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748 號被付懲戒人 甲○○
乙○○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自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乙○○係雲林縣北港鎮公所前秘書及前獸醫。緣雲林縣「府番公墓公園化及增購納骨櫃工程」於 87 年 12 月至 88 年 1 月間公告公開招標,嘉邦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揚名為圍標承作該工程,乃拜訪鎮長蘇晉卿(於 89 年 5 月 15 日辭職轉任雲林縣農會總幹事)表示圍標之意,鎮長蘇晉卿基於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違背其職務同意由林揚名圍標承作該工程,並要求林揚名需給付工程款百分之二十五之回扣,雙方達成協議後,鎮長蘇晉卿當場洩漏工程底價予林揚名知悉。林揚名分別向南朝、承緯兩家營造有限公司借用公司執照參與陪標外,另委託雲林縣北港鎮新街里長劉金樹向其他領取標單之廠商收購標單,後林揚名發覺尚有宜進營造有限公司標單尚未收取,因時間急迫,乃親自前往彰化宜進營造收取標單,惟宜進營造負責人之妻陳素姜表示已將標單寄出,但同意配合被宣布廢標,不再競標,林揚名遂將宜進營造同意配合圍標之事告訴鎮長蘇晉卿,請鎮長指示公所人員於辦理開標時將宜進營造標單宣布廢標以利嘉邦營造得標。雲林縣北港鎮公所前獸醫乙○○辦理發包業務,於 88 年 1月 11 日該工程開標作業時,因「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附件」業於 87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告,排除廠商投標之乙標封「作任何記號」需宣布廢標之規定,而陳員援引修正前 74 年公布之「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附件」,以宜進營造有限公司乙標封上有紅色戳記為由,提出應予廢標之違法建議,前秘書甲○○主持該開標會議,當場宣布宜進營造有限公司標函廢標,而未開啟宜進營造有限公司標函內之標單〔宜進營造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9 萬 6 仟 5 佰元〕,開標結果由嘉邦營造有限公司以唯一低於核定底價 572 萬元的標價 565 萬元得標承作「府番公墓工程」,計圖利嘉邦營造有限公司不法利益 115萬 3 仟 5 佰元。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1 年 12 月 5 日提起公訴,並歷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5 次判決(含 4 次更審),及最高法院 4 次發回更審,最終於 99 年 4 月 15 日經最高法院判決蘇、王、陳等員「上訴駁回」而告確定:鎮長蘇晉卿處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 6 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王、陳二員各處有期徒刑 2 年 7 月,褫奪公權 2年。被付懲戒人等 2 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爰依法移請審議等語。
三、經查:依移送意旨所載,本件被付懲戒人等 2 人之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係 88 年 1 月 11 日,惟移送機關竟遲至 99年 6 月 24 日始移送本會審議,顯已逾十年,依首開法條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條第 3 款情事,均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