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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清字第 10926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0年度清字第10926號移 送機 關 內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代 表 人 徐國勇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楊博清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科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楊博清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及懲戒處分之輕重,以其被訴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0年9月16日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刑事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8號判決在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31號審理中),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會合議庭因認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為宜,爰依職權撤銷該議決,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黃水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