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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 年鑑字第 1160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604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警員,於 91年 2 月 15 日起至 94 年 2 月 19 日止奉派擔任該市前副市長許陽明隨扈工作,因以自身申用之信用卡,以刷卡付帳之發票列報許副市長之特別費等情,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年 3 月 5 日

95 年度偵字第 17333 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 9 月 30 日 96 年度訴字第 482 號刑事判決:

「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免刑」,並於 98 年

11 月 9 日確定。

二、黃員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 年 3 月 5 日

95 年度偵字第 17333 號起訴書 1 份。(證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 9 月 30 日 96 年度訴字

第 482 號刑事判決 1 份。(證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 11 月 19 日南院龍刑來

96 訴 482 字第 980055741 號函 1 份。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任職於臺南市警察局保安隊期間,因擔任臺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陽明隨扈,因不察致涉及首長特別費一案中,於

96 年經臺南地檢署提起公訴,復經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 9月 30 日(96 年度訴字第 482 號)判決略以:連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獲判決免刑。申辯人於 96 年 4月停職至今,經判決確定後,現今已復職服勤(警署人字第0980164286 號)。

二、特別費一案中在此時空背景之下,暴露法令及函釋皆未臻明確,核銷過程亦十分鬆散,承辦人員皆信賴往來辦理,縱有錯誤,亦未見上級單位指正,長久下來,相關承辦人員僅重視有無因公支出,事後核銷過程則草率辦理。申辯人身處制度不完備之情況下,致未能周延考量,而誤觸刑章。且申辯人並非出於重大惡性,也確實經常代副市長及辦公室墊支款項,而申辯人亦並非有圖謀不法利得之意,無論所為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而言,情節均屬輕微,所以法官爰依刑法第 61 條第 1 款而免除其刑。

三、判決前申辯人已於 96 年 4 月份停職,停職期間家屬面臨重大巨變,無論在情緒、經濟壓力及社會輿論,皆促使申辯人深自省思。請考量申辯人於停職 2 年 7 個月的時間已類同懲處效果,懇請委員長及諸位委員能斟酌申辯人於上述情況下能酌量減輕處分,申辯人亦會記取教訓審慎思維,日後更將戮力於公務。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警察局員警,於許陽明任職臺南市副市長期間(即民國 91 年 2 月 15 日起至 94 年 12 月 20 日止),自 91 年 2 月 15 日起至 94 年 12 月 19 日止,奉派擔任許陽明之隨扈工作。被付懲戒人明知副市長特別費中有關單據列報部分,須以真實公務支出始得檢附請領,而附表所列發票為被付懲戒人私人花費,均與公務支出無關,不得用以報支副市長特別費,惟因其經常替副市長代墊支出,為儘早取回代墊款,竟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持附表所列發票交予負責報支許陽明擔任副市長期間特別費之其秘書王筱方(迄未經相關單位移送本會審議)轉交予臺南市政府不知情之庶務課人員,將發票黏貼於其職務上應製作之文書即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粘貼憑證用紙上,交回王筱方,由王筱方於「驗收證明」欄位上蓋章後,再轉交庶務單位股長、承辦單位課(股)長、主計單位審核人員、股長及主任等人員為形式上審核後,誤以為上開單據均為副市長因公務支出,乃於該紙公文書上核章,准許核撥特別費,足以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會計人員對於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帳表稽核之正確性。案經謝龍介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免刑,於 98 年 11 月 9 日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分別於刑事案件偵審時及本會申辯書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5 年度偵字第 17333 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82 號刑事判決及同院 98 年

11 月 19 日南院龍刑來 96 訴 482 字第 980055741 號函(說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附表:

┌──┬────┬──┬──────┬────┬─────┬─────┐│編號│消費日期│單據│ 商號及地區 │報銷項目│付現或刷卡│證明與公務││ │ │ │ │ │ (金額) │相關之證據│├──┼────┼──┼──────┼────┼─────┼─────┤│1 │91.8.26 │發票│自立百貨公司│購物 │現金527元 │ ││ │ │ │(臺南市開山│ │ │ ││ │ │ │路61號) │ │ │ │├──┼────┼──┼──────┼────┼─────┼─────┤│2 │91.9.7 │發票│台安藥局(臺│藥品 │現金389元 │ ││ │(週休二│ │南市○○路1 │ │ │ ││ │日) │ │段163號) │ │ │ │├──┼────┼──┼──────┼────┼─────┼─────┤│3 │91.9.12 │發票│台安藥局(臺│藥品 │現金885元 │ ││ │ │ │南市○○路1 │ │ │ ││ │ │ │段163號) │ │ │ │├──┼────┼──┼──────┼────┼─────┼─────┤│4 │91.10.6 │發票│台安藥局(臺│藥品 │現金1055元│ ││ │(週休二│ │南市○○路1 │ │ │ ││ │日) │ │段163號) │ │ │ │├──┼────┼──┼──────┼────┼─────┼─────┤│5 │91.12.12│發票│新光三越台南│購物 │刷卡3189元│ ││ │15:25 │ │西門分公司 │ │(持卡人黃│ ││ │ │ │(臺南市西門│ │紋崇、卡號│ ││ │ │ │路1段658號)│ │0000000000│ ││ │ │ │ │ │653807、新│ ││ │ │ │ │ │光商銀) │ │├──┼────┼──┼──────┼────┼─────┼─────┤│6 │92.1.9 │發票│台安藥局(臺│綜合維他│刷卡4115元│ ││ │ │ │南市○○路1 │命、奶粉│ │ ││ │ │ │段163號) │ │ │ │├──┼────┼──┼──────┼────┼─────┼─────┤│7 │92.1.25 │發票│新光三越台南│購物 │刷卡1790元│ ││ │15:46 (│ │西門分公司(│(衣服)│(持卡人黃│ ││ │週休二日│ │臺南市西門號│ │紋崇、卡號│ ││ │) │ │1段658號) │ │0000000000│ ││ │ │ │ │ │422415、台│ ││ │ │ │ │ │新銀行) │ │├──┼────┼──┼──────┼────┼─────┼─────┤│8 │92.2.5 │發票│新光三越台南│購物 │刷卡960元 │ ││ │ │ │西門分公司(│(襯衫)│(卡號0035│ ││ │ │ │臺南市西門號│ │74) │ ││ │ │ │1段658號) │ │ │ │├──┼────┼──┼──────┼────┼─────┼─────┤│9 │92.2.5 │發票│新光三越台南│購物 │刷卡2412元│ ││ │17:04 │ │西門分公司(│(衣服)│(持卡人黃│ ││ │ │ │G2000 服飾)│ │紋崇、卡號│ ││ │ │ │(臺南市西門│ │0000000000│ ││ │ │ │號1段658號)│ │044405) │ │├──┼────┼──┼──────┼────┼─────┼─────┤│10 │92.8.19 │發票│自立百貨公司│禮品 │現金 │ ││ │ │ │(臺南市開山│ │453元 │ ││ │ │ │路61號) │ │ │ │├──┼────┼──┼──────┼────┼─────┼─────┤│11 │93.7.17 │發票│台灣糖業(股│餐費 │刷卡1077元│ ││ │(週休二│ │)嘉年華購物│ │(持卡人黃│ ││ │日) │ │中心 │ │紋崇、卡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385297、國│ ││ │ │ │ │ │泰世華) │ │├──┼────┼──┼──────┼────┼─────┼─────┤│ │ │ │ │ │$16,852元 │ │└──┴────┴──┴──────┴────┴─────┴─────┘16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