館柯大使○○98年初致國安局蔡前局長○○函:「最近僑界發生一已婚男僑與離婚女僑之工作及感情糾葛事件,該女僑因此向○國警方要求人身保護,而事件發展過程中甲參事竟遭扯入,甲參事於事件前後均曾向晚報告經過,該女僑亦曾致函本館說明,晚基於保僑護僑,爰指示辦理領務及僑務同仁會同處理…」(柯大使函電子檔如附件一、杜女士致柯大使函如附件二)。

2.外交部99年6月9日《外政字第09943002090號》覆監察院函「甲少將自原先協助僑民致其後衍生男女關係糾紛之經過及處理情形,均曾於事前或事後向館長報告」(如附件三第3頁)。

申辯人與杜女士交往過程,完全係由杜女士採取主動,杜女士亦曾極度感激申辯人,屢以溢美之詞對申辯人表達感謝之意;杜女士並經常於電話及電子郵件中感激申辯人助其「重生」,以及助其度過人生低潮之重要性。杜女士在○○○期間並曾主動接受中國時報駐○○○特派員郭○○訪談,時報周刊亦曾有較接近事實之報導。

佐證資料:

1.申辯人與杜女士往來電子郵件(與杜女士提供國安局政風處證物B4相同):或許你只是因為正義感使然讓你很勇敢…、如果處理完R(指謝員)事件,恐怕更沒有藉口聯絡了…、你為了幫助我脫離魔掌,卻不小心被我‥、你知道你對我真的有「重生」的重大意義…、而我也因你而重生…(如附件四)。

2.00年0月00日時報周刊0000期及中國時報00年0月0日相關報導(如附件五)。

申辯人在○○○7年期間,係我外交處境較為艱難階段,為掌握邦交預警情資,外勤情蒐工作除需與當地決策有關高層周邊人員維持聯繫管道外,亦需與其他各階層人士接觸。由於久任一職,且申辯人個性較耿直,因不願向僑界惡勢力屈服(參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八,詢問申辯人筆錄第3頁中,謝員曾對外放話要求申辯人下跪以解決問題),恩怨情仇較易產生,亦導致本屬單純的問題更加複雜化,至為遺憾。惟申辯人在外服務期間,一向出錢出力協助旅外國人,僑民有困難亦常央請本人協助,杜女士僅為其中一例。

佐證資料:申辯人助人相關新聞報導及讀者投書(如附件六)。

二、有關嚴重斲傷國家及駐外人員形象:申辯人長期在○○○○地區為維護國家利益及形象而努力,並藉在該地區之良好高層人脈關係,多次統籌及執行重要專案任務。期間曾受○○○○、○○○、○○○○、○○○○、○○○○、○○○○及○○○等○○○○國家政府贈勳;此次於○○○7年任期中,曾因功獲頒國安局二等一級磐石獎章、大功10次、小功5次及事蹟存記17次獎勵。

佐證資料:外交部99年6月9日(外政字第09943002090號)

覆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函:「甲少將於駐○○○大使館參事任內與○國政府相關單位合作密切,頗受好評,○國安全暨國防會議,為表彰渠對增進邦誼之貢獻,呈請○○○○總統核准於99年2月9日頒給勳章乙座。另查甲少將係於92年初赴任,至調任返國時已屆7年,○國政府視為正常輪調,並未影響我與○國雙邊關係。」(如附件三第2頁)。

今(00)年0月00日出版之壹週刊000期有關報導,爆料者明顯非係杜女士,提供壹週刊資料者另有他人。已確知陸軍退役上校涂○○在○○○操控(壹週刊000期有相關報導),另涂員曾於99年1月22日在○○○自杜女士電腦隨身碟中下載「自述doc」檔案(參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五,杜女士筆錄第13項),並以「國安局甲○○在○○○的惡行」為題,以E-mail從事違法散布。

佐證資料:國安局政風處資料(如附件七)。

三、另監察院8月10日記者會中,指申辯人另涉及黑函等惡劣行為,謹藉此機會予以說明:事實上,申辯人飽受黑函所苦,月前並曾被懷疑與某黑函有關,經自願接受國安局測謊、查驗電腦及電話通聯等調查自清後,國安局8月3日以正式公文述明黑函「與台端無涉」,還申辯人清白(如附件八)。

四、申辯人對此次行事未能掌握分際,衍生重大風波,長期以來之努力化為烏有,愧對國家之栽培、單位之愛護及親人。應國安局政風處之建議,於7月間將相關心路歷程撰「省思與感恩」一文(如附件九),盼同仁能引以為鑑。另本案對於申辯人家庭所造成之傷害,亦可由申辯人之妻張○○於8月間所撰之心情日記中體會一二(如附件十)。

五、呈請審酌申辯人在本案中之行為,其動機係出於協助弱勢、並未以非法手段傷害他人及造成他人任何損害、調查中完全配合據實以答、犯後態度良好且深切悔悟,且已受單位記過兩次處分,尤其經媒體以頭版頭條大肆渲染後,已對申辯人家庭造成莫大之傷害。另併請考量申辯人過去30餘年長期以來戮力從公,對國家安全及外交工作之貢獻,盼未來仍有為國家繼續奉獻之機會。

附件一覽表

一、我駐○○○柯○○大使致國安局蔡前局長○○函(電子檔)。

二、杜女士致我駐○○○柯○○大使函。

三、外交部99年6月9日致監察院有關申辯人案函。

四、杜女士提供國安局政風處與申辯人往來電子郵件摘要。

五、00年0月00日時報周刊0000期及00年0月0日中國時報等相關報導。

六、申辯人助人相關新聞報導。

七、國安局政風處與申辯人有關電子郵件轉寄資料。

八、國安局99年8月3日致申辯人「黑函與台端無涉」函。

九、申辯人撰「省思與感恩」文。

十、申辯人妻撰「心情日記」。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核閱意見: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稱當初動機係基於(幫助)弱勢,雙方交往由杜女採取主動,及杜女致函駐○○○大使與申請核發人身保護令等語云云,經查甲員與杜女相識5日即發生不正常關係,且杜女證稱上揭信函均係甲員主筆擬稿,係合理化渠職務與杜女關係,復參照上揭信函日期及其業務職掌等相關事證,所辯各節,並不足採:

1.按政府設官分職,各有所司,查被付懲戒人甲○○係國安局派駐○○○大使館參事,負有掌握當前國際情勢,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敵人在國際間對我陰謀破壞,並適時支援整體外交工作之責任,所述應杜女懇求而提供協助,非其業務職掌,合先敘明。

2.依據杜女99年1月6日書面資料略以:「從前(筆誤為去年97)年12月底發信給○○○○○中華婦女會會長余○○女士、發給大使館的函均是甲○○的主意,函的內容也是他主筆擬稿,他引導我將自己精神壓力誇大描述並杜撰他如何幫助我,甲○○要我向○○○政府申請人身保護令,目的是要陷害謝○○先生惡人形象,以便於合理化他的職務與我的關係,也作為日後炒作文章的重要依據。」(證1)又杜女於99年1月29日接受國安局政風人員訪談時證稱:「98年甲○○先生指示我以家父之名向外交部及國安局為他澄清投書」(證2)。

3.綜上,被付懲戒人與杜女認識後5日,即發生性關係(97年9月26日認識、29日親密接觸、30日發生性關係),此有國安局99年1月29日杜女訪談紀錄附卷可稽;又杜女證稱,大使館的函均是甲○○的主意,函的內容也是他主筆擬稿,而人身保護令是要陷害謝○○先生,藉以合理化其職務與杜女關係,復參照上揭信函日期(97年12月),均係彼等發生性關係後所撰寫,另查有關保護僑胞之業務亦非被付懲戒人之業務職掌。足證甲員所辯各節,並不足採。

二、被付懲戒人為國軍高階軍官,職司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且為該地區國家情報最高主管,工作任務更攸關國家安全、榮譽與國家利益,渠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於先,滋生桃色糾紛於後,嗣經媒體大肆報導,造成國家及駐外人員形象受損,並嚴重違反情報人員工作紀律,應依法懲戒,以正綱紀:

1.被付懲戒人係國安局派赴該地區之工作站站長,職司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渠亦證稱曾執行許多重要專案任務並獲○○○、○○○○、○○○、○○○○、○○○○、○○○○、○○○○等諸多國家贈勳,足見其職責之重要性、機敏性非屬尋常,復依據被付懲戒人申辯書附件l0,其配偶於99年8月11日所撰心情日記,內容略以,那位杜姓女人,當初我在○○○時就聽僑胞說過,傳言曾經和許多個男人有過風風雨雨,僑界沒有人敢和她往來,甲○○怎麼沒聽過她的過去?更笨到會與她…。

2.綜上,被付懲戒人派駐○○○7年,自應熟知當地人際交往,渠與杜女相識5日,即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足證渠行為不檢,嗣又捲入桃色糾紛,經當地及國內媒體披露,引發輿論譁然,其行為已嚴重違反情報人員工作紀律,並傷害該局正直清廉形象。

三、被付懲戒人甲○○少將為國軍高階軍官,職司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且為地區國家情報最高主管,其言行舉止動見觀瞻,工作任務更攸關國家安全、榮譽與國家利益;惟甲員不思戮力從公,而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於先,復捲入桃色糾紛,主筆擬稿,以杜女及其父親之名義向外交部、國安局投書,又要求杜女向○○○政府申請人身保護令等,藉以掩飾過錯並欺瞞調查於後,嗣經本院彈劾,仍不思檢討改進,猶飾詞狡辯,核其行為,違反國家安全局獎懲標準表所定「違反駐外相關規定,影響局譽或工作紀律,情節重大者」、「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嚴重影響局譽者」之規定,嚴重損害我國政府與機關形象,事證明確,洵應依法懲戒,以正綱紀、以肅官箴。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研究委員,前於92年2月8日至99年2月11日派駐○○○大使館擔任參事期間,負有綜理大使館安全組各項業務(包括與國安及警情調單位之聯繫)及館務協調之任務,理應勗勉從公,潔身自愛,以維個人及國家之聲譽與形象。詎被付懲戒人於97年9月下旬與僑胞杜○○女士(下稱杜女)認識並交往,同年月30日被付懲戒人即邀約杜女至其住處(00000000 000000 00000 0000

00 00樓)喝酒聊天,無視自身已婚身分,酒後即與杜女發生不正常男女性關係,其後二人密切交往,杜女並經常至被付懲戒人上開住處過夜,迄至98年1月10日,持續三、四個月間,二人先後多次在被付懲戒人○○○上開住處及臺北縣○○市(杜女返臺期間居住於臺北縣○○市)汽車旅館等處發生不正常男女性關係。嗣又捲入與杜女及謝○○三人間之桃色糾紛,經當地及國內媒體披露,引發輿論譁然,其行為已違反情報人員工作紀律,並傷害該局正直形象。

二、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調查時坦承其係有配偶之人,於上開期間與杜女認識並交往,持續三、四個月間,先後多次在上開處所發生不正常男女性關係之事實。而其於99年2月22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處長訪談時,亦坦承確實與杜女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又被付懲戒人於99年6月11日在監察院約詢時答稱:「問:請說明和杜女士的時間點?答:…97.9.30到98.1.10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問:你有家室且是站長卻發生此事?答:我很羞愧。」等語。而杜女於99年1月29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人員訪談時證稱:「以前只知道甲(甲○○)為國安局派駐○○○將軍,直至2008年9月26日在○○○餐廳巧遇,才有進一步聯繫。2008年9月29日晚上去他家,兩人有親密接觸」(被付懲戒人稱當晚未發生性關係,翌晚始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又國安局政風處處長於99年2月3日詢問訪談杜女紀錄略以,渠與被付懲戒人自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1月13日間多次發生性關係。(被付懲戒人稱二人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係於98年1月10日在其○○○家中,98年1月13日二人在○○○旅館想做並未做成。)另依國安局駐○○○人員遭檢舉涉入僑胞糾紛乙案調查報告中亦載稱:「甲員坦承自9708迄9801間確與杜女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等情。

三、上開事實,另有駐○○○大使館職雇員工作分配表、被付懲戒人履歷表、國安局99年1月29日、2月3日杜女訪談紀錄、國安局99年2月22日被付懲戒人訪談紀錄、監察院99年6月11日被付懲戒人約詢筆錄、本會調查筆錄、國安局本案調查報告、被付懲戒人與杜女往來電子郵件、電話通聯紀錄及杜女所提出97年10月18日在被付懲戒人○○○家中浴室所自拍親密照片(被付懲戒人承認該照片係在自家浴室所拍)(均影本)附卷可稽,事證已至明確。

四、被付懲戒人對於其與杜女認識交往並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後,嗣又捲入與杜女及謝○○三人間之桃色糾紛,經當地及國內媒體謄載披露,引發輿論譁然之事實,於本會調查時並不爭執,且經杜女於、國安局訪談時供述甚詳,並有被付懲戒人與杜女往來電子郵件、被付懲戒人對謝○○提告相關資料、謝○○檢舉函、杜女所撰「本人與國安局駐○○○參事甲○○之糾葛及事實真相說明」及媒體輿論對本案相關報導(均影本)附卷足憑,此部分事證亦臻明確。

五、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稱:①被付懲戒人當初之動機,係基於協助弱勢,應杜女士之懇求而提供協助。被付懲戒人對杜女士當時因不堪長期生活在謝○○言語暴力下之遭遇,寄予過度同情。②被付懲戒人與杜女士交往過程,完全係由杜女士採取主動,杜女士亦曾極度感激被付懲戒人,並經常於電話及電子郵件中感激被付懲戒人助其「重生」。③被付懲戒人在○○○7年期間,係我外交處境較為艱難階段,為掌握邦交預警情資,外勤情蒐工作除需與當地決策有關高層周邊人員維持聯繫管道外,亦需與其他各階層人士接觸。由於久任一職,且被付懲戒人個性耿直,因不願向僑界惡勢力屈服(參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八,詢問申辯人筆錄第3頁中,謝員曾對外放話要求被付懲戒人下跪以解決問題),恩怨情仇較易產生,亦導致本屬單純的問題更加複雜化,至為遺憾。惟被付懲戒人在外服務期間,一向出錢出力協助旅外國人。④被付懲戒人長期在○○○○地區為維護國家利益及形象而努力,並藉在該地區之良好高層人脈關係,多次統籌及執行重要專案任務。期間曾受○○○○、○○○、○○○○、○○○○、○○○○、○○○○及○○○等○○○○國家政府贈勳;此次於○○○7年任期中,曾因功獲頒國安局二等一級磐石獎章、大功10次、小功5次及事蹟存記17次獎勵。⑤被付懲戒人在本案調查中完全配合據實以答、犯後態度良好且深切悔悟,且已受單位記過兩次處分,尤其經媒體以頭版頭條大肆渲染後,已對被付懲戒人家庭造成莫大之傷害。併請考量被付懲戒人過去30餘年長期以來戮力從公,對國家安全及外交工作之貢獻,盼未來仍有為國家繼續奉獻之機會云云。

六、惟查被付懲戒人上開申辯意旨與其餘所為辯解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查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不足作為解免咎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至被付懲戒人雖因上開同一行為「駐外期間因感情糾紛,影響局譽」,經國安局99年軍職人事評審委員會決議記過二次確定,然該項行政懲處處分,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併予敘明。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為國安局派駐○○○地區情報最高主管,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戒慎惕勵,且渠乃有配偶之人,竟不知嚴守分際、違反工作紀律要求,而與婚外女子多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並衍生桃色糾紛;惟其派駐○○○○地區多年,獲多次外國政府贈勳,亦曾獲國安局多次獎勵等情狀。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事項,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