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735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甲○○連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茲將其違法具體事實列述如下:
(一)查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工務處借調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第一股幫工程司,負責臺鐵局工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上及勞務採購金額 1,000 萬元以上案件招標文件之審核、陳報、上網公告(含電子領標)、標單製作、辦理開標、決標、製作契約、陳核簽約事宜業務及處理廠商釋疑、異議、申訴及履約爭議等相關事宜。俞員明知該局採購案之工程底價、投標廠商之家數等相關資訊,且該等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概括犯意,洩漏下列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1.臺鐵局於 94 年 6 月間,辦理「臺灣鐵路軌道更新計畫-縱貫線二層溪橋改建工程」,承辦人為甲○○。甲○○明知徐重榮有意投標,亦明知徐重榮係與楊永剛合作,欲以俊吉公司名義投標,徐重榮為探得該工程於開標底價訂定之情形,於 94 年 8 月 25 日以電話詢問甲○○開標之底價,嗣後該工程於 94 年 9 月 6 日第五次開標,底價果為 3 億零 4 百萬元,惟因僅俊吉公司一家投標,且投標價格及三次減價之價格仍均高於底價,故未決標。
2.徐重榮復於 94 年 9 月 18 日撥打甲○○之行動電話,詢問二層行溪工程底價有無調升,甲○○回答:「不會升啦,…不敢升。」等語,而洩漏開標底價並未調升之資訊予徐重榮。
3.臺鐵局於 95 年 3 月間,辦理「臺鐵局捷運化計畫(斗六站跨站式站房新建工程)及(機電部份)二件工程」之招標,承辦人亦為甲○○。甲○○明知徐重榮有意得標,並欲以培發公司名義投標。徐重榮為以低於底價之最有利價格標得該工程,於 95 年 3 月 1 日開標當日晚間,撥打俞員之行動電話詢問,俞員明知在工程決標之前,底價仍屬其職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卻告知徐重榮,故徐君標得該工程。
4.徐重榮於 94 年 11 月間,欲以久宇公司名義投標臺鐵局捷運化後續計畫「臺中縣第一竹圍、長潭坑排水橋涵改善工程」,該工程承辦人為甲○○。徐重榮為了解參加投標該工程之廠商家數有無增加,於開標前夕,撥打甲○○之行動電話詢問,當日開標結果,久宇公司因而標得該工程。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1159 號刑事判決:甲○○連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俞員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7 年度上訴字第 1960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業已審結,並於 99 年 4 月 19日判決確定。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4條、第 5 條、第 6 條等規定,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1159 號刑事判決
1 份。(證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7 年度上訴字第 1960 號刑事判決 1 份。
(證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 4 月 29 日 99 中分鎮刑儉 97 上訴 1960 字第 05101 號函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9 年 6 月 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工務處前幫工程司(現已免職),其於 74 年 2 月間任職於臺鐵局工務處工務員期間,接受與其職務有關之包商賴翰霆代為支付出差之旅館住宿費,有欠誠實清廉,經本會於
77 年 5 月 27 日以 77 年度鑑字第 6011 號議決書議決記過二次之懲戒處分在案。其於 94 年 6 月間起至 95 年
3 月間止,任職於臺鐵局工務處借調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第一股幫工程司期間,負責臺鐵局工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上及勞務採購金額 1,000 萬元以上案件招標文件之審核、陳報、上網公告(含電子領標)、標單製作、辦理開標、決標、製作契約、陳核簽約事宜業務及處理廠商釋疑、異議、申訴及履約爭議等相關事宜。臺鐵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接獲臺鐵電務處、機務處、工務處等單位委辦採購後,由審核股先登記案件並初審相關文件,再將案件輪分交由工程股、勞務股辦理發包作業,被付懲戒人對承辦之案件須先核對委辦單位之預算書金額、工程規範、工程說明書等相關文件內容無誤後,即製作招標文件,經送批核可,再辦理上網公告、開標、決標、訂約等事宜。被付懲戒人明知其因職務而知悉該局各該採購案之工程底價、投標廠商之家數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訊,並明知該等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概括犯意,洩漏下列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一)臺鐵局於 94 年 6 月間,辦理「臺灣鐵路軌道更新計畫- 縱貫線二層溪橋改建工程」(案號:PC4029Y ,預算金額:3 億 9,946 萬 3,332 元,以下簡稱「二層行溪工程」)之招標,承辦人為被付懲戒人。其明知徐重榮有意投標,亦明知徐重榮係與楊永剛合作,欲以俊吉公司名義投標。該工程於 94 年 6 月 30 日、94 年 7 月 13日、94 年 7 月 26 日、94 年 8 月 18 日前四次開標,均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或因廠商投標價格均高於底價而廢標,徐重榮為探得該工程於下一次開標底價訂定之情形,於 94 年 8 月 25 日下午 4 時 36 分
55 秒,以 00-0000000 號電話撥打被付懲戒人之 0000-000-000 號電話詢問:「老俞啊,請教一下,那個『二層溪』…現在漲得很厲害,全部都漲,啊物資波動鐵路局他們知道嗎?」,被付懲戒人為洩漏該次開標之底價,而答:「就是上次你標到那個 3 多嘛,他們今天只敢做到上次的…」,徐重榮問:「3 億多而已喔。」,被付懲戒人答:「就是上次的位置啦」,徐重榮問:「304 而已嘛。
」,被付懲戒人答:「對啊、對啊。」,徐重榮問:「但是不可能,304 沒人敢做啦。」等語。後該工程於 94 年
9 月 6 日第五次開標,底價果為 3 億零 400 萬元,惟因僅俊吉公司一家投標,且投標價格及三次減價之價格仍均高於底價,故未決標。
(二)徐重榮復於 9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5 時 31 分 05 秒,以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被付懲戒人之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詢問二層行溪工程底價有無調升:
「還沒有升官喔?二層溪有沒有升官?」,被付懲戒人回答:「不會升啦,…不敢升。」等語,而洩漏開標底價並未調升之資訊予徐重榮。
(三)臺鐵局於 95 年 3 月間,辦理「臺鐵捷運化計畫(斗六站跨站式站房新建工程)及機電部份二件工程」(案號:PC4072 Y,預算金額:1 億 8,041 萬 6,050 元,以下簡稱「斗六站工程」)之招標,承辦人亦為被付懲戒人。其明知徐重榮有意得標,並欲以培發公司名義投標。該工程於 95 年 2 月 7 日、95 年 2 月 16 日、95 年
3 月 1 日歷經三次開標,於 95 年 2 月 7 日第一次開標時,由培發公司及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洲公司)、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聯公司)等三家廠商參加投標,開標結果華洲公司及茂聯公司均因未附水電公證書而為廢標,培發公司之投標價格 1 億 7,497萬元則高於底價,經過三次減價,減至 1 億 7,400 萬元後,仍因高於底價而廢標。於 95 年 2 月 16 日第二次開標時,因投標廠商僅培發公司、茂聯公司二家而流標。95 年 3 月 1 日第三次開標,投標廠商仍為培發公司、茂聯公司二家,投標價格均高於底價,因茂聯公司之投標價格較培發公司低而取得優先議減價權,最後減至 1億 7,080 萬元,仍高於底價,致第三次開標亦為廢標,惟被付懲戒人亦因該日之開標程序,得知該次開標底價已由 1 億 6,000 萬元調升至 1 億 7,000 萬元。徐重榮為以低於底價之最有利價格標得該工程,於 95 年 3月 1 日第三次開標當日晚間 9 時 22 分 13 秒,以00-0000000 號電話撥打被付懲戒人之 0000-000-000 號電話詢問:「老俞,今天股票有沒有漲價?」(意即底價有無調升),被付懲戒人明知在工程決標之前,底價仍屬其職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卻回答:「有。」,徐重榮問:「漲幾點?」,被付懲戒人答:「將近 17 。」。後徐重榮即將投標價格調低,訂為 1 億 6,889 萬元,仍以培發公司名義參加該工程下次之投標,於 95 年 3 月
10 日該工程第四次開標,底價果為 1 億 7,000 萬元,故徐重榮即以高達 99.35% 之得標比例標得該工程。
(四)徐重榮於 94 年 11 月間,欲以久宇公司名義投標臺鐵局捷運化後續計畫「臺中縣第一竹圍、長潭坑排水橋涵改善工程」(案號:PC4070Y) ,該工程承辦人為被付懲戒人。徐重榮以久宇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為了解參加投標該工程之廠商家數有無增加,於 94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2時 30 分開標前夕之 12 時 31 分 35 秒,以 00-000000
00 號電話撥打被付懲戒人之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詢問:「喂,今天有沒有車子進來?」,被付懲戒人回答:「沒有。」。當日下午 2 時 30 分開標結果,久宇公司標得該工程。
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 97 年 5 月 29 日以 95 年度訴字第 1159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連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99 年 3 月 23 日以 97 年度上訴字第1960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並於 99 年 4 月 19 日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 4 月 29 日 99 中分鎮刑儉 97 上訴 1960字第 05101 號函(說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迄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至為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