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863 號被付懲戒人 陳祥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祥生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祥生係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配置第四分局偵查佐,於 99 年 11 月 14 日 17 時許(當日輪休),參加同事家中烤肉活動,席間有飲用梅酒,酒後騎乘重機車車號 000-000,於當日 20 時 30 分許,在長安路 2 段
126 號前與民眾金玉梅乘騎之重機車車號 000-000 發生側撞肇事,致金女右手有輕微挫傷,被付懲戒人頭部顱內出血,經檢測金女酒精濃度呼氣檢驗無酒精反應,被付懲戒人抽血檢驗酒測值為 283.1mg/dl (換算百分比濃度為 1.34%),涉嫌公共危險罪。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 99 年 11 月 14 日勤務分配表及第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 1 份。
(二)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祥生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99 年 12 月 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陳祥生係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配置第四分局偵查佐,於 99 年 11 月 14 日 17 時許(當日輪休),參加同事家中烤肉活動,席間有飲用梅酒,酒後騎乘重機車車號 000-000,於當日 20 時 30 分許,在臺中市○○路○段 ○○○ 號前與民眾金玉梅乘騎之重機車車號 000-000 發生側撞肇事,致金女右手有輕微挫傷,被付懲戒人頭部顱內出血,經檢測金女酒精濃度呼氣檢驗無酒精反應,被付懲戒人抽血檢驗酒測值為 283.1mg/dl (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
1.34MG/L)。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付懲戒人酒測紀錄表、勤務分配表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祥生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