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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 年鑑字第 1182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826 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警務員兼所長,於 99 年 4 月 9 日上午 9 時許,指派警員陳銀峰及陳勝忠前往屏東縣枋寮鄉國豐超商逮捕行竊之趙國洲後,將趙嫌帶回佳冬分駐所內,由被付懲戒人看守,並將趙嫌上腳銬。嗣因所內勤務繁忙,有毒品人口前往報到,被付懲戒人疏於注意,未增派人員看管趙嫌,即前往值班台辦理採尿事宜。趙嫌見有機可趁,竟在戒護區徒手竊取被付懲戒人辦公桌抽屜內之鑰匙 1 把,旋即開啟腳鐐,趁被付懲戒人不注意時脫逃離去,並將該鑰匙棄置於路旁。嗣該所當日掌握趙嫌行蹤後,通報潮洲分局於當日晚間 7 時

10 分許緝獲趙嫌。被付懲戒人涉嫌疏縱人犯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以所犯罪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款所列之輕微案件,姑念被付懲戒人自白犯行,且身為主管勇於承擔,不諉過於下屬,又任職警界期間表現良好,爰予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度偵字第 6562 號不起訴處分書 1 份。

(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 99 年 4 月 11 日案件調查報告表 1 份。

(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99 年 4 月 22 日屏警督字第0990017154 號案件調查報告表 1 份。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9 年 10 月 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被付懲戒人甲○○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警務員兼所長,其於 99 年 4 月 9 日上午 9 時許,指派員警陳銀峰、陳勝忠前往屏東縣枋寮鄉國豐超商逮捕當場行竊之趙國洲,並將之帶回佳冬分駐所上腳鐐後,因所內勤務繁忙,乃由被付懲戒人自行看守。適有該所毒品人口前來報到,被付懲戒人竟疏於注意,未增派人手看管趙國洲,即前往值班台辦理採尿事宜,致趙國洲有機可乘,在戒護區竊取被付懲戒人辦公桌抽屜內鑰匙打開腳鐐脫逃離去。嗣經該所掌握趙國洲行蹤後,通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於當日晚間 7 時 10 分許將其緝獲。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付懲戒人係犯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之過失致人犯脫逃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款所列之輕微案件,並審酌被付懲戒人自白犯行,身為主管勇於承擔責任,不諉過於下屬,任職期間表現良好等情狀,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並於 99 年 7 月 28 日確定在案。

上開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 7 月 28日 99 年度偵字第 6562 號不起訴處分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案件調查報告表等影本及本會電話查詢紀錄單(查明處分確定日期)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至為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