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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 年鑑字第 1160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609 號被付懲戒人 孫介山

李蘭馨郭順旺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孫介山、李蘭馨、郭順旺部分均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懲戒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孫介山原係省立臺東醫院(下稱臺東醫院,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院長(86 年 4 月 1 日調任署立桃園醫院顧問醫師)。被付懲戒人李蘭馨原為該院總務室主任。被付懲戒人郭順旺原為該院總務室辦事員(於

88 年 9 月 18 日調任臺東縣立卑南國民中學幹事)。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並分別就臺東醫院各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負有監督或主管經辦之職務。按政府採購法於 88 年 5 月 27 日施行前,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 2 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稽察,依本條例之規定。同條例第 6 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審計部於 80 年 2 月 1 日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 10%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在一定金額 10%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 2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同條例第 11 條規定: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或比價,須有 3 家以上廠商之投標,方得開標,2 家以上廠商之開具價單,方得比價。同條例第 16 條規定: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標、比價,應公開為之,並得採通信投標;必要時,決標得不通知投標人到場。同條例第 17 條規定: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及各商號所投標價,應嚴守秘密。同條例第 19 條規定:開標時發現投標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再查政府機關營繕工程,涉及建築工程等專業知識,為使營繕工程完善,一般均委託專業的建築師負責工程設計及監造,含編列工程預算書(表),協助辦理招標(開標時要列席)及監督承包商按照工程合約設計圖說正確施工等相關事宜。緣王璧玉為「唯安集團」所轄唯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唯安公司)、廷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後改稱庭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廷榮公司或庭榮公司)、益固有限公司、威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 82 年間因業務上關係,透過他人介紹而認識被付懲戒人孫介山,二人進而發展成為男女同居親密關係;且王璧玉為公司運轉需要,曾陸續向被付懲戒人孫介山借貸金額達新臺幣(下同)數千萬元;而臺東醫院自 83 年間起,有大量工程要招標發包施作,臺東醫院係政府機關依規定須委託專業的建築師負責工程設計(含編列工程預算書)及監造;王璧玉為能順利爭取臺東醫院各項工程,在開標前探知底價或接近的底價以方便投標及開標時由列席的建築師或其委託的代理人作出有利的解釋,即安排介紹與其業務往來密切的李夢熊建築師與被付懲戒人孫介山認識,由被付懲戒人孫介山依職權指示被付懲戒人郭順旺擬稿經被付懲戒人李蘭馨核章,指定李夢熊建築師設計及監造臺東醫院各項工程。李夢熊受臺東醫院委託設計及監造臺東醫院復建醫療大樓一至五樓裝修設備工程及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含編列工程預算書(表),協助辦理招標(開標時要列席)及監督承包商按照工程合約設計圖說正確施工等相關事宜,係為臺東醫院處理事務,竟因王璧玉替其介紹臺東醫院及省衛生處等大客戶,甘為王璧玉利用,棄其職守,意圖為王璧玉實際負責屬「唯安集團」的廷榮等公司及王璧玉所借牌廠商之不法利益,將工程預算委由欲借牌投標的王璧玉所屬「唯安集團」人員編製,並任由王璧玉或其指定之人,以建築師代表列席審標會議及參與工程驗收,致使王璧玉探知工程底價或接近的底價,進行圍標,審標流於形式,工程監造無法落實。被付懲戒人孫介山、李蘭馨及郭順旺等三人明知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標、比價,應公開為之、機關營繕工程之預算及招標底價,於開標及比價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露,及有人圍標,要當場宣布廢標,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又明知王璧玉為順利取得臺東醫院各項工程,透過指定李夢熊建築師設計及監造臺東醫院各項工程,實際上由王璧玉負責的唯安集團編列工程預算書在開標前探知工程底價或接近的底價,再由其實際負責「唯安集團」所屬的廷榮等公司直接參與圍標,或由王璧玉向合於投標資格之廠商借牌圍標(如由借牌廠商得標,王璧玉支付不法借牌費後,實際由「唯安集團」鳩工施作)及在開標時由王璧玉本人或其指定的人以李夢熊或其代理人之名義列席審標作出有利的解釋,竟與王璧玉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仍基於直接圖王璧玉所屬「唯安集團」旗下的廷榮等公司及所借牌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四人圖利不法犯行,分述如下:(一)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潢)設備工程:臺東醫院於 84 年 3 月

10 日,就復健醫療大樓(含一至五樓)裝修設備工程,委任李夢熊設計及監造;李夢熊竟違背任務,將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潢)設備工程的工程預算任由王璧玉編製;於同年 4 月 25 日王璧玉以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之工程預算書(上列含監造管理費

21 萬 7,884 元、設計費 13 萬 7,267 元,總計 494萬 1,617 元),經該院稽核小組據以核定底價為 420 萬元,於同年 5 月 9 日第一次公開比價,王璧玉以李夢熊名義列席審標(其在比價紀錄上誤簽為「李孟雄」),因該次王璧玉不及借牌投標,終以僅一家廠商符合規定,不足法定數而宣布流標;旋於同年月 20 日第二次公開比價,事前即由王璧玉向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興公司)、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鋒公司)借牌圍標,並指示不知情的唯安集團員工杜慶文、陳榮安分別代理該二公司到場參與開標,王璧玉仍以李夢熊名義列席審標(仍誤簽為「李孟雄」);該次開標,以未附工廠登記證為由,判定參與競標的其他廠商那亞企業有限公司、璜欣企業有限公司、潮流空間設計工程行不符資格,以不當方式予以排除競價,僅留全興、信鋒二公司形式上競價,終以全興公司減價後之 413萬 7,493 元為合格之最低標,在核定底價以下宣布得標;王璧玉在支付金額不詳的不法借牌費予全興公司後,由王璧玉實際負責屬「唯安集團」旗下公司鳩工施作,而取得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潢)設備工程 413 萬 7,493 元之得標不法利益。(二)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裝修(潢)設備工程:李夢熊受臺東醫院委任,設計及監造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五樓裝修設備工程;竟違背任務,將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裝修(潢)設備工程的工程預算任由王璧玉編製。被付懲戒人郭順旺於 84 年 6 月 8 日,依王璧玉以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所提復健醫療大樓一樓之工程預算書,簽擬「復健醫療大樓一樓急診室內裝整修工程」公開比價,預估金額為 573 萬 4,163 元(不含設計費 25 萬 6,754元),經被付懲戒人李蘭馨核章後,因會計室主任邱明哲發覺僅發包一樓部分不含二樓,而簽註意見「復健醫療大樓內裝整修工程預算 1,000 萬元,…以不超過預算範圍內辦理」,未予同意而作罷。迄同年 6 月 29 日,被付懲戒人郭順旺再依王璧玉以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所提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之工程預算書,簽擬「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裝修工程,經建築師重新估價金額為 477 萬 7,922 元(不含設計費 20 萬 4,768 元),逕擬與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展公司)及力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力雲公司),於隔日即 84 年 6 月 30 日進行議價(當天適會計室主任及被付懲戒人李蘭馨均出差而未核章),經由被付懲戒人孫介山批示核可;惟因王璧玉事前向嘉展公司負責人黃聲威借牌,並囑黃聲威透過關係向力雲公司借牌陪標為力雲公司所拒,而由黃聲威改向潤發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潤發公司)借牌陪標,於同年月 30 日在原應由副院長陳建州主持的議價,由被付懲戒人孫介山自行主持議價,並臨時改由潤發公司替代力雲公司,並由唯安公司某職員委託在「唯安集團」底下經營水電工程的下包協力廠商進泉行負責人蕭水田代表潤發公司到場,形式上參與議價(假比價),終以嘉展公司原報價 474 萬 964 元,經減價後以 445 萬元,低於底價 470 萬元,宣布得標。嗣王璧玉在支付得標金額 10%的不法借牌費予嘉展公司後,由王璧玉實際負責屬「唯安集團」旗下的庭榮及唯安公司鳩工施作,而取得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裝修(潢)設備工程 445 萬元之得標不法利益。(三)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李夢熊受臺東醫院委任,設計及監造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竟違背任務,將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的工程預算任由王璧玉編製;被付懲戒人郭順旺於 84 年 4 月 7 日,依王璧玉所提名義上由李夢熊估算設計之工程預算書,簽擬估算工程費 475 萬 2,495 元,以公開比價方式辦理,經被付懲戒人李蘭馨簽註同意意見後,由被付懲戒人孫介山批示核可。嗣由王璧玉向領有丙等營造投標資格之成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成傑公司)總經理張榮輝借牌投標,於 84 年 4 月 29 日第一次比價,王璧玉列席審標,並以「王敘文」別名簽在比價紀錄上,因僅成傑公司一家參與投標,不合規定而流標;王璧玉為求形式上符合最少二家以上投標規定,乃囑張榮輝另備其關係企業,亦即亦具投標資格的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陪標,形式上參與議價(假比價);於 84 年 5 月 11 日第二次比價,王璧玉以監造設計師名義列席審標,並以「王敘文」別名簽在比價紀錄上,終由成傑公司以 408 萬元低於底價 410 萬元得標;嗣王璧玉在支付得標金額 10%的不法借牌費予成傑公司後,由王璧玉實際負責屬「唯安集團」旗下的庭榮及唯安公司鳩工施作,而取得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 408 萬元之得標不法利益。(四)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臺東醫院「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並無委任李夢熊設計及監造。被付懲戒人郭順旺於 84 年 11 月 6 日,經被付懲戒人孫介山指示,依王璧玉所提在李夢熊知情下以李夢熊名義之工程預算書,簽擬工程經費 229 萬 3,578 元,並逕選事前由王璧玉於同年 10 月 9 日所寄出之庭榮公司及向雍岱公司、緒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緒嘉公司)借牌陪標,共

3 家廠商之報價單,以競價方式辦理,於 84 年 11 月 9日由孫介山批示:「速辦理」等文字;被付懲戒人孫介山、郭順旺及李蘭馨等三人明知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之開標、比價,應公開為之,竟違反規定,實際上未辦理競價,即於同年月 15 日由王璧玉實際負責屬「唯安集團」的廷榮公司以最低報價 202 萬 1,573 元經稽核小組減 7 萬1,573 元之 195 萬元得標;而王璧玉再將原每米報價2,980 元得標的殘障扶手工程,以每米 1,850 元轉包予緒嘉公司承作,而取得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 195 萬元之得標不法利益。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85 年度偵字第27187 號、第 27331 號及 86 年度偵字第 12972 號),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 年度訴字第 108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4 年度上訴字第 2829 號)先後判處罪刑,被付懲戒人孫介山、李蘭馨、郭順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96 年度上更(一)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將原第一審判決關於被付懲戒人三人部分撤銷,改判論以被付懲戒人孫介山、李蘭馨、郭順旺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被付懲戒人孫介山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陸年;被付懲戒人李蘭馨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叁年;被付懲戒人郭順旺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叁年。被付懲戒人等三人上訴後,終由最高法院於 98 年 11 月 26 日以 98 年度台上字第 7048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上揭法院之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被付懲戒人孫介山、李蘭馨、郭順旺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既經判處罪刑並宣告禠奪公權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現任公務人員並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免職。應認本件被付懲戒人孫介山、李蘭馨、郭順旺已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孫介山、李蘭馨、郭順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1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