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959 號被付懲戒人 王子峰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子峰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子峰係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東河分駐所警員,於 98 年 6 月 5 日凌晨 l 時許,駕駛 8W-0309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 11 線北上行經 145.1 公里處,與民眾沈翔傑駕駛之 3461-MK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 ll 線南下)因跨越車道中線,在北上車道發生側撞,被付懲戒人所駕8W-0309 號自用小客車車頭受創,沈翔傑所駕 3461-MK 號自用小客車全毀,被付懲戒人右胸創傷併四根肋骨閉鎖性骨折、創傷性血胸、左頭開放性傷口、臉及頭部與身體多處表淺損傷與挫傷,經署立臺東醫院抽血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值為54MG/DL (換算呼氣酒精測試值為 0.27MG/L );沈翔傑經送馬偕醫院臺東分院急救後不治,經抽血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值為 181MG/DL (換算呼氣酒精測試值為 0.905MG/L),全案相關刑事部分業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主動偵辦中。
二、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東縣警察局 98 年 6 月 29 日東警督字第0980004821 號函及附件(案件調查報告表)各 1 份。
(二)被付懲戒人交通事故調查筆錄。
(三)被付懲戒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酒精測定紀錄表各 1 份。
(四)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8 甲字第 143 號相驗屍體證明書。
(五)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東河分駐所勤務分配表。被付懲戒人王子峰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目前服務於臺東縣警察局,於 98 年 6 月 5 日 l時 10 分因酒後駕車與民眾沈翔傑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為服務單位移付本會懲戒審議中,迄今未做出裁處,當初申辯人未提出申辯書,現附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下稱覆議鑑定會)函,懇請本會明鑒,儘速為本案審議並做出裁處,深感德便。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覆議鑑定會 99 年 1 月 21 日覆議字第 0996200230 號函。
(二)臺灣省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花東區鑑定會)98 年 11 月 20 日花東鑑字第 0986101928 號函。
(三)花東區鑑定會花東區 980317 案鑑定意見書。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子峰曾於 96 年 2 月 19 日 19 時 30 分許因酒後駕車肇事,經本會於 96 年 6 月 15 日,以 96 年度鑑字第 10948 號議決,為記過壹次之懲戒處分。被付懲戒人現為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東河分駐所警員,於 98 年
6 月 4 日 22 時許之勤餘時間,在臺東市○○路與傳廣路口之采虹小吃部飲酒,飲用啤酒約 1 瓶後,約於同日 24時許駕駛 8W-0309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 11 線北上,行經
145.1 公里處,與對向跨越道路中心線之沈翔傑所駕駛之3461-MK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 11 線南下)在北上車道發生對撞,被付懲戒人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受損,致其右胸創傷併 4 根肋骨閉鎖性骨折、創傷性血胸、頭、臉部多處表淺損傷與挫傷;沈翔傑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全毀、顱內出血,經送醫院急救因傷重不治死亡。被付懲戒人經署立臺東醫院於同年 6 月 5 日凌晨 2 時 46 分對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為 54MG/DL,換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0.27MG/L ,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 款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訪談筆錄、臺東醫院酒精測定紀錄表、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對其有上揭飲酒過量之事實,復未為任何之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三、至於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上揭駕車肇事行為,有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之相關刑事責任部分,已由檢察官偵辦中之違法情事,一併移送懲戒等情。經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曾將本案之肇事責任囑託臺灣省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花東區鑑定會)鑑定結果:「沈翔傑酒精濃度過量,駕駛自用小客車,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侵入來車道,為肇事原因。王子峰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惟酒精過量,駕車違反規定。」經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下稱覆議鑑定會)覆議結果:「沈翔傑雨夜酒精濃度超過法定值,駕駛自小客車,操作失控打橫越過分向限制線,偏入對向來車道,為肇事原因。」其餘覆議鑑定意見與花東區鑑定會之鑑定意見相同。同檢察署再送請國立交通大學鑑定,結果與上開鑑定意見也相同,檢察官因而認定本案之肇事原因係死者沈翔傑駕駛自用小客車,跨越分向限制線,侵入來車道所致,被付懲戒人無肇事原因,不犯過失致死罪嫌,於 100 年 3 月 5 日對被付懲戒人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 3 月 29 日確定在案,有花東區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覆議鑑定會函、臺東地檢署 98年度偵字第 1884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 100 年 4 月 1 日東檢文宙 98 偵 1884 字第 05174 號函(敘明不起訴處分確定日期)等影本附卷可憑。查被付懲戒人既在自己之行車道依規定行駛,係因沈翔傑自己駕車越過對向道路中心分向限制線,侵入來車道,致兩車發生側撞,沈翔傑因而死亡,被付懲戒人即無過失致人於死之違法行為。又其酒後呼氣酒精濃度為 0.27MG/L ,尚未達 0.55MG/L 以上,移送機關所附送之卷證資料中,並無被付懲戒人因服用酒類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證據資料。檢察官就公共危險部分也未主動偵辦,此外也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有公共危險之違法情事。綜上,應認被付懲戒人並無移送意旨所指過失致人於死及公共危險之違法情事,此部分應不受懲戒。惟基於數違失行為一體性之原則,爰就此部分不另為不受懲戒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子峰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