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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清字第 10847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0年度清字第10847號移送機關 法務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代 表 人 邱太三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陳中和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科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陳中和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陳中和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0年6月10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依該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查被付懲戒人陳中和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原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吳水木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