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625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休職,期間貳年。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下稱洪員)為本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刑事組隊員,依法負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仿冒等經濟犯罪之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該署所下達「安康專案」及「緝仿專案」等指令,執行人員因職務知悉尚未執行前,係屬關於國防以外職務上所掌管應秘密消息之事項,不得洩漏,卻於
95 及 96 年間,先後多次於電話中以氣候、天數等暗語洩漏執行前開專案之時間,致原應秘密之查緝作為無法確保其秘密性,而先後 7 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事項。又洪員係依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之承辦人,卻於 96 年 6月 27 日將監聽對象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播放予他人知悉,而無故洩漏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之資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811 號刑事判決:「甲○○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等柒罪……;又犯洩漏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資料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復經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925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該院刑事第六庭並於 98 年 11 月 13 日以刑
六 98 台上 5925 字第 0980000008 號函敘明該判決於 98年 10 月 15 日確定。
三、洪員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 年度偵字第 34787號起訴書。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054 號刑事判決。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811 號刑事判決。
(四)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925 號刑事判決。
(五)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98 年 11 月 13 日刑六 98 台上5925 字第 0980000008 號函。
(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8 年 11 月 16 日沒金字00000000 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9 年 1 月 1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於 87 年至 96 年 10 月間,擔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下稱保三總隊)刑事組隊員,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 3 條第 13 款、第 5條及警察法第 9 條第 4 款之規定,負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仿冒等經濟犯罪之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人明知內政部警政署所下達「安康專案」之指令,係對於易生走私不法之碼頭、櫃場,加強場區查抄、巡邏勤務,並配合船邊作業,針對可疑之拖車及貨櫃,加強查緝走私農漁畜產品、菸、酒暨動物活體蒐證偵辦;「緝仿專案」之指令,係透過市場、商場、夜市、工廠、倉庫、網路、夾報、貨櫃等管道,查緝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8 條之 1 之盜版品,或違反商標法第 81 條至第 89 條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等不法情事之具體執行行動時間,執行人員因職務知悉尚未執行前,係屬關於國防以外職務上所掌管應秘密消息之事項,不得洩漏,以免因查緝對象事前獲悉有所防備,致生執行行動徒勞無功之虞。被付懲戒人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多次以其持用之 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蔡俊裕使用之 0000000000 號、黃淑敏使用之 0000000000 號、楊素芬所使用之 0000000000 號、施旭生所使用之 0000000000 、黃立綸所使用之 0000000000 號、張松財所使用之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並以氣候、天數等暗語,洩漏保三總隊執行前開專案之行動時間,致原應秘密之查緝作為無法確保其秘密性,而先後七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事項(各專案名稱、執行時間、洩漏時間、對象及暗語,均詳如附表所示)。
又被付懲戒人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96 年南檢瑞謙監(續)字第 1125 號通訊監察書,實施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之承辦人,明知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洩漏予其他個人,竟基於洩漏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資料之犯意,於 96 年 6 月 27 日,將上開監聽對象於同年 6 月 22 日晚間與黃立綸通訊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播放予黃立綸知悉,而無故洩漏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資料,並提醒黃立綸切勿將其洩漏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事告訴別人而表示「惦惦,報上去我會死人,我跟你講,我會顧不到」等語。
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等柒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減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洩漏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
上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 年度偵字第 34787 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1054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811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925 號刑事判決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至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附表:
┌──┬─────────┬────────────────┬─────┐│編號│專案名稱及執行時間│ 洩漏時間、對象及暗語 │ 主 文 │├──┼─────────┼────────────────┼─────┤│ 1 │95 年 12 月 19 日│95 年 12 月 18 日以「明天開始 3│甲○○犯公││ │起至同年 12 月 21 │天會冷喔」之暗語,通知黃淑敏。95│務員洩漏國││ │日安康專案 │年 12 月 18 日以「明天開始又要冷│防以外之秘││ │ │3 天」之詞,通知蔡俊裕。95 年 │密消息罪,││ │ │12 月 19 日以「昨天本來要打給妳│處有期徒刑││ │ │,要跟妳講,今天起開始 3 天,寒│4 月,減為││ │ │流啦」之語,通知楊素芬。 │有期徒刑 2││ │ │ │月。 │├──┼─────────┼────────────────┼─────┤│ 2 │95 年 12 月 24 日│95 年 12 月 23 日以先跟妳偷說,│甲○○犯公││ │起至同年 12 月 26 │「禮拜天開始到禮拜四有寒流」之暗│務員洩漏國││ │日止 95 緝仿 4 號│語,通知楊素芬,同日以「禮拜天到│防以外之秘││ │專案 │禮拜四寒流」之密語,通知施旭升。│密消息罪,││ │ │ │處有期徒刑││ │ │ │4 月,減為││ │ │ │有期徒刑 2││ │ │ │月。 │├──┼─────────┼────────────────┼─────┤│ 3 │96 年 1 月 16 日│96 年 1 月 16 日以「要跟你講忘│甲○○犯公││ │起至同年 1 月 18 │記了,今天開始 3 天」之暗語,通│務員洩漏國││ │日安康專案 │知蔡俊裕。同日以「今天開始 3 天│防以外之秘││ │ │」之語,通知黃淑敏。 │密消息罪,││ │ │ │處有期徒刑││ │ │ │4 月,減為││ │ │ │有期徒刑 2││ │ │ │月。 │├──┼─────────┼────────────────┼─────┤│ 4 │96 年 5 月 29 日│96 年 5 月 31 日以「又有 3 天│甲○○犯公││ │起至同年 5 月 31 │太陽很大喔」之密語,通知黃立綸(│務員洩漏國││ │日止安康專案 │更名前為黃文生)。同日以「這 3 │防以外之秘││ │ │天太陽很大,拿一下雨傘」之暗語,│密消息罪,││ │ │通知施旭升。 │處有期徒刑││ │ │ │4 月。 │├──┼─────────┼────────────────┼─────┤│ 5 │96 年 6 月 5 日│96 年 6 月 5 日以「今天、明天│甲○○犯公││ │至同年 6 月 8 日│還有 2 天喔!」之暗語通知蔡俊裕│務員洩漏國││ │96 年緝仿 2 號專│。同年 6 月 5 日以「這 2 天風│防以外之秘││ │案 │比較大啊」之密語,通知黃立綸。 │密消息罪,││ │ │ │處有期徒刑││ │ │ │4 月。 │├──┼─────────┼────────────────┼─────┤│ 6 │96 年 7 月 23 日│96 年 7 月 23 日以「這 3 天又│甲○○犯公││ │起至同年 7 月 25 │報了,今天開始又報 3 天大太陽」│務員洩漏國││ │日止安康專案 │之暗語,通知蔡俊裕。同日以「今天│防以外之秘││ │ │開始又報 3 天紫外線很強」之詞,│密消息罪,││ │ │通知張松財。同日以「要跟妳講有那│處有期徒刑││ │ │個,有 3 天」之語,通知黃淑敏。│4 月。 │├──┼─────────┼────────────────┼─────┤│ 7 │96 年 8 月 6 日│96 年 8 月 3 日以「下禮拜一又│甲○○犯公││ │起至同年 8 月 8 │報大雨報 3 天」之暗語,通知蔡俊│務員洩漏國││ │日止 96 年緝仿專案│裕。 │防以外之秘││ │3 號 │ │密消息罪,││ │ │ │處有期徒刑││ │ │ │3 月。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