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823 號被付懲戒人 王文靖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文靖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文靖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警員,前於 96 年 6 月間起召集每會新臺幣(下同)1 萬元,每月標會 1 次,並自任會首,會員共 22 名,每月在屏東市○○路○段 ○○○ 號開標之互助會,其中會員呂順泰於 98 年 2 月間以 1,000 元得標,由被付懲戒人代為向會員收取 5 萬元之合會金。詎料,被付懲戒人因自己經濟困難,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98 年間某日,在臺灣銀行屏中分行,擅將所收取之合會金清償其積欠該銀行房屋貸款之方式侵占入己,而未交予呂順泰。嗣因呂順泰遲未收到合會金而得知上情,並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辨,經該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嗣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762 號刑事簡易判決:「王文靖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於緩刑期內並向被害人呂順泰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確定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度偵字第 106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 份。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762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1 份。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惠刑黃 99 簡 762 字第0990021196 號函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王文靖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9 年 10 月 1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王文靖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警員,於 96 年 6 月間起召集每會 1 萬元,每月標會 1次,並自任會首,會員共 22 名,每月在屏東市○○路○段○○○ 號開標之互助會,呂順泰亦參與其中 1 會。嗣於 98年 2 月間,呂順泰以 1,000 元得標,由被付懲戒人代為向會員收取 5 萬元之合會金。詎料,被付懲戒人因自己經濟有困難,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98 年間某日,在臺灣銀行屏中分行,擅將所收取之合會金清償其積欠該銀行房屋貸款之方式侵占入己,而未交予呂順泰。嗣因呂順泰遲未收到合會金而得知上情。案經呂順泰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由該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犯侵占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 1067 號),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762號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於緩刑期內並向被害人呂順泰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於 99 年
7 月 8 日確定在案。
三、以上事實,有上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惠刑黃 99 簡 762 字第0990021196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文靖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