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671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交通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因涉及違反選罷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選上更(二)字第 2號刑事判決論以共同連續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減為褫奪公權壹年,於 99 年 1 月
18 日確定。其違法具體事實列述如下:(一)被付懲戒人前任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運務段基隆站站長職務期間,因職務之便,在基隆地區具有相當之人脈關係。緣王文淵及鄭可熙均係 94 年第 16 屆基隆市議員選舉第六選區(暖暖區)市議員候選人,投票日預定為 94 年 12 月 3 日,王文淵於 94 年 9 月 24 日成立競選總部,蕭振通則為王文淵「碇內後援會」之副會長,為王文淵競選團隊之成員,並邀被付懲戒人一起幫王文淵競選。(二)被付懲戒人與蕭振通於
94 年 10 月底某日,因認為幫王文淵競選市議員要自掏腰包,沒有利益,沒有走路工,蕭振通乃辭去前開副會長職務,將原預估在「暖暖區」可幫王文淵掌握之有投票權人票數1,000 票,轉而支持鄭可熙,並共同謀議對有投票權人支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支付金錢,並說服本來支持王文淵選民轉而支持鄭可熙,並要鄭可熙支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之對價,即可運作把票開給鄭可熙,惟鄭可熙認被付懲戒人與蕭振通不可能掌握 1,000 票,並未支付上開款項。(三)被付懲戒人透過蕭振通認識王文淵後即幫其助選,王文淵認被付懲戒人有輔選之經驗,請被付懲戒人幫其競選。詎被付懲戒人除向同選區之鄭可熙表示賄選意願外,並承同一概括犯意,於 94 年 11 月初某日,向王文淵表示:其可發動臺鐵的組織幫王文淵競選,可掌握該選區有投票權數約 500 票,可代王文淵以舉辦餐會請客吃飯方式,向該等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使該等有投票權人支持王文淵等語。王文淵見被付懲戒人自掏腰包多次坐計程車進出暖暖,拜訪選民拉票,即主動交付 5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補貼其交通費用。數日後,王文淵至基隆火車站站長室拜訪被付懲戒人時,被付懲戒人提出其所製作之鐵路工會名冊及親友名冊。數日後,又向王文淵表示發動組織,買伴手禮向該等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使該等有投票權人支持王文淵。王文淵並先行支付 5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嗣後被付懲戒人電告王文淵要 27 萬元辦理餐會,雖經王文淵應允,但事後並未舉辦,亦未向王文淵請款。嗣王文淵在某出殯式場巧遇鄭可熙,主動詢問蕭振通、被付懲戒人有無與其聯絡,鄭可熙回答有,王文淵認被付懲戒人取巧穿梭雙方陣營,即不再理會被付懲戒人,亦未再支付其他款項。事後外界謠傳蕭振通拿錢,或被付懲戒人拿錢後與其對分,蕭振通嗣經電話確認被付懲戒人收到 5 萬元、5 萬元,乃向被付懲戒人施壓要其將已向王文淵收取之 10 萬元歸還,並由被付懲戒人將 10 萬元交予郭建和收受轉交王文淵,致被付懲戒人尚未著手實行賄選之行為。因認被付懲戒人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之情事,移送審議。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前揭違法行為,刑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判決論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 1 月 27 日院通刑安 97 選上更(二)2 字第0990001488 號函附該判決影本可稽,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2 項規定,已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現任公務人員並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免職,應認已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事,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