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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 年鑑字第 1170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706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不受懲戒。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以:

一、據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 1 條(附件一,第 1 頁),行政院新聞局(下稱新聞局)主管之事項包括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輔導與管理大眾傳播事業及發布國內外新聞等;同條例第 13 條前段則規定(附件一,第 2 頁),新聞局設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被彈劾人甲○○自民國(下同)96 年 5 月 21 日起至 97 年 5 月 19 日止擔任新聞局局長,對其職責、新聞局職掌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忠心…」之規範應知之甚祥,惟於任內 96 及 97 兩年度動用第二預備金計新臺幣(下同)4,564 萬元,96 年部分,且經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財政等八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於 97年 4 月 9 日審議「96 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時,認定與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條件不符,決議予以刪除,相關法律責任由決策首長(即被彈劾人)擔負(附件二,第 5 頁)。全案審計部分別於 97 年 7 月 30 日及

11 月 17 日以台審部一字第 0000000000 及第0000000000 號函監察院,合先敘明。

二、緣因某政黨規劃於 97 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日(97 年 3月 22 日)同時辦理「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案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下稱公投),該公投案於 96 年 5 月 21 日檢具文書向行政院提出,於同年 6 月 29 日遭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以「不符規定」否決後,於同年 7 月 12 日獲行政訴願成功,得以提案,是「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自 7月 12 日起已確定成為某特定政黨所提公投案之「議題」。

公投案成案之法定連署門檻為最近一次(93 年 3 月)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之百分之五,在該公投案係 825,359人;同年 8 月 1 日該特定政黨又宣示將連署的人數目標提高為 120 萬人,9 月 19 日該特定政黨中執委葉菊蘭更在中執會要求公投連署書要達 200 萬份。為通過高門檻達成高目標之連署人數,提案政黨需動員、宣傳,而該等活動耗資不菲。被彈劾人即使明知「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已成為某特定政黨所提公投案之「議題」,仍以配合政府之「入聯」政策為由,大量宣傳;同年 8 月 15 日與當時外交部長黃志芳公布以「投」棒球的手勢為「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識別標誌(logo)(附件三,第 7 頁),又 9 月

15 日該政黨黨部於高雄地區舉辦「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活動,該活動巨大牌樓上明顯有「『公投』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標誌(附件四,第 8 頁),新聞局為其支付衛星轉播訊號費用 8.8 萬元(附件九,第 17 頁)。「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活動及其識別標誌,與「『公投』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活動又再度結合,兩者之間確難清楚切割,實為被彈劾人刻意模糊政府政策標誌與特定政黨公投議題之分際,至有未洽。

三、又查聯合國第 62 屆大會係於 96 年 9 月 18 日下午正式開幕,至此一時刻,各邦交國擬為總務委員會未將「臺灣申請入聯」列入議程之翻案行動已確定失敗,新聞局執行政府「入聯」政策應告一段落,俟次年適當時段再次啟動,方屬正理;且時至 10 月下旬,除該特定政黨以「入聯」為公投議題進行連署外,並無其他任何入聯的國際議題可茲討論,然被彈劾人卻於 96 年 10 月 22 日指示所屬國內處申請動支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新臺幣 4,800 萬元,以繼續「加強宣導臺灣未入聯對國家發展暨全民權益之影響及入聯益處…」。查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被彈劾人以新內二字第 0960120837 號函(附件五,第 9 頁),新增「國際參與政策傳播」業務計畫,請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行政院主計處(下稱主計處)於收文次日即迅速完成同意核定簽呈(附件六,第 12 頁)及刪除 2,300 萬元後,核准動支 2,500 萬元(附件七,第 14 頁)。主計處於 97 年

9 月 2 日函覆本院說明二之(一)略以:「…新增辦理『國際參與政策傳播』計畫,…因 96 年度未編列是項經費,…」(附件八,第 15 頁),所以准予動支第二預備金。然新聞局 96 年度有關入聯政策,已有「國際新聞規劃及研究」、「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辦理法令政策溝通宣導」等 3 項計畫分別編有預算,預算執行分別計耗1,015.09 萬元、34.8 萬元及 521.42 萬元(附件九,第

16 頁至第 18 頁);另新聞局亦已於 96 年 4 月 24 日以推動同一議題而要求外交部支援辦理「國際文宣」費 35萬美元(附件十,第 27 頁),嗣後外交部同意支付

819.31 萬元(折合 25 萬美元)(附件十,第 30 頁)。以上各筆預算合計支用 2,390.51 萬元,故主計處所辯稱「未編列是項經費」之說法並不成立。被彈劾人藉推動政府入聯政策之名,混同為某特定政黨「公投議題」宣傳之企圖至為明顯。被彈劾人於 96 年 10 月 23 日取得第二預備金2,500 萬元後,與美國智庫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辦理研討會,僅耗 250.47 萬元(附件九,第 21 頁),其餘經費係於「國內」宣導有關公投之議題,其中刊登「國內」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廣告,含製作費,計 495.9 萬元;用於「國內」電臺、電視等電子媒體播放宣導帶及短片計1,420.83 萬元,全案共使用 2,167.2 萬元(附件九,第

19 頁至第 21 頁),餘款 332 萬餘元繳回國庫。11 月

28 日,某特定政黨將 2,726,499 份連署書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

四、又因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附件十二,第 37 頁)所要求之通過門檻極高。被彈劾人又於 97年 2 月 18 日再次指示所屬國內處投入「入聯」議題之宣傳,雖新聞局會計室、國際處及該局前副局長易榮宗分別簽以:「請依預算編列內容執行」、「本案所需經費倘由本處經費全數支應,逾本年度業務費之半數,將影響本局國際文宣工作之推展」、「…爭取國內民眾認同,支持政府對外工作,確有必要;惟一般民主國家,絕少以政府公務預算,購買媒體廣告之方式為之…本案建請就國家政黨政治之良性發展、國會監督、預算法規定、政府廣告之自限、本局國際文宣經費之困窘等情,參酌會計室、國際處會簽意見再定。」(附件十三,第 39 頁至第 40 頁)但被彈劾人既無視執行預算背離預算編列內容之後果,在先批示「易副考慮甚有道理」之後,仍悍然下達從不同來源取得或挪用政府資源以爭取國內民眾認同該公投議題之命令,指示所屬國內處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3,800 萬元(附件十三,第 39 頁)。該局遂於當日以新內三字第 0970120139 號函(附件十四,第

41 頁),再度新增與 96 年同樣之業務計畫「國際參與政策傳播」,再次以「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為由,向行政院申請。案經主計處於次日以處忠二字第0970000890 號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核撥 3,800 萬元(附件十五,第 42 頁)。

五、該筆龐大經費之支用,未考量第 63 屆聯合國大會待 97 年

9 月 16 日方召開,竟於公投投票日(97 年 3 月 22 日)前將絕大部分經費耗用殆盡,只有極少部分電視廣告續播到 5 月 7 日為止,且進行相關文宣之地點又是國內。此項文宣之目的究在推動得以入聯的政府政策,或某特定政黨的公投議題,已十分明確。該等文宣計耗 3,371.38 萬元(附件九,第 22 頁至第 26 頁),剩餘款 428 萬餘於 97年 9 月 18 日繳回國庫。三千餘萬元中,以新聞局耗 320餘萬元於 97 年公投投票日前(3 月 14 日、17 日與 20日三天)敏感時刻,密集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民眾日報、臺灣時報、更生日報刊登參與聯合國大型平面廣告「一個『投』、兩個大」等(附件九,第 25頁),尤為不當;其餘 3,000 餘萬元支出之宣導方向,亦均與公投提案之「議題」緊密相扣,無法切割,再度混淆政府之政策與某特定政黨之公投議題。上開兩度指示動支第二預備金之作為,經詢據被彈劾人均坦承不諱,有本院詢問筆錄在卷可稽(附件十六,第 44 頁及第 46 頁)。

六、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條件,係:「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附件十七,第 55 頁),亦即須臨時出現政事之急迫需要,年度預算無法勻支,而須新增業務計畫,方有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適用。立法院八委員會聯席會於 97 年 4 月 9日審查「96 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時,表示政令宣導費用不宜支用預算中所設置之預備金(預算法第 22 條),且決議新聞局自第二預備金支付政令宣導費用之行為與動支條件不符,故「予以刪除,相關法律責任由決策首長擔負。」(附件二,第 5 頁)被彈劾人違失事證至為明確。按新聞局歷年來皆編列預算據以辦理推動參與聯合國之例行性宣導,此由該局辦理入聯之國、內外宣導,概由該局年度預算「國際新聞規劃及研究」、「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辦理法令政策溝通宣導」等計畫項下相關經費支應,可見一斑(附件十八,第

56 頁至第 59 頁)。因此,加入聯合國之宣導非屬臨時新增之業務計畫,當毋庸置疑;又新聞局兩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時點,均已在 96 年 9 月 18 日第 62 屆聯合國大會之總務委員會封殺臺灣申請加入聯合國提案之後,其相關宣導應毫無急迫性,亦無臨時出現政事可言,被彈劾人卻仍在政府應遵循廣告自限之情況下,指示下屬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取得政府資源,悍然大力辦理與年度預算計畫同質之計畫,藉以遂行與某特定政黨公投提案之「議題」緊密相扣的相關宣傳,不僅增耗國家資源,且違反上揭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之動支規定。

(二)被彈劾人甲○○自 96 年 5 月 20 日至 97 年 5 月

19 日擔任新聞局局長,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之人員,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負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之責(附件一,第 2 頁),自當奉公守法執行職務,詎渠卻不止一次恣意忽略能否成功加入聯合國全繫於外國之態度,而違法動支國家因應急迫需求所特別設置之備用資源,於國內行宣傳某特定政黨主張之公投議題,遂行渠政治目的。雖被彈劾人於本院約詢時辯稱渠「十分堅持入聯宣傳不應與入聯公投有涉,兩者嚴格分開」(附件十六,第 45 頁),惟查新聞局所提供入聯宣導經費之支用內容,從其自 96 年 8 月 15 日開始印製「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 Q&A」宣導摺頁,於

9 月 15 日當天晚上將 101 大樓之「UN for TAIWAN」訊號透過衛星傳送至某特定政黨黨部於高雄舉辦之『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活動現場,另於 97 年 3 月公投日前刊登參與聯合國平面廣告「一個『投』、兩個大」等事例,均可證與公投「議題」難脫干係,被彈劾人所做辯稱誠不足採。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於任職期間多次枉顧法令,利用執行職務之權力與機會,逾越權限及分際,顯有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項及監察院第 6 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七、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條文。

(二)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財政等八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議紀錄。

(三)「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識別標誌(logo)。

(四)某政黨黨部於高雄地區舉辦「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活動之巨大牌樓。

(五)行政院新聞局 96 年 10 月 22 日新內二字第0960120837 號函及函稿。

(六)行政院主計處 96 年 10 月 23 日簽。

(七)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96 年

10 月 23 日處忠二字第 0960006050 號)。

(八)行政院主計處 97 年 9 月 2 日處忠二字第0970004695 號書函。

(九)行政院新聞局提供之 96 及 97 年度入聯宣傳經費支用內容。

(十)行政院新聞局行文外交部支援辦理「國際文宣」費 35 萬美元公函。

(十一)外交部函復新聞局同意支援「國際文宣」費公函。

(十二)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

(十三)行政院新聞局 97 年 2 月 15 日國內新聞處簽。

(十四)行政院新聞局 97 年 2 月 18 日新內三字第0970120139 號函。

(十五)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97年 2 月 19 日處忠二字第 0970000890 號)。

(十六)監察院 98 年 1 月 12 日詢問行政院新聞局前局長甲○○筆錄。

(十七)預算法第 70 條條文。

(十八)行政院新聞局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乙、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申辯意旨:

一、監委在「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彈文頁 1)裡的第一項係引「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財政等 8 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該委員會之報告事項針對「第二預備金」部分有「…不能讓第二預備金變成私人口袋,變成一個黑的金庫」(彈劾案文附件,以下簡稱「彈附」,頁 5)之說法。當時主席為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其關鍵性發言為「當初都是部會首長去跟院長講,才有辦法動用預備金,其他人只是做文書等行政作業,所以若今天決議刪除預算,我建議一定要把責任放在決策者身上,這樣表示立法院的決策是針對決策者的不當,否則決策者沒有責任,而由文官負責任,這樣是不公平的。」(彈附頁 5)接著,盧主席建議在提案後面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由決策首長負責,並送監察院調查懲處。」(彈附頁 5)一節:

(一)在監察院監委問及申辯人「入聯何以需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彈附頁 44) 時,申辯人答覆如下:

以往都是以中華民國名義以加入聯合國,多遭反駁,徒勞無功。96 年 3 月,相關會議中有人建議以臺灣名義加入 WHO(當時本人仍在德國),不挑戰中國一中代表權,之後聯合國案亦以「臺灣」名義推動(按:此紀錄於打字時,誤為「之後聯合國案案前以臺灣名義推動」,見彈附頁 49 ,筆錄原稿),本人當時執行相關政策,心安理得。因相關政策方向改變,所以有所不同(89-95 年均是返聯,96 年是入聯),名詞聽起來入聯與返聯不同,實質上以往返聯宣傳並不多,入聯宣傳與方向與力道完全不同,應該說「返聯」是政府長期以來政策,只有 96 年是「入聯」政策。入聯宣傳是要讓它成為能被討論的國際議題,與返聯有本質上及效果上的極大差異,有動支第二預備金的需要。(彈附頁 44)

(二)新聞局動支第二預備金係配合政策辦理,申辯人係依指示率新聞局同仁配合執行宣導任務,非決策首長:

95 年度以前新聞局均於聯合國大會期間針對入聯訴求辦理相關宣導事宜,並側重國際宣導,當入聯提案被否決後,新聞局未再有後續宣導動作。96 年度新聞局同樣以年度預算經費於聯合國大會期間辦理入聯宣導,惟當入聯提案被封殺後,張前院長俊雄認為國內宣傳不夠,於 96 年

9 月 26 日行政院第 3060 次會議提示,國人普遍對聯合國認識不足,既然爭取臺灣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已為政府既定政策,應讓國人充分瞭解,喚醒國人重視聯合國、關注聯合國;特別請林錦昌政務委員督導體委會、新聞局及相關部會,以堅定的腳步展現臺灣人民爭取加入聯合國的決心。申辯人依上開院會之院長提示,乃率新聞局同仁配合辦理宣導臺灣未加入聯合國對國家發展暨全民利益之嚴重影響以及入聯後之正面利益。由於此項任務與年度預算單純爭取加入聯合國之訴求有別,而係新政策,新聞局「國內新聞業務」並未編列相關預算,爰於 96 年 10 月間第一次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至第二次申請第二預備金,則在新聞局 97 年 2 月 18日函行政院的公文中清楚指出:陳總統於本(2) 月 12日宣示入聯和返聯是 2300 萬臺灣人民,不分黨派共同的心聲,要讓全世界都可以聽到臺灣的聲音。本局站在政府政策文宣立場,有必要就政府政策之調整,重新規劃文宣主軸,進行有效傳播,俾使民眾瞭解此事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彈附頁 41)綜上,新聞局兩次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均係配合政策辦理,申辯人並非決策首長,已至明顯。

(三)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必須符合預算法等規定,並非部會首長跟院長講,即可動支預備金,第二預備金也不是黑金庫:

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從籌編到立法院審議通過正式執行,前後需時 1 年以上,而為因應年度進行中客觀環境之變遷,尤以天候、民情及國內、外情勢影響等急需,故預算法第 22 條訂有應於總預算設置第二預備金之規定,以增加預算之彈性,俾政務得以遂行無阻。復依預算法第 70條第 3 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動支第二預備金要件,主要係為因應年度進行中客觀環境之變遷,所賦予行政部門執行政事臨時需要得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規定,因每年臨時新增政務不同,爰以「政事臨時需要」稱之。

在憲政學理上,預算之執行權限歸屬行政部門,立法院係透過事前審議預算以及事後審查決算方式為之,因為行政部門有政策制定權,並得透過動支預算方式以實現之,且大法官釋字第 520 號解釋,法定預算及行政法規之執行,均屬行政部門之職責。新聞局在府院形成政策後,被要求配合推動宣導,始依公文程序提出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經行政院主計處審核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並簽報院長同意,並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通知新聞局核撥辦理文宣相關經費後(彈附頁 14、42) ,新聞局才得動用以執行任務。如此程序如何能說成「當初都是部會首長去跟院長講,才有辦法動用預備金」?更如何有「不能讓第二預備金變成私人口袋,變成一個黑的金庫」之說法?況行政院主計處已於 97 年 9 月 2 日回覆監察院,查新聞局為加強臺灣未入聯對國家發展暨全民權益之影響及入聯之益處,新增辦理「國際參與政策傳播」計畫,規劃辦理相關政策傳播宣導,因 96 年度未編列是項經費,爰依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4,800 萬元辦理。嗣經本撙節原則審核結果,同意動支 2,500 萬元,尚無涉及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有關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之規定。(彈附頁 15)綜上,動支第二預備金必須符合預算法等規定,且行政院主計處亦表示新聞局動支第二預備金沒有違反相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規定。故所稱「部會首長去跟院長講,才有辦法動支預備金」、「第二預備金變成一個黑的金庫」並非事實。

二、有關彈文寫道:「緣因某政黨規劃於 97 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日(97 年 3 月 22 日)同時辦理『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案之全國性全民投票(以下簡稱公投),…該公投案自(按:96 年)7 月 12 日起已確定成為某特定政黨所提公投案之『議題』…被彈劾人即使明知『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已成為某特定政黨所提公投案之『議題』,仍以配合政府之『入聯』政策為由,大量宣傳;96 年 8 月 15日與外交部長黃志芳公布以『投』棒球的手勢為『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識別標誌(logo),又該政黨黨部於高雄舉辦活動,該活動牌樓明顯有『公投』標誌,新聞局為其支付衛星傳播訊號費用,與『公投』活動再度結合,實為被彈劾人刻意模糊政府政策標誌與特定政黨公投議題分際」一節(彈文頁 1、2) 。

(一)本次臺灣入聯案在聯合國的討論時間及討論人數都破紀錄,足見文宣發揮效果,無涉國內公投案:

首先,依彈文說法,一旦民進黨於 96 年 7 月 12 日確定規劃將於 97 年 3 月總統大選提出「入聯公投」案後,政府即須終止所有「入聯宣傳」。試問,那 96 年 9月到 10 月的聯合國大會,臺灣政府准不准提出申請?要不要在國內凝聚共識,在國外爭取支持?甚至,提出後,要不要向聯合國撤回申請案?事實上,在申辯人尚未於

96 年 6 月間接任新聞局長之前,政府即已認為,為引起國際社會注意到臺灣長期被孤立在國際組織之外的殘酷事實,並宣示我無取代中國席次的意圖,我政府不應再以「中華民國」或「中華臺北」之名義申請加入世衛或聯合國。於是,96 年 3 月,政府首度以「臺灣」名義向世衛組織提出入會案,接下來早在 7 月 12 日之前,府院已開過多次國安會議(申辯人 6 月 10 日返國接任新聞局長之後亦參與過,從總統、行政院高層到若干部會部長首長或次長均出席,類此國安會一直至 97 年的 2、3 月,申辯人尚曾出席過,出席的目的,除了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外,主要就是接受文宣任務指派)並決定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陳總統並於 96 年 7 月 19 日致函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表達臺灣兩千三百萬人參與國際事務的權利不應被忽略的決心,並以「臺灣」申請加入聯合國(

I hereby formally submit Taiwan’s application formembership and request that it be placed before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the General Assembly forconsideration.)(附件 1)。7 月 23 日申請書被拒,

4 日後,陳總統於 27 日再度致函潘秘書長(附件 2)。據此,申辯人必須指出,儘管當時的國民黨、中共同步強悍反對陳總統代表政府以「臺灣」之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但此乃陳總統、府院國安會議的決策,蓋經多番研究分析,共識是,雖然只要中國繼續阻擋,臺灣要加入聯合國,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但更重要的是,我國若不再加強發聲的力道,透過國內外媒體、政界和學界傳達兩千三百萬人加入國際社會的願望,則中國依其「一中原則」宣稱「臺灣為中國的一部分」的奸計終將得逞。

然而,監委說:聯合國第 62 屆大會係於 96 年 9 月

18 日下午正式開幕,至此一時刻,各邦交國擬為總務委員會未將「臺灣申請入聯」列入議程之翻案行動已確定失敗,新聞局執行政府「入聯」政策應告一段落,俟次年適當時段再次啟動,方屬正理;且時至 10 月下旬,除該特定政黨以「入聯」為公投議題進行連署外,並無其他任何入聯的國際議題可茲(按:應為「資」)討論。(彈文頁

2、3),情況真如監委所說是如此嗎?96 年 9、10 月聯合國大會開始、結束後,臺灣雖然確定再度被拒於門外,但全球報導臺灣處境的國際報刊雜誌,卻破空前紀錄地狂增到遠超過兩千篇!(到 96 年 10 月 9 日為止是2391 篇,而 95 年是 618 篇,94 年是 381 篇,93年是 312 篇,92 年是 103 篇。(附件 3,其中多篇亦是由臺北發稿或轉載、引用臺灣媒體報導)。而此次臺灣入聯案在聯合國的討論時間及討論人數都破紀錄:

聯合國大談臺灣長 4 小時破紀錄臺灣加入聯合國案在總務委員會被封殺後,今天意外在聯合國大會上翻案;各國代表,花了長達 4 小時又 15 分鐘,來討論臺灣提案,臺灣友邦輪番上陣,為臺灣發聲,讓在場的中國大陸代表,聽的面色鐵青,美國代表今天沒有出席,當然沒有公開反對,對臺灣來講,今天可以算是一大勝利!聯合國大會今天舉行的全體會議,大會主席克里姆裁決就臺灣提案公開討論,就臺灣提案,討論了 4 個小時 15分;一共有 141 國,就臺灣提案發言。(附件 4:TVBS記者范琪斐,美國報導,96.9.22)會有這麼多的報導,其關鍵乃在,我國終於以務實的「Taiwan」的名義申請。這些報導,百分之九十九都對臺灣表示同情,證明我們的國內外文宣發揮了極大的效果,而這些是有錢都買不到的。而接下來,總統大選又有聯合國議題-監委忽略國民黨早於 96 年 6 月 29 日宣布要提返聯公投,是年 8 月 28 日公投審議委員會通過其提案後,國民黨 9 月 15 日還在臺中舉辦了返聯大遊行-全球媒體關注,也紛紛派員來臺觀察,紐約聯大結束後,聯合國議題在臺灣方興未艾,新聞局奉府院長官指示作文宣,一方面告訴民眾,沒「入聯」的害處,一方面透過國內外媒體讓世人知道,臺灣人不分朝野都對被排除在聯合國之外的殘酷不公之事實表示無法接受。是以,不是如監委所說的為「某特定政黨的公投議題」作文宣。

申辯人不厭其詳,說明以上各點,無非是要指出,申辯人以新聞局長之身分依府院之指示,推行「入聯文宣」在前,與民進黨後來之「入聯公投」實不相涉。

(二)「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識別標誌(logo)與公投無關:

說實話,申辯人要是真有想到「投」棒球以勾連「公投」的話,那申辯人還真要自誇一下申辯人的創意。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該 logo 圖並非申辯人所設計。再者,根據監委自己所附 99 年 1 月 28 日下午 4:12 有人傳給協查人員歐陽林調查官的一個 email,對 logo 設計之意涵,就已說明了一切:

這次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創意 logo ,是以臺灣人最熟悉的「棒球」為設計理念,設計出類似王建民卡球的有力簡潔握姿,掌握住象徵聯合國的水藍色球形,球形印出「UN FOR TAIWAN,PEACE FOREVER」,利用「棒球」這個全世界都能了解的符號,把臺灣擲向國際舞臺,呈現以臺灣之名加入聯合國的訴求。(資料來源:新聞局)(彈附頁 6)

(三)96 年 9 月 15 日高雄舉辦「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活動係由「臺灣加入聯合國大聯盟」辦理,與民進黨入聯公投無關:

為加強宣導「臺灣加入聯合國」議題,新聞局於 101 大樓刊登「UN for TAIWAN 」之燈光廣告,茲以「臺灣加入聯合國大聯盟」於 96 年 9 月 15 日在高雄舉辦「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活動,為擴大文宣效果,新聞局爰將

101 大樓的宣導衛星傳送至現場,讓南部民眾及在場國內外媒體及電視機前的觀眾知道政府的聯合國政策,亦即利用該人群匯聚,媒體群集的場合進行一場幾近免費的入聯文宣。此一做法,完全與民進黨入聯公投無關。

綜上,政府入聯宣導在前,民進黨入聯公投在後,入聯宣導未與公投活動結合,其 logo 標誌亦與公投無關,新聞局將 101 大樓的宣導傳送至高雄,純粹係增加入聯文宣效果,所稱刻意模糊政府政策標誌與特定政黨公投議題之分際,申辯人實無法接受。

三、有關彈文所稱 96 年度「國際新聞規劃及研究」等 3 項計畫分別編有預算,主計處稱「未編列是項經費」之說法並不成立,96 年度第二預備金除與美國智庫辦理研討會,其餘經費係於「國內」宣導公投議題一節:

(一)96 年度預算執行範圍與第二預備金有別:新聞局 96 年度預算係用於聯合國大會期間辦理入聯宣導,但當入聯提案被封殺後,張前院長俊雄認為國內宣傳不夠,於行政院院會提示,國人普遍對聯合國認識不足,既然爭取臺灣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已為政府既定政策,應讓國人充分瞭解,喚醒國人重視聯合國、關注聯合國。新聞局爰側重國內辦理宣導臺灣未加入聯合國對國家發展暨全民利益之嚴重影響以及入聯後之正面利益。由於此項任務與年度預算單純爭取加入聯合國之訴求有別,係新政策,所以新聞局未編列相關預算,乃是事實。

(二)96 年度第二預備金依核定用途執行,並未宣導公投議題:

政府推動政策必須依法行政,新聞局配合政策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依核定用途執行入聯宣導,至於入聯公投係政黨活動,兩者分際清楚有別,政府經費無法也不能用於宣導公投議題,此部分可由新聞局提供之資料佐證。

四、有關彈文所稱 97 年度再次指示國內投入「入聯」宣導,局內相關單位、人員均表示反對意見,仍下達從不同來源取得或挪用政府資源以爭取國內民眾認同公投議題一節:

(一)陳總統宣示入聯和返聯是 2300 萬臺灣人民,不分黨派共同的心聲,要讓全世界都可以聽到臺灣的聲音,所需文宣經費以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並無挪用政府資源:

申辯人在陳總統宣示之後,府院高層均有指示而須執行新增文宣任務,卻無足夠經費可資調配,急如熱鍋螞蟻,本擬先以新聞局經費支付文宣所需,考量「國際新聞規劃及研究」年度預算包括推動提升國家形象之國際文宣工作及推動參與國際組織文宣工作等均有包含「國內」傳播,符合入聯宣導支用用途,爰規劃以年度預算支應,但看了易副局長等人的建議後,覺得有值得參考之處,乃採用該等意見,並與行政院聯繫並說明整體狀況後,以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因應陳總統宣示之新政策,不再由年度預算支應,因此,並無挪用政府資源問題。

(二)新聞局內部人員表達「國際新聞規劃及研究」經費不敷支應之憂慮,並未對 97 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表示反對意見:

監委所謂「局內相關單位、人員均表示反對意見」,根本不是針對「97 年度申動請動二」!事實上,如前所述,正是申辯人看了「易副局長以及國際處處長」的意見建議後,覺得不無道理,分別與之談過後,才決定立即向行政院長官們請示及說明,要執行這些新增文宣任務,需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才行。此所以申辯人在 97 年 2 月

15 日上的公文就易副局長的看法,批示「易副所言甚是」,並調整經費使用配額後,寫下「國內處申請『動二』」之指示(彈附頁 39 )。之後才有 97 年 2 月 18 日的申請動二之公文(彈附頁 41 )。另在監委所附文件裡(彈附頁 41) 可看到,新聞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的時間並非如監委在問詢時所稱的「97 年 2 月 15 日申請動二,是您指示的嗎?」,而是在 97 年 2 月 18 日!但問詢時,申辯人手上並無該等資料,因此並未就此提出疑問。

由於申辯人甫接新聞局長一職後,即曾數次與代理局長職務數月之易副局長(政黨輪替後,派任臺灣駐義大利代表)就新聞局之任務有多次懇切的討論和交換意見,因此在監委問起所謂「反對意見」時,申辯人給監委的答覆如下:

「易榮宗副局長認為政府不應花人民的錢作政策或政績宣傳,就道理本人亦同意,但就本局任務範圍來看(按:指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一條」),本人卻必須作。但當時狀況與兩黨執政時,多有政策或政績宣傳,況金額甚有差距,民進黨政府不求更多,只求不要減少,且當時本人認為 97 年國際十分關注總統大選,是重要機會可聚焦聯合國議題,可讓國際瞭解臺灣人民共同心聲。行政院當時作這些決定時,考量是『不違法』下由新聞局依職掌推動各項文宣工作。」(彈附頁 46)由此回覆可見申辯人之心胸坦蕩,而就「政府編預算作政策或政績宣傳」這個議題來看,申辯人同意,此議題有必要深入討論。但實際上,新聞局主管「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輔導與管理大眾傳播事業及發佈國內外新聞等事項」(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一條),在執行時,不論是之前民進黨政府的入聯政策或是現今國民黨政府(以下簡稱國府)的 ECFA 政策,都認為有此必要,而要更改第一條之內容或執行方式,則恐需修法或解釋條文。然而國民黨執政前,對此多所抨擊,輪替後,不但沒意見,且理所當然地執行了。易言之,在未釐清之前,「政府編預算作政策或政績宣傳」是「政治議題」而非「法律問題」,茲事體大,恐非可由單一個案而論斷?綜閱彈劾案全文,監委只提「某特定政黨的入聯公投」,而隻字不提國民黨所提之返聯公投。當時有關返聯公投的重要背景是:

1.自由時報 2007 年 6 月 29 日(附件 5)中國國民黨於昨天宣布,將推動重返聯合國公投,公投全稱是『推動我國以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國際組織』,下週三中常會討論通過後,就將展開連署的作業。

2.中評社香港 2007 年 9 月 3 日電(附件 6)除了民進黨力推的“入聯公投”,國民黨也在推動“返聯公投”,傳出中共認為國民黨的公投也在觸碰“紅線”。對此國民黨提名“總統”參選人馬英九表示,國民黨版的公投符合臺灣人民需求,他沒有感受任何壓力,也絕對不會顧慮碰觸中共的紅線。

3.Now News 今日新聞(2007/08/28 16:35)(附件 7)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 28 日召開會議,針對 97 國民黨副總統參選人蕭萬長提出的「推動我國以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國際組織」公投案進行投票,結果以 8 票比 4 票,認定此公投案符合規定。

4.PC HOME ONLINE(2007/09/16) (附件 8)國民黨 15 日在臺中市舉辦「全民拼生活,重返聯合國」大遊行,正副總統參選人馬英九、蕭萬長帶領群眾參與,造勢晚會中,一群辣妹手持藍白拖鞋、藍白勁裝裝扮,火熱支持重返聯合國。

5.中央社 2008/02/01 (附件 9)(中央社記者李佳霏臺北一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舉行委員會議,決議第五案入聯公投與第六案返聯公投成立,並公告與第十二任總統大選同在 3 月 22 日舉行。

以上各點有關同一時間內之重要「返聯公投」訊息,監委在彈劾案全文內竟然隻字未提。監委面對本案之心態若真能秉持大公無私之精神,則應無略過上舉各點而緊抓「入聯」及「入聯公投」的道理。須知,國民黨初始的態度是先以「麻煩製造者」及「不可行」的理由反對民進黨政府有執行入聯政策的權力及正當性,之後,領悟到「執政者的權力正在於執行政策,與在野者喜不喜歡或接不接受無涉,也不應由於有人提入聯公投而失去推動入聯政策的權力」後,才著手推動「返聯公投」。監委顯已曲解「民進黨政府」的「入聯文宣」為配合「民進黨黨部」之「入聯公投文宣」。對照如今馬總統堅要執行馬主席的 ECFA 政策,馬主席則鼓吹馬總統的 ECFA 政策,是否也有違法之虞?事實上,當時支持民進黨政府入聯政策的團體除了民進黨以外,尚有無數民間團體和自發性組織以行動和聲明表達支持民進黨政府的「入聯政策」,政府對此當然一律表示歡迎,除了持續推動「入聯」文宣外,並舉辦各類活動,而在這同時,反對「入聯」者和支持「返聯公投」者亦所在多有,然臺灣早為民主國家和多元社會,民進黨政府以平常心看待之,各抒己見,或抨擊或防禦,朝野各自努力,乃常態。若依監委意見,一旦民進黨宣布要推入聯公投後,民進黨政府即須撤回所有「入聯政策」,才符合其想,則是否自今日起,只要有選舉時,一旦國民黨的馬主席宣布要推 ECFA 政策時,則馬總統的馬政府即不得再為該政策作任何文宣,否則即是為特定政黨作選舉文宣之弊?

五、有關彈文所稱 97 年 3 月 14 等日敏感時刻刊登「一個『投』,兩個大」之文宣,尤為不當,經費宣導均與公投議題緊密相扣一節:

(一)入聯是政府政策,入聯公投是選舉議題,政府絕不做「入聯公投」文宣:

申辯人以政務官身份接掌新聞局,上承長官指示執行政策,下達指令帶領部屬進行文宣工作,無時不忘「法比國大,國比府大,府比黨大」,因此,在進行入聯文宣時,從來沒忽略掉「入聯是政府政策,入聯公投是選舉議題」的本質,從頭到尾-在入聯、返聯公投連署成案前或後-都絕不可能作「入聯公投」的文宣,也嚴禁屬下在此有任何閃失。

(二)「一個『投』,兩個大」係政策宣導,與公投無關:新聞局在 97 年 3 月 14 日等日登於報紙的「一個『投』,兩個大」之文宣,絕非如監委所質疑為「某特定政黨的公投議題」之文宣(彈文頁 5),而是呈總統之宣示文宣高度設定在鼓勵人民同時藉由兩個公投來向群集於臺灣的國際媒體(含華語媒體)宣示,臺灣人不願接受被長年摒棄於國際社會之外的命運。在監委所附的文件裡,還可讀到當時新聞局對「一個『投』,兩個大」的備註為:針對入聯、返聯民意訴求,運用閱報率高之全國性發行報紙,輔以地區性發行報紙媒體,刊登參與聯合國等議題之廣告,更刊登 20 全廣告 8 次。(彈附頁 25)今監委以此附件來作為指證申辯人「不當行為」,那麼其如何從「針對入聯、返聯民意訴求…」得出本文宣為「特定政黨的公投議題」服務之質疑?再看,文宣的內文裡,就緊貼著「一個『投』,兩個大」下方,還以更顯著的字樣寫著:「入聯、返聯都很大」,其他內文如「入聯不行

返聯不准 臺灣不行 中華民國不准 這是共黨 不是共識」等(附件 10 :一個「投」,兩個大)。由此看來,監委是以片面文字曲解該文宣意涵。

六、另彈附所提各問題,再說明如下:監委尚問及,「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時間(96.10.22)以於聯合國審議日期(96.09.19),是否已有不及」?(彈附頁45)時申辯人答覆為:

「聯合國決議後,行政院會中有相關宣示,不因此而放棄,應加強國人對聯合國加入重要性的認知,且離下次聯合國審議尚有時間,另可增加在臺國外媒體及外人對臺灣加入聯合國申請的認知,所以由國內處辦理相關活動。令本人十分堅持入聯宣傳不應與入聯公投有涉,兩者嚴格分開。」(彈附頁 45)申辯人當然知道府院等各上級長官理所當然都支持「入聯公投」,申辯人曾任臺灣駐德特任大使,深知臺灣「入聯」之必要,又何嘗不是支持「入聯公投」?然而作為政務官,申辯人一貫秉持良知執行職務,自始至終,不曾做過任一「入聯公投」文宣!監委或係反對「入聯」,或係反對「入聯公投」,但是完全否認執政者對政策執行和宣傳之判斷及評估的權力和能力,而逕自主觀認定「入聯」文宣時間不適宜及無必要,實屬不當。依大法官釋字第 520 號解釋,法定預算及行政法規之執行,均屬行政部門職責,其意義就在避免行政權受到濫權干預。因此新聞局為配合辦理臺灣未加入聯合國對國家整體發展之負面影響暨全民之權益受損等宣導,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要件,案經行政院核定撥付後,新聞局依核定用途執行。本案若任由立委、監委指稱違反預算法規定,則行政、立法間之扞挌將伊於胡底?釋憲文豈不形同具文?監委在彈文中以「其名目既不當,其動用則不法」之邏輯指控申辯人為「特定政黨的公投議題」服務,然申辯人在接受問詢及談話時,從頭到尾,對所執行之職務的正當性及合法性充滿自信,謹慎、溫和地回覆所有問題,但對所有關鍵指控均無絲毫退讓,在詢問結束之後,申辯人甚至親向監委指出「每個人工作時都是本於職責盡責,不過容我提出個民間看法:民間亦有追殺前朝的疑慮。這個看法希望能帶到。」(彈附頁 47) 結果,監委竟寫出「上開兩度指示動支第二預備金之作為,經詢被彈劾人均坦承不諱」(彈文頁 5,兩處字型厚印皆本人所為)的話語。監委緊接著還刻意指出申辯人「坦承不諱」之所本,「有詢問筆錄在卷可稽(附件十六,第 44 頁,及第 66 頁)」(彈文頁 5)。但是詢問筆錄第 44 頁和第 46 頁到底記錄的是什麼?依詢問筆錄(附件十六,第 44 頁),監委問申辯人:「96 年的入聯文宣是否係您指示辦理」,申辯人的答覆「是。府院宣示後由本人以新聞局長身份執行」。依詢問筆錄(附件十六,第 66頁),監委又問申辯人:「97 年 2 月 15 日申請動二,是您的指示嗎?」申辯人的答覆更時詳盡如下:「是。因國民黨對政府推入聯活動本是十分攻擊,後來完成連署後,改推返聯活動,對於加入聯合國已有共識,對此,總統有指示,朝野共同願望加入聯合國,把該活動拉至全國性,故有新一波宣傳活動,亦再指示下屬該活動不與『入聯公投』相涉,但可宣傳公投,當時唯有申請動二才有可能執行長官政策。」(按:之所以會說,不可與「入聯公投」相涉,但可宣傳公投,是因中選會已於 97 年 2 月 1 日公告兩公投案都將與總統大選併同舉行)申辯人在兩次的回覆中,如此清楚指示申請動二之來龍去脈的邏輯,監委顯然卻只取第一個字「是」,並將之定案為「坦誠不諱」,其他一律置之不理。對新聞局內部,申辯人以局長身分「指示辦理」,事所必然,監委之問,實乃多餘,其目的根本是要從申辯人嘴裡聽到一個「是」字,好定罪名,至於新聞局長接受「府院」的「政策指示」而去「指示局內同仁」執行政策的簡單邏輯,因為不適用來羅織申辯人,所以監委就全部略過了。

此外,詢問時根本沒在場的馬以工監委宣稱:甲○○接受監委約詢時也稱「政黨和政府的議案要分開」,但監委調查結果是「沒有分開」。新聞局根本沒有考量聯合國大會是在 9月份召開,竟然在 97 年 3 月 22 日入聯公投投票日前,就把大部分文宣經費花光,因此「文宣目的究竟是在推動政府的入聯政策,或者是特定政黨的公投議題,已經十分明確」。(中央社記者葉素萍臺北 99 年 2 月 11 日電。附件12)由於馬以工監委並沒聽到申辯人和馬秀如監委長達數小時(已扣除中午用餐時間)的談話內容,新聞局所申請之第二預備金原本就是針對當年 3 月全球媒體聚焦臺灣總統大選時的聯合國文宣所需經費,在 3 月 22 日投票之前,將之大部分用完,本就符合規劃,並無所稱「文宣目的究竟是在推動政府的入聯政策,或者是特定政黨的公投議題,已經十分明確」之情事。

申辯人在詢問時,除了如前所述,明白指出,「97 年是總統選舉年,是重要機會可聚焦聯合國議題,可讓國際瞭解臺灣人共同心聲」,除了主辦活動和發表文宣外,也補助國內外團體作相關活動。當時的國民黨若也支持政府的入聯政策而來申請活動補助,新聞局絕對也會受理的。

七、申辯結語:本監查源自立法院國民黨黨團的運作,而立院國民黨團成立本案之背景與動機則又直接源自 96 年下半年至 97 年 3月總統大選的藍綠激烈競爭。早在其時,國民黨立院黨團及黨中央即一再反對乃至以各種名目抵制民進黨政府及陳總統的入聯政策,其狀況猶如現今國民黨政府及馬總統力推兩岸簽署「ECFA」,而民進黨及許多民間團體則力圖阻擋一般。

執政者力推其政策,在野者不予認同而力擋之,互相攻擊防禦,最後由人民直接或間接決定(公投或透過其他選舉),此乃民主政治之常態,豈可因選舉輸贏決定對手的「政策」之「正當性」?準此,政黨輪替後,國民黨先在立院挾其多數追殺前朝的聯合國政策及執行府院政策之一的申辯人,實令人不解。所稱違反預算法動支規定,已舉證如前述,並無違法問題。

再者,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均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申辯人及新聞局遵照府院政策,在行政院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後,依核定用途配合辦理入聯文宣工作,本應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積極辦理,否則即為怠忽職守,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廢弛職務之情事,應受懲戒,焉有依法執行職務而受彈劾之理,尚請明鑒。

申辯人親撰此申辯文回應,敬請公懲會參考。

八、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 1)陳水扁總統首度致函聯合國潘基文秘書長。

(附件 2)陳水扁總統再度致函潘基文秘書長。

(附件 3)國際媒體有關我推動「入聯」報導情形之示意圖。

(附件 4)聯合國大談臺灣長 4 小時破紀錄。

(附件 5)國民黨推重返 UN 公投。

(附件 6)國民黨也推返聯公投。

(附件 7)公投審議委員會通過藍營返聯公投。

(附件 8)國民黨舉辦返聯遊行。

(附件 9)中選會公告入聯返聯公投併 3/22 總統大選。

(附件 10) 一個「投」,兩個大。

丙、被付懲戒人提出補充申辯書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 96 年 5 月 21 日至 97 年 5 月 19 日擔任行政院新聞局長,新聞局為配合當時行政院之政策,就臺灣加入聯合國之議題加強宣導,分別於 96 年 10 月 22 日、97年 2 月 18 日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並經主計處同意、行政院核准,程序完全合法。(參彈劾文附件六:行政院主計處 96 年 10 月 23 日簽文、附件十五:97 年 2 月 19 日處忠二字第 0970000890 號第二預備金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

二、彈劾文認申辯人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無非以立法院第 7屆第 1 會期財政等八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議 97 年 4月 9 日之協商結論為依據,但查上開立法院協商結論流於恣意,刪除已合法動支之第二預備金,於法無據:

(一)該立法院協商結論二:「行政院新聞局 96 年度『國際參與政策傳播』科目以加入聯合國相關政策傳播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2,500 萬元,經查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決議已將政令宣傳費用統刪 20%,故新聞局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各項廣告製作及播放等政令宣傳費用,顯違背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且與預算法第二預備金動支條件不符,予以刪除,相關法律責任由決策首長負起責任,並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二)惟查,就此部分新聞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無違反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之規定:

1.彈劾文附件八之行政院主計處 97 年 9 月 2 日處忠二字第 0970004695 號函參照。

2.當時主計長許璋瑤於 97 年 4 月 9 日立法院聯席會議接受立法委員質詢,(廖委員正井:方才我們羅委員也有問過,為什麼新聞局預算被刪了,還可以動用第二預備金,你們主計處還可以讓它過關?)許主計長璋瑤:「跟委員報告,第二預備金的動支從以前到現在都是依照預算法第 70 條的規定辦理核定,至於刪減部分,因為最近有很多都是通案刪減,如果是 1% 的話…。」(廖委員正井:如果各單位不依照預算法,各單位的會計單位會讓它過關嗎?)許主計長璋瑤:「過往因為通案刪減部分,沒有指定特別項目。通案刪減部分,只要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的規定,我們大概都會讓它核准動支,以往皆是如此,但是…。」(廖委員正井:立法院如果已經刪減了 20%,就是不准它動支。)許主計長璋瑤:「但是如果有特定的項目被刪減,我們不會讓它動支。而通案刪減部分,因為沒有指定項目。我們主計處會依他實際上的需要,會同各機關…」(參附件十一:

該日委員會會議紀錄第 153-154 頁)(賴委員士葆:你曾在院會中清楚的說新聞局用第二預備金編列的作法是不妥的?)許主計長璋瑤:「沒有講這個。因為為通案刪減,而不是特定項目的刪減。因此依照以往的處理原則,如果沒有指定刪減的項目,照以往的作法,是准許其動支的。這點必須向委員誠實報告。」(賴委員士葆:現在不是不可以嗎?我們不是清楚的說,刪減 20%的政令宣導經費嗎?)許主計長璋瑤:

「那是通案刪減。因為通案刪減的情況非常普遍,如果連通案刪減都不准動支第二預備金的話,那第二預備金就幾乎動彈不得了。因此我要向委員誠實報告,以往是這樣處理,現在也是這樣在處理。」(賴委員士葆:我們看看第二預備金動用的條件,預算法第 70 條第 3款係規定:「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規定得非常清楚,可是這個部分並不是臨時需要,而是要長期做的,難道不是這樣嗎?)許主計長璋瑤:

「因為有兩個政黨分別提出入聯跟返聯的議題,在編列預算的時候還沒有提出來,是在預算編完、立法院審議通過了之後才有這個項目,所以視為因應政事臨時需要來辦理。」(賴委員士葆:你知道中選會花了多少錢嗎?)許主計長璋瑤:「這兩個公投案是在預算通過以後才陸陸續續產生的,所以沒有反映在預算上,為了宣導入聯和返聯這兩個公投案,所以才以因應政事臨時需要為由來動支第二預備金,我們主計處也沒有立場反對而不准予動支。」(參附件十一:該日委員會會議紀錄第

155 頁)

(三)再者,依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可知,第二預備金尚涉及到原編制科目之鬆綁,而具有執行上因時制宜之重大意義,至於其程序則係由各需求機關向行政院申請核准。惟本條另規定,「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但既已合法動支,則立法院後審議之目的及意義何在?頗難索解。較合理的解釋為,經立法院審議後,行政院的政治責任即告解除。(參附件十二:蔡茂寅教授著「預算法之原理」2008 年 5 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第 256-257 頁)又預算法第 22 條第 3 項另規定:「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 5 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明定除因緊急災害外,一定金額以上預備金之動支,應先送立法院備查,屬於立法院被告知權的一種,有其民主統治的意義。惟若對照本條項與本法第 70 條之規定,則可發現,本法存在有「事前備查」與「事後審議」規定的矛盾。蓋一般而言,備查屬事後蒐集資訊之監督手段,與送備查行為之效力無涉;而審議則屬事前之參與手段,其決議乃生效要件,與本法中兩者角色對調,在制度上顯得突兀。(參附件十二:蔡茂寅教授著「預算法之原理」第 257-258 頁)由此可知,預算法第 70 條規定「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實質乃屬事後備查。

(四)綜上,新聞局 96 年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無違反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之規定,上開立法院協商結論流於恣意,不顧主計長之專業意見,執意刪除已合法動支之第二預備金,顯於法無據,監察院未詳究通篇會議紀錄,僅以立法院片面、恣意之協商結論為彈劾依據,洵屬未洽。

三、新聞局於向行政院申請動支 96 年第二預備金,依核定用途執行臺灣加入聯合國之宣導,並未宣導公投議題,此觀彈劾文附件九之 96 年度入聯宣傳經費支用內容(即附件第 19-

21 頁)即明。詎彈劾文第二點竟敘述民主進步黨推動「入聯公投」,而申辯人刻意模糊政府政策標誌與特定政黨公投議題之分際云云,惟查,監察委員置上開客觀證據於不顧,顯以個人之主觀臆測、穿鑿附會,違反「不當連結禁止」之公法原則,有失中立、客觀。

彈劾文又謂「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識別標誌(彈劾文附件三)以「投」棒球的手勢,而與公投有關,誠屬監察委員之主觀臆測、刻意曲解,難謂客觀!又彈劾文謂「9 月 15 日該政黨黨部於高雄地區舉辦「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活動,該活動巨大牌樓上明顯有「『公投』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標誌(附件四,第 8 頁),新聞局為其支付衛星轉播訊號費用 8.8 萬元(附件九,第 17頁)」云云,惟查「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係由「臺灣加入聯合國大聯盟」所舉辦,新聞局將 101 大樓的宣導傳送至高雄,純粹係增加入聯文宣效果,而與民主進步黨入聯公投無關。況且,系爭經費 8.8 萬元係新聞局之「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計畫」經費(彈劾文附件第 17 頁),而與

96 年度第二預備金無關,彈劾文竟混為一談,洵無可取!

四、新聞局依法申請動支 96 年度第二預備金,亦依法定核定用途執行,立法院未深究「適法性」,逕予刪除,不但流於恣意且於法無據,然監察院竟採為彈劾申辯人之論據,且彈劾文多所主觀臆測擬制,穿鑿附會、背離事實,違反論理原則、「不當連結禁止」之公法原則,懇請鈞會明察鑒核,決議申辯人不受懲戒,以維權益為感。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 11) 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財政等八委員會第 1次聯席會議 97 年 4 月 9 日會議紀錄。

(附件 12) 蔡茂寅教授著「預算法之原理」2008 年 5 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第 256-258 頁。

丁、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所提申辯書及補充申辯書提出核閱意見:

一、本院彈劾案文所引用立法院 8 委員會聯席會於 97 年 4月 9 日審查「96 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之決議,乃該聯席會經討論、協商後獲致之結論,會議過程中個別立法委員之言論,尚非本彈劾案援引之內容,被付懲戒人就「當初都是部會首長去跟院長講,才有辦法動用預備金」、「不能讓第二預備金變成私人口袋,變成一個黑的金庫」等立法委員於國會殿堂所為言論之相關辯解,本院無從置喙。

二、本院彈劾被付懲戒人之理由,係渠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入聯宣傳之理由於法未合,且獲致第二預備金後又從事與政黨公投議題相關之宣導,逾越應有之權限及分際。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或其他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雖名稱不同,然「入聯」這個國家政策並未曾改變,被付懲戒人一再聲稱以「臺灣」名義辦理入聯宣傳,係屬新的國家政策,顯屬無稽。

而以「臺灣」為名義之入聯宣傳,在新聞局 96 年 10 月

22 日第 1 次申請第二預備金之前,就已由該局年度預算陸續執行中,據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中所稱,到 96 年 10月 9 日為止,國際報刊雜誌對於臺灣入聯之報導篇數創空前紀錄,聯合國的討論時間與人數亦破紀錄,足徵以既有年度預算執行入聯宣傳已獲致相當之成效,但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之提案仍遭聯合國總務委員會封殺,其癥結乃入聯同意與否之關鍵,全繫乎外國之態度,並非喚醒國人對聯合國之認知為已足,因此,於入聯提案遭封殺後,縱或為遵從行政院長指示有教育國人認知之需要,在已無急迫性之情況下,自可配合妥編年度預算執行方為正辦,然被付懲戒人卻漠視非新政策、無迫切性之事實,執意以新計畫名目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藉以遂行與某特定政黨公投提案之「議題」緊密相扣的相關宣傳,違反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之情節昭然若揭,實不容被付懲戒人申辯之詞所混淆。

三、依本院彈劾案文所附 96 年 9 月 15 日於高雄地區舉辦之「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活動的巨大牌樓圖片(案文附件四),明顯有「公投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標誌,該活動係為「入聯公投」辦理之立場至為明確,新聞局卻仍花費衛星轉播訊號費用 8.8 萬元,傳送臺北 101 大樓「UN forTAIWAN」之燈光廣告至該活動現場;另依被付懲戒人申辯書附件 10 之內文,更印證於 97 年公投投票日前(3 月 14日、17 日與 20 日三天)敏感時刻,耗用 320 餘萬元密集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民眾日報、臺灣時報、更生日報,刊登參與聯合國大型平面廣告「一個『投』、兩個大」之內涵,乃係為「『入聯』、『返聯』公投」所設計。由以上事證,在在證明被付懲戒人「在進行入聯文宣時,從來沒忽略掉『入聯是政府政策,入聯公投是選舉議題』的本質,政府絕不做『入聯公投』文宣」之說法,誠不足採。

四、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可知第二預備金亦屬政府預算資源之一環,被付懲戒人對於 97 年 2 月第 2 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入聯宣傳事宜,並未使用新聞局年度預算,而自詡並無挪用政府資源問題,顯係對預算法令之曲解。而新聞局內部同仁於該次第二項備金申請動支前,分別表明「請依預算編列內容執行」、「本案所需經費倘由本處經費全數支應,逾本年度業務費之半數,將影響本局國際文宣工作之推展」、「…爭取國內民眾認同,支持政府對外工作,確有必要;惟一般民主國家,絕少以政府公務預算,購買媒體廣告之方式為之。支持我政府參加聯合國,國內民眾應大多支持,惟『加入』、『重返』之爭,朝野政黨亟無共識。本案建請就國家政黨政治之良性發展、國會監督、預算法規定、政府廣告之自限、本局國際文宣經費之困窘等情,參酌會計室、國際處會簽意見再定…」(案文附件十三)等意見,亦即建議應依既有預算所定計畫執行,對於「入聯」、「返聯」尚無共識之議題,不贊同耗用政府資源進行宣導,詎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中卻陳言「新聞局內部人員僅表達經費不敷支應之憂慮,並未對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表示反對意見」,是屬顛倒是非。

五、至被付懲戒人所申辯新聞局申請之第二預備金,原本就是針對當年(按:係指 97 年)3 月全球媒體聚焦臺灣總統大選時的聯合國文宣所需經費,在 3 月 22 日投票之前,將之大部分用完,本就符合規劃乙節。查新聞局 97 年度第 2度動支第二預備金 3,800 萬元,執行結果計支用 3,371萬 3,879 元,餘款 428 萬 6,121 元,於政黨輪替後,已於 97 年 9 月間繳回國庫。按申請該筆第二預備金果如被付懲戒人所稱,係為喚醒國人對於聯合國之認知,而有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之急迫與必要性,則何以在總統大選日後,一切相關之宣導即嘠然而止,渠文宣目的究竟是在推動政府的入聯政策,或者是特定政黨的公投議題,實不言可喻,被付懲戒人之說法純屬強辯。

六、本彈劾案之調查緣起,係第 4 屆監察委員就任前,本院相關部門蒐集當時社會關注事件立案調查者,並非立法院移送本院調查之案件;再者,監察委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不預設立場,憑事證論斷是非,從不受任何干涉;被付懲戒人指陳「羅織罪名」、「本案源自立法院國民黨黨團的運作」等,純屬渠個人臆測之詞,併予敘明釐清。

七、本院彈劾案文指陳被彈劾人行政院新聞局前局長甲○○的理由之一,係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所持理由不當。蓋以「臺灣」名義辦理入聯宣傳,其與以「中華民國」或其他名義執行之入聯宣導,雖名稱不同,但「入聯」這個國家政策並未曾改變,故將之視為一個新的計畫而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未合。被彈劾人提出立法院審查「96 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會議紀錄,認為多位立法委員以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註:該項條文前段為:「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規定,質疑渠動支第二預備金有違法之嫌,乃係流於恣意,且不顧主計長專業意見之說法,與本院所引用之違反條文無涉,被彈劾人論辯之引據恐有偏離。

八、主計處於 97 年 9 月 2 日函覆本院說明二之(一),對於同意新聞局 96 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理由,係「因

96 年度未編列是項經費」及「尚無涉及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按上開理由中,有關「96 年度未編列是項經費」不能成立的理由,本院於彈劾案文「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第三項中,已論述綦詳,茲不另贅述;至於「尚無涉及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乙節,本院彈劾之理由根本未曾觸及該法條已如前述。

九、被彈劾人稱,本院將衛星傳送「UN for TAIWAN 」燈光廣告所支付之費用 8.8 萬元,混同為第二預備金項下支付乙節,查本院所舉該事例,併同其他支用事證,均係在證明被彈劾人以「政府資源」助成政黨公投案議題之宣導,並未指稱該筆衛星傳送經費係以第二預備金支付,被彈劾人應有誤解。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議決。其證據不足或無第 2 條各款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同法第 24 條定有明文。

二、監察院彈劾意旨略稱:被付懲戒人甲○○係行政院新聞局(下稱新聞局)前局長(任期自 96 年 5 月 21 日至 97 年

5 月 19 日止),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職員之責,有下列之違法失職行為:

(一)按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被付懲戒人為宣導以臺灣名義聲請加入聯合國之政策,係新增之計畫,乃以新增「國際參與政策傳播」計畫及經費,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為由,於 96 年 10 月

22 日指示新聞局所屬國內處,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4,800 萬元,被行政院主計處刪除 2,300 萬元後,核准動支 2,500 萬元;又於 97 年 2 月 18 日再度指示所屬國內處,以同上揭之新增計畫及經費為由,第二次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3,800 萬元,並獲核撥。惟新聞局歷年以來均有編列年度預算據以辦理推動參與聯合國之例行性宣導,此由該局辦理加入聯合國之國、內外宣導,概由該局之年度預算「國際新聞規畫與研究」、「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辦理法令政策溝通宣導」等計畫項下相關經費支應。因此加入聯合國之宣導,非屬臨時新增之業務計畫,也無出現政事臨時需要可言,竟指示所屬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耗用國家資源,有違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之規定,立法院八委員會聯席會已於

97 年 4 月 9 日審查「9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時,表示「政令宣導費用不宜動支第二預備金,新聞局自第二預備金支付政令宣導費用與動支條件不符,故予以刪除,相關法律責任由決策首長擔負」。

(二)96 年 9 月 15 日在高雄地區有某政黨舉辦「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之活動,該活動之巨大牌樓上明顯有「『公投』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標誌,係為公投而舉辦之活動,新聞局將臺北 101 大樓之「UN for TAIWAN」 燈光廣告以衛星傳送至高雄該活動現場,傳送經費共 8 萬8,000 元(下稱衛星傳送費),由新聞局之 96 年之年度預算經費支付。將臺灣加入聯合國之政府政策與某政黨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之公投活動相結合,兩者之間難清楚切割,實為被彈劾人刻意模糊政府政策與特定政黨公投議題之分際,自有未洽。

(三)先後兩次聲請得到之龐大第二預備金之支用,未考量第

63 屆聯合國大會待 97 年 9 月 16 日方召開,竟於公投投票日(97 年 3 月 22 日)前將絕大部分經費耗用殆盡,只有極少部分電視廣告續播到 5 月 7 日為止,且進行相關文宣之地點又是國內。此項文宣之目的究在推動得以入聯之政府政策,或某特定政黨的公投議題,已十分明確。該等文宣計耗費 3,371.38 萬元,以新聞局耗

320 餘萬元於 97 年公投投票日前(3 月 14 日、17 日與 20 日三天)敏感時刻,密集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民眾日報、臺灣時報、更生日報刊登參與聯合國大型平面廣告「一個『投』、 兩個大」等,尤為不當。其餘 3,000 餘萬元之支出,亦均與公投提案之「議題」緊密相扣,無法切割,再度混淆政府之政策與某特定政黨之公投議題。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一)96 年度新聞局曾以年度之預算經費,於聯合國大會期間辦理入聯宣導,惟當入聯提案被封殺後,行政院張前院長俊雄認為國內宣導不夠,於 96 年 9 月 26 日行政院第3060 次會議提示,要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各機關並應加強向國內人民及國外媒體宣導,第一次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跟以往狀況完全不一樣,因以前係申請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國,而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是新的議題,有必要讓國人瞭解加入聯合國的好處及未加入之缺點,由於此項任務與年度預算單純爭取重返聯合國之訴求有別,係新政策,新聞局「國內新聞業務」並未編列相關預算,乃於 96 年 10 月第一次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至於第二次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則在新聞局 97 年 2 月 18 日函行政院的公文中清楚指出:

陳前總統於本(2) 月 12 日宣示「入聯」和「返聯」是2,300 萬臺灣人民,不分黨派共同的心聲,要讓全世界都可以聽到臺灣的聲音。本局站在政府政策文宣立場,有必要就政府政策,規畫文宣主軸,進行有效傳播,乃第二次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新聞局兩次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均係配合政策辦理,渠非決策首長。

(二)96 年 9 月 15 日在高雄舉辦「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活動係由「臺灣加入聯合國大聯盟」辦理,為加強宣導「臺灣加入聯合國」之政府政策,新聞局於臺北 101 大樓刊登「UN for TAIWAN」 之燈光廣告,並將 101 大樓的宣導衛星傳送至該活動現場,讓南部民眾及國內外媒體知道政府的聯合國政策,亦即利用該人群匯聚,媒體群集的場合進行一場幾近免費的入聯文宣。此一做法,完全與民進黨之入聯公投無關。

(三)「一個『投』,兩個大」係政策宣導,與公投無關。新聞局在 97 年 3 月 14 日等日刊登於報紙的「一個『投』,兩個大」之文宣,絕非如監委所質疑為「某特定政黨的公投議題」之文宣,而是在鼓勵人民同時藉由兩個公投來向群集於臺灣的國際媒體宣示,臺灣人不願接受被長年摒棄於國際社會之外的命運。此由所刊登「一個『投』,兩個大」下方,還刊登以更顯著的字樣寫著:「入聯、返聯都很大」、「入聯不行、返聯不准;臺灣不行、中華民國不准;這是共黨,不是共識」等字樣即可證明。

四、經查:

(一)關於新聞局先後兩次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部分,並無不當:

1.被付懲戒人所辯新聞局先後兩次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係依行政院第 3060 次會議紀錄提示。雖其未提出行政院第 3060 次會議紀錄以供證明,但 96 年 9月 5 日行政院第 3057 次會議,院長提示事項曾記載:今天院會全體與會人員都穿上了「UN for Taiwan」的 T 恤,來支援「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的活動。我們認為,臺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有資格、有權利加入聯合國。至於以什麼名義,「加入」或「重返」聯合國,國內有兩種意見;基於以「中華民國」為名的「中國」席次已在 1971 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想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國,必須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出,不僅不可能,也無意義;唯有以新成員身分申請「加入」,聯合國就必須進行實質審查,臺灣才有成功的機會。而且臺灣已經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中華臺北」加入國際奧會,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並無所謂國號變更或修憲的問題。最近各中央機關配合「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議題,協力推動宣導,張貼或刊掛各類文宣品等,希望各部會持續通力合作,與全民共同努力,讓國際社會聽見臺灣的聲音等語。有該次院會會議紀錄影本及陳前總統致函聯合國潘基文秘書長正式提出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之總統府新聞稿影本附卷可憑。

被付懲戒人此部分所辯當時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係政府之政策,要屬可信。查新聞局於 96 年度以前均以年度預算經費,於聯合國大會期間辦理臺灣加入聯合國之宣導,係申請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國,均被封殺之後,97 年以後要改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行政院長指示各機關要加強向國內外宣導,陳前總統也積極向聯合國秘書長申請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則新聞局為配合政府政策,加強向國人及國際媒體宣導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之意願,因當時 96 年度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經審查完畢,此項計畫自係因應政事臨時需要而新增之計畫及經費,乃以新增「國際參與政策傳播」業務計畫,依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規定,乃先後兩次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自係合於上揭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之規定。

2.至於立法院八委員會聯席會於 97 年 4 月 9 日審查「9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時,雖表示「行政院新聞局 96 年度『國際參與政策傳播』科目以加入聯合國相關政策傳播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2,500 萬元,經查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決議已將政令宣導費用統刪 20%,故新聞局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各項廣告製作及播放等政令宣導費用,顯違背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且與預算法第二預備金動支條件不符,予以刪除,相關法律責任由首長負起責任,並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有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財政等 8 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憑。

惟查,行政院主計長許璋瑤於 97 年 4 月 9 日立法院聯席會議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答稱:「第二預備金的動支,從以前到現在都是依照預算法第 70 條的規定辦理核定」、「過往因為通案刪減部分,沒有指定特別項目。通案刪減部分,只要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的規定,我們大概都會讓它核准動支,以往皆係如此」、「但是如果有特定的項目被刪減,我們不會讓它動支。而通案刪減部分,因為沒有指定項目。」、「因為通案刪減的情況非常普遍,如果連通案刪減都不准動支第二預備金的話,那第二預備金就幾乎動彈不得了,以往是這樣處理,現在也是這樣在處理。」、「因為有兩個政黨分別提出入聯跟返聯的議題,這兩個公投案,在編列預算時還沒有提出來,是在預算編完後,立法院審議通過了之後才有這個項目,所以視為因應政事臨時需要來辦理。

我們主計處沒有立場反對而不准動支。」等語,有上揭聯席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稽。從而足認行政院主計處係認為立法院決議將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將政令宣傳費用統刪 20%,屬於通案刪減,不是特定項目的刪減,新聞局申請動用第二預備金,並不違反預算法第 22 條第 2項所規定:「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是被付懲戒人此部分所辯渠指示所屬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無違反預算法第 22 條第 2項之規定一節,也屬可採。則彈劾意旨認為新聞局兩次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有違反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之規定,業經立法院 8 委員會聯席會議於 97 年 4月 9 日決議將 96 年度所申請之第二預備金 2,500萬元因與動支條件不符乃予以刪除,被付懲戒人顯有違失情事等情,容有誤會。

3.綜上,新聞局係為配合政府政策,宣導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係新增之計畫業務,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經費時,得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規定為由,依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之規定提出申請,自係合於上揭預算法之規定。雖政令宣導費用業經立法院於審議 9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有統刪 20%,但因係通案刪減,非特定項目之刪減,仍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不違反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之規定。

(二)關於新聞局將臺北 101 大樓「UN for TAIWAN」 之燈光廣告,以衛星傳送至高雄某政黨所舉辦之「入聯」公投活動現場,並支出衛星傳送費 8 萬 8,000 元及支出臺灣加入聯合國之文宣費用 3,000 餘萬元,其中於 97 年 3月 14 日等日分別於聯合報等刊登「一個『投』兩個大,『入聯』、『返聯』都很大」等之報紙平面廣告,共支出報紙廣告費用 315 萬 5,100 元(彈劾意旨誤認為係

320 餘萬元)部分,尚無違失情事:彈劾意旨另認新聞局將臺北 101 大樓「UN for TAIWAN」之燈光廣告,以衛星傳送至高雄某政黨所舉辦之「入聯」公投活動現場,及分別於聯合報等刊登「一個『投』兩個大,『入聯』、『返聯』都很大」等之報紙平面廣告,新聞局此行為將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之政府政策與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之「入聯」公投活動相結合,兩者之間難清楚切割,實為被彈劾人刻意模糊政府政策與特定政黨公投議題之分際,係混淆政府之政策與某特定政黨之公投議題,自有未洽等情。惟被付懲戒人辯稱此係為加強宣導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之政府政策,讓南部民眾及國內外媒體知道政府的聯合國政策,亦即利用該人群匯聚,媒體群集的場合進行一場幾近免費的入聯宣導,完全與某政黨之「入聯」、「返聯」公投議題無關等語。經查,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即「入聯」,係當時政府之政策,也是某政黨之公投議題。而「入聯」、「返聯」係公投之兩個議題,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97 年 2 月 1 日公告在案,有該公告影本在卷可稽。則新聞局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將兩個公投議題公告後,在報紙廣告這兩個議題,對「入聯」或「返聯」之議題,未分軒輊。自堪認係為宣導政府政策而為該廣告。至於新聞局將「UN for TAIWAN」 之燈光廣告,以衛星傳送至高雄「入聯」公投活動現場部分,就行為外觀而言,係為宣導政府政策,或為宣傳某政黨之公投議題,本難分辨,被付懲戒人就此分際之拿捏妥當與否,固可受公評,然其既已明確表明係為宣導政府政策而為該行為,自難遽認其有違失責任。從而應認被付懲戒人指示由新聞局支付上揭衛星傳送費及報紙廣告等文宣費用,均尚無違失情事。

五、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尚無違失行為。此外又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有何違失情事,揆諸首開說明,被付懲戒人自應不受懲戒。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1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