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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鑑字第 1187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873 號被付懲戒人 邱聰榮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邱聰榮記過壹次。

事 實

一、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邱聰榮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警員,於

99 年 4 月 22 日 21 時 35 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鄉○○路右轉至中山路

65 號前處時,適行人簡國樑於夜間酒精濃度嚴重超過法定值(解剖抽血檢驗結果,血中酒精濃度為 277MG/DL ),因不明原因倒臥車道上,致被付懲戒人駕駛上開車輛輾過倒臥車道上之簡民。被付懲戒人肇事後,即通知救護車將簡民送醫急救,惟簡民仍因外傷性及出血性休克而死亡。被付懲戒人於 99 年 5 月 4 日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偵查隊自首犯罪,且與家屬達成和解,並經臺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主因係「行人簡國樑夜間酒精濃度嚴重超過法定值,不明原因倒臥車道上,形成路障,妨害其他人、車通行」; 「邱員夜間駕駛自用小客車,疏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案經三星分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復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度交簡字第 747 號刑事簡易判決: 「邱聰榮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該判決於 99 年 11 月 23 日確定。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度偵字第 34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 份。

2.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度交簡字第 747 號刑事簡易判決 1 份。

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 11 月 29 日宜院瑞刑廉 99交簡 747 字第 26184 號函 1 份。

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申辯人對於內政部懲戒案件移送書所舉違失事實及證據均不爭執。申辯人平時奉公守法、工作負責盡職、生活交往正常且品性端正,本案因一時之疏忽,致對簡民及其家屬造成傷害,固竭盡所能彌補其家屬而達成和解,然仍深感內疚並引以警惕自戒,懇請鈞會審酌本案情狀申辯人違失應尚屬輕微而從輕處分,以勵自新。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邱聰榮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以下簡稱三星分局)警員,於 99 年 4 月 22 日 21 時 35 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鄉○○街右轉至中山路 65 號前處時,適行人簡國樑於夜間酒精濃度嚴重超過法定值(解剖抽血檢驗結果,血中酒精濃度為277MG/DL),因不明原因倒臥車道上,致被付懲戒人駕駛上開車輛輾過倒臥車道上之簡民。被付懲戒人肇事後,即通知救護車將簡民送醫急救,惟簡民仍因外傷性及出血性休克而死亡,被付懲戒人於 99 年 5 月 4 日向三星分局偵查隊自首犯罪且與家屬達成和解,並經臺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主因係「行人簡國樑夜間酒精濃度嚴重超過法定值,不明原因倒臥車道上,形成路障,妨害其他人、車通行」; 「邱員夜間駕駛自用小客車,疏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案經三星分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復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度交簡字第 747 號刑事簡易判決:「邱聰榮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該判決於 99 年 11 月 23 日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上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 11 月 29 日宜院瑞刑廉 99交簡 747 字第 26184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辯稱平時奉公守法、工作負責盡職、生活交往正常且品性端正,本案因一時之疏忽,致對簡民及其家屬造成傷害,固竭盡所能彌補其家屬而達成和解,然仍深感內疚並引以警惕自戒,懇請審酌本案被付懲戒人違法情狀應尚屬輕微而從輕處分,以勵自新云云。所辯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邱聰榮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