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 年鑑字第 1182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829 號被付懲戒人 柳景賓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柳景賓記過壹次。

事 實

一、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柳景賓係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專員,於 99 年 7 月 17 日(星期六)晚間在南投縣國姓鄉某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自用小客車途經國道六號高速公路西向 17 公里處,為警攔檢稽查,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為每公升 0.65 毫克,致有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度審投交簡字第 407 號刑事簡易判決 :「柳景賓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柳員已於 99 年 10 月 4 日繳納罰金 3 萬 5 仟元完竣。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度偵字第 28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 份。

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度審投交簡字第 407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1 份。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罰金收據 1 份。

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申辯人之行為係在星期例假日,尚無執行公務之行為,細究畢竟為個人之不當疏失,迄今未見諸新聞媒體負面報導,亦將損及公務人員聲譽之情事調節至最低。懇請諒察,姑念初犯,尚無生實體之危害,從輕適切的量處,儘快審議,俾便於來得及照料近似植物人的老母親。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柳景賓係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專員,於 99 年 7 月 17 日(星期六)晚間在南投縣國姓鄉某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自用小客車途經國道六號高速公路西向 17公里處,為警攔檢稽查,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為每公升 0.65 毫克,致有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公共危險罪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由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 2859 號),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度審投交簡字第 407 號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該判決於 99 年 9 月 7 日確定在案,被付懲戒人並已繳納罰金完畢。

二、以上事實,有上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 10 月 4 日罰字第99001864 號收據等影本及本會 99 年 11 月 10 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查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辯稱渠之行為係在星期例假日,尚無執行公務之行為,固屬個人疏失,惟迄今未見諸新聞媒體負面報導,亦將損及公務人員聲譽之情事調節至最低,懇請姑念初犯,尚無生實體之危害,從輕量處云云,所辯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柳景賓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吳 敦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