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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 年鑑字第 1175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758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臺灣高等法院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執達員,在宜蘭市○○路東門夜市擺設攤位,經營商業。於

98 年 3 月 22 日 18 時 52 分許,為警查扣販賣仿冒商標及侵害著作權商品 279 件,觸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之 1第 2 項及商標法第 82 條之規定。案經宜蘭地院於 99 年

4 月 26 日判處有期徒刑 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 1 日,並於同年 5 月 22 日確定。林員觸犯刑事法令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爰移請審議。

二、提出宜蘭地院 98 年度簡字第 936 號判決、99 年 5 月

26 日人事室簽、99 年 5 月 25 日書記處調查簽、99年 5 月 25 日被付懲戒人談話紀錄及 98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均影本各 1 份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就移送書記載之事實俱「不爭執」。

二、因申辯人之父中風,花費甚鉅,而申辯人之母為籌措上開費用所召集之合會遭會腳倒會,申辯人身為長女,須負擔龎大債務,被迫以會養會。嗣申辯人亦發生合會糾紛而積欠大筆債務,乃於下班後幫申辯人之弟擺攤賺取微薄收入,核與投資或經商致富有間,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

三、申辯人認真負責,考績多甲等,且多獲獎勵,因一時失慮而誤違法令,深感悔悟,請給予自新之機會。

四、提出相關考績與獎懲資料等為證。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宜蘭地院執達員,明知如附表所示「Hello Kitty」、「My Melody & Device」、「Kerokero-keroppi & Device」、「babycinnamon(device)」等商標文字與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非經三麗鷗公司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揭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係上開商品而販賣。且明知該等商標圖案係三麗鷗公司在日本國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詎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暨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每件 20 元至 50 元不等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及侵害著作權之商品後,自 98 年 3 月 20 日起,在宜蘭市○○路東門夜市攤位,以每件 25 元至 70 元不等之價格,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及侵害著作權之商品,並販售予不特定人,藉資牟利。嗣於 98 年 3 月 22 日 18 時 52 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及侵害著作權商品 279 件等情,為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意旨所承認,且經宜蘭地院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處有期徒刑 2 月,如易科罰金,以 1千元折算 1 日,緩刑 2 年,於 99 年 5 月 22 日判決確定,此有宜蘭地院 98 年度簡字第 936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 99 年 7 月 9 日宜院瑞刑廉 98 簡 936 字第 15243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可稽。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二、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時、地擺設攤位,販賣商品,經營商業之事實,有宜蘭地院上開確定判決及 99 年 5 月 26 日人事室簽、99 年 5 月 25 日書記處調查簽、99 年 5 月

25 日被付懲戒人談話紀錄及 98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為證,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違法事證,亦臻明確。

查被付懲戒人於宜蘭地院書記官長與其談話時,自承:以前係幫其弟賣東西,嗣其弟不再經營,乃改由其經營,攤位由其承租,貨品由伊販賣等語,此有上開談話紀錄可按。被付懲戒人申辯係幫其弟擺攤,並非經營商業一節,要無足採。

三、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及不得經營商業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附表┌──┬───────────────────┬───┐│編號│名稱 │數量 │├──┼───────────────────┼───┤│ 01 │仿冒「Hello Kitty」 毛巾 │14 條│├──┼───────────────────┼───┤│ 02 │仿冒「Hello Kitty」 皮球 │3 個 │├──┼───────────────────┼───┤│ 03 │仿冒「Hello Kitty」 零錢包 │25 個│├──┼───────────────────┼───┤│ 04 │仿冒「Hello Kitty」 水餃包 │3 個 │├──┼───────────────────┼───┤│ 05 │仿冒「Hello Kitty」 髮夾 │26 個│├──┼───────────────────┼───┤│ 06 │仿冒「Hello Kitty」 大貼紙 │35 張│├──┼───────────────────┼───┤│ 07 │仿冒「Hello Kitty」 小貼紙 │89 張│├──┼───────────────────┼───┤│ 08 │仿冒大耳狗「babycinnamon」大貼紙 │8 張 │├──┼───────────────────┼───┤│ 09 │仿冒大耳狗「babycinnamon」毛巾 │8 條 │├──┼───────────────────┼───┤│ 10 │仿冒大耳狗「babycinnamon」水餃包 │1 個 │├──┼───────────────────┼───┤│ 11 │仿冒大耳狗「babycinnamon」錢包 │1 個 │├──┼───────────────────┼───┤│ 12 │仿冒大眼蛙「Kerokerokeroppi」 零錢包 │3 個 │├──┼───────────────────┼───┤│ 13 │仿冒大眼蛙「Kerokerokeroppi」 大貼紙 │3 張 │├──┼───────────────────┼───┤│ 14 │仿冒大眼蛙「Kerokerokeroppi」 小貼紙 │12 張│├──┼───────────────────┼───┤│ 15 │仿冒大眼蛙「Kerokerokeroppi」 毛巾 │14 條│├──┼───────────────────┼───┤│ 16 │仿冒美樂蒂「My Melody」 大貼紙 │11 張│├──┼───────────────────┼───┤│ 17 │仿冒美樂蒂「My Melody」 毛巾 │19 條│├──┼───────────────────┼───┤│ 18 │仿冒美樂蒂「My Melody」 錢包 │2 個 │├──┼───────────────────┼───┤│ 19 │仿冒美樂蒂「My Melody」 水餃包 │1 個 │├──┼───────────────────┼───┤│ 20 │仿冒美樂蒂「My Melody」 皮夾 │1 個 │├──┴───────────────────┼───┤│ 合 計 │ 279 │└──────────────────────┴───┘1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