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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鑑字第 1194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944 號被付懲戒人 范志宏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范志宏休職,期間貳年。

事 實

甲、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范志宏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服務期間,與呂政生、呂政道、彭文焱、莊夢萍等人於 98 年 6 月

8 日共同謀議以俗稱「仙人跳」之方式,由莊女出面向被害人呂學士承租套房,並色誘呂民與渠發生性行為後,再由彭文焱假扮莊女配偶抓姦,並持刀作勢欲砍殺呂民,范員等人則佯裝和事佬居中協調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解決等情,涉嫌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於 99 年 3 月 16 日以強盜案件提起公訴。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改以恐嚇取財罪判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並於 99 年 12 月 6 日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度偵字第 9268 號、99 年度偵字第 382 號起訴書。

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㈢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2797 號刑事判決。

㈣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 12 月 14 日院鼎刑義 99 上訴2797 字第 0990020234 號函。

乙、被付懲戒人范志宏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范志宏自 80 年 11 月 4 日,從事警察工作擔任公務員以來,無不兢兢業業盡力做好份內工作,達成上級長官交付之任務。惟因申辯人於 98 年 6 月 18 日誤交損友及在其慫勇下犯下恐嚇取財罪。業於 99 年 3 月 16 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詳如附件 1)。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 99 年 6 月 30 日判決有期徒刑 1年 4 月,緩刑 3 年支付公庫 20 萬元(詳如附件 2、3)。但同案被告及檢察官循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99 年 11 月 10 日判決上訴駁回(詳如附件 4)。經此偵審教訓申辯人深具悔悟之心,絕無再犯之虞。申辯人自偵查中即自白坦承犯行且自繪製現場圖、路線圖(詳如附件 2 第 16 頁、附件 4 第 23 頁)供檢方辦案參考,以期早日偵破本案。知錯能改,非無悔意。並經家人協助以不法所得 45 萬元,逾 2 倍金額 100 萬元,賠償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詳如附件 5)。申辯人於 99 年 5月 20 日具保之後即親赴被害人家中下跪、認錯、道歉、被害人亦同意原諒申辯人。申辯人自 98 年 12 月 23 日涉犯本案即被停職(詳如附件 6),並於 99 年 12 月初提出復職聲請,內政部警政署於 100 年 1 月 17 日同意申辯人之復職(詳如附件 7)。申辯人於 100 年 1 月 31 日調派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秀湖派出所(詳如附件 8、

9 )帶罪任職。繼續從警。申辯人深深自省自察,珍惜現有的工作。縱使沒有在層層督察人員、直屬長官、嚴密督導考核之下,申辯人亦主動、認真做好份內工作,沒有絲毫懈怠,更於 100 年 3 月 13 日,查獲逮捕汽車住宅竊盜案現行犯 1 名(詳如附件 10、11 報載)。充分展現申辯人改過向善,失而復得之決心與喜悅,而能更上一層樓,做好公僕角色。申辯人父親(陳善郎先生)中風多年,目前在私人安養機構療養,每月費用龐大(詳如附件 12、13 ),申辯人亟需一穩定工作及收入以盡為人子之責,報答父母養育之恩。十二萬分懇求貴會高抬貴手,從輕發落。申辯人亦願下跪懇(奢)求鈞會體恤國家培養一基層公務員之不易;政府栽培一街頭武裝員警著實艱辛。給予申辯人重生再造的希望。申辯人定當洗心革面,帶罪任職,報效國家,不勝感禱。

二、附件證據(均影本):附件 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度偵字第9268 號、99 年度偵字第 382 號起訴書。

附件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附件 3、繳款收據。

附件 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2797 號刑事判決。

附件 5、和解書。

附件 6、停職令。

附件 7、復職令。

附件 8、派令。

附件 9、考績通知書。

附件 10 、自由時報報載內容。

附件 11 、聯合報報載內容。

附件 12 、身分證正反面。

附件 13 、費用明細表。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范志宏係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警員,與被害人呂學士係堂甥舅關係。其於保安警察隊服務期間,因不滿呂學士曾對其妹毛手毛腳,復知悉呂學士有不動產等積蓄,而其因負債需款花用,竟與呂政生、呂政道、彭文焱、莊夢萍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 98 年 5月底、6 月初某日,被付懲戒人先至呂政生位於新竹縣○○鎮○○路 ○○ 巷 ○○○ 號居所,與呂政生、彭文焱謀議對呂學士實施「仙人跳」。嗣於 98 年 6 月 8 日,被付懲戒人與呂政生、彭文焱、莊夢萍等 4 人,在呂政生前揭居所共同商討實施「仙人跳」之細節,推由莊夢萍出面向呂學士承租套房,並伺機親近呂學士,彭文焱則假扮莊夢萍之配偶,俟莊夢萍與呂學士發生性行為之際,由彭文焱出面抓姦,呂政生則代彭文焱出面與呂學士協調賠償一事,被付懲戒人則以呂學士親戚之姿扮演和事佬之角色,呂政道因與呂政生一同居住於上開住處,亦得悉上情。其間呂政生並撥打被付懲戒人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之聯絡,確認分工細節,呂政生並允諾莊夢萍事後可分得新臺幣(下同)

30 萬元之報酬。謀議既定後,遂由呂政生出資,由莊夢萍於同日向呂學士承租位於新竹縣○○鎮○○路○ 段 ○○ 號

3 樓樓梯口右邊之套房,並告以呂學士其已結婚,配偶係彭文焱等語。98 年 6 月 10 日被付懲戒人與呂政生、彭文焱、莊夢萍等人,在呂政生前揭居所,再次確認莊夢萍是否確係向呂學士承租套房,及呂學士是否有意親近莊夢萍等情,莊夢萍並複製承租套房之 1 樓大門及套房鑰匙予彭文焱,呂政生於是日向被付懲戒人提及事後要給予呂政道 5 萬元吃紅等語。莊夢萍旋於 98 年 6 月 17 日允諾呂學士願於翌日與其發生性行為,被付懲戒人與呂政生、彭文焱、莊夢萍等人,遂於同日晚上在呂政生前揭居所,再次共同討論及確認翌日行動之分工細節。迨至 98 年 6 月 18 日上午

7 時許,呂學士依約前往莊夢萍向其承租之上開套房,莊夢萍藉故請呂學士出門購買香煙、水等物,並趁機以其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彭文焱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彭文焱等人先行在附近等候,待呂學士於同日上午 8 時許返回而與莊夢萍發生性行為之際,莊夢萍故意大聲哼叫藉此通知彭文焱,彭文焱隨即衝入套房內,持手機作勢拍照,並對莊夢萍掌摑兩巴掌,喝令其穿上衣物,且出拳毆打呂學士臉部、胸部各 1 下(未成傷),隨即以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撥打呂政生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呂政生,呂政生即偕呂政道前來,被付懲戒人亦假藉路過之名義前來查看,待呂政生、呂政道與被付懲戒人均抵達後,彭文焱則藉故攜同莊夢萍前往醫院驗傷,與莊夢萍先行離去。呂政生則對呂學士恫嚇稱:莊夢萍之老公(即彭文焱)剛管訓出來,竟敢和莊夢萍發生性關係,需拿現金 500 萬元出來處理等語,被付懲戒人與呂政道則在旁助勢,被付懲戒人並假意安撫呂學士稱:事情這樣處理就好,不要節外生枝等語。且呂學士因不欲其家人、鄰居知悉上情,經與呂政生斡旋結果,同意以 200 萬元解決此事,惟因存款僅有 70 萬元,未能如數償付,呂政生遂要求呂學士簽立發票日為 98 年 7 月 1 日、面額各為

130 萬元之本票 2 紙供作擔保,被付懲戒人並在本票背面背書,交由呂政生收執。彭文焱為使情節更為逼真,使恐嚇取財行為得以順利遂行,竟手持連同刀柄長約 30 公分之菜刀 1 把再度返回前開套房,作勢欲砍殺呂學士,隨即遭呂政生出手阻擋,致呂學士更加心生畏懼。彭文焱再度離去後,被付懲戒人隨即駕駛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呂學士返回其位於新竹縣○○鎮○○路 ○○ 號之住處拿取存摺、印章後,前往新竹縣○○鎮○○路○ 段 ○○○ 號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二重分部(下稱二重埔農會),由呂學士自行下車將其定期存款解約,並自其所有之 00-00000000 號帳戶內提領 70 萬元,裝在二重埔農會之咖啡色紙袋內交予在車上等候之被付懲戒人,即自行返回住處。被付懲戒人隨即至呂政生前揭居所,將上開 70 萬元交予呂政生,呂政生將其中之 43 萬元交予彭文焱,並囑彭文焱將其中 30 萬元交予莊夢萍,呂政生另給付 12 萬 5 千元分予被付懲戒人,餘款則供作己用。98 年 6 月 22 日,被付懲戒人以在本票背書為由,邀約呂學士、呂政生至被付懲戒人位於新竹縣○○鎮○○街 ○○ 巷 ○ 號居所質問呂學士何時給付餘款

130 萬元。經呂學士向其友人劉松志商借款項,劉松志將其在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之定期存款解約後,匯款 130 萬元至呂學士前揭二重埔農會帳戶內,呂學士遂於 98 年 6月 23 日上午致電被付懲戒人,約同被付懲戒人於同日中午

12 時 15 分許前往二重埔農會。被付懲戒人因該時段執行巡邏勤務,遂駕駛編號 206 之巡邏警車搭載不知情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警員陶海樑一同前往二重埔農會,由呂學士將 130 萬元裝在黑色塑膠袋內放在巡邏警車之後行李箱而離去。被付懲戒人遂至呂政生前揭居所將上開 130 萬元交予呂政生,由呂政生分予被付懲戒人 32 萬元、彭文焱

27 萬元,呂政生並對被付懲戒人與彭文焱稱:需由其等 2人分得之款項中各拿 5 萬元予呂政道吃紅等語,並當場交予呂政道 10 萬元。呂政生並於同日晚上再交予被付懲戒人

5 千元,餘款則由呂政生分得。嗣因被付懲戒人遲未將租賃契約書、本票、和解書等與本案有關之資料交還呂學士,呂學士遂於 98 年 11 月 4 日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檢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就被付懲戒人上開犯行論以「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99 年度訴字第 60 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99 年度上訴字第 2797 號)業於 99 年

12 月 6 日確定在案。

二、上開事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度偵字第 9268 號、99 年度偵字第 382 號起訴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9年度上訴字第 2797 號刑事判決,及該院 99 年 12 月 14日院鼎刑義 99 上訴 2797 字第 0990020234 號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偵審中對於前揭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申辯意旨亦坦白承認該項違法事實,雖申辯意旨略以:伊從事警察工作擔任公務員以來,無不兢兢業業盡力做好份內工作。且自本案偵查中伊即坦承犯行,知錯能改,非無悔意,並已賠償被害人 100 萬元達成民事和解,且曾親赴被害人家中下跪、認錯、道歉,被害人亦同意原諒。伊自涉犯本案即被停職,嗣於復職後,帶罪任職,認真做好份內工作,沒有絲毫懈怠。且伊父親中風多年,每月費用龐大,伊亟需一穩定工作及收入以盡為人子之責云云。然其該項申辯意旨經查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不足作為其解免咎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員,不知潔身自愛,竟為謀財而與友人共同設局「仙人跳」,以強暴脅迫對被害人恐嚇取財,不僅敗壞社會風氣,且有損警察形象。惟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坦承犯行,於本會審議程序中,亦不諱言有參與該等共同設局「仙人跳」,以強暴脅迫對被害人恐嚇取財之違法行為,並表愧疚、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范志宏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