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687 號被付懲戒人 甲○○
乙○○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乙○○等 2 人,前於本市監理處任職期間,利用擔任路考考驗員、監考員機會,違背其擔任駕駛執照學科測驗或術科測驗考驗員、監考員之職務,乙○○違背職務收受黃玉琴之賄賂以及連續違背職務收受呂慧青、王秀吋之賄賂;甲○○違背職務收受陳文進之賄賂,均經法院判刑確定,渠等 2 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爰依法移請審議等語。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甲○○係高雄市監理處前技士,被付懲戒人乙○○係該處前工務員,擔任駕駛執照學科測驗監考員或術科測驗考驗員之職務,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分別利用擔任學科監考員及路考考驗員之機會,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詳情如下:(一)被付懲戒人甲○○部分:考生陳文進於 90 年 11 月 5 日,因擔心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及路考考試無法通過,方素藝及劉國安(即綽號「益仔」男子)在高雄市監理處向陳文進保證價碼新臺幣(下同)3 萬元,即可通過汽車考照,陳文進應允之,並與方素藝、劉國安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方素藝將陳文進帶往高雄市監理處附近之自用小客車內,由劉國安在陳文進身上裝設麥克風及振動器後,陳文進隨即進入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筆試測驗,應考期間陳文進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即小聲朗誦題目以透過麥克風傳遞給劉國安,劉國安則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發射器發射訊號而操作振動器之方式(是非題「○」震動
1 次,「×」 震動 2 次,選擇題則以震動次數代表答案),告知答案,共同以此不實之方式,使陳文進通過筆試考試,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筆試分數為 97.5 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陳文進之筆試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予陳文進,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陳文進筆試通過後,方素藝於同(5) 日為使陳文進順利通過路考考試,乃轉請黃春綿關說被付懲戒人甲○○擔任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術科測驗(路試或特定項目)考驗員之機會協助配合,陳文進、方素藝、黃春綿共同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另與被付懲戒人甲○○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被付懲戒人甲○○則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陳文進進行路考時,在旁扶助指導並幫忙操作方向盤之放水方式,讓陳文進通過路考,並將路考術科分數為 76 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陳文進之路考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陳文進,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嗣陳文進於取得駕照當天,在高雄市監理處交付方素藝賄款 3 萬元,黃春綿事後則於監理處之福利社內交付約定之 4 千元予被付懲戒人甲○○收受。(二)被付懲戒人乙○○部分:1.考生呂慧青於
91 年 1 月 23 日,因擔心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及路考考試無法通過,方素藝及劉國安在高雄市監理處向呂慧青保證價碼 1 萬 5 千元,即可通過汽車考照,呂慧青應允之,當場交付方素藝 1 萬 5 千元,並與方素藝、劉國安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方素藝將呂慧青帶往高雄市監理處附近之自用小客車內,由劉國安在呂慧青身上裝設麥克風及振動器後,呂慧青隨即進入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筆試測驗,應考期間呂慧青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即小聲朗誦題目以透過麥克風傳遞給劉國安,劉國安則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發射器發射訊號而操作振動器之方式(是非題「○」震動 1次,「×」 震動 2 次,選擇題則以震動次數代表答案),告知答案,共同以此不實之方式,使呂慧青通過筆試考試,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筆試分數為 92.5 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呂慧青之筆試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予呂慧青,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呂慧青筆試通過後,方素藝於同(23)日為使呂慧青順利通過路考考試,乃轉請黃春綿關說被付懲戒人乙○○擔任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術科測驗(路試或特定項目)考驗員之機會協助配合,呂慧青、方素藝、黃春綿另共同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另與被付懲戒人乙○○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被付懲戒人乙○○另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之犯意,於呂慧青考完筆試後,方素藝帶呂慧青到福利社旁,告訴呂慧青考照車輛是 5 號車,進行路考前,路考監考員被付懲戒人乙○○親自駕車帶呂慧青先繞場一圈熟悉路考場地,在正式路考時,被付懲戒人乙○○甚至幫忙呂慧青踩煞車防止呂慧青車速過快,讓呂慧青通過路考,並將路考術科分數為 90 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呂慧青之路考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呂慧青,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黃春綿事後則於監理處之福利社內交付約定之 4 千元予被付懲戒人乙○○收受。2.黃玉琴於 89 年 10 月 30 日,因擔心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考試無法通過,方素藝在高雄市監理處向黃玉琴保證價碼 1 萬 2 千元,即可通過汽車考照筆試,黃玉琴應允之,交付方素藝 1 萬 2 千元,另與方素藝、黃春綿共同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並與公務員即高雄市監理處筆試考驗員被付懲戒人乙○○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被付懲戒人乙○○另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由方素藝轉知黃玉琴參加筆試時,只要在答案卡上簽名,自然有人會幫忙劃答案,迨黃玉琴進入考場拿到答案卡簽完名後,約莫幾分鐘,站在試場後面之被付懲戒人乙○○隨即幫黃玉琴劃答案;俟黃玉琴依上開舞弊方式通過筆試考試,被付懲戒人乙○○即將黃玉琴筆試分數為 92.5 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黃玉琴之筆試成績及格,因而核發駕駛執照予黃玉琴,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而黃春綿事後則於監理處之福利社內交付約定之 5 千元予被付懲戒人乙○○收受。3.考生王秀吋於 91 年 3 月 19 日,因擔心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之筆試及路考考試無法通過,方素藝及劉國安在高雄市監理處向王秀吋保證筆試以電子振動器作答,即可通過汽車考照,王秀吋應允之,透過友人梁淑真交付方素藝不詳金額,並與梁淑真、方素藝、劉國安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方素藝將王秀吋帶往高雄市監理處附近之自用小客車內,由劉國安在王秀吋身上裝設麥克風及振動器後,王秀吋隨即進入高雄市監理處考場內進行筆試測驗,應考期間王秀吋遇有不會作答之題目,即小聲朗誦題目以透過麥克風傳遞給劉國安,劉國安則在上開自小客車內以發射器發射訊號而操作振動器之方式(是非題「○」震動 1 次,「×」 震動
2 次,選擇題則以震動次數代表答案),告知答案,共同以此不實之方式,使王秀吋通過筆試考試,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筆試分數為 95 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王秀吋之筆試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予王秀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王秀吋筆試通過後,於同(19)日方素藝為使王秀吋順利通過路考考試,乃轉請黃春綿關說被付懲戒人乙○○擔任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術科測驗(路試或特定項目)考驗員之機會協助配合,王秀吋、方素藝、黃春綿共同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另與被付懲戒人乙○○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被付懲戒人乙○○另承上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於王秀吋考完筆試後,進行路考前,路考考驗員即被付懲戒人乙○○親自駕車帶王秀吋先繞場一圈熟悉路考場地,在正式路考時,被付懲戒人乙○○甚至幫忙王秀吋提醒停車及減速之放水方式,讓王秀吋通過路考,並將路考術科分數為 82 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之公文書上,並持之向高雄市監理處行使,使高雄市監理處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以為王秀吋之路考成績及格,因而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予王秀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人考驗及核發駕駛執照之正確性。黃春綿事後則於監理處之福利社內交付約定之 4 千元予被付懲戒人乙○○收受。以上各情,經高雄市調處移送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91 年度偵字第 7909、7910、7911、7912、7913、25233、10963、25232、25231、25230、25229、10968、10965、25228、25227、25226、25225 號),終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 年度上訴字第 561 號刑事判決,就被付懲戒人甲○○部分,論以被付懲戒人甲○○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陸月;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就被付懲戒人乙○○部分,論以被付懲戒人乙○○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陸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減為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陸月;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付懲戒人等 2 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 99 年 1 月 7 日以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0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被付懲戒人乙○○所犯上述 2 罪所處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聲字第 190 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陸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於 99 年 3 月 15 日確定。凡此事實,有上揭檢察官起訴書、第二、三審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影本、本會電話查詢裁定確定日期紀錄單在卷可稽。
四、被付懲戒人等 2 人,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既均經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現任公務人員並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免職。應認本件被付懲戒人等 2人均已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條第 2 款情事,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