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裁 定
100年度清字第10786號移送機關 經濟部 設臺北市○○街○○號代 表 人 李世光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韓德政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技士(停職中)
謝志誠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技士(停職中)鍾引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技士(停職中)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韓德政、謝志誠、鍾引祺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0年1月21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等所涉刑事案件,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判決,有該院99年度訴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